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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瘋府來函照登:
民 事 答 辯 狀
股 別: 堯 股/瑞 股/勝 股
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735號/101年度訴字第726/746號/101年度訴字第1355號
被 告 : 黃 炳 麟 : 住: 詳 卷
被 告 : 呂 豔 : 住: 詳 卷
原 告 : 黃 炳 勳 : 住: 詳 卷
原 告 : 黃 玉 青 : 住: 詳 卷
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乙案被告依法提出答辯事 :
訴 之 聲 明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如不利於被告判決時,被告願提供擔保請准免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 按以侵權行為為原因,請求回復原狀,或賠償損害者,應就權利侵害之事實,負立證之責。又關於侵權行為賠償損害之請求權,以受有損害為成立之要件。若絕無損害亦即無賠償之可言。最高法院十九年上字第三八號與第三六三號先後著有判例請參照。
二. 原告身為精神科專業醫師在法庭上不本著以自身專業信條為訓戒,竟率爾任意在法庭上指稱被告等皆為“人格異常的精神病患”,實在有辱國家考試授與之專業名器,枉為精神科專業醫師。
三. 原告將被告等在論壇的任何發言均視為對原告等的毀謗言論,誇大被告等發言均為針對原告等,意圖加重坐實被告情節,實屬大謬矣。網頁或部落格的讀者回應區,從無禁止讀者使用二種以上筆名的規定與限制,也是讀者的自由,原告夫妻謬解了。
四. 原告黃炳勳在法庭上指稱被告黃炳麟在年輕時長期工作不穩定,個性古怪喜歡操縱別人,有反社會性格………等語。
五. 原告黃炳勳及黃玉青從今年年初起對被告一而再,再而三地不斷重複的以相同內容提告於院方(見先前附件),原告夫婦竟在庭上睜眼說瞎話,否認二十餘件侵權損害告訴案件非重複告訴,辨稱:一句一篇即構成為一件告訴之案由,據以為提告之本。綜觀之,相同的提告案由,相同的被告人,及相同的原告人,只有天文數字般的求償金額不相同,若說非重複提告,豈不是笑話嗎?諸君然否?
六. 原告黃玉青一向常在網路論壇中自詡為賢妻良母,居家相夫教子,乃人婦中之典範,向聲背實,又患闇於自見,謂己為賢。另一方面又喜以專業會計師自居,好為人師,以犬羊之質,服虎豹之文,見笑矣。吾人環視台灣會計業中的專業會計師群裡,未有專以告人為樂的會計師如出其右,人才啊!人才!原告黃玉青善於自見,是以長於其所長,相輕其所短,有此一妻持家可謂:「家有弊帚,享之千金」,如握靈蛇之珠,手抱荊山之玉,真不世出之佳婦啊!
七. 原告黃玉青向來以服膺「驅逐中國人,恢復台灣」此拳民思想,又喜歡造謠是非於伯仲間,不以團結和諧為意念,禍事終將起於蕭牆內。今,呂豔位階在黃玉青之上,又是大陸人,實屬難忍的大辱,因此藉此次機會將本案毫不相關的呂豔牽扯一起,以洩其怨!
八. 被告黃炳麟入社會起至今,一直從是專業攝影廣告印刷業務,從不間斷,二十多年來也為歷任及現任總統拍過照,目前仍是台中明星學校及企業指定之專業攝影師,與原告在庭上論述有天壤之別之差異。
九. 被告黃炳麟生性俠義,喜好結交四海兄弟,行則連輿,止則接席,酒酣耳熱,仰而賦詩,創作之意念卓而泉湧,喧嚷於口,起而力行,化為實景,雖無眾星之明,但假日月之光,竊以自娛,以娛眾也。
十. 被告黃炳麟天生富貴,雖居陋室,牆瓦偕為日據時期所建用之土泥,遇雨成災,小則漏水,大則成渠,斯是陋室,惟吾德馨,往來訪友無白丁,無貪得多有之心,多餘之力則濟於友,雖偶有三餐不濟時,四方善友助一臂之力,滔滔若江,源源不絕,盛情之豐,從不感有物資之愧乏。原告黃炳勳則不然,天生勞祿之命,日夜所思,皆亦何能增其財富之豐,是以,面朝黃土背朝天般的辛苦的接待上門的患者,聽其病苦之所在,所聽所言,無不是人間苦痛嗔嗤之事,何來善喜歡愉之事,爾後還要向健保局論件計酬般的索取費用,方能度其一日之所需,嘆以!尋思原告此番作為之際,非有他故,直以不能內審諸己,外受婦言之累,沉迷猖獗,無以自拔,以至於此。
十一. 被告黃炳麟與呂豔,與同為被告VICTORIA皆不相識,素未謀面,何來結交聯合篡謀不利於原告不利之言論,實則謬已,但經此一波折,又多此一友,實屬一幸也。
十二. 迷途知返,往哲是與,不遠而複,先典攸高
十三. 次,按此次訴訟,懇請 鈞院俯允駁回原告等之訴狀,至感德便。
謹 狀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 堯股/瑞股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勝股
公 鑒
具 狀 人: 黃 炳 麟
具 狀 人: 呂 豔
中華民國一百○一年 八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