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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到黃金獵犬 要分十分之三?

發表於 : 週四 12月 16, 2010 11:2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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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姓男子在新店市發現一隻黃金獵犬流浪街頭,將狗帶到動物醫院美容,被獸醫掃描晶片發現他不是狗主人,將狗暫時留置,劉不滿報警,主張對狗的留置權要將狗帶回家養,經警解說狗無法像錢一樣分割為十分之三,他接受警方說法,聯絡到台中市的失主送回。


劉姓男子(三十四歲)前天傍晚在新店市發現疑為走失的黃金獵犬,因去美容時被獸醫發現他並非狗主人,將狗暫時留置,他強調是拾得人不是侵占;劉向受理報案的碧潭派出所警員鍾佾辰強調,即使失主前來認領,根據民法第八零五條規定,他是拾得人,可依法在六個月內請求報酬十分之三,若對方不給報酬,拾得人可對遺失物有留置權,可將狗帶回家養。


鍾佾辰一再溝通,保證一定會聯繫上失主當面向他道謝,並向劉姓男子解說,民法上只有金錢可以分割,狗有生命如何分割為十分之三?何況這隻狗已經六歲,市價大為降低,如果願意歸還失主,功德一件,劉才同意聯繫失主。


鍾佾辰和獸醫院確認晶片資料,發現飼主是住在台中市南屯區的王姓女子,昨天下午王女到碧潭所和劉姓男子溝通,說狗狗走失近三個月,沒想到會在台北找到,當面向劉道謝。劉向飼主表示並非要使用留置權,而是要確保狗的安全,讓他真正回到原來主人的家。


警方表示,經向雙方溝通後,劉男願意和飼主簽下同意書,同意不再有其他要求事項,但飼主須在明年每個月寄一次狗近照給他,確認狗狗安好,王小姐欣然同意,解除一場留置權風波。
(om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