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頁 (共 1 頁)

請教施大或其他大大

發表於 : 週四 6月 07, 2012 11:58 am
uct
在此發問可能不大適合
但我不知道要在哪裡問


請問事後補病歷的相關規定為何?

如果我手寫補一周之前的病歷紀錄
上面時間要寫現在還是一周前?

如果家屬已經偷偷照相病歷之後(非正式向醫院申請)
我再補寫病歷會不妥嗎?
補寫病歷的時間要sign什麼時間 ?

先在此感謝回答的大大

Re: 請教施大或其他大大

發表於 : 週四 6月 07, 2012 12:05 pm
hitachi
進花園再問吧!!
雖然是簡單的問題
但在這個「戰亂」的年代
還是安全第一
歡迎你的加入

Re: 請教施大或其他大大

發表於 : 週四 6月 07, 2012 4:52 pm
gary
建議請教 貴大醫院之資深主治醫師或主管 主任 院長

Re: 請教施大或其他大大

發表於 : 週六 6月 09, 2012 4:25 pm
huangjauwen
人家照相你還補病歷.....會被法官認為你是心虛
雖然病歷都是事後寫的...................(沒人能在第一時間邊急救邊寫病歷吧!!)

Re: 請教施大或其他大大

發表於 : 週六 6月 09, 2012 6:05 pm
ulcamed
不好吧⋯補也要註明補的日期⋯

Re: 請教施大或其他大大

發表於 : 週六 6月 09, 2012 6:22 pm
mowball
醫療法第 68 條
醫療機構應督導其所屬醫事人員於執行業務時,親自記載病歷或製作紀錄
,並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
前項病歷或紀錄如有增刪,應於增刪處簽名或蓋章及註明年、月、日;刪
改部分,應以畫線去除,不得塗燬。
醫囑應於病歷載明或以書面為之。但情況急迫時,得先以口頭方式為之,
於二十四小時內完成書面紀錄。

Re: 請教施大或其他大大

發表於 : 週六 6月 09, 2012 6:27 pm
ent.lin
hitachi 寫:進花園再問吧!!
雖然是簡單的問題
但在這個「戰亂」的年代
還是安全第一
歡迎你的加入

+1
最好的方法就是不要改...
然後找長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