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vs.Google 暴露一堆問題(吳國維)
發表於 : 週三 7月 06, 2011 7:37 am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 ... D/20110706
上月27日北市府以Google Android Market定型化契約違反台灣《消保法》中以郵購或訪問買賣所買到的商品具有7日鑑賞期的規定,擬開罰百萬元。此事引起許多的評論,其中最值得探討的是「7天鑑賞期」應用在線上下載數位內容產品是維護消費者權益的最佳方式嗎?
曾在亞馬遜網站有購物經驗的人都知道,Amazon提供實體商品售出後30天內可退貨的機制,但購買的電子書沒有退貨機制,更別提鑑賞期了,這代表的是美國消費權益維護的意識薄弱,還是因為體認到數位內容產品具有容易複製保存的現實特性,所採取的折衷策略?若台灣堅持「7天鑑賞期」的規定需一體適用於數位內容產品,則對於未來任何新式樣的數位內容產品的開發將是重大的打擊,產品開發商可能根本就不願意嘗試開發這些產品,培養優質的軟體開發人員會有困難。電子商務平台廠商如Google、Apple、YAHOO!奇摩、PCHome等對於是否讓數位內容產品上架產生信心退卻的問題;這時台灣消費者原本可享受到的電玩、電子書、程式軟體或小額付費的數位內容產品的權益也將喪失。公部門在行使執法公權時,有必要謹慎思考「7天鑑賞期」的合理應用範圍,以及對於未來和創新的影響。
影響整體數位經濟
Google的Android Market付費應用軟體在爭議發生前就已經提供了下載15分鐘內無條件退費的全球通用機制,Apple的App Store在下載後可以透過客訴的方式提出退費的要求;至於兩家實際退費的便利性,玩家自有定見。在國際廠商已有退費功能的狀況下,公部門若能以尊重各家廠商的營運政策為前提,才有理性協商本地法規適用的可能性。
再者,如果這個爭議干擾到Google及Apple的全球市場發展策略,而選擇放棄台灣市場,則消費者的申訴不僅因為台灣市場沒有分公司而難以處理,台灣本土的網站業者,如YAHOO!奇摩、PCHome等,在經營數位內容產品銷售上將被課以更嚴格的法規,導致面臨高度不平等的競爭壓力。
政府大力推動資訊服務產業、數位內容產業、雲端運算產業發展方案,無不與軟體或內容開發等資訊服務相關;就在Apple與Google快速搶佔線上下載市場的時刻,國內許多本土開發商在兩大平台競爭下找到商機並投入資源,此次北市府與Google的爭議勢必引起這些本土廠商的困擾,並造成業者持續推展業務的障礙。此事件除令人想到政府政策缺乏一致性與協調能力外,未來台灣相關業者與兩大業者的溝通管道是否能持續保持通暢,以及市場縮小後的投資報酬率能否讓國內業者持續營運,都是政府在做類似決策時應考量的多重面向。否則,一張罰單可能造成的台灣數位內容服務整體經濟受影響的效應,恐怕遠超過眼前公部門所稱的消費者權益受損吧!
北市府與Google間的爭議背後隱含的課題,是相當典型的網際網路治理公共政策課題,而這些公共政策本來就難以讓所有的利益關係者(stakeholders)平等地獲得各自期望的最大利益。筆者也建議採用聯合國探討網路政策的多方利益關係者(multi-stakeholders)共同參與的模式,邀請平台業者、內容開發商、消費公益團體、法規制定者、執法單位甚至是網友等,提供一個針對數位內容或軟體下載服務與消費者權益課題的討論平台,讓各項觀點交流並獲得聆聽,進一步凝聚共識,以為決策的依據。
作者為NII產業發展協進會執行長
上月27日北市府以Google Android Market定型化契約違反台灣《消保法》中以郵購或訪問買賣所買到的商品具有7日鑑賞期的規定,擬開罰百萬元。此事引起許多的評論,其中最值得探討的是「7天鑑賞期」應用在線上下載數位內容產品是維護消費者權益的最佳方式嗎?
曾在亞馬遜網站有購物經驗的人都知道,Amazon提供實體商品售出後30天內可退貨的機制,但購買的電子書沒有退貨機制,更別提鑑賞期了,這代表的是美國消費權益維護的意識薄弱,還是因為體認到數位內容產品具有容易複製保存的現實特性,所採取的折衷策略?若台灣堅持「7天鑑賞期」的規定需一體適用於數位內容產品,則對於未來任何新式樣的數位內容產品的開發將是重大的打擊,產品開發商可能根本就不願意嘗試開發這些產品,培養優質的軟體開發人員會有困難。電子商務平台廠商如Google、Apple、YAHOO!奇摩、PCHome等對於是否讓數位內容產品上架產生信心退卻的問題;這時台灣消費者原本可享受到的電玩、電子書、程式軟體或小額付費的數位內容產品的權益也將喪失。公部門在行使執法公權時,有必要謹慎思考「7天鑑賞期」的合理應用範圍,以及對於未來和創新的影響。
影響整體數位經濟
Google的Android Market付費應用軟體在爭議發生前就已經提供了下載15分鐘內無條件退費的全球通用機制,Apple的App Store在下載後可以透過客訴的方式提出退費的要求;至於兩家實際退費的便利性,玩家自有定見。在國際廠商已有退費功能的狀況下,公部門若能以尊重各家廠商的營運政策為前提,才有理性協商本地法規適用的可能性。
再者,如果這個爭議干擾到Google及Apple的全球市場發展策略,而選擇放棄台灣市場,則消費者的申訴不僅因為台灣市場沒有分公司而難以處理,台灣本土的網站業者,如YAHOO!奇摩、PCHome等,在經營數位內容產品銷售上將被課以更嚴格的法規,導致面臨高度不平等的競爭壓力。
政府大力推動資訊服務產業、數位內容產業、雲端運算產業發展方案,無不與軟體或內容開發等資訊服務相關;就在Apple與Google快速搶佔線上下載市場的時刻,國內許多本土開發商在兩大平台競爭下找到商機並投入資源,此次北市府與Google的爭議勢必引起這些本土廠商的困擾,並造成業者持續推展業務的障礙。此事件除令人想到政府政策缺乏一致性與協調能力外,未來台灣相關業者與兩大業者的溝通管道是否能持續保持通暢,以及市場縮小後的投資報酬率能否讓國內業者持續營運,都是政府在做類似決策時應考量的多重面向。否則,一張罰單可能造成的台灣數位內容服務整體經濟受影響的效應,恐怕遠超過眼前公部門所稱的消費者權益受損吧!
北市府與Google間的爭議背後隱含的課題,是相當典型的網際網路治理公共政策課題,而這些公共政策本來就難以讓所有的利益關係者(stakeholders)平等地獲得各自期望的最大利益。筆者也建議採用聯合國探討網路政策的多方利益關係者(multi-stakeholders)共同參與的模式,邀請平台業者、內容開發商、消費公益團體、法規制定者、執法單位甚至是網友等,提供一個針對數位內容或軟體下載服務與消費者權益課題的討論平台,讓各項觀點交流並獲得聆聽,進一步凝聚共識,以為決策的依據。
作者為NII產業發展協進會執行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