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局把自己的工作推給醫師--高診次輔導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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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p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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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1306
註冊時間: 週二 5月 05, 2009 10:38 am
來自: DC UNIVERSE

健保局把自己的工作推給醫師--高診次輔導公文

文章 lupin »

http://wiki.mbalib.com/zh-tw/%E4%BF%9D% ... 9%E4%BA%BA
什麼是保險人
  根據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人又稱“承保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圖檔
人生有三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vsdog
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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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668
註冊時間: 週六 9月 26, 2009 4:40 pm

Re: 健保局把自己的工作推給醫師--高診次輔導公文

文章 vsdog »

可笑可恨的"保險人"
aur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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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7637
註冊時間: 週五 6月 23, 2006 6:18 pm
來自: 黑心島國

Re: 健保局把自己的工作推給醫師--高診次輔導公文

文章 auricle »

保險人 : 偶就是要擺爛 , 你能耐我何 ? (挖鼻孔)
po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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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3
文章: 3308
註冊時間: 週一 11月 13, 2006 5:24 am

Re: 健保局把自己的工作推給醫師--高診次輔導公文

文章 poki »

你說的很對啦! 保險人是健保局, 但:

藥師當初說了很多好聽話, 什麼維持國民健康之類的, 原先是要給藥師做,
我看是藥師原先以為很好康, 後來嫌錢少(或沒錢)不做, 所以才改要叫醫師做,

如果醫師不做, 它就會給更多錢給藥師做,
而這些錢大概是總額裡面的, 到時候醫師還是吃虧
萬一給很多, 醫師後悔就遲了, 所以我看還是簡單的做一下比較好
kwojoh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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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4329
註冊時間: 週五 4月 30, 2010 1:27 am

Re: 健保局把自己的工作推給醫師--高診次輔導公文

文章 kwojohn »

(打小人)
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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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8717
註冊時間: 週六 10月 13, 2012 8:39 am

Re: 健保局把自己的工作推給醫師--高診次輔導公文

文章 min »

免費的佣人?
s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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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56
註冊時間: 週四 5月 03, 2012 2:55 pm

Re: 健保局把自己的工作推給醫師--高診次輔導公文

文章 sjs »

回個文噹它跟它的老闆。範例如下:

受文者:健保局
副本收受者:衛生署、本地衛生局、醫師公會

主旨:
回覆貴局有關「門診高利用保險對象輔導專案計畫」之來文,該業務係貴局之法定業務,而本醫療院所並無法定義務須無償提供服務。請查照。

說明:
一、覆貴局xxxxxx號函。
二、查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42條:保險對象有重複就醫或其他浪費醫療情形時,保險人應予輔導,並得依其病情指定其至特定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接受診療服務。
三、前項法條中所述之保險人就是貴局,故以上之業務實為貴局之職責。請貴局依法執行,勿讓保險對象(即為就醫民眾)有重複就醫或其他浪費醫療情形。
四、保險對象之就醫行為,本醫療院所實無權力限制之;且輔導保險對象就醫行為,並非本院所之法定義務,合先敘明。
五、另查行政程序法第52條:行政程序所生之費用,由行政機關負擔。故貴局若要委託本院所執行貴局之業務,請編妥相關之費用預算,再行辦理,方為適法之作法。
g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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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0500
註冊時間: 週日 11月 04, 2007 5:19 pm

Re: 健保局把自己的工作推給醫師--高診次輔導公文

文章 gary »

樓上的建議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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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wb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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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7182
註冊時間: 週日 8月 24, 2008 11:24 pm

Re: 健保局把自己的工作推給醫師--高診次輔導公文

文章 mowball »

健保契約有要醫師輔導高診次嗎? (打小人)
do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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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2
文章: 2401
註冊時間: 週四 11月 02, 2006 4:57 pm

Re: 健保局把自己的工作推給醫師--高診次輔導公文

文章 docs »

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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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ivy
CR
CR
文章: 773
註冊時間: 週一 11月 06, 2006 9:56 am

Re: 健保局把自己的工作推給醫師--高診次輔導公文

文章 1999ivy »

sjs 寫:回個文噹它跟它的老闆。範例如下:

受文者:健保局
副本收受者:衛生署、本地衛生局、醫師公會

主旨:
回覆貴局有關「門診高利用保險對象輔導專案計畫」之來文,該業務係貴局之法定業務,而本醫療院所並無法定義務須無償提供服務。請查照。

說明:
一、覆貴局xxxxxx號函。
二、查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42條:保險對象有重複就醫或其他浪費醫療情形時,保險人應予輔導,並得依其病情指定其至特定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接受診療服務。
三、前項法條中所述之保險人就是貴局,故以上之業務實為貴局之職責。請貴局依法執行,勿讓保險對象(即為就醫民眾)有重複就醫或其他浪費醫療情形。
四、保險對象之就醫行為,本醫療院所實無權力限制之;且輔導保險對象就醫行為,並非本院所之法定義務,合先敘明。
五、另查行政程序法第52條:行政程序所生之費用,由行政機關負擔。故貴局若要委託本院所執行貴局之業務,請編妥相關之費用預算,再行辦理,方為適法之作法。


+1

希望 g8g 不要浪費我的稅金寄給我...

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
p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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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487
註冊時間: 週四 9月 24, 2009 8:31 pm

Re: 健保局把自己的工作推給醫師--高診次輔導公文

文章 pipo »

sjs 寫:回個文噹它跟它的老闆。範例如下:

受文者:健保局
副本收受者:衛生署、本地衛生局、醫師公會

主旨:
回覆貴局有關「門診高利用保險對象輔導專案計畫」之來文,該業務係貴局之法定業務,而本醫療院所並無法定義務須無償提供服務。請查照。

說明:
一、覆貴局xxxxxx號函。
二、查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42條:保險對象有重複就醫或其他浪費醫療情形時,保險人應予輔導,並得依其病情指定其至特定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接受診療服務。
三、前項法條中所述之保險人就是貴局,故以上之業務實為貴局之職責。請貴局依法執行,勿讓保險對象(即為就醫民眾)有重複就醫或其他浪費醫療情形。
四、保險對象之就醫行為,本醫療院所實無權力限制之;且輔導保險對象就醫行為,並非本院所之法定義務,合先敘明。
五、另查行政程序法第52條:行政程序所生之費用,由行政機關負擔。故貴局若要委託本院所執行貴局之業務,請編妥相關之費用預算,再行辦理,方為適法之作法。


去監察院糾舉可能也有部分效果..........吧
以下是魯蛇的簽名檔
1. 先入為主
2. 斷章取義
3. 討論不提出確切數據
4. 只想辯贏
5. 用許多跟討論話題無關的語助詞,好顯示自己比較強
6. 否認做過的事情還說別人造假!? / 造假實例2
7. 超盧特攻隊實蹟 - 腦內想像來酸人反駁人實錄
8.
image 寫: 誰幫忙算算這樣多少...我數學不好
-- 引用來源
9. 趕快來看:[image 惡意抹黑他人實錄],秀下限無止盡,劣到極點!
10. 對秋焦之流,即便道歉也可以事後否認,其實無需期待對方會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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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ten
科主任級
科主任級
文章: 5687
註冊時間: 週一 10月 30, 2006 1:17 pm

Re: 健保局把自己的工作推給醫師--高診次輔導公文

文章 wipten »

要承接賤保業務 就只能乖乖吞下賤保局的任何要求 怨不得誰
新行業 : 鷹派醫師 
醫師應該是白袍的流氓 不是術仔
圖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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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eson1031
V2
V2
文章: 2261
註冊時間: 週三 4月 07, 2010 9:37 am
來自: 高雄

Re: 健保局把自己的工作推給醫師--高診次輔導公文

文章 jameson1031 »

sjs 寫:回個文噹它跟它的老闆。範例如下:

受文者:健保局
副本收受者:衛生署、本地衛生局、醫師公會

主旨:
回覆貴局有關「門診高利用保險對象輔導專案計畫」之來文,該業務係貴局之法定業務,而本醫療院所並無法定義務須無償提供服務。請查照。

說明:
一、覆貴局xxxxxx號函。
二、查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42條:保險對象有重複就醫或其他浪費醫療情形時,保險人應予輔導,並得依其病情指定其至特定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接受診療服務。
三、前項法條中所述之保險人就是貴局,故以上之業務實為貴局之職責。請貴局依法執行,勿讓保險對象(即為就醫民眾)有重複就醫或其他浪費醫療情形。
四、保險對象之就醫行為,本醫療院所實無權力限制之;且輔導保險對象就醫行為,並非本院所之法定義務,合先敘明。
五、另查行政程序法第52條:行政程序所生之費用,由行政機關負擔。故貴局若要委託本院所執行貴局之業務,請編妥相關之費用預算,再行辦理,方為適法之作法。

這應該是全聯會的工作⋯
Find the joy in your l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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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ormer
R2
R2
文章: 270
註冊時間: 週四 7月 22, 2010 8:09 pm

Re: 健保局把自己的工作推給醫師--高診次輔導公文

文章 reformer »

sjs 寫:回個文噹它跟它的老闆。範例如下:

受文者:健保局
副本收受者:衛生署、本地衛生局、醫師公會

主旨:
回覆貴局有關「門診高利用保險對象輔導專案計畫」之來文,該業務係貴局之法定業務,而本醫療院所並無法定義務須無償提供服務。請查照。

說明:
一、覆貴局xxxxxx號函。
二、查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42條:保險對象有重複就醫或其他浪費醫療情形時,保險人應予輔導,並得依其病情指定其至特定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接受診療服務。
三、前項法條中所述之保險人就是貴局,故以上之業務實為貴局之職責。請貴局依法執行,勿讓保險對象(即為就醫民眾)有重複就醫或其他浪費醫療情形。
四、保險對象之就醫行為,本醫療院所實無權力限制之;且輔導保險對象就醫行為,並非本院所之法定義務,合先敘明。
五、另查行政程序法第52條:行政程序所生之費用,由行政機關負擔。故貴局若要委託本院所執行貴局之業務,請編妥相關之費用預算,再行辦理,方為適法之作法。


很好的建議:以公文回覆。(法律依據條文還錯植為舊法,真悲!)
個人最近的經驗,今年1月31日給健保局的公文,至今未回文,因為我故意未給研考會副本,是給健保局反省的機會。
茲將上述公文略改如下,希望大家參考使用,人數眾多時,一定是最大力量!
----------------------------------------------------------------------------

OOO診所 函

地 址:10069 臺北市OO路O段00號
聯絡電話:23XX-XXXX
10634
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140號
受文者: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O月OO日
速 別:普通件
附 件:中華民國102年O月OO日衛署健保字第102XXXXXXX號函影本。

主旨:敬請 貴局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27條規定踐行 貴局之法定義務。

說明:
一、 復 貴局中華民國102年O月OO日衛署健保字第102XXXXXXX號函。
二、 經查最近修正版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並無來文所稱第42條,其第27條第一項:「保險對象如有重複就醫或不當利用醫療資源之情形,保險人應予以輔導,進行就醫行為瞭解、提供適當醫療衛教、就醫安排及必要之協助,並得依其病情指定其至特定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接受診療服務。」第二項:「前項保險對象未依保險人輔導,於指定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者,除情況緊急外,不予給付。」第三項:「第一項輔導,得以郵寄關懷函、電訪、訪視或運用相關社會資源等方式進行。」
三、 條文中「保險人應予以輔導......。」、「保險對象未依保險人輔導......」所謂的「保險人」當指 貴局無誤,並規定 貴局得以「郵寄關懷函、電訪、訪視或運用相關社會資源等方式」進行,誠屬 貴局之法定職掌,看不出本診所有輔導之義務。
四、 如本診所係 貴局「指定之特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理當配合所指「輔導專案計畫」,否則應無法定義務, 貴局之來函料屬誤會。


正本: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副本: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均含附件)

負責醫師 OOO


醫界團結一致,誰都不能欺負他!
註:全聯會非「當事人」有適格問題,如果副本都給全聯會,相信一定會處理。(因為全聯會被公文副本牽拖了,可請施大解釋!)
20141225白色的力量、小柯當市長!謙卑、冷靜、忍耐
醫師像鋼球,顆顆硬梆梆;
政客喜搖晃,乒乓好好聽。
--具醫師身分高官的感慨!

醫師像水銀,外強內同心;
政客敢搖晃,小顆變大顆、小科變大科、小柯變大柯......
--具醫師身分著者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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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大
V2
V2
文章: 2949
註冊時間: 週四 2月 09, 2012 12:38 am

Re: 健保局把自己的工作推給醫師--高診次輔導公文

文章 旺大 »

讚啦!
夯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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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allant
榮譽院長級
榮譽院長級
文章: 47067
註冊時間: 週一 3月 10, 2008 5:50 pm

Re: 健保局把自己的工作推給醫師--高診次輔導公文

文章 smallant »

auricle 寫:保險人 : 偶就是要擺爛 , 你能耐我何 ? (挖鼻孔)

(壓力) (壓力) (壓力) (壓力)
gary
主任秘書
主任秘書
文章: 10500
註冊時間: 週日 11月 04, 2007 5:19 pm

Re: 健保局把自己的工作推給醫師--高診次輔導公文

文章 gary »

好範本
我快要用上了
頭像
chou
R4
R4
文章: 498
註冊時間: 週五 10月 20, 2006 9:38 am
來自: 高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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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健保局把自己的工作推給醫師--高診次輔導公文

文章 chou »

jameson1031 寫:
sjs 寫:回個文噹它跟它的老闆。範例如下:

受文者:健保局
副本收受者:衛生署、本地衛生局、醫師公會

主旨:
回覆貴局有關「門診高利用保險對象輔導專案計畫」之來文,該業務係貴局之法定業務,而本醫療院所並無法定義務須無償提供服務。請查照。

這應該是全聯會的工作⋯

(GOODJOB)
圖檔
B-2A
頭像
DR.HSU
Angel
Angel
文章: 12500
註冊時間: 週六 7月 08, 2006 8:45 pm

Re: 健保局把自己的工作推給醫師--高診次輔導公文

文章 DR.HSU »

好是好.試問有誰真的敢用?
健保給付及醫院敍薪制度,讓部份醫師認為多開藥多做檢查處置,自己的 薪水便可以增加。忽略了對病患真正有益的治療。
較好的醫療制度應該讓醫師的業績與薪水脫勾。這樣醫師在診治病患時才不會因為自己的經濟考量而迷失了醫師應該執行的正確治療。

常態性抽審時,一般按規矩申報的小診所常受無妄之災,因為審查醫師為了有核刪業績,就會想盡辦法從雞蛋中挑石頭,因而造成嚴重不合理的核刪案件。
所以說穿了,常態性抽審只是個自欺欺人的樣板戲碼。刪者心虛,被刪者憤怒。
gary
主任秘書
主任秘書
文章: 10500
註冊時間: 週日 11月 04, 2007 5:19 pm

Re: 健保局把自己的工作推給醫師--高診次輔導公文

文章 gary »

我會用
Ppdtbu
R2
R2
文章: 203
註冊時間: 週四 12月 29, 2011 10:00 am
來自: +1

Re: 健保局把自己的工作推給醫師--高診次輔導公文

文章 Ppdtbu »

很想罵三字經!
沈舟側畔千帆過,枯木前頭萬樹春
頭像
Ali-aa
CR
CR
文章: 767
註冊時間: 週三 11月 08, 2006 10:30 am
來自: HON

Re: 健保局把自己的工作推給醫師--高診次輔導公文

文章 Ali-aa »

gary 寫:好範本
我快要用上了

(GOODJOB) (GOODJOB)
無 浴 擇 缸
無 玉 擇 鋼
無 慾 則 鋼
jlh6027
R1
R1
文章: 190
註冊時間: 週五 8月 08, 2008 4:42 pm

Re: 健保局把自己的工作推給醫師--高診次輔導公文

文章 jlh6027 »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7條:本保險以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為保險人,辦理保險業務。
第66條:醫事服務機構得申請保險人同意特約為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得申請特約為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醫事服務機構種類與申請特約之資格、程序、審查基準、不予特約之條件、違約之處理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醫事服務機構,限位於臺灣、澎湖、金門、馬祖。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第27條:保險對象如有重複就醫或不當利用醫療資源之情形,保險人應予以輔導,進行就醫行為瞭解、提供適當醫療衛教、就醫安排及必要之協助,並得依其病情指定其至特定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接受診療服務。
前項保險對象未依保險人輔導,於指定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者,除情
況緊急外,不予給付。
第一項輔導,得以郵寄關懷函、電訪、訪視或運用相關社會資源等方式進
行。

依照上述法令,輔導病患絕對是健保局(保險人)的工作,不是醫療機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的工作,健保局憑什麼將他們的工作無償轉嫁到醫療院所,甚至限期完成!
可不可以向衛生署,監察院舉發健保局違法濫權?

也拜託各位醫界先進不要擔心健保局找麻煩就事事項項都配合辦理,因為大家的軟弱才造成健保局軟土深掘的老大心態.公務員一切依法行事,法律上他們占不住腳,敢找麻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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