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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蜂燒民宅 台中消防局得國賠

發表於 : 週日 11月 11, 2012 9:28 pm
Shangyih
公務員不僅少有遭受刑事追訴,而且連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也只需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

國家賠償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捕蜂燒民宅 台中消防局得國賠
中央社 – 2012年11月11日 下午8:42
(中央社記者陳靜萍台中11日電)台中市大雅消防隊7月間幫民眾捕蜂,卻釀成民宅火警,波及3戶,住戶提出國賠,其中1件已達成和解,1件將提民事訴訟。
大雅消防隊7月13日到台中市大雅區文化路協助一處民宅以火燒方式摘除蜂窩,但消防隊員離開後,民宅就起火,且造成緊臨2側的共3棟民宅幾乎全毀。
3住戶事後都向消防局提出國家賠償,也創下消防局捕蜂遭提告國賠的首例,目前有1戶求償2萬元,已達成協議,另2戶因國賠金額談不攏,分別向市府級的國家賠償審議委員會以及法院提出國賠及民事訴訟。
台中市法制局長林月棗指出,雖然消防局在國賠審議委員會中辯稱抓蜂捕蛇工作非消防局法定職務,不過,這些項目屬於「市長交辦任務」,消防人員在執行公權力的過程中,造成民眾財產的損害,中市府國賠審議委員會開會後,認為符合國家賠償的要求,核定國賠成立。
這件由中市國家賠償審議委員會通過的捕蜂燒屋賠償案,求償金額逾50萬元,但不達100萬元,國賠委員會審視相關的民宅損害資料後,已做出國家賠償的上限,要求消防局繼續與屋主進行協商。
林月棗指出,國賠委員會並建議消防局應檢討並建立捕蜂抓蛇的標準流程,讓公務員在執行公權力時,有套依循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