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個資法及最近的一個個案
發表於 : 週日 9月 01, 2013 6:29 pm
疾病管制局發文給院所
一位病人當時是診斷肺結核並且經過治療後已經快半年多
疾管局的公文是要求 該病人的就醫的X光報告,細菌病理報告
就診的那幾次的病歷。
然後當然公文寫
依據個資法第幾條...所以有權不需經過病人本人同意來索取資料:
第六條有關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且有適當安
全維護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
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經一定程序所為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料。
前項第四款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之範圍、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定之。
他是根據第四款
可是 到底跟法務部訂定細項了沒
沒有訂定
目前等於是法律漏洞
畢竟,須通報的傳染病,其實疾管局資料庫裡都有資料,有細菌培養報告,也有X光是否空洞的通報。 姓名跟年紀性別都有。
如果是非通報性的疾病,健保資料庫中會有疾病碼 可以做統計。
所以每次看到這種要病歷內容以及細項的,然後還不需要病患本身知道的,就覺得很弔詭。
一位病人當時是診斷肺結核並且經過治療後已經快半年多
疾管局的公文是要求 該病人的就醫的X光報告,細菌病理報告
就診的那幾次的病歷。
然後當然公文寫
依據個資法第幾條...所以有權不需經過病人本人同意來索取資料:
第六條有關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且有適當安
全維護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
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經一定程序所為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料。
前項第四款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之範圍、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定之。
他是根據第四款
可是 到底跟法務部訂定細項了沒
沒有訂定
目前等於是法律漏洞
畢竟,須通報的傳染病,其實疾管局資料庫裡都有資料,有細菌培養報告,也有X光是否空洞的通報。 姓名跟年紀性別都有。
如果是非通報性的疾病,健保資料庫中會有疾病碼 可以做統計。
所以每次看到這種要病歷內容以及細項的,然後還不需要病患本身知道的,就覺得很弔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