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高薪低報 雇主嗆:大醫院都如此!

媒體怎樣報導醫界?醫界專業的觀點在哪裡? 歡迎論述,讓真相更完整的呈現!

版主: 版主021

回覆文章
eddile
CR
CR
文章: 628
註冊時間: 週一 3月 19, 2007 4:08 am
來自: taiwan,taipei

健保高薪低報 雇主嗆:大醫院都如此!

文章 eddile »

健保高薪低報 雇主嗆:大醫院都如此!
更新日期:2011/04/19 15:55 記者陳素玲/台北報導
青年勞動九五聯盟接獲新北市土城大和診所物理治療師陳小姐陳情,指控雇主試用期未保勞健保、積欠13萬元加班費、勞健保高薪低報、拒給薪資明細、扣勞退金等違法事項,並誤導她適用勞基法84條之1,雙方調解時,雇主竟回嗆她:「長庚、西園等大醫院也都如此!」


九五聯盟指出,過去一年接獲多起醫護從業人員投訴,諮詢電話達上百通,包括勞健保低保、無加班費、不能排休、違約金條款等,顯示類似違法情節已成通案,要求勞委會應針對中小型診所進行勞動檢查。


陳小姐上午出席記者會,她說,她在大和診所任職一年多,雇主以試用期為名未幫她投保,後來幫她投保,但都拒給薪資明細,她離職後才從勞保資料中發現,她月薪3萬 3000元,診所卻以最低工資1萬7880元申報勞健保,勞退金也以此提撥,更離譜的是,她額外每月扣1千多元自提勞退金,雇主卻挪為固定提撥,等於雇主完全未幫她提撥勞退金。


陳小姐說,診所只有兩名護士輪流排班,一年多來都超時加班,每月工時長達240小時以上,但雇主不給加班費,假日加班也不給兩倍薪資,雇主答應的排休假,事後全變成「事假」,總計一年多來排休後另外加班工作超過400小時,積欠加班費達13萬元以上。


陳小姐說,雇主為了節省加班成本,誤導她適用勞基法84 條之1,上班3個月後,要求她簽「時數不足,休假日上班」條款,如果醫生休假休診,當天8個小時工時必須補上二天班,「明明是醫生要休假,為何要我們多上兩天班?」


陳小姐表示,因為不堪無法排班休假,因此依勞基法第14 條之1提出終止勞動契約,雙方在新北市勞工局進行調解時,雇主在調解會上回嗆,投保最低基本工資屬於常態,「長庚、西園等大醫院都如此」。


九五聯盟執委胡孟瑀表示,過去一年接獲包括陳小姐在內的四起護理人員申訴,北市西園醫院就有二起,都是超時工作沒有加班費、勞保低保,要求離職違約金6萬-9萬元不等;另外一起為新北市正陽骨科診所,也是勞保低保、離職違約金3萬元。


雇主:不知道這樣違法


【記者陳素玲/台北報導】


土城大和診所前員工陳小姐今天出面指控雇主違反勞基法,雇主梁小姐回應表示,因為陳小姐當初沒有相關經驗,因此先以基本工資投保,她強調她問過其他診所,「大家都這麼做」,她不知道這樣違法。


梁小姐說,當初就已說明每月3萬3千元薪資包括勞健保、勞退金、員工可能遲到早退、全勤獎金及各種學費等費用,這些都已事先約定,否則以一個大學生剛畢業只有2萬多元,她不會給3萬多元。至於未給薪資明細,梁小姐表示,因為診所人員不多,沒有會計人員,因此無法給。


對於陳小姐指控積欠加班費,梁小姐表示,工資、工時等條件都是雙方當初事先約定,其中包括每個月排班200小時,超過的部分才給時薪170元加班費,一切都為事先約定,不知為什麼現在會發生問題?
頭像
cwhung
V3
V3
文章: 3104
註冊時間: 週三 5月 23, 2007 7:59 pm
來自: 翻臉如翻書的賤寶島

Re: 健保高薪低報 雇主嗆:大醫院都如此!

文章 cwhung »

飼老鼠,咬布袋
X-MAN
科主任級
科主任級
文章: 6158
註冊時間: 週六 9月 09, 2006 5:11 pm

Re: 健保高薪低報 雇主嗆:大醫院都如此!

文章 X-MAN »

人事成本一直是很高的,我們有低估自己事業成本嗎?
頭像
phocux
CR
CR
文章: 651
註冊時間: 週六 4月 05, 2008 10:43 am
來自: Changhua

Re: 健保高薪低報 雇主嗆:大醫院都如此!

文章 phocux »

健保高薪低報 查獲60萬人次
http://udn.com/NEWS/LIFE/BREAKINGNEWS9/6283191.shtml
【中央社╱台北19日電】
2011.04.19 08:49 pm

有診所物理治療師指控雇主替員工高薪低報健保費,健保局今天表示,去年查到60萬人次疑似高薪低報,會請雇主在1個月內回覆說明,未回覆者就依健保局查到的薪資所得投保。

對於健保費高薪低報的情形,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承保組專門委員洪清榮今天受訪表示,健保局每年都稽查,2010年共查到超過60萬人次,可能有高薪低報的情況,健保局要求雇主在1個月內回覆說明。

洪清榮說,若雇主未提出說明,健保局會依照所查核到的員工實際薪資所得投保,他說,去年因查核並要求雇主改善後,讓健保增加新台幣16億元收入。

不過,洪清榮說,現行健保費是依照經常性薪資計保費,雇主常會以獎金、加班費等名目,合法規避健保費。

洪清榮說,二代健保上路後,若個人獎金超過投保金額4個月以上,就必須收補充保險費,並以費率2%計算,可改善雇主高薪低報的問題。

【2011/04/19 中央社】@ http://udn.com/

健保局要查保費了!
(omg)
施肇榮
公會及協會
文章: 7387
註冊時間: 週四 10月 26, 2006 11:49 pm
來自: 台北市

Re: 健保高薪低報 雇主嗆:大醫院都如此!

文章 施肇榮 »

eddile 寫:健保高薪低報 雇主嗆:大醫院都如此!
更新日期:2011/04/19 15:55 記者陳素玲/台北報導
青年勞動九五聯盟接獲新北市土城大和診所物理治療師陳小姐陳情,指控雇主試用期未保勞健保、積欠13萬元加班費、勞健保高薪低報、拒給薪資明細、扣勞退金等違法事項,並誤導她適用勞基法84條之1,雙方調解時,雇主竟回嗆她:「長庚、西園等大醫院也都如此!」


九五聯盟指出,過去一年接獲多起醫護從業人員投訴,諮詢電話達上百通,包括勞健保低保、無加班費、不能排休、違約金條款等,顯示類似違法情節已成通案,要求勞委會應針對中小型診所進行勞動檢查。


陳小姐上午出席記者會,她說,她在大和診所任職一年多,雇主以試用期為名未幫她投保,後來幫她投保,但都拒給薪資明細,她離職後才從勞保資料中發現,她月薪3萬 3000元,診所卻以最低工資1萬7880元申報勞健保,勞退金也以此提撥,更離譜的是,她額外每月扣1千多元自提勞退金,雇主卻挪為固定提撥,等於雇主完全未幫她提撥勞退金。


陳小姐說,診所只有兩名護士輪流排班,一年多來都超時加班,每月工時長達240小時以上,但雇主不給加班費,假日加班也不給兩倍薪資,雇主答應的排休假,事後全變成「事假」,總計一年多來排休後另外加班工作超過400小時,積欠加班費達13萬元以上。


陳小姐說,雇主為了節省加班成本,誤導她適用勞基法84 條之1,上班3個月後,要求她簽「時數不足,休假日上班」條款,如果醫生休假休診,當天8個小時工時必須補上二天班,「明明是醫生要休假,為何要我們多上兩天班?」

對於陳小姐指控積欠加班費,梁小姐表示,工資、工時等條件都是雙方當初事先約定,其中包括每個月排班200小時,超過的部分才給時薪170元加班費,一切都為事先約定,不知為什麼現在會發生問題?


第 84-1 條 (另行約定之工作者)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
、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
、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
及福祉。

第 30 條 (每日暨每週之工作時數)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
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
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
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
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
存一年。

第 32 條 (雇主延長工作時間之限制及程序)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
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
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
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
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
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 36 條 (例假)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第 37 條 (休假)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第 49 條 (女工深夜工作之禁止及其例外)
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
,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
在此限:
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前項第一款所稱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雇
主與勞工約定之安全衛生設施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者
,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第一項規定,於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必須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
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時,不適用之。
第一項但書及前項規定,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不適用之。
最後由 施肇榮 於 週二 4月 19, 2011 10:46 pm 編輯,總共編輯了 1 次。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albarto1688
V1
V1
文章: 1751
註冊時間: 週六 11月 04, 2006 5:55 pm
來自: Crazy Island

Re: 健保高薪低報 雇主嗆:大醫院都如此!

文章 albarto1688 »

(阿飄)
canonchun
CR
CR
文章: 647
註冊時間: 週日 10月 18, 2009 2:37 pm

Re: 健保高薪低報 雇主嗆:大醫院都如此!

文章 canonchun »

先是重症、ER人力流失,在加上護理人員開始抗爭,醫師要倒之前的徵兆越來越明顯。
david3471
R2
R2
文章: 225
註冊時間: 週二 8月 17, 2010 10:28 am

Re: 健保高薪低報 雇主嗆:大醫院都如此!

文章 david3471 »

健保局要查薪資所得 (咦) (咦)
回覆文章

回到「★媒體報導VS醫界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