superdog 寫:那可以據此向患者追討? 理由就是"他只是說:這筆錢不應該付,那筆錢要扣而已" ? (咦)施肇榮 寫:亂來superdog 寫:審查醫師刪除/更改處方... 可以用這一條來盧嗎? (眼汪汪)
醫師法第 11 條
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
或者, 被核刪後, 跟病人(被保險人) 追討費用 (咦)
如果病人(被保險人) 有意見, 那就是 病人跟G8S的糾紛.
審查醫師那有更改處方!
他只是說:這筆錢不應該付,那筆錢要扣而已
一代健保時,是可以的,只是鮮少有人這樣做
二代健保修法後,就變成不得收取
這是老羊 + 醫改會 惡搞出來的
[一代健保]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第 53 條 (醫療服務不給付費用之責任歸屬)
醫師所開立處方係由其他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藥品、檢驗或檢查服務,
經保險人依前條審查辦法審查核定不予給付,且應歸責於醫師不當處方者
,其費用應由該醫師所屬之<<醫療機構自行負責。>>
[二代健保]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54 條 (未依法提供醫療服務者,不得收取費用)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保險對象之醫療服務,經保險人審查認定不符合本法
規定者,其費用<<不得向保險對象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