吻一下 值2百萬嗎(熊秉元)
發表於 : 週日 3月 25, 2012 11:22 pm
吻一下 值2百萬嗎(熊秉元)
http://tw.nextmedia.com/subapple/articl ... D/20120222
對於這樁意外,大部分的人會覺得驚訝、慶幸,甚至會有點幸災樂禍的情懷;但是,事實明確,很少人會質疑是非對錯。
大陸溫州地區的一位婦女,開雅歌車上路;市區裡轉彎時,不小心擦撞一輛靜止的轎車。交通警察到場鑑定,肇事過失在婦女,要負責損害賠償,問題是:被撞的是一輛勞斯萊斯,市價1100萬人民幣。據初步估計,修車用原廠配件,前後大概要200萬人民幣;婦女所投保的意外險,最高理賠是20萬。媒體報導婦人名下有兩套房子,大概只好賣了,還不一定能善後。對於這則社會新聞,有家報紙用的標題是:「吻一下,值2百萬!」
根據傳統法學見解,這個擦撞事件非常單純:被撞的車停著不動,撞車的要負完全責任。投保金額不足,要自己負責。畢竟,人民的財產權(包括勞斯萊斯),要受到完整的保障。對社會大眾的啟示是:開車要小心,特別是接近高級轎車時;還有投保時不要小氣,最好未雨綢繆!
權利界定需再琢磨
然而,雖小道,必有可觀者;特殊事件裡,往往可以萃取出有意義的資訊。甚至,可以藉機檢驗,某些習以為常、被視為當然的概念。首先,有極少數的人頭殼脆弱,名為蛋殼頭;別人不知道,自己可是一清二楚。走在馬路上,萬一別人不小心碰上,跌倒受傷內出血,後果非常嚴重。身為蛋殼頭,自己需不需要採取一些防護措施?其次,有些人好尚特殊,養老虎當寵物。如果牽著馴養的大貓逛街,等於是把極端危險的東西,帶進人們活動的空間。萬一有了閃失,養虎人是不是要承擔責任?
以這兩個例子為基準,對於勞斯萊斯的擦撞事件,也許就會有不同的解讀。勞斯萊斯名車極其昂貴,進入一般人的生活空間,萬一有了閃失,即使是別人所造成,自己也該承擔某種責任。原因很簡單,這就像古董玩家,手捧極其珍貴的茶壺上大街;一旦有意外,自己也有部分責任。一般人的生活空間裡,只有一般的風險;有人把不尋常的風險帶進來(老虎、古董),就要承擔部分或全部的責任。
還有,蛋殼頭最知道自己的情況,最容易採取防範措施。同樣道理,名車車主最知道自己車子的身價,也最能預為之計──先買充分的保險,少開進人多車多的地方等等。因此,處理擦撞意外的關鍵時點,並不是在擦撞的那一剎那;而是更早的時候,也就是買名車代步的那個時點。
事實上,這特殊事件還可探討更根本的問題;權利如何界定,又根據什麼原則?稍稍琢磨可發現,權利的賦予(買車╱開車,飼虎╱玩壺,蛋殼頭╱逛街),都不是絕對;各種權利所享的空間都有一定範圍,受到相關條件的影響──你有買╱開勞斯萊斯的權利,我也有開車上路毋需提心吊膽的權利。權利的界定不是根據天賦人權或抽象的哲學思維;權利的結構,是盼能使社會的快樂╱財富╱資源等,愈益豐饒。對於權利,傳統法學往往由「基本人權」著眼,由個人出發。換種角度,由社會整體出發,琢磨權利的意義或許更能見樹也見林。在複雜的現代社會,這種思維方向可能更有解釋力。
國父孫中山嘗言:「人盡其才、地盡其利、物盡其用、貨暢其流!」抽象來看,這是考量權利結構的基本原則,當然也適用擦撞勞斯萊斯的善後!
http://tw.nextmedia.com/subapple/articl ... D/20120222
對於這樁意外,大部分的人會覺得驚訝、慶幸,甚至會有點幸災樂禍的情懷;但是,事實明確,很少人會質疑是非對錯。
大陸溫州地區的一位婦女,開雅歌車上路;市區裡轉彎時,不小心擦撞一輛靜止的轎車。交通警察到場鑑定,肇事過失在婦女,要負責損害賠償,問題是:被撞的是一輛勞斯萊斯,市價1100萬人民幣。據初步估計,修車用原廠配件,前後大概要200萬人民幣;婦女所投保的意外險,最高理賠是20萬。媒體報導婦人名下有兩套房子,大概只好賣了,還不一定能善後。對於這則社會新聞,有家報紙用的標題是:「吻一下,值2百萬!」
根據傳統法學見解,這個擦撞事件非常單純:被撞的車停著不動,撞車的要負完全責任。投保金額不足,要自己負責。畢竟,人民的財產權(包括勞斯萊斯),要受到完整的保障。對社會大眾的啟示是:開車要小心,特別是接近高級轎車時;還有投保時不要小氣,最好未雨綢繆!
權利界定需再琢磨
然而,雖小道,必有可觀者;特殊事件裡,往往可以萃取出有意義的資訊。甚至,可以藉機檢驗,某些習以為常、被視為當然的概念。首先,有極少數的人頭殼脆弱,名為蛋殼頭;別人不知道,自己可是一清二楚。走在馬路上,萬一別人不小心碰上,跌倒受傷內出血,後果非常嚴重。身為蛋殼頭,自己需不需要採取一些防護措施?其次,有些人好尚特殊,養老虎當寵物。如果牽著馴養的大貓逛街,等於是把極端危險的東西,帶進人們活動的空間。萬一有了閃失,養虎人是不是要承擔責任?
以這兩個例子為基準,對於勞斯萊斯的擦撞事件,也許就會有不同的解讀。勞斯萊斯名車極其昂貴,進入一般人的生活空間,萬一有了閃失,即使是別人所造成,自己也該承擔某種責任。原因很簡單,這就像古董玩家,手捧極其珍貴的茶壺上大街;一旦有意外,自己也有部分責任。一般人的生活空間裡,只有一般的風險;有人把不尋常的風險帶進來(老虎、古董),就要承擔部分或全部的責任。
還有,蛋殼頭最知道自己的情況,最容易採取防範措施。同樣道理,名車車主最知道自己車子的身價,也最能預為之計──先買充分的保險,少開進人多車多的地方等等。因此,處理擦撞意外的關鍵時點,並不是在擦撞的那一剎那;而是更早的時候,也就是買名車代步的那個時點。
事實上,這特殊事件還可探討更根本的問題;權利如何界定,又根據什麼原則?稍稍琢磨可發現,權利的賦予(買車╱開車,飼虎╱玩壺,蛋殼頭╱逛街),都不是絕對;各種權利所享的空間都有一定範圍,受到相關條件的影響──你有買╱開勞斯萊斯的權利,我也有開車上路毋需提心吊膽的權利。權利的界定不是根據天賦人權或抽象的哲學思維;權利的結構,是盼能使社會的快樂╱財富╱資源等,愈益豐饒。對於權利,傳統法學往往由「基本人權」著眼,由個人出發。換種角度,由社會整體出發,琢磨權利的意義或許更能見樹也見林。在複雜的現代社會,這種思維方向可能更有解釋力。
國父孫中山嘗言:「人盡其才、地盡其利、物盡其用、貨暢其流!」抽象來看,這是考量權利結構的基本原則,當然也適用擦撞勞斯萊斯的善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