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udn.com/NEWS/OPINION/X1/6343287.shtml
【聯合報╱張升星/法官(台中市)】
2011.05.18 02:47 am
針對「狗仔跟拍」所涉及的新聞自由與個人隱私的憲法爭議,大法官會議即將在憲法法庭舉行言詞辯論,司法院決定開庭過程「網路直播」,堪稱司法創舉!
法院組織法規定,法庭開庭不得攝影。司法院大法官案件審理法規定,憲法法庭之開庭秩序,準用法院組織法之規定。因此憲法法庭的開庭過程,「依法」不得攝影,至為明確。
雖然在真調會條例和身分證捺指紋辯論時,司法院也曾提供開庭影像,由媒體側錄後製播新聞;或者像阿扁的國務機要費開庭時,由於法庭無法容納眾多旁聽民眾,台北地院也曾提供大禮堂轉播開庭實況。但這些案例,或係基於新聞媒體的影像本質,或為滿足重大案件的旁聽需求,而且能夠閱聽開庭影像的民眾仍屬「有限」而且「特定」,因此並未逾越法律的規定。但是司法院網路直播,逕向「不特定」人轉播開庭過程,明顯違反司法院大法官案件審理法的規定,知法犯法!賴浩敏院長認為民主社會要求資訊透明,若由司法院本身攝影,就不違反上開規定等語,顯然曲解法律,誤導社會。
當然,利用網路直播憲法法庭的開庭過程,擴大社會參與,有助於司法公信力的提昇,更具有法治教育的嚴肅意義,確實具有正面積極的價值。因此雖然司法院公然違法,但卻未必是個壞主意!只是司法院不應該採取違法的方式來攻占媒體版面,短視搶功,為德不卒。
從這個事件充分證明,當司法院想做的時候,即使違法也有冠冕堂皇的理由,照幹不誤;當司法院不想做的時候,就算法理正當,但說破了嘴,司法院仍然置若罔聞,不會鳥你。
諷刺的是,不久前,雲林地院審判長就蘇治芬縣長的無罪判決發表不同意見書而引發爭議時,司法院立即發函要求法官必須遵守法院組織法關於評議不公開的規定,否則將予議處云云。但是司法院自己公然違法,卻能搬出增加司法透明度的藉口來自圓其說,難道法官的不同意見書不也是增加司法透明度嗎?只准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只准大法官攝影,不許小法官發表不同意見書,同一套法院組織法,只有小法官要遵守,大法官卻不必遵守,這是什麼道理?
退步言之,如果確如賴院長所稱,只要由司法院攝影就不算違法,那司法院又何必大費周章的推動「人民觀審」?而且還分為「有表意權的觀審」和「有表決權的觀審」,洋洋灑灑,眼花撩亂,霧煞煞,看攏嘸!何不直接就由司法院統一攝影,讓各級法院開庭都能網路直播,既能提高社會參與,又能藉由公民監督而淘汰恐龍法官,豈不妙哉?
台灣的司法改革就是這麼一回事,愈大的官,愈是諸法皆空,自由自在。沒有人反對增加司法透明度,但是不要選擇性的執法。如果真有必要,應該立刻修法開放網路直播,各級法院一體適用,落實改革理念。
輿論對於司法院的網路直播普遍樂觀其成,但我偏偏不識時務的投書唱反調,其實頗有「予豈好辯哉」的感慨!可是大官做的就叫民主,小官做的就叫民粹,這就是法律的奧妙所在。
【2011/05/18 聯合報】@ http://udn.com/
我只是想說
衛生署何嘗不是:
當衛生署想做的時候,即使違法也有冠冕堂皇的理由,照幹不誤;當衛生署不想做的時候,就算法理正當,但說破了嘴,衛生署仍然置若罔聞,不會鳥你。
網路直播…大法官諸法皆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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