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名與被侮辱者---對馮滬祥更三審判無罪的質疑和感觸
發表於 : 週五 5月 13, 2011 3:10 pm
http://www.tiwa.org.tw/index.php?itemid=457
文/陳素香,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研究員
(原文之刪節版刊載於自由時報)
接到記者來電告知,前立法委員馮滬祥性侵菲傭案更三審被判無罪,而改判的重要理由是被害人在隔海視訊審問中翻供,稱整起事件是自己挾怨報復,故意誣陷馮滬祥。當時腦中的第一個感覺是:太離譜了。先不說受害人證詞理應「案重初供」的原則考量,這個判決更是將性侵害改為公訴罪的重要意義完全否定、抹煞。
民國90年性侵害罪從告訴乃論改為公訴罪的最重要理由,就是要制裁過去利用被害人恐懼「被性侵」污名而得以逍遙法外的加害人。因為「被性侵」的強烈污名使得許多被害人隱忍被害事實,或被迫接受和解,換取事件不被聲張;尤其當加害人權勢遠高於受害人時,受害人必然面對加害人以威脅利誘來取得和解以脫罪的二度傷害;加害人擁有足夠財勢以贖買私領域的和解,逃避法律制裁,卻留下公領域的威脅。
然而馮案的更三審,卻是由法官親手主導一場如何運用受害人恐懼被性侵污名而自我否定,從而有利於有權勢加害人脫罪的司法演出。
記得2004年3月初,在台灣國際勞工協會揭發馮滬祥性侵菲傭Rose(化名)之後,我曾到菲律賓尋訪Rose,希望她能回台作證。我們透過教堂神父的幫忙,千里迢迢到了菲律賓中部一個小鄉村,因為擔心我們的到訪引起村人注意,而使被性侵之事曝光(該事件菲國媒體也有報導),因此我們只在距離Rose家約一百多公尺的小教堂停留,然後請該教堂的修女前訪Rose,以避免村人或家人起疑。後來修女告知,Rose確實連對家人都未提起被性侵的遭遇。那次尋訪,我們與Rose百尺之遙,但因理解她需承擔巨大污名的壓力,並未直接與她見面,只請教堂神父修女多觀照她。
但我們看到馮案更三審法官透過馮滬祥的律師找到被害人,且安排在馬尼拉台灣駐菲的經濟文化辦事處的辦公室內,以視訊方式進行詰問,並以被害人「翻供」的證詞改判馮滬祥無罪,感到非常的不可思議!
試想連自己家人都隱瞞性侵遭遇的被害人,在事件發生的八年後,如何在老公、台灣官員(可能還有其他人)的環繞下,說出被性侵的過程?
我們先不猜測加害人律師找到Rose時,是否二度加碼和解金(事件剛發生時,馮妻支付80萬元和解金,迅速將菲傭送出境)以交換她的翻供證詞,光想那個視訊詰問的陣仗,已完全違反保護受害人隱私的基本要求。而在這種情況下取得的證詞,卻成為更判無罪的重要關鍵,可見司法體系內對性侵受害人的保護意識根本停留在原始時代,才會出現這種恐龍安排和判決!
事實上,所謂菲傭翻供的戲碼,馮滬祥早在民94年3月就演出過,他透過友人找到Rose,讓Rose簽署一份「宣誓具結證詞」,還用攝影機錄下由老公陪同且當時已懷孕的Rose,說明自己誣陷老闆馮滬祥。但是當時承審法官未採信這份證詞,合議庭認為馮自製的這份光碟中Rose的說詞,不僅與警訊陳述不同,且與卷內證據不符,虛偽性極高;內容又與馮滬祥辯詞中的「合理懷疑」,竟完全符合,顯然女傭在製作該文書時已受「污染」,故認定該文件無證據能力。
審理性侵害案件的法官如果忽略「被性侵」污名對被害人造成的巨大壓力,而致想要隱忍、息事寧人的扭曲情境,如何能穿透加害人的詭辯、及受害人受盡屈辱卻又自我否定的供詞,還以受害人真正的尊嚴?馮滬祥案中應該關注的不止是他是否利用權勢使人性交,更應該關注司法制度是否放縱他利用權勢(及受害人弱點)使人翻供和強迫和解?我們不樂見性侵受害人又倒退回告訴乃論時代的孤立面對加害人的無援處境。
文/陳素香,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研究員
(原文之刪節版刊載於自由時報)
接到記者來電告知,前立法委員馮滬祥性侵菲傭案更三審被判無罪,而改判的重要理由是被害人在隔海視訊審問中翻供,稱整起事件是自己挾怨報復,故意誣陷馮滬祥。當時腦中的第一個感覺是:太離譜了。先不說受害人證詞理應「案重初供」的原則考量,這個判決更是將性侵害改為公訴罪的重要意義完全否定、抹煞。
民國90年性侵害罪從告訴乃論改為公訴罪的最重要理由,就是要制裁過去利用被害人恐懼「被性侵」污名而得以逍遙法外的加害人。因為「被性侵」的強烈污名使得許多被害人隱忍被害事實,或被迫接受和解,換取事件不被聲張;尤其當加害人權勢遠高於受害人時,受害人必然面對加害人以威脅利誘來取得和解以脫罪的二度傷害;加害人擁有足夠財勢以贖買私領域的和解,逃避法律制裁,卻留下公領域的威脅。
然而馮案的更三審,卻是由法官親手主導一場如何運用受害人恐懼被性侵污名而自我否定,從而有利於有權勢加害人脫罪的司法演出。
記得2004年3月初,在台灣國際勞工協會揭發馮滬祥性侵菲傭Rose(化名)之後,我曾到菲律賓尋訪Rose,希望她能回台作證。我們透過教堂神父的幫忙,千里迢迢到了菲律賓中部一個小鄉村,因為擔心我們的到訪引起村人注意,而使被性侵之事曝光(該事件菲國媒體也有報導),因此我們只在距離Rose家約一百多公尺的小教堂停留,然後請該教堂的修女前訪Rose,以避免村人或家人起疑。後來修女告知,Rose確實連對家人都未提起被性侵的遭遇。那次尋訪,我們與Rose百尺之遙,但因理解她需承擔巨大污名的壓力,並未直接與她見面,只請教堂神父修女多觀照她。
但我們看到馮案更三審法官透過馮滬祥的律師找到被害人,且安排在馬尼拉台灣駐菲的經濟文化辦事處的辦公室內,以視訊方式進行詰問,並以被害人「翻供」的證詞改判馮滬祥無罪,感到非常的不可思議!
試想連自己家人都隱瞞性侵遭遇的被害人,在事件發生的八年後,如何在老公、台灣官員(可能還有其他人)的環繞下,說出被性侵的過程?
我們先不猜測加害人律師找到Rose時,是否二度加碼和解金(事件剛發生時,馮妻支付80萬元和解金,迅速將菲傭送出境)以交換她的翻供證詞,光想那個視訊詰問的陣仗,已完全違反保護受害人隱私的基本要求。而在這種情況下取得的證詞,卻成為更判無罪的重要關鍵,可見司法體系內對性侵受害人的保護意識根本停留在原始時代,才會出現這種恐龍安排和判決!
事實上,所謂菲傭翻供的戲碼,馮滬祥早在民94年3月就演出過,他透過友人找到Rose,讓Rose簽署一份「宣誓具結證詞」,還用攝影機錄下由老公陪同且當時已懷孕的Rose,說明自己誣陷老闆馮滬祥。但是當時承審法官未採信這份證詞,合議庭認為馮自製的這份光碟中Rose的說詞,不僅與警訊陳述不同,且與卷內證據不符,虛偽性極高;內容又與馮滬祥辯詞中的「合理懷疑」,竟完全符合,顯然女傭在製作該文書時已受「污染」,故認定該文件無證據能力。
審理性侵害案件的法官如果忽略「被性侵」污名對被害人造成的巨大壓力,而致想要隱忍、息事寧人的扭曲情境,如何能穿透加害人的詭辯、及受害人受盡屈辱卻又自我否定的供詞,還以受害人真正的尊嚴?馮滬祥案中應該關注的不止是他是否利用權勢使人性交,更應該關注司法制度是否放縱他利用權勢(及受害人弱點)使人翻供和強迫和解?我們不樂見性侵受害人又倒退回告訴乃論時代的孤立面對加害人的無援處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