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電官方回應林宗堯「核四論」
發表於 : 週五 4月 05, 2013 7:39 pm
100年8月10日政府指示事項台電公司辦理情形說明 100年8月16日
一、 林宗堯核四論之重點:核一至核三延用成熟標準,採取統包,核四採分包界面整合困難、無知名及具豐富經驗顧問公司、核四設備老舊(工程延宕十年)為十年前設計。核四運作非常困難、人才少、核安督導層級降低,難以監督複雜核四。
台電說明:
核四安全監督委員會林宗堯委員於100年7月25日提出「核四論」,計有「一、理念及規劃」、「二、設計」、「三、設備」、「四、施工」、「五、試運轉測試」、「六、完工日期」、「七、原子能委員會」、「八、核四安全監督委員會」、「九、法規程序與實質品質」、「十、核二/核三與核四安全度比較」、「十一、結論」、「十二、他山之石—韓國」及「十三、附件」等13個章節:
其中除了第七、八章等項涉及原能會權責,第十一、十二、十三章屬於附錄性質等章節不宜由台電回應之外,其餘章節所提的議題,台電逐條說明如下。
1.理念及規劃:
「核四論」提到「設計出舉世罕見之特殊核電廠」之說明:
核四廠並非特殊型電廠,所採用的「進步型沸水式核反應器」(AWBR)在國際間已運轉的有日本柏崎刈羽6、7號機、志賀2號機及濱岡5號機,共4部機;建造中的有核四2部機、日本大間1號機及島根5號機,共4部機,是世界上進步型核能機組陣容最整齊,也是目前唯一有商轉實績的機型。
2.設計:
「核四論」提到「特殊電廠,設計不易,而顧問公司亦較薄弱…台電已逕行與顧問公司解約並依法進行仲裁,已無原設計公司支援」之說明:
(1)「核四論」所指解約的顧問公司是石威公司,該公司負責核四廠的電廠配套系統設計與全廠設計界面的整合工作。石威公司的前身是美商石偉公司,是歷史悠久且著名的顧問公司,曾有18座核能機組的設計經驗,核能工程設計經驗豐富,但後來因財務問題聲請破產保護,而由Shaw集團併購後成立石威公司接續執行相關工作。
(2)Shaw集團接手後頻頻要求台電修約,考量石威公司進度落後,且對於施工需求的配合度不高,無法滿足台電的需求。於是考量石威公司所負責的電廠配套系統的設計工作已大部分完成,界面整合與配合施工需求的設計修改與調整工作不宜再拖延,所以在96年與石威公司終止契約並另外委聘國內益鼎公司與美商URS公司接手進行後續的工作。
(3)核四廠最重要的核反應器與核島區配套系統,都是由美商奇異公司設計及供應設備,因此仍有原設計顧問公司在負責。
3.設備:
(1)「核四論」提到「台電自行開立設備規範,依政府採購法規,公開招標。然因法規限制,規範失誤,價格偏離各國廠商考量等,諸多因素,設備採購不順。…導致工序紊亂,工程進度無期」之說明:
A.所有設備採購技術規範的訂定,都是由負責設計的廠家,根據業主(台電)要求、工業標準、法規規定及設計準則等研擬,並經台電審核同意後,才由台電採購。
B.核四廠的電廠配套系統設備很多,都是由石威公司設計,由台電採購,而核四廠建廠時受到「政府採購法」的限制,各項設備採購規範的編寫與採購程序花費很長時間,以致於各項設備無法依照正常的施工順序進行採購,也造成顧問公司在整合上遇到較多困難,需要比較長的時間,甚至有二次施工的困擾。
C.除了採購的問題之外,停復工及履約爭議也是核四過去工期展延的外在因素,而台電公司受到各種內外在因素的影響也付出了代價,未來會更加積極控管改善並吸取經驗修正後續2號機的相關工期控管。
(2)「核四論」提到「順利得標之設備,因工期延宕,形同過早抵廠…其保固期效亦已過期」之說明:
A.由於核四歷經多次展延,外購設備保固期限已過期,經與廠商協商後,部分廠商不願展延保固,另有部分廠商要求高額費用才同意延長保固期限。
B.由於廠商依據合約仍需負責設備功能與性能保證,台電經通案評估,改採購買備品的方式,比延長保固期的方式更為有利。至於最主要的儀控系統,奇異公司則同意提供延長保固服務。
(3)「核四論」提到「核四儀控系統,訊號點近四萬個…分由三個不同商各自分包。其界面衝突,準確性及穩定性,著實難料」之說明:
A.核四廠全面採用數位化的儀控系統,而核一二三廠的系統是類比系統。由於全球微電腦的普及化,而類比系統大都已逐漸淘汰不再生產,數位化儀控系統是全球趨勢。
B.核四廠因全廠整合資訊集中,控制員操作畫面也增加較多的顯示及故障診斷功能,所以硬體連接訊號點約35,000個,多於日本ABWR電廠約28,000個,儀控系統的規模較為龐大複雜。
C.數位式儀控已廣用於火力電廠與一般工業界,工業界已有整套完整的驗證與確認方法,包括功能規範、硬體設計規範、軟體設計規範到程式編寫,以及工廠測試及現場測試。
D. 核四的要求更為嚴格,不但涉及安全的軟體必須另外執行軟體安全分析,整個驗證的過程需由獨立的單位執行審查,台電更進一步委託美商MPR公司協助執行業主方面的驗證與確認。
E.核四廠儀控系統分為安全2大區塊及非安全1大區塊,共3部分。由奇異公司依專業分工分由不同廠商設計與製造設備,再由奇異公司負責整合設計並執行三個區塊的整合測試,以驗證及確認系統的功能,再擔負整個系統的保固責任。
F.由於核四的儀控系統較為龐大複雜,因此預期執行現場整合測試所需時間較長,也必須詳細進行驗證與確認。
G.核四廠的數位儀控系統萬一失效時,尚有傳統接線方式做為後備系統獨立執行安全停機,不需要經由網路聯結,可確保運轉安全。
4.施工:
(1)「核四論」提到「核四施工前半期,工地主任竟毫無核電廠施工經驗」之說明:
核四計畫施工前半期,和一般電廠的建廠工程相同,需進行整地和廠房(含基礎工程)施工,是以土木工程為重心,所以工地主任是由具有核能電廠施工經驗及土木專長的同仁擔任,而且參與核能建廠的員工,在工作之前都必須經過核能訓練。
(2)「核四論」提到「由各承包廠商自行品管,核四品管退居二線,且無外部獨立之品保監督」之說明:
A. 核四工程品質查證體系是由施工承包商負責第一線自主檢查;台電由龍門施工處對施工承包商進行業主審查、檢驗、查證…等作業,屬於第2層監督;台電再由核能安全處駐龍門工地品保小組對施工承包商及龍門施工處執行審查、巡查、稽查…等第3層獨立品保監督作業以確證品質。
B.基於以往施工品質的檢驗經驗,核四的土木與機械安裝品質應屬可靠,只有儀電安裝的部分,由於廠商的因素使得導線管的安裝與相關接線的工作出現問題,即使辦理相關的改善工作需要增加7個月的工期,台電仍決定進行纜線檢整工作並予以完成,以確保安全。
5.試運轉測試:
「核四論」提到「核四廠為特殊廠,並無標準程序書可資沿用。而由台電毫無核電廠實務經驗之新進人員自行編寫」之說明:
A.核四廠的試運轉程序書是參考日本志賀電廠,以及核一廠、核二廠的試運轉程序書來編寫,也同時參考設備廠商奇異公司提供的試運轉測試規範、終期安全分析報告、系統設計敘述、各廠家說明書與各類圖面。
B.核四廠共有71名出國受訓的資深幹部與10名較資淺的同仁參與編寫程序書作業。由資深同仁撰寫程序書編寫指引及範本,提供所有編寫的同仁參考遵循。當年核一、二、三廠建廠時,顧問公司也是召募了許多年輕尚無核能電廠運轉測試實務經驗的工程師參與程序書編寫。
C.所有程序書須先經過龍門電廠運轉審查委員會審查同意,再送台電核安處品保小組與試運轉審查暨協調委員會共同審查同意與簽署後,程序書才可正式發行。主要設計廠家如奇異公司、益鼎公司與美國URS團隊、日立、三菱重工等也都會派員參與試運轉審查暨協調委員會,共同審查。
D.對於試運轉結果報告的審查也是循上述相同的程序進行。
6.完工日期:
「核四論」提到「台電不知核四廠完工日期,亦無能力估測」之說明:
(1)台電已與日本東芝公司簽訂合約,共同制訂1號機系統施工與試運轉的排程,以作為各系統施工移交及試運轉等內部進度控管之用。未來2號機的試運轉將吸取1號機的經驗訂定控管的目標。
(2)台電於99年初成立聯合試運轉之排程小組,安排各項施工及測試時程,並據以追蹤實際進度。但是因為各項工作的進度常會受到一些不確定因素的影響,所以即使完成工程進度的規劃,之後仍需配合工程執行的狀況進行動態調整。
(3)日本福島核災事件後,為了加強核能安全,本公司積極進行各核能電廠的安全總體檢,核四的總體檢評估將於100年底完成。本公司將於總體檢完成後,視所需強化改善的工程規模重新檢討具體可行工期,再將計畫工期修訂陳報政府核定。
7.核二/核三與核四安全度比較:
「核四論」提到「核四之安全度及穩定度,比較於二/核三,相差遠甚」之說明:
核四廠的安全性可以從廠址條件最為優異、採用的設計最為先進、嚴格的品質驗證與管理等3個層面說明 。
(1)核四廠擁有國內最優異的廠址條件
A.是國內距離斷層最遠的一座核能電廠,最接近廠址的活斷層為山腳斷層,位於廠址西北方40公里處。廠址附近的枋腳斷層為死斷層。
B.廠址南方約60公里處的龜山島雖有海底地熱冒出口,但屬於「熱泉」,不是火山,不致於造成電廠安全顧慮。
C.廠址高程12公尺,遠高於建廠時推估的最大海嘯溯上水位8.07公尺。
D.後備緊急電源及生水池設於廠址更高處,更不會受到海嘯侵襲。
(2)核四廠採用最先進的設計、多重防護及防災應變能力
A採用美商奇異公司的「進步型沸水式反應器(ABWR)」,是國際最先進設計。
B.具有多重冷卻、緊急電源防護與防海嘯、耐震等防災應變能力。
C.地震或緊急狀況發生時,可即時將反應器停機,並確保有足夠的冷卻水淹蓋爐心,有優越的事故預防能力。
D.可及早終止爐心的熔損,並儘可能維持圍阻體的完整性,以降低放射性物質外釋,有多重的事故緩和能力。
(3)核四廠建廠工程經過嚴格的品質驗證
A.已建立完整的安全管制作為。
B.遵循我國原子能法、美國核能法規及各種工業法規的要求進行品質驗證,完成試運轉測試且安全無虞,並經原能會審查同意後,才核發裝填燃料許可;逐步提高功率分階段進行起動測試,確定各階段測試安全後,再經由原能會審核後取得執照。
C.相關驗證措施包括:委請獨立之驗證機構(ANI)確認設計品質;執行現場履勘與施工後測試;邀請世界核能發電協會(WANO)組團到核四廠進行評估。
D.因應建廠期程較長,已採取相關措施確保設備品質及功能。
一、 林宗堯核四論之重點:核一至核三延用成熟標準,採取統包,核四採分包界面整合困難、無知名及具豐富經驗顧問公司、核四設備老舊(工程延宕十年)為十年前設計。核四運作非常困難、人才少、核安督導層級降低,難以監督複雜核四。
台電說明:
核四安全監督委員會林宗堯委員於100年7月25日提出「核四論」,計有「一、理念及規劃」、「二、設計」、「三、設備」、「四、施工」、「五、試運轉測試」、「六、完工日期」、「七、原子能委員會」、「八、核四安全監督委員會」、「九、法規程序與實質品質」、「十、核二/核三與核四安全度比較」、「十一、結論」、「十二、他山之石—韓國」及「十三、附件」等13個章節:
其中除了第七、八章等項涉及原能會權責,第十一、十二、十三章屬於附錄性質等章節不宜由台電回應之外,其餘章節所提的議題,台電逐條說明如下。
1.理念及規劃:
「核四論」提到「設計出舉世罕見之特殊核電廠」之說明:
核四廠並非特殊型電廠,所採用的「進步型沸水式核反應器」(AWBR)在國際間已運轉的有日本柏崎刈羽6、7號機、志賀2號機及濱岡5號機,共4部機;建造中的有核四2部機、日本大間1號機及島根5號機,共4部機,是世界上進步型核能機組陣容最整齊,也是目前唯一有商轉實績的機型。
2.設計:
「核四論」提到「特殊電廠,設計不易,而顧問公司亦較薄弱…台電已逕行與顧問公司解約並依法進行仲裁,已無原設計公司支援」之說明:
(1)「核四論」所指解約的顧問公司是石威公司,該公司負責核四廠的電廠配套系統設計與全廠設計界面的整合工作。石威公司的前身是美商石偉公司,是歷史悠久且著名的顧問公司,曾有18座核能機組的設計經驗,核能工程設計經驗豐富,但後來因財務問題聲請破產保護,而由Shaw集團併購後成立石威公司接續執行相關工作。
(2)Shaw集團接手後頻頻要求台電修約,考量石威公司進度落後,且對於施工需求的配合度不高,無法滿足台電的需求。於是考量石威公司所負責的電廠配套系統的設計工作已大部分完成,界面整合與配合施工需求的設計修改與調整工作不宜再拖延,所以在96年與石威公司終止契約並另外委聘國內益鼎公司與美商URS公司接手進行後續的工作。
(3)核四廠最重要的核反應器與核島區配套系統,都是由美商奇異公司設計及供應設備,因此仍有原設計顧問公司在負責。
3.設備:
(1)「核四論」提到「台電自行開立設備規範,依政府採購法規,公開招標。然因法規限制,規範失誤,價格偏離各國廠商考量等,諸多因素,設備採購不順。…導致工序紊亂,工程進度無期」之說明:
A.所有設備採購技術規範的訂定,都是由負責設計的廠家,根據業主(台電)要求、工業標準、法規規定及設計準則等研擬,並經台電審核同意後,才由台電採購。
B.核四廠的電廠配套系統設備很多,都是由石威公司設計,由台電採購,而核四廠建廠時受到「政府採購法」的限制,各項設備採購規範的編寫與採購程序花費很長時間,以致於各項設備無法依照正常的施工順序進行採購,也造成顧問公司在整合上遇到較多困難,需要比較長的時間,甚至有二次施工的困擾。
C.除了採購的問題之外,停復工及履約爭議也是核四過去工期展延的外在因素,而台電公司受到各種內外在因素的影響也付出了代價,未來會更加積極控管改善並吸取經驗修正後續2號機的相關工期控管。
(2)「核四論」提到「順利得標之設備,因工期延宕,形同過早抵廠…其保固期效亦已過期」之說明:
A.由於核四歷經多次展延,外購設備保固期限已過期,經與廠商協商後,部分廠商不願展延保固,另有部分廠商要求高額費用才同意延長保固期限。
B.由於廠商依據合約仍需負責設備功能與性能保證,台電經通案評估,改採購買備品的方式,比延長保固期的方式更為有利。至於最主要的儀控系統,奇異公司則同意提供延長保固服務。
(3)「核四論」提到「核四儀控系統,訊號點近四萬個…分由三個不同商各自分包。其界面衝突,準確性及穩定性,著實難料」之說明:
A.核四廠全面採用數位化的儀控系統,而核一二三廠的系統是類比系統。由於全球微電腦的普及化,而類比系統大都已逐漸淘汰不再生產,數位化儀控系統是全球趨勢。
B.核四廠因全廠整合資訊集中,控制員操作畫面也增加較多的顯示及故障診斷功能,所以硬體連接訊號點約35,000個,多於日本ABWR電廠約28,000個,儀控系統的規模較為龐大複雜。
C.數位式儀控已廣用於火力電廠與一般工業界,工業界已有整套完整的驗證與確認方法,包括功能規範、硬體設計規範、軟體設計規範到程式編寫,以及工廠測試及現場測試。
D. 核四的要求更為嚴格,不但涉及安全的軟體必須另外執行軟體安全分析,整個驗證的過程需由獨立的單位執行審查,台電更進一步委託美商MPR公司協助執行業主方面的驗證與確認。
E.核四廠儀控系統分為安全2大區塊及非安全1大區塊,共3部分。由奇異公司依專業分工分由不同廠商設計與製造設備,再由奇異公司負責整合設計並執行三個區塊的整合測試,以驗證及確認系統的功能,再擔負整個系統的保固責任。
F.由於核四的儀控系統較為龐大複雜,因此預期執行現場整合測試所需時間較長,也必須詳細進行驗證與確認。
G.核四廠的數位儀控系統萬一失效時,尚有傳統接線方式做為後備系統獨立執行安全停機,不需要經由網路聯結,可確保運轉安全。
4.施工:
(1)「核四論」提到「核四施工前半期,工地主任竟毫無核電廠施工經驗」之說明:
核四計畫施工前半期,和一般電廠的建廠工程相同,需進行整地和廠房(含基礎工程)施工,是以土木工程為重心,所以工地主任是由具有核能電廠施工經驗及土木專長的同仁擔任,而且參與核能建廠的員工,在工作之前都必須經過核能訓練。
(2)「核四論」提到「由各承包廠商自行品管,核四品管退居二線,且無外部獨立之品保監督」之說明:
A. 核四工程品質查證體系是由施工承包商負責第一線自主檢查;台電由龍門施工處對施工承包商進行業主審查、檢驗、查證…等作業,屬於第2層監督;台電再由核能安全處駐龍門工地品保小組對施工承包商及龍門施工處執行審查、巡查、稽查…等第3層獨立品保監督作業以確證品質。
B.基於以往施工品質的檢驗經驗,核四的土木與機械安裝品質應屬可靠,只有儀電安裝的部分,由於廠商的因素使得導線管的安裝與相關接線的工作出現問題,即使辦理相關的改善工作需要增加7個月的工期,台電仍決定進行纜線檢整工作並予以完成,以確保安全。
5.試運轉測試:
「核四論」提到「核四廠為特殊廠,並無標準程序書可資沿用。而由台電毫無核電廠實務經驗之新進人員自行編寫」之說明:
A.核四廠的試運轉程序書是參考日本志賀電廠,以及核一廠、核二廠的試運轉程序書來編寫,也同時參考設備廠商奇異公司提供的試運轉測試規範、終期安全分析報告、系統設計敘述、各廠家說明書與各類圖面。
B.核四廠共有71名出國受訓的資深幹部與10名較資淺的同仁參與編寫程序書作業。由資深同仁撰寫程序書編寫指引及範本,提供所有編寫的同仁參考遵循。當年核一、二、三廠建廠時,顧問公司也是召募了許多年輕尚無核能電廠運轉測試實務經驗的工程師參與程序書編寫。
C.所有程序書須先經過龍門電廠運轉審查委員會審查同意,再送台電核安處品保小組與試運轉審查暨協調委員會共同審查同意與簽署後,程序書才可正式發行。主要設計廠家如奇異公司、益鼎公司與美國URS團隊、日立、三菱重工等也都會派員參與試運轉審查暨協調委員會,共同審查。
D.對於試運轉結果報告的審查也是循上述相同的程序進行。
6.完工日期:
「核四論」提到「台電不知核四廠完工日期,亦無能力估測」之說明:
(1)台電已與日本東芝公司簽訂合約,共同制訂1號機系統施工與試運轉的排程,以作為各系統施工移交及試運轉等內部進度控管之用。未來2號機的試運轉將吸取1號機的經驗訂定控管的目標。
(2)台電於99年初成立聯合試運轉之排程小組,安排各項施工及測試時程,並據以追蹤實際進度。但是因為各項工作的進度常會受到一些不確定因素的影響,所以即使完成工程進度的規劃,之後仍需配合工程執行的狀況進行動態調整。
(3)日本福島核災事件後,為了加強核能安全,本公司積極進行各核能電廠的安全總體檢,核四的總體檢評估將於100年底完成。本公司將於總體檢完成後,視所需強化改善的工程規模重新檢討具體可行工期,再將計畫工期修訂陳報政府核定。
7.核二/核三與核四安全度比較:
「核四論」提到「核四之安全度及穩定度,比較於二/核三,相差遠甚」之說明:
核四廠的安全性可以從廠址條件最為優異、採用的設計最為先進、嚴格的品質驗證與管理等3個層面說明 。
(1)核四廠擁有國內最優異的廠址條件
A.是國內距離斷層最遠的一座核能電廠,最接近廠址的活斷層為山腳斷層,位於廠址西北方40公里處。廠址附近的枋腳斷層為死斷層。
B.廠址南方約60公里處的龜山島雖有海底地熱冒出口,但屬於「熱泉」,不是火山,不致於造成電廠安全顧慮。
C.廠址高程12公尺,遠高於建廠時推估的最大海嘯溯上水位8.07公尺。
D.後備緊急電源及生水池設於廠址更高處,更不會受到海嘯侵襲。
(2)核四廠採用最先進的設計、多重防護及防災應變能力
A採用美商奇異公司的「進步型沸水式反應器(ABWR)」,是國際最先進設計。
B.具有多重冷卻、緊急電源防護與防海嘯、耐震等防災應變能力。
C.地震或緊急狀況發生時,可即時將反應器停機,並確保有足夠的冷卻水淹蓋爐心,有優越的事故預防能力。
D.可及早終止爐心的熔損,並儘可能維持圍阻體的完整性,以降低放射性物質外釋,有多重的事故緩和能力。
(3)核四廠建廠工程經過嚴格的品質驗證
A.已建立完整的安全管制作為。
B.遵循我國原子能法、美國核能法規及各種工業法規的要求進行品質驗證,完成試運轉測試且安全無虞,並經原能會審查同意後,才核發裝填燃料許可;逐步提高功率分階段進行起動測試,確定各階段測試安全後,再經由原能會審核後取得執照。
C.相關驗證措施包括:委請獨立之驗證機構(ANI)確認設計品質;執行現場履勘與施工後測試;邀請世界核能發電協會(WANO)組團到核四廠進行評估。
D.因應建廠期程較長,已採取相關措施確保設備品質及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