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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13謬行 女檢察官被罰轉職
【聯合報╱記者蕭白雪、蘇位榮、呂開瑞/連線報導】
2012.10.09 04:26 am
檢察官劉仲慧不適任 建議免職 / 黃怡菁 游昌樺
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劉仲慧開庭時威嚇書記官、對被告有歧視言論,還指導被告否認犯罪,一天內十三次言行不當;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認她已不適任檢察官,決議報由法務部移送監察院,並建議免除檢察官職務、轉任其他職務。
司法官訓練所三十八期結業的劉仲慧,成為法官法施行以來,首名被開鍘淘汰的對象。不過民間司改會指出,檢評會既然認定劉仲慧「不適任」,為何僅作出「轉職」而非「免職」的處分,要求評鑑委員會清楚說明,以免混淆視聽。
劉仲慧不願表示任何意見;部分檢察官認為「出手太重」,表示有的司法官私德操守出問題才停職一、二年。桃園地檢署表示,尊重檢評會決議,因程序沒走完,將等最後結果再做處置;劉仲慧本人要如何保障自己權益,地檢署會尊重。
劉仲慧於今年三月九日在台東地檢署服內勤庭訊過程中,未公正、客觀、超然、謹慎執行職務,共十三次言行不當行為,被檢評會認為違反法官法及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
檢評會查出,她面對被告否認犯行,多次說出「你們台東人都欺負我…、你們台東人都…」等被認為歧視當地人的言論;有被告承認偷竊或與有婦之夫發生不倫戀,她卻說「這證據又不足、別人又不知道,你就不要承認嘛。」還指導當事人辯解脫罪。
比起法官評鑑委員會最重只建議休職半年,被譏為休半年無薪假、無法淘汰不適任者,檢評會的決議更具威力。但司改會認為,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今年一月成立以來,整整九個月審查僅做出一件決議,效率不符人民期待;只是「遲到」總比「不到」好。
劉仲慧如被免除檢察官職務,法務部仍可安排她轉任一般行政、人事行政、法制人員、司法行政、檢察事務官等職務。法務部表示,將依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決議移送監察院,未來如職務法庭作出判決,會依規定處理。
全文網址: 1日13謬行 女檢察官被罰轉職 | 法律前線 | 社會新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741802 ... z28kqiZSq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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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13謬行 女檢察官被罰轉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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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13謬行 女檢察官被罰轉職
人生有三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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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檢歧視台東人 恐免職
桃園地檢署女檢察官劉仲慧今年三月任職台東地檢署期間,開庭態度不佳,不但用台語對十一案當事人說:「你們台東人都欺負我,我就欺負恁」,還辱罵書記官,並誘導兩名已認罪的現行犯翻供否認犯行,昨被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以歧視台東人等理由,決議送監察院彈劾並建議免職,成為首名被評鑑懲處的檢察官。
在十三案中嚴重違反《法官法》及檢察官倫理規範,昨決議移送監察院議處,並建議免除檢察官職務,但考量她具備法律專業知識,仍適用他職,建議轉任檢察官以外職務。劉女坦承言行失當,已自願降調檢察事務官,改協助檢察官辦案。
同事抱屈「處罰太重了」
在十三案中嚴重違反《法官法》及檢察官倫理規範,昨決議移送監察院議處,並建議免除檢察官職務,但考量她具備法律專業知識,仍適用他職,建議轉任檢察官以外職務。劉女坦承言行失當,已自願降調檢察事務官,改協助檢察官辦案。
同事抱屈「處罰太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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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女檢歧視台東人 恐免職
醫師可以主動針對不適任法官...未求診狀況下...即開出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的診斷證明書嗎???
法官法第 43 條
(法官停職之限制)
實任法官,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非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不得停止其職務
:
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不得任用為公務
人員情事者。
二、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能勝任職務者。
三、有第六條第五款之情事者。
四、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者。
五、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或拘役之宣告,未依規定易科罰金,或受罰
金之宣告,依規定易服勞役,在執行中者。
六、所涉刑事、懲戒情節重大者。
七、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證明身心障礙或其他事由致不能
勝任職務者。
法官法第 43 條
(法官停職之限制)
實任法官,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非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不得停止其職務
:
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不得任用為公務
人員情事者。
二、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能勝任職務者。
三、有第六條第五款之情事者。
四、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者。
五、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或拘役之宣告,未依規定易科罰金,或受罰
金之宣告,依規定易服勞役,在執行中者。
六、所涉刑事、懲戒情節重大者。
七、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證明身心障礙或其他事由致不能
勝任職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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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1日13謬行 女檢察官被罰轉職
紅鷹 寫:一罪一罰
為何碰到法界人就轉彎??
因為沒人對他提告
有被告承認偷竊或與有婦之夫發生不倫戀,她卻說「這證據又不足、別人又不知道,你就不要承認嘛。」還指導當事人辯解脫罪。
司法黃牛?
檢檢相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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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3
- 文章: 3969
- 註冊時間: 週一 1月 04, 2010 11:1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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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冊會員
- 文章: 46
- 註冊時間: 週三 5月 19, 2010 9:22 am
Re: 1日13謬行 女檢察官被罰轉職
這個文章寫得不錯也很貼切
難得!難得!
寫這文章的人果然要讚加一等
給論壇的朋友隨時都可參考
我們大家給這篇文章拍手叫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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