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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契約」,關於醫療賠償

發表於 : 週四 6月 07, 2012 5:23 pm
sjs
打鐵趁熱,小弟接著發這一篇。
簽訂醫療契約的好處,可以把醫師疏失的賠償,明文訂下來。
先要說明一點,醫療契約的兩造,是醫療機構(醫院或診所)與病家,並非主治醫師。
主治醫師只是代替醫院執行醫療行為的人。醫療糾紛若要求償,對象是醫院而非醫師。

醫療契約內,關於醫療賠償(非補償)的部分條文,可以如下例:
(以生產做例子)

1.醫療疏失,若證明為醫師故意或明顯違反重要醫療常規(malpractice or neglect)所致,醫師本人須負刑事責任。醫院負連帶賠償責任。
2.非關生產所產生的併發症,顯非醫療疏失,醫院不負賠償責任。(例如中風、突發性心臟停止而猝死、病人其他疾病導致的死亡等等)這些屬意外事件,由病人自己所保的人身保險處理。
3.和生產有關,有一定風險,無法避免的併發症(如羊水栓塞、產後大出血等等,以附件方式,正面表列之),除非病人能舉證確有醫療疏失,否則亦認定非醫療疏失,不在賠償範圍。但病人可以自行投保醫療風險相關的保險,由保險理賠之。或由醫療風險補償金(如果有的話)補償之。
4.生產中可能正常發生的疏失(例如會陰剪開剪過頭,剪到肛門去了),醫院負賠償之責。賠償金額為醫療費用的5到50倍為限。(可以把賠償金額訂在契約內,倍數只是大約舉例,總之有契約保障,不會被病家跟法官獅子大開口)

Re: 「醫療契約」,關於醫療賠償

發表於 : 週四 6月 07, 2012 6:53 pm
image
sjs 寫:打鐵趁熱,小弟接著發這一篇。
簽訂醫療契約的好處,可以把醫師疏失的賠償,明文訂下來。
先要說明一點,醫療契約的兩造,是醫療機構(醫院或診所)與病家,並非主治醫師。
主治醫師只是代替醫院執行醫療行為的人。醫療糾紛若要求償,對象是醫院而非醫師。

醫療契約內,關於醫療賠償(非補償)的部分條文,可以如下例:
(以生產做例子)

1.醫療疏失,若證明為醫師故意或明顯違反重要醫療常規(malpractice or neglect)所致,醫師本人須負刑事責任。醫院負連帶賠償責任。
2.非關生產所產生的併發症,顯非醫療疏失,醫院不負賠償責任。(例如中風、突發性心臟停止而猝死、病人其他疾病導致的死亡等等)這些屬意外事件,由病人自己所保的人身保險處理。
3.和生產有關,有一定風險,無法避免的併發症(如羊水栓塞、產後大出血等等,以附件方式,正面表列之),除非病人能舉證確有醫療疏失,否則亦認定非醫療疏失,不在賠償範圍。但病人可以自行投保醫療風險相關的保險,由保險理賠之。或由醫療風險補償金(如果有的話)補償之。
4.生產中可能正常發生的疏失(例如會陰剪開剪過頭,剪到肛門去了),醫院負賠償之責。賠償金額為醫療費用的5到50倍為限。(可以把賠償金額訂在契約內,倍數只是大約舉例,總之有契約保障,不會被病家跟法官獅子大開口)

4.就算50倍才3X50=150 比3.(200萬)還少 還得打官司 還包括兩條命 等於4.不會有病人認同的

Re: 「醫療契約」,關於醫療賠償

發表於 : 週四 6月 07, 2012 8:41 pm
sjs
我這篇的內容,主要是把一些醫療疏失的法律概念納入契約,具體、明確化,讓醫病雙方有規則可以遵守。
當然,契約自由,
若有醫院自覺藝高人膽大,可以訂個「包醫」契約,只要病人出事,全賠,無上限,以招來顧客。
只要敢,有何不可?

另就2樓的意見回覆:
病人不同意賠償額度,可以不簽約,改去別家醫院看啊。
只要各醫院間沒有聯合行為,病人可以挑他覺得合理賠償金額的醫院。
另一種可以提高賠償額度的方法,就是自費再多繳醫療費用。
醫療費用高,依比例,獲賠金額就會高了。
不過,若病人想的只是賠償金額有多高,恐怕就醫動機不單純喔。

Re: 「醫療契約」,關於醫療賠償

發表於 : 週四 6月 07, 2012 8:45 pm
image
sjs 寫:我這篇的內容,主要是把一些醫療疏失的法律概念納入契約,具體、明確化,讓醫病雙方有規則可以遵守。
當然,契約自由,
若有醫院自覺藝高人膽大,可以訂個「包醫」契約,只要病人出事,全賠,無上限,以招來顧客。
只要敢,有何不可?

另就2樓的意見回覆:
病人不同意賠償額度,可以不簽約,改去別家醫院看啊。
只要各醫院間沒有聯合行為,病人可以挑他覺得合理賠償金額的醫院。
另一種可以提高賠償額度的方法,就是自費再多繳醫療費用。
醫療費用高,依比例,獲賠金額就會高了。
不過,若病人想的只是賠償金額有多高,恐怕就醫動機不單純喔。

問題是 求償是病人的權利 判多少是法官的權責(何況是刑事罪) 應該是不能用一紙契約限制的(而且 契約本身不知有沒有違反醫療法?)

更何況 實務上是不可行的 公立醫院的主管 不可能同意這麼做的 除非想丟官......

Re: 「醫療契約」,關於醫療賠償

發表於 : 週四 6月 07, 2012 9:01 pm
sjs
image 寫:問題是 求償是病人的權利 判多少是法官的權責(何況是刑事罪) 應該是不能用一紙契約限制的(而且 契約本身不知有沒有違反醫療法?)
更何況 實務上是不可行的 公立醫院的主管 不可能同意這麼做的 除非想丟官......

請看清楚我的文章。
醫師有刑事責任的,寫在第一條。那一條沒有訂賠償上限。
後面2-4條的情況,醫師是完全沒有刑事責任的。
另,求償是(受害)病人的權利沒錯,但在契約中明訂賠償的規則,並不違法。
而且兩造簽約了,就要遵守。不想遵守就別簽,不必勉強。
反正病人的病情不緊急,可以慢慢考慮,多比較各家醫院的契約再決定。

此外,該考慮簽醫療契約的,不是公立醫院,而是私立醫院。
私立醫院可以依自己的經營型態,調整契約內容來搶客啊!
至於你說的,公立醫院丟官的事情,你多慮了。
醫師跑光了,醫院都要關了,還丟官咧。

Re: 「醫療契約」,關於醫療賠償

發表於 : 週四 6月 07, 2012 9:56 pm
image
sjs 寫:
image 寫:問題是 求償是病人的權利 判多少是法官的權責(何況是刑事罪) 應該是不能用一紙契約限制的(而且 契約本身不知有沒有違反醫療法?)
更何況 實務上是不可行的 公立醫院的主管 不可能同意這麼做的 除非想丟官......

請看清楚我的文章。
醫師有刑事責任的,寫在第一條。那一條沒有訂賠償上限。
後面2-4條的情況,醫師是完全沒有刑事責任的
另,求償是(受害)病人的權利沒錯,但在契約中明訂賠償的規則,並不違法。
而且兩造簽約了,就要遵守。不想遵守就別簽,不必勉強。
反正病人的病情不緊急,可以慢慢考慮,多比較各家醫院的契約再決定。

此外,該考慮簽醫療契約的,不是公立醫院,而是私立醫院。
私立醫院可以依自己的經營型態,調整契約內容來搶客啊!
至於你說的,公立醫院丟官的事情,你多慮了。
醫師跑光了,醫院都要關了,還丟官咧。

目前還沒通過"醫師故意或明顯違反重要醫療常規(malpractice or neglect)所致,醫師本人才須負刑事責任"吧

2-4還是可以讓醫師負刑事責任 看法官怎麼自由心證

放棄事後刑事追訴權利的約定應該是無效的吧? 甚至民事都是可以反悔的(我猜)

醫師跑光了,醫院都要關了?院長署長....:反正不會在我下台前發生

Re: 「醫療契約」,關於醫療賠償

發表於 : 週四 6月 07, 2012 10:50 pm
1668
我覺得很棒,加油!

Re: 「醫療契約」,關於醫療賠償

發表於 : 週四 6月 07, 2012 11:00 pm
hitachi
參考一下我2011年6月的作品
圖檔

我建議「砍了重練」才是唯一道路

台灣法律把醫療行為本身預設為「傷害行為」
任何的「同意書」或是「契約」只是「阻卻違法」
白話文說就是「你們醫生每天幹的事本質都是違法的」

在法官的「自由心證」下,
這些「同意書」能有多少效力??

歡迎加入論壇
請好好保護自己,再一起「見證台灣醫療崩壞」

Re: 「醫療契約」,關於醫療賠償

發表於 : 週五 6月 08, 2012 8:18 am
Chien
hitachi 寫:參考一下我2011年6月的作品
圖檔

我建議「砍了重練」才是唯一道路

台灣法律把醫療行為本身預設為「傷害行為」
任何的「同意書」或是「契約」只是「阻卻違法」
白話文說就是「你們醫生每天幹的事本質都是違法的」

在法官的「自由心證」下,
這些「同意書」能有多少效力??

歡迎加入論壇
請好好保護自己,再一起「見證台灣醫療崩壞」


(GOODJOB) 同意砍了重練!!!

Re: 「醫療契約」,關於醫療賠償

發表於 : 週五 6月 08, 2012 10:35 am
Liberty
Dear sjs大 :
我非常讚同您的想法
事實上非常多的醫師現已經儘量在術前告知所有可能的風險及可能併發症
依您的說法, 簽了手術同意書後, 還得再簽下醫療契約書 ?
但目前手術同意書的法律效力薄弱, 醫療契約書會有法律效力嗎 ?
而且雖然我也讚成您的這個方法, 但緩不濟急, 遠水救不了近火

依我實際遇到情形, 臨床醫師在花了非常多的時間和病患家屬簽了手術同意書後, 會有以下各種可能發生:
1)病患, 家屬同意手術, 手術也成功, 皆大歡喜. 但在事前花了這麼多的精力去解釋(解釋比手術還要累), 承擔被告風險, 事後縱使手術成功, 我們的回報卻是健保超不合理的給付和核刪.
2)病患, 家屬同意手術, 手術成功, 但病患不爽, 醫師被告!. 最近的無膽法官新聞 ?
3)同意手術, 手術失敗. 醫師還是被告
4)病患, 家屬無法決定, 下次來了另一批家屬要你再說明一次. 醫師耐著性子又說了一次, 但下次又來了另一批家屬要你再說一次. 我如果永遠貫徹善盡告知的義務, 最後不奈煩的不只是自己, 還有多數其他候診的病患也會不奈的對我們發火. 最最不幸的是如果發生醫糾了, 家屬還是會說: 醫生, 你一定要給我好好的說清楚. 醫師 : ………..
5)病患家屬不同意手術, 醫院卻不會放過醫師. 醫院 : 病人怎麼都跑光了, 你的績效怎麼這麼差 ! 醫師 :因為我善盡告知的義務 ! ?
因此越來越多的重症醫師已不想再淌這個混水, 造成目前的四大皆空

我真的希望你主張的醫療契約書能解決部份這些困境. 加油 !

Re: 「醫療契約」,關於醫療賠償

發表於 : 週五 6月 08, 2012 2:26 pm
sjs
Liberty 寫:事實上非常多的醫師現已經儘量在術前告知所有可能的風險及可能併發症
依您的說法, 簽了手術同意書後, 還得再簽下醫療契約書 ?
但目前手術同意書的法律效力薄弱, 醫療契約書會有法律效力嗎 ?
而且雖然我也讚成您的這個方法, 但緩不濟急, 遠水救不了近火
....(以下恕刪)

您提到的問題,在我第一篇PO文裡已經有提到了。
「醫療契約」?有,在哪?為何不白紙黑字寫下來?

1.醫療契約書可以包含手術說明&同意書的內容,不必重複。
2.契約書可以讓病人有較長的審閱期,他可以慢慢看,看懂了再來簽約。
(現在手術同意書的效力會被法官否認,主要原因是,病人說他一時情急沒搞懂就簽了,這時法官要醫師舉證「有詳細解說讓病人搞懂」,醫師無法舉證,就敗訴了。現在用契約書讓病人看懂了再來簽約,病人無法再推託。)
3.契約書還可以去法院公證。法院公證過的文件,法官不能不認帳了吧。

Re: 「醫療契約」,關於醫療賠償

發表於 : 週三 7月 18, 2012 8:36 pm
Liberty
sjs 寫:
Liberty 寫:事實上非常多的醫師現已經儘量在術前告知所有可能的風險及可能併發症
依您的說法, 簽了手術同意書後, 還得再簽下醫療契約書 ?
但目前手術同意書的法律效力薄弱, 醫療契約書會有法律效力嗎 ?
而且雖然我也讚成您的這個方法, 但緩不濟急, 遠水救不了近火
....(以下恕刪)

您提到的問題,在我第一篇PO文裡已經有提到了。
「醫療契約」?有,在哪?為何不白紙黑字寫下來?

1.醫療契約書可以包含手術說明&同意書的內容,不必重複。
2.契約書可以讓病人有較長的審閱期,他可以慢慢看,看懂了再來簽約。
(現在手術同意書的效力會被法官否認,主要原因是,病人說他一時情急沒搞懂就簽了,這時法官要醫師舉證「有詳細解說讓病人搞懂」,醫師無法舉證,就敗訴了。現在用契約書讓病人看懂了再來簽約,病人無法再推託。)
3.契約書還可以去法院公證。法院公證過的文件,法官不能不認帳了吧。

緊急醫療時怎麼辦 ?總不能讓病人看懂了再來簽約, 甚至拿同意書去法院公證吧

Re: 「醫療契約」,關於醫療賠償

發表於 : 週四 7月 19, 2012 9:24 am
hitachi
Liberty 寫:
sjs 寫:
Liberty 寫:事實上非常多的醫師現已經儘量在術前告知所有可能的風險及可能併發症
依您的說法, 簽了手術同意書後, 還得再簽下醫療契約書 ?
但目前手術同意書的法律效力薄弱, 醫療契約書會有法律效力嗎 ?
而且雖然我也讚成您的這個方法, 但緩不濟急, 遠水救不了近火
....(以下恕刪)

您提到的問題,在我第一篇PO文裡已經有提到了。
「醫療契約」?有,在哪?為何不白紙黑字寫下來?

1.醫療契約書可以包含手術說明&同意書的內容,不必重複。
2.契約書可以讓病人有較長的審閱期,他可以慢慢看,看懂了再來簽約。
(現在手術同意書的效力會被法官否認,主要原因是,病人說他一時情急沒搞懂就簽了,這時法官要醫師舉證「有詳細解說讓病人搞懂」,醫師無法舉證,就敗訴了。現在用契約書讓病人看懂了再來簽約,病人無法再推託。)
3.契約書還可以去法院公證。法院公證過的文件,法官不能不認帳了吧。

緊急醫療時怎麼辦 ?總不能讓病人看懂了再來簽約, 甚至拿同意書去法院公證吧

為什麼不行??
如果沒有「另外立法免除醫師責任」
那「沒人簽同意書」就是病人的責任、社會的責任
沒人簽,call法官、檢查官、警察來啊!,至少要有公證人
是「病情需要」,不是「醫師愛錢亂開刀」啊!!
醫師呆呆的把所有責任攬在自己身上
事後被告,法官也沒判的比較少 (挖鼻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