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任衛生署長不知道的事(高克培)
發表於 : 週三 6月 08, 2011 7:34 am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 ... D/20110608
針對護理同仁們普遍陀螺似地辛勞、所得遠低於奉獻,馬總統近日指示衛生署協調私立醫院至少能加薪3%,衛生署亦將修訂醫療機構設置標準,醫院設置護理人力將從每人照顧4床,降為照顧3床。只是醫療院所還有一群工作性質特別的護理同仁,無聲而且委屈地為患者們付出,為了她們、更為了減低城鄉醫療的差距,政府應該立即為她們「違法」的身分解套!
違法設臨床助理
簡單說,她們的身分和職責違背了《醫療法》第58條:「醫療機構不得置臨床助理執行醫療業務。」這個法條是在93年4月所訂定,訂定之時就有許多爭議,由於「非醫學中心」的醫療院所的醫師不像醫學中心一樣可以有「住院醫師」當助手,這些醫療院所希望設置臨床助理,可以適度減輕他們的部分工作負擔,使其更有時間集中心力照顧病人,以提升醫療品質;但是反對設置者認為「可能因為臨床助理涉及醫師醫療行為的界定問題」,特別是當時鄉下「地下赤腳外科」猖獗,社會觀感甚差,最後決定「不得置臨床助理」,當時許多醫界人士還認為這個法條是《醫療法》一個重大的變革!
可是時過境遷,現在醫師們的工作負擔、競爭和忙碌比以前更有過之,他們要拚命看更多的門診、做更多的手術,加上沒完沒了的評鑑、稽核、健保作業,他們更不可能隨時隨地為患者做「每件自己本來應該親自做的事」;為了節省成本、提高營業效率,醫院管理者不得不替醫師們找「助理」去做那些醫師們沒時間、不願意或他們認為不重要的事。
所以,現在醫學中心以外的醫療院所違法設置「臨床助理」根本早已是公開的祕密,沒有設置的反而絕無僅有,只是對內、對外、明的、暗的稱呼不同,設法規避法律而已,反正她們都是護理學校畢業,工作從理學檢查、診斷、開處方、換藥乃至於「法律規定醫師必須親自施行」的病歷記載,幾乎與醫學中心的住院醫師完全一樣。然而他們都只是醫師的學徒,專業思維和醫療品質與醫學中心的住院醫師相比,良窳高低可想而知,醫療的城鄉差距在軟體方面莫此為甚。
應修法還給尊嚴
筆者曾與十數位「臨床助理」深談,她們非常辛苦、很多人對工作缺乏信心、也明瞭法律規定「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不得擅自執行醫療業務」,但是比起其他平常護理同仁必須輪值大、小夜班、更辛勞的工作,她們只能勉強接受。
反觀美國的「醫師臨床助理(physician assistants)」不但合法,在美國最佳100名工作中,「醫師臨床助理」排名高居第5(醫師排名第30),但是她們必須接受 「醫學、而非護理模式」 嚴格的訓練兩年後,才可以在醫師監督下自主做部分醫療工作。在美國這麼受人欣羨的工作,在台灣反而成了非法的地下勞工,何止情何以堪,也降低了醫學中心以外患者的醫療品質。
沒有法律地位,自然無法產生管理的機制,「臨床助理」在醫界既然早已是常態,《醫療法》第58條「醫療機構不得置臨床助理執行醫療業務」罔顧事實杵在那兒,只是讓法紀徒然被踐踏而已。為了提高醫學中心以外醫療院所患者們的醫療品質,筆者呼籲政府應該修正該法還給她們職業上和法律上應有的尊嚴、更要促使這些工作特殊的護理人員得到足夠的訓練以及規範她們的工作內容。
作者為台北榮民總醫院神經醫學中心周邊神經科主任、陽明大學副教授
針對護理同仁們普遍陀螺似地辛勞、所得遠低於奉獻,馬總統近日指示衛生署協調私立醫院至少能加薪3%,衛生署亦將修訂醫療機構設置標準,醫院設置護理人力將從每人照顧4床,降為照顧3床。只是醫療院所還有一群工作性質特別的護理同仁,無聲而且委屈地為患者們付出,為了她們、更為了減低城鄉醫療的差距,政府應該立即為她們「違法」的身分解套!
違法設臨床助理
簡單說,她們的身分和職責違背了《醫療法》第58條:「醫療機構不得置臨床助理執行醫療業務。」這個法條是在93年4月所訂定,訂定之時就有許多爭議,由於「非醫學中心」的醫療院所的醫師不像醫學中心一樣可以有「住院醫師」當助手,這些醫療院所希望設置臨床助理,可以適度減輕他們的部分工作負擔,使其更有時間集中心力照顧病人,以提升醫療品質;但是反對設置者認為「可能因為臨床助理涉及醫師醫療行為的界定問題」,特別是當時鄉下「地下赤腳外科」猖獗,社會觀感甚差,最後決定「不得置臨床助理」,當時許多醫界人士還認為這個法條是《醫療法》一個重大的變革!
可是時過境遷,現在醫師們的工作負擔、競爭和忙碌比以前更有過之,他們要拚命看更多的門診、做更多的手術,加上沒完沒了的評鑑、稽核、健保作業,他們更不可能隨時隨地為患者做「每件自己本來應該親自做的事」;為了節省成本、提高營業效率,醫院管理者不得不替醫師們找「助理」去做那些醫師們沒時間、不願意或他們認為不重要的事。
所以,現在醫學中心以外的醫療院所違法設置「臨床助理」根本早已是公開的祕密,沒有設置的反而絕無僅有,只是對內、對外、明的、暗的稱呼不同,設法規避法律而已,反正她們都是護理學校畢業,工作從理學檢查、診斷、開處方、換藥乃至於「法律規定醫師必須親自施行」的病歷記載,幾乎與醫學中心的住院醫師完全一樣。然而他們都只是醫師的學徒,專業思維和醫療品質與醫學中心的住院醫師相比,良窳高低可想而知,醫療的城鄉差距在軟體方面莫此為甚。
應修法還給尊嚴
筆者曾與十數位「臨床助理」深談,她們非常辛苦、很多人對工作缺乏信心、也明瞭法律規定「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不得擅自執行醫療業務」,但是比起其他平常護理同仁必須輪值大、小夜班、更辛勞的工作,她們只能勉強接受。
反觀美國的「醫師臨床助理(physician assistants)」不但合法,在美國最佳100名工作中,「醫師臨床助理」排名高居第5(醫師排名第30),但是她們必須接受 「醫學、而非護理模式」 嚴格的訓練兩年後,才可以在醫師監督下自主做部分醫療工作。在美國這麼受人欣羨的工作,在台灣反而成了非法的地下勞工,何止情何以堪,也降低了醫學中心以外患者的醫療品質。
沒有法律地位,自然無法產生管理的機制,「臨床助理」在醫界既然早已是常態,《醫療法》第58條「醫療機構不得置臨床助理執行醫療業務」罔顧事實杵在那兒,只是讓法紀徒然被踐踏而已。為了提高醫學中心以外醫療院所患者們的醫療品質,筆者呼籲政府應該修正該法還給她們職業上和法律上應有的尊嚴、更要促使這些工作特殊的護理人員得到足夠的訓練以及規範她們的工作內容。
作者為台北榮民總醫院神經醫學中心周邊神經科主任、陽明大學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