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正仁背信案 逾追訴期判免訴
發表於 : 週五 7月 19, 2013 3:41 pm
曾正仁背信案 逾追訴期判免訴 【14:45】
http://iservice.libertytimes.com.tw/liv ... E%E6%9C%83
〔中央社〕廣三集團總裁曾正仁因違法超貸背信案,9年前被起訴,通緝至今未歸案,因為超過追訴時效,
台中地方法院今天判決免訴。
台中地方法院在判決書指出,曾正仁於民國87年授意集團財務處處長張小華等主管,涉用順大裕股票質押擔
保貸款,自87年5月16日起向第一銀行北台中分行申請擔保貸款,以每股股價60.5元到67.11元鑑價,前後
核貸新台幣3億6290萬元。
判決書指出,同年11月辦理展期後,即未再繳納利息,本金則全未清償,不久,順大裕股票無量下跌,而且
辦理減資達84.8%,到92年3月間,順大裕股票更跌到2元,本金幾已全部損失,預估損失達3億5981萬元。
判決書表示,刑法第342條背信罪的法定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5年,追訴權時效為10年,所以曾正仁所涉背信
罪嫌,追訴時效應自最後犯罪時間87年11月6日起算,加計偵辦時間及因通緝而停止進行時間,應於101年
12月29日完成。
判決書認為,曾正仁於9年前被台中地檢署依背信罪提起公訴,但因曾正仁潛逃出境,遭通緝至今仍未歸案
,台中地院認定曾正仁所犯的背信罪嫌,追訴權時效既已完成,依法規定,不需經言詞辯論,判決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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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廣三集團總裁曾正仁因違法超貸背信案,9年前被起訴,通緝至今未歸案,因為超過追訴時效,
台中地方法院今天判決免訴。
台中地方法院在判決書指出,曾正仁於民國87年授意集團財務處處長張小華等主管,涉用順大裕股票質押擔
保貸款,自87年5月16日起向第一銀行北台中分行申請擔保貸款,以每股股價60.5元到67.11元鑑價,前後
核貸新台幣3億6290萬元。
判決書指出,同年11月辦理展期後,即未再繳納利息,本金則全未清償,不久,順大裕股票無量下跌,而且
辦理減資達84.8%,到92年3月間,順大裕股票更跌到2元,本金幾已全部損失,預估損失達3億5981萬元。
判決書表示,刑法第342條背信罪的法定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5年,追訴權時效為10年,所以曾正仁所涉背信
罪嫌,追訴時效應自最後犯罪時間87年11月6日起算,加計偵辦時間及因通緝而停止進行時間,應於101年
12月29日完成。
判決書認為,曾正仁於9年前被台中地檢署依背信罪提起公訴,但因曾正仁潛逃出境,遭通緝至今仍未歸案
,台中地院認定曾正仁所犯的背信罪嫌,追訴權時效既已完成,依法規定,不需經言詞辯論,判決免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