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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le對北市府的法律見解表示質疑〔附回應全文〕

發表於 : 週五 7月 15, 2011 4:22 pm
MK

Re: Google對北市府的法律見解表示質疑〔附回應全文〕

發表於 : 週五 7月 15, 2011 8:18 pm
1668
我覺得Google是對的
感謝MK提供資訊

Re: Google對北市府的法律見解表示質疑〔附回應全文〕

發表於 : 週五 7月 15, 2011 9:21 pm
pkjiang
現在看看喇豬屎的北市府要怎麼因應了
今天如果你不接受的話等於給了全台灣android 手機使用者一個重創
如果接受的話等於給了之前支持北市府的民眾一個超大的巴掌

這告訴我們,作秀前還是要有顆清醒大腦才行 (爽)

Re: Google對北市府的法律見解表示質疑〔附回應全文〕

發表於 : 週五 7月 15, 2011 11:11 pm
g96510083
十、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第 十九 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
沒有試用版的程式,應該解讀為未能檢視的商品

這個法條立法時沒有考慮到諸多商品的特殊性
持續使用的商品:如防毒軟體,繪圖軟體爭議不大
短效期的商品或是一次形的商品:如小遊戲,電子雜誌,電子書這種幾天內或幾小時內就可以利用完畢的商品,七天內無條件退貨爭議就很大,道德風險也很大
其他有關個人衛生的underwear,易腐敗的生鮮水果食物適用上也有很大問題

國內的立法技術還有很大改善空間

Re: Google對北市府的法律見解表示質疑〔附回應全文〕

發表於 : 週五 7月 15, 2011 11:23 pm
a7662888
g96510083 寫:十、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第 十九 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
沒有試用版的程式,應該解讀為未能檢視的商品

這個法條立法時沒有考慮到諸多商品的特殊性
持續使用的商品:如防毒軟體,繪圖軟體爭議不大
短效期的商品或是一次形的商品:如小遊戲,電子雜誌,電子書這種幾天內或幾小時內就可以利用完畢的商品,七天內無條件退貨爭議就很大,道德風險也很大
其他有關個人衛生的underwear,易腐敗的生鮮水果食物適用上也有很大問題

國內的立法技術還有很大改善空間


正是如此,立法階段常常是立法委員助理找些人來開開會,寫寫草案,結果文字上的細膩度不夠
法條通過了,一些不明白立法原意的官員或法官,又在文字上雕琢,造成很多恐龍判決出現!

Re: Google對北市府的法律見解表示質疑〔附回應全文〕

發表於 : 週六 7月 16, 2011 9:29 pm
yoshi100
很多東西已經不賣台灣了,市場已經夠小了。
如果我是google 這塊市場是可以放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