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流氓我怕誰?
發表於 : 週四 1月 19, 2012 12:01 pm
告全國醫界同胞書(十一)
我是流氓我怕誰?
中國的專制暴政與王法早已讓人不寒而慄,孔子說苛政猛於虎,官僚系統也傳說,伴君如伴虎,但是在王法所不及的地方,有個特別階級,就是流氓,欺壓百姓、魚肉鄉民、作威作福、無惡不作,只要不對皇帝造反,什麼壞事都敢作,常被革命者稱為土豪劣紳。
筆者一直疑惑,中國的刑罰嚴酷,流氓問題為何不能解決,直到讀到宋徽宗收巨石的故事,才恍然大悟,北宋徽宗是歷史上知名的藝術家,也是書法家,曾經獨創「瘦金體」傳世,中國林園造景的巨石,據說以太湖石最出名,宋徽宗也喜歡畫各種山石,有人探知這個癖好,呈獻一塊巨石,而獲升官的賞賜,殊不知這塊巨石的體積太大,原屬者的房子都被拆掉,才運出來送往皇宮,地方官與流氓勢力的聯合,就能做到如此不惜一切的地步,所以皇帝中的昏君,就是中央的大流氓,地方的流氓勢力,就是小皇帝,只要與皇帝站穩同一陣線,吃香喝辣,沒人敢管,我是流氓我怕誰?
皇帝與流氓的共管共治,使中國百姓插翅難飛,難逃法網,喬治歐威爾想像中的老大哥世界,在中國早就是具體存在的事實。
修憲案與釋憲案
中華民國憲法有關於修憲與釋憲的規定,非常嚴格,從前國民大會的修憲門檻,需三分之二國大代表通過,現在修憲權轉移到立法院,修憲門檻更高,需四分之三立法委員同意,才能通過。釋憲案則只保障個人法益,個人權利受到法律侵害時,可以提出釋憲案,醫護團體全體權利受到法律侵害時,卻不適格提出釋憲案。
因此醫療疏失刑事責任變更的修憲案與釋憲案,可以說是完全不可能。我們一直被灌輸錯覺,即醫療過失刑責是合法合理的,醫療過失免除刑責茲事體大,牽涉到修法修憲,要改變是不可能的,原來從頭到尾都是法界精英大老,很享受刑事法庭內高高在上的統治者心態。
刑事處斷,為何是一種羞辱?
刑事法庭與民事法庭最大不同,就是原告與被告,從頭到尾必須站立,不能坐,
檢察官與法官維持法庭尊嚴,甚至可以糾正被告姿勢,有時在答辯時,如果急於回答,會被喝止,站好! 還沒有輪到你講話,社會輿論與法界,基本上認為原告是弱勢受害者,因此在
法庭勸導和解時,最常聽到,你要不要和解,和解書不交上來,你也知道我會怎麼判,在這樣的形勢下,鮮少人敢冒險不和解,和解的條件當然是:「人為刀俎、我為魚肉」。
醫療疏失刑事處斷,是流氓暴政
郭正典醫師告訴我們: [全世界大概只有我國仍使用刑法處理醫療糾紛,其實這是違法違憲的。醫師、護士及醫療院所不能拒絕救治危急病人(醫師法第二十一條、醫療法第四十三條、護理人員法第二十六條),若急救病人時不幸發生事故導致醫療糾紛,司法機關常以刑法第二八四及二七六條業務過失致傷害或死亡的規定來追究醫護人員的刑責,這種作法因循已久,罔顧醫事人員的權益,也傷害了病人的權益。刑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第二十四條更規定:「因避免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因此,醫事人員依醫師法、醫療法及護理人員法對危急病人所做的急救措施,理應受刑法第二十一、二十二及二十四條的保障,不受刑法第二八四及二七六條的追訴,否則,一方面要醫事人員救治危急病人,另一方面又要他們為無法完全避免的疏失負起刑責,則醫師法、醫療法、護理人員法及刑法就有兩面夾殺,迫害醫事人員的嫌疑,且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也將成具文。即使不是急救行為,刑法第二十二條也有保障醫護人員的一般醫療業務免於刑法追訴的作用。]
郭正典醫師說明: [法界人士常把卡車司機過失致路人於死和醫師過失致病人於死相提並論,認為若醫師過失致病人於死可以免除刑責,則卡車司機過失致路人於死也可以免除刑責。醫師過失致病人於死和卡車司機過失致路人於死粗看起來似無不同,都是在「執行業務」,其實兩者大不相同,最不同的地方是「動機」,醫師的動機是救人,卡車司機則否,而 「動機」的良寙正是刑法論罪最重要的考量。]
法界人士把醫療行為比附於執行業務,就是對醫療專業不信任,枉顧醫護尊嚴,以身體自由刑,加上天價罰金,就是以國家之名,行流氓暴政。
人民的權利必須自己爭取
現在是民主法治時代,人民的權利必須自己爭取, 醫界同胞要爭取醫療人權,首先必須團結一致,不要受到政客藍綠紅白的分化撥弄。要對社會明確說明,醫療人權也是基本人權,並且以民事處斷醫療糾紛,是醫病雙贏的法律架構。
我是流氓我怕誰?
中國的專制暴政與王法早已讓人不寒而慄,孔子說苛政猛於虎,官僚系統也傳說,伴君如伴虎,但是在王法所不及的地方,有個特別階級,就是流氓,欺壓百姓、魚肉鄉民、作威作福、無惡不作,只要不對皇帝造反,什麼壞事都敢作,常被革命者稱為土豪劣紳。
筆者一直疑惑,中國的刑罰嚴酷,流氓問題為何不能解決,直到讀到宋徽宗收巨石的故事,才恍然大悟,北宋徽宗是歷史上知名的藝術家,也是書法家,曾經獨創「瘦金體」傳世,中國林園造景的巨石,據說以太湖石最出名,宋徽宗也喜歡畫各種山石,有人探知這個癖好,呈獻一塊巨石,而獲升官的賞賜,殊不知這塊巨石的體積太大,原屬者的房子都被拆掉,才運出來送往皇宮,地方官與流氓勢力的聯合,就能做到如此不惜一切的地步,所以皇帝中的昏君,就是中央的大流氓,地方的流氓勢力,就是小皇帝,只要與皇帝站穩同一陣線,吃香喝辣,沒人敢管,我是流氓我怕誰?
皇帝與流氓的共管共治,使中國百姓插翅難飛,難逃法網,喬治歐威爾想像中的老大哥世界,在中國早就是具體存在的事實。
修憲案與釋憲案
中華民國憲法有關於修憲與釋憲的規定,非常嚴格,從前國民大會的修憲門檻,需三分之二國大代表通過,現在修憲權轉移到立法院,修憲門檻更高,需四分之三立法委員同意,才能通過。釋憲案則只保障個人法益,個人權利受到法律侵害時,可以提出釋憲案,醫護團體全體權利受到法律侵害時,卻不適格提出釋憲案。
因此醫療疏失刑事責任變更的修憲案與釋憲案,可以說是完全不可能。我們一直被灌輸錯覺,即醫療過失刑責是合法合理的,醫療過失免除刑責茲事體大,牽涉到修法修憲,要改變是不可能的,原來從頭到尾都是法界精英大老,很享受刑事法庭內高高在上的統治者心態。
刑事處斷,為何是一種羞辱?
刑事法庭與民事法庭最大不同,就是原告與被告,從頭到尾必須站立,不能坐,
檢察官與法官維持法庭尊嚴,甚至可以糾正被告姿勢,有時在答辯時,如果急於回答,會被喝止,站好! 還沒有輪到你講話,社會輿論與法界,基本上認為原告是弱勢受害者,因此在
法庭勸導和解時,最常聽到,你要不要和解,和解書不交上來,你也知道我會怎麼判,在這樣的形勢下,鮮少人敢冒險不和解,和解的條件當然是:「人為刀俎、我為魚肉」。
醫療疏失刑事處斷,是流氓暴政
郭正典醫師告訴我們: [全世界大概只有我國仍使用刑法處理醫療糾紛,其實這是違法違憲的。醫師、護士及醫療院所不能拒絕救治危急病人(醫師法第二十一條、醫療法第四十三條、護理人員法第二十六條),若急救病人時不幸發生事故導致醫療糾紛,司法機關常以刑法第二八四及二七六條業務過失致傷害或死亡的規定來追究醫護人員的刑責,這種作法因循已久,罔顧醫事人員的權益,也傷害了病人的權益。刑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第二十四條更規定:「因避免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因此,醫事人員依醫師法、醫療法及護理人員法對危急病人所做的急救措施,理應受刑法第二十一、二十二及二十四條的保障,不受刑法第二八四及二七六條的追訴,否則,一方面要醫事人員救治危急病人,另一方面又要他們為無法完全避免的疏失負起刑責,則醫師法、醫療法、護理人員法及刑法就有兩面夾殺,迫害醫事人員的嫌疑,且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也將成具文。即使不是急救行為,刑法第二十二條也有保障醫護人員的一般醫療業務免於刑法追訴的作用。]
郭正典醫師說明: [法界人士常把卡車司機過失致路人於死和醫師過失致病人於死相提並論,認為若醫師過失致病人於死可以免除刑責,則卡車司機過失致路人於死也可以免除刑責。醫師過失致病人於死和卡車司機過失致路人於死粗看起來似無不同,都是在「執行業務」,其實兩者大不相同,最不同的地方是「動機」,醫師的動機是救人,卡車司機則否,而 「動機」的良寙正是刑法論罪最重要的考量。]
法界人士把醫療行為比附於執行業務,就是對醫療專業不信任,枉顧醫護尊嚴,以身體自由刑,加上天價罰金,就是以國家之名,行流氓暴政。
人民的權利必須自己爭取
現在是民主法治時代,人民的權利必須自己爭取, 醫界同胞要爭取醫療人權,首先必須團結一致,不要受到政客藍綠紅白的分化撥弄。要對社會明確說明,醫療人權也是基本人權,並且以民事處斷醫療糾紛,是醫病雙贏的法律架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