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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1日行政院院會通過,送立法院審議的「長照服務法」草案,宗旨是「確保服務品質,保障接受長期照護者之權益」。但是這部「長照法」真的能確保服務品質嗎?
首先,這部「長照法」對長照機構的管理,只是仰賴「評鑑」這個機制。但是「評鑑」是一年做一次的事,機構會為了應付評鑑而美化、作假報表的情形很普遍,實地評鑑當天還會將超收的那幾床住民都推去藏起來。所以在評鑑那3個小時以外的一年364天,品質到底誰在把關?長期照顧不像把小孩放在保母家,天天去接送都可以看到保母家的環境與對待態度。長照機構住民的家人,少有能夠天天去看望。哪來的眼睛盯著長照機構的「日常品質」?政府不制定一套日常管理機制,只靠一年評鑑一次,這樣的「長照法」能保障接受長期照護者之權益嗎?
年度評鑑退場不易
何況,評鑑能替真正住在那裡的住民,把關他們認為重要的服務品質嗎?評鑑項目,洋洋灑灑124個題目,從會計帳冊、到房舍樓地板面積,什麼都問。但是,請問大家知道「身體沒有異味」、「每天下床2次」、「每2小時翻身拍背」、「協助肢體活動(被動運動)」等事關住民分分秒秒的安適與尊嚴的項目,佔100分裡的幾分?答案是1.2分、0.8分、0.8分、0.8分。而評鑑分數要低到70分以下,政府的懲罰手段才會介入,但也只是6萬到30萬元的一次性罰款,以及半年後複評,「退場」極為不易。
其次,「長照法」如果沒有保障第一線照顧工作者的勞動人權,如何談得上保障服務品質?又如何保障服務使用者的權益?
尤其是佔長照機構第一線照顧人力一半的「外籍看護」,雖然適用《勞基法》,但通常養護機構會申請適用《勞基法》84條之一,就可以合法地讓外勞只適用部分的勞動條件基準,排除《勞基法》中勞工應享有的休假、雙周84小時的工時限制以及應享的加班費,實質上回歸勞資雙方自行約定。所以養護機構的外勞都是兩班制,每天工作12小時,加上交接班的提前和延誤(外勞要提前接班及延後交班),每天工時都高達14小時。但加班費都只算2小時而已。
外籍看護常遭剝削
若遇到惡劣的僱主,有時連兩小時加班費都不依《勞基法》規定的1.33倍給付。另外,養護機構外勞也面臨勞動強度超高的問題。養護機構外勞照顧老人或病人的比例,絕對高出政府的規範。台灣國際勞工協會(TIWA)曾處理過一個外勞個案,她上夜班時要照顧30床,上白班時要照顧18床,每天工時超過18小時,全年無休。但是勞資爭議協調會時,僱主說她工作很輕鬆,夜間都在睡覺。
評鑑作假難查端倪
簡單說,養護機構外勞普遍處在工時長、勞動強度高、但是加班費被偷斤減兩的狀況。即便各地勞工局偶爾去抽查,或是評鑑人員去實地查察,一年一度的「作假」也會讓一切看起來都很合法、合理,查不出端倪。當勞動者沒有被善待,我們能期待住在機構的住民被善待嗎?
這樣一部缺乏品質管理與勞動人權保障的「長照服務法」,到底能保障我們什麼?將來「長照保險」上路,人民所繳的保費是不是就要支付給這樣低度管理的長照機構?
長照服務法 無品質無人權(陳素香 王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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