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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le有理 消保法錯了(江雅綺)

發表於 : 週四 7月 21, 2011 7:36 am
熊哥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 ... D/20110721

北市府依據《消保法》第19條規定,要求蘋果,Google等國際大廠修改契約條款,改為「7日內可無條件解約退費」,讓台灣成為蘋果提供7日鑑賞期條款的世界首例,但也引起軒然大波。市府法規會對保護弱勢消費者的用心,當然值得肯定,但卻進一步顯示出,傳統的消保法令制定之時,並沒有預見今日數位商品的應用形態,《消保法》的規範存有法律漏洞,Google若真的極力不從,在法律上未必站不住腳。


《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說:「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這是「7日猶豫期」的由來。即便我們同意網路交易屬於「郵購買賣」之一種,應有「7日猶豫期」之適用。但網路僅是一種通路,透過網路買賣的商品,性質各不相同。
就線上購買軟體商品的性質而言,軟體本身僅是一組資訊,受到法律保護而有智慧財產權。消費者購買軟體,並沒有得到該智慧結晶的所有權,而僅得到「授權使用」的權利,這和一般購買實體商品取得所有權的情況不同。所謂「買賣」,按《民法》規定,指的是一方支付價金一方移轉財產權的契約,因此,軟體商品的「授權使用」是否合乎《消保法》第19條第1項的「買賣」關係,在法律上是有爭議的。


遠距銷售不宜套用
其次,「7日猶豫期」過後,消費者可以不附理由解除契約,此時雙方應當附有回復原狀的義務。在實體商品的情況,當消費者解除契約,退還實體商品,商家也就重新取得物品的所有權。但既然數位商品購買的是「授權使用」的權利,當消費者付費開始使用之後,實在難以想像如何回復訂約前商品「未經使用」的狀態。總之,數位商品的「授權使用」,和「買賣」是不同的概念,前者主要透過《智慧財產法》處理,後者規範於《民法》之中,如果硬要套用《民法》的買賣規定來處理智慧財產的授權,一定處處「卡卡」。
再由立法目的來看,就算我們把「《消保法》的買賣關係擴大適用到「授權使用」上,全面性的套用「7日鑑賞期」,也是有問題的。由於「7日猶豫期」乃在提供透過郵購或訪問等遠距離買賣的消費者一定的冷靜期間,以檢視商品內容,其重點應在於商品的性質是否具有「可檢視性」。例如線上下載電影,兩個小時內就可以看完,給予「7日」的檢視期間顯無必要,而透過網路訂購一束玫瑰花,五日內凋謝,7日後退貨也顯得無理。
在歐盟遠距離契約的消費者保護指令、英國《消費者保護法》中有關遠距銷售的規定,都提到特定之電子交易中,若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本身並不具有檢視性質,就不宜賦予消費者於一定期限內無條件解除契約之權利。由此來看,在保護消費者與賣方利益之間,仍須衡量商品性質,而許多數位商品未必具有可檢視性,一律套用《消保法》規定,對賣方顯失公平。
簡言之,消費者的權益值得保護,但在公平的法律基礎上,商家的利益也應考量。否則商家就很可能做出像Google一樣的選擇:先退出市場。


作者為英國德倫大學法學博士候選人

Re: Google有理 消保法錯了(江雅綺)

發表於 : 週四 7月 21, 2011 7:40 am
熊哥
被北市府打趴的台灣廠商(徐挺耀)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 ... D/20110721

蘋果跟台北市政府AppStore看似終於達成7天退費的協議。台北市政府號稱要保護消費者,跟主要的AppStore外商都槓上了,Google更悍然拒絕,把非付費的App都下架了,看起來也會往各有台階的方向走,外國人看起來還是一尾活龍,但台灣數位內容產業信心已經被台北市政府打趴了。
這些外商最令人不滿與不便的,就是他們服務繁體中文區的使用者誠意不足,很多國人使用量很大的國外網路服務沒有良好的中文介面,或者處理過程基本上有種天威難測的感覺。但原來所謂不能退貨或者無法申訴的事情是沒有的,這些外商就有全球性提供給數千萬用戶的處理機制。主要癥結只是因為對中文使用者來說很麻煩,處理的辦公室地點也常常不在台灣,對本地端用戶反應遲緩。如果服務的本質是免費,大家也就沒辦法了,但付費的服務台灣使用者是可以要求的。這才是問題的重點。


數位內容產品跟電視購物台賣的健身車,最大的差異是剩餘價值,使用者用過後的數位內容基本上就是廢物,退貨之後的健身車對於我們的身材就沒有幫助了,但我們買數位內容產品為的就是即時的使用,應該很少人破關之後還會反覆的玩憤怒鳥,電子書或電子雜誌看完之後還會反覆的看。所以以後小遊戲和電子書大概就不用賣了,大家只要想辦法在7天內把憤怒鳥破關就可以了嗎?如果7天內可以把九把刀之類名作家的書讀完,大概也不用花錢了。


數位產品首重體驗
而且實體世界的7天退貨根據《消保法》,不適用於店購產品,問題是數位內容產品永遠不可能是店購,因為你一定摸不到產品的實體,因為數位內容產品賣的是體驗,所以除非用某種腦波植入的方式,否則根本不可能摸到產品。在實體世界或網路購物,退貨者還是必須花些工夫才能把實體商品退貨,但對於數位內容產品,退貨者只是付出很小的時間成本而已;這對廠商當然產生很大的焦慮感。
政府花大把錢在所謂數位內容產業,或者希望hTC、acer這類台灣本土大廠不要被蘋果打倒,其中的核心就是放在行動裝置上的數位內容產品,光工業局就號稱在2013年以前要花掉30餘億來推動數位內容。
現在這種政策上的不穩定性讓廠商根本無法有辦法開發,此外這也讓外商了解到不要在台灣市場設置辦公室或亞太總部是比較有利的,但這對台灣產業甚至政府經濟部門絕對是糟糕的事情。Amazon之類電子書外商對於台灣市場完全無視,你連該行公文給誰都不知道,事實證明就完全避開這個爭議,這簡直變相鼓勵外商不要來台灣設辦公室,不要把台灣用戶當人,或者巴不得台灣公司成為外商。


所以自以為很厲害,但什麼也不懂的台北市政府也許覺得在政治上得手了,接下來的戲碼應該宣稱就是跟各家廠商達成所謂的協議,但事實上也是各說各話,這些外商接下來應該除了把7天退貨條款加入,和稍微把台灣使用者的部分做若干早該進行的改善,其他應該幾無改變。
但台灣開發商的重要市場絕對是本地端,這些作法對外商來說坦白說一點影響也沒有,對消費者影響也很有限,但對於本地開發商絕對是重大損害,政策不穩定性如此之高對於產業信心打擊甚大。在台灣做開發商不能只遵循國際規範,你還要擔心這些政治活寶們跑來消費這些議題,他們消費之餘也就罷,還要留下複雜的處境讓產業界收拾。政府不能幫忙就算了,還要扯後腿,簡直荒唐。


作者為台灣數位文化協會理事長

Re: Google有理 消保法錯了(江雅綺)

發表於 : 週四 7月 21, 2011 7:45 am
熊哥
我原本以為義和團只是歷史課本上面一個虛幻的影子說................. (阿飄) (阿飄) (阿飄)

Re: Google有理 消保法錯了(江雅綺)

發表於 : 週四 7月 21, 2011 8:28 am
image
熊哥 寫:我原本以為義和團只是歷史課本上面一個虛幻的影子說................. (阿飄) (阿飄) (阿飄)

這個郝領軍的"義和團"還好 偶比較怕以後馬領軍的"議和團"....... (阿飄) (被咬了)

Re: Google有理 消保法錯了(江雅綺)

發表於 : 週四 7月 21, 2011 9:37 am
紅鷹
住台北真好
可以每7天用一台新的愛瘋

最好可以這樣啦
好市長 (GOODJOB)

Re: Google有理 消保法錯了(江雅綺)

發表於 : 週五 7月 22, 2011 11:45 am
phil
花錢博覽會
北北基獨測
棒打孤狗 ....

再再突顯 這天龍寨頭子
好大喜功妄自尊大的軍頭本色

Re: Google有理 消保法錯了(江雅綺)

發表於 : 週五 7月 22, 2011 11:50 am
big T
phil 寫:花錢博覽會
北北基獨測
棒打孤狗 ....

再再突顯 這天龍寨頭子
好大喜功妄自尊大的軍頭本色


好大喜功
妄自尊大
+1

Re: Google有理 消保法錯了(江雅綺)

發表於 : 週五 7月 22, 2011 11:56 am
image
蘋果屈服了 結果不是蘋果賺不到錢 願意虧錢 就是軟體商不敢在這裡賣 轉到古哥去

古哥也屈服了 以後就只能去實體店面買軟體了 因為 不需七天鑑賞期 至少也可以加封套 開封不退還

另一個可能 就是買了只能拿到一小段的試用版 七天鑑賞後才給全部 醬也沒人喜歡在網路上買了~怎麼會有這種開倒車 扼殺網路產業的政府呢

Re: Google有理 消保法錯了(江雅綺)

發表於 : 週五 7月 22, 2011 1:58 pm
WW
小老百姓都懂得道理,好市長到底懂不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