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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獲貧婦2萬元 不理哀求 女堅索3成
發表於 : 週二 12月 14, 2010 7:32 am
由 熊哥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 ... D/20101214【何柏均、李姝姮、方佳怡╱台北報導】台北縣一名獨自扶養子女的婦人昨領取2萬1千元生活費,卻不慎將裝有手機、金錢的包包遺失,她趕緊撥打自己手機,一名女子接電話後表示會送到警局;婦人原想包紅包答謝對方,未料對方自稱是法律系畢業,要求十分之三報酬、6300元,婦人雖苦苦哀求「能不能拿少一點?」但對方堅持拿6千元,在旁協調的警察看了不禁搖頭:「現在的人眼中只有錢嗎?」
遺失包包的李姓女子(44歲)昨向《蘋果》投訴,她從事會計工作,幾乎是她獨力扶養念大學一年級的女兒及高中的兒子,為方便照顧子女,選擇在家接案、擔任SOHO族,平均月收入3萬多元。她昨天傍晚騎乘機車去接兒子放學,並領取2萬1千元準備支付水電等雜支,在行經土城市裕民路、捷運海山站附近,掛機車前座吊掛勾的包包突然掉落,遭國立高雄大學財經法律系畢業的潘姓女子(28歲)拾獲。
Re: 拾獲貧婦2萬元 不理哀求 女堅索3成
發表於 : 週二 12月 14, 2010 8:13 am
由 desktop
跟平均水準比,這小姐算有良心的,掉過幾次皮夾手機,從沒撿回過
Re: 拾獲貧婦2萬元 不理哀求 女堅索3成
發表於 : 週二 12月 14, 2010 8:43 am
由 好大
這有什麼好奇怪的
我只能說失主真是太貪心了
要不是拾獲的人是好心人
失主一毛錢都拿不到
當拾獲人一毛不取時
那是福氣
當拾獲人索取三成是
那是運氣
當拾獲人全拿時
那也沒辦法
Re: 拾獲貧婦2萬元 不理哀求 女堅索3成
發表於 : 週二 12月 14, 2010 9:08 am
由 草帽小子
以後法律系畢業的要下鄉勞改
因為這些人心中只有法,沒有情,沒有惻隱之心
Re: 拾獲貧婦2萬元 不理哀求 女堅索3成
發表於 : 週二 12月 14, 2010 9:21 am
由 fireda
草帽小子 寫:以後法律系畢業的要下鄉勞改
因為這些人心中只有法,沒有情,沒有惻隱之心
===========================================================所以想當然耳
一些法官做出奇怪的判決
也就不足為奇
Re: 拾獲貧婦2萬元 不理哀求 女堅索3成
發表於 : 週二 12月 14, 2010 9:24 am
由 hsu
民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
第 805 條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三;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前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
這法是今年才修正的
不知當初考慮為何
規定可以請求達十分之三的報酬
而且依法未得報酬還有留置權
Re: 拾獲貧婦2萬元 不理哀求 女堅索3成
發表於 : 週二 12月 14, 2010 9:39 am
由 image
倒楣 要是拾獲者是醫師就好了
Re: 拾獲貧婦2萬元 不理哀求 女堅索3成
發表於 : 週二 12月 14, 2010 9:44 am
由 drughealth
草帽小子 寫:以後法律系畢業的要下鄉勞改
因為這些人心中只有法,沒有情,沒有惻隱之心
是阿
這樣的人以後來當法官,立委??
然後制定奇怪法律...............
雞生蛋 蛋生雞
好恐怖的循環= =
Re: 拾獲貧婦2萬元 不理哀求 女堅索3成
發表於 : 週二 12月 14, 2010 2:00 pm
由 kathy
我對這樣法律的觀點如下
法律設計 本來就不是在處理 道德問題
而在處理社會可能的紛爭
以經濟法律學的觀點來看
讓整體社會付出代價最小
能得到紛爭解決眾人雖不滿意但都能接受的制度
就是合理的制度
遺失物在法律概念上只能算是 財產支配權處在一種鬆弛狀態
除非"遺失人"在丟掉東西時 是以拋棄所有權的意思表示為之
但這樣的話就不構成遺失的定義
我們的社會基本上是要鼓勵 減到別人貴重遺失物的人
要人同此心 心同此理 設法物歸原主
我們訂定社會制度的時候 出發點也是人是理性的
所以 會衡量利害得失
一個理性人 會去想
撿到十萬元 送交失物招領
當然損失了可以不被發現侵占十萬元的機會
還得耗費 將失物送往警局招領的時間交通成本
但是 撿到十萬元 送交失物招領
至少可以換來下列好處
可以避免萬一不幸東窗事發 被以侵占遺失物追訴刑責的風險
還可以得到一定程度 拾金不昧的美名
如果自己還有一定道德感 可以減少自己因為良心不安造成的壓力
如果還能再拿到法定的報酬
送交失物招領的好處較有機會大過獨吞
事實上 侵占遺失物大概是刑事犯罪中偵破率最低的罪行之一
可以十萬塊全部獨吞 選擇只拿三萬塊的人
可能比只拿三萬塊的人 更不道德
但是 十萬塊獨吞的人 不會受到譴責
(他如果有良心 還會選擇獨吞嗎)
願意放棄七萬塊只拿三萬塊的人
大眾會忘記 七萬塊的拾金不昧 譴責三萬塊的貪財
這樣的社會觀感形成 法律規範也不會有用了
往後大家處理這種議題
勢必只有兩種選擇
一是自己百分之百獨吞
二是拿出來 但要有心理準備 社會大眾期待你 分文不取
特別是在失主顯有財務困難時
問題是
既然不知道失主是誰 怎麼知道他財務上是否有困難
所以只能做最壞的打算 拿出去 就得分文不取 否則比獨吞更慘
結局是 獨吞的比例大增
這位可憐的失主 或者其他財務困難的失主
往後不小心遺失財務
可能一毛錢都拿不回來的機率大增
Re: 拾獲貧婦2萬元 不理哀求 女堅索3成
發表於 : 週二 12月 14, 2010 2:26 pm
由 jesuischinoise
好大 寫:這有什麼好奇怪的
我只能說失主真是太貪心了要不是拾獲的人是好心人
失主一毛錢都拿不到
當拾獲人一毛不取時
那是福氣
當拾獲人索取三成是
那是運氣
當拾獲人全拿時
那也沒辦法
+1
Re: 拾獲貧婦2萬元 不理哀求 女堅索3成
發表於 : 週二 12月 14, 2010 2:39 pm
由 hsu
所以我的疑問是
當初為何會訂十分之三?
為何不是十分之一?
訂定適當的報酬比例
有無可能減少這類道德狀況發生?
Re: 拾獲貧婦2萬元 不理哀求 女堅索3成
發表於 : 週二 12月 14, 2010 2:53 pm
由 kathy
hsu 寫:所以我的疑問是
當初為何會訂十分之三?
為何不是十分之一?
訂定適當的報酬比例
有無可能減少這類道德狀況發生?
第八百零五條 (181119制定)
條文 遺失物拾得後六個月內,所有人認領者,拾得人或警署或自治機關,於揭示及保管費受
償還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前項情形,拾得人對於所有人,得請求其物價值十分三之報酬。
(980112修正)
條文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三;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前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
理由 一、原條文第一項「拾得後」六個月,究自拾得時起算,抑自拾得後為通知或招領之日起算?如有數次招領之情形(例如第八百零四條),究自何時起算?易滋疑義,為明確計,爰將「拾得後」修正為「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以保障有受領權之人之權益。又為配合第八百零三條、第八百零四條之修正,爰將「所有人」修正為「有受領權之人」;負返還遺失物之義務者,加列「招領人」;將「警署」修正為「警察」機關;而償還之費用,將「揭示費」修正為「通知、招領之費用」。
二、拾得人之報酬請求權,僅於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始存在,原條文第二項雖規定為其物價值十分之三。惟解釋上以具有客觀標準之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三為上限,如請求十分之三以下,自無不可,例如得依公示催告程序宣告無效之有價證券,其財產上價值有時難以估定,爰予修正為較富彈性,俾資適用。又物有不具財產上價值,但對有受領權之人重要者,如學歷證書或其他證明公私法上權利之證明文件等,為獎勵拾物不昧之精神,亦承認拾得人有報酬請求權,惟其報酬之多寡,難作具體規定,故以「相當」表示之,實務上可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自得依法定程序訴請法院解決,爰仿德國民法第九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修正第二項。
三、為使權利之狀態早日確定,爰增訂第三項有關短期消滅時效規定。又報酬請求權之起算點,參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條意旨,以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起算,乃屬當然,不待明文。
四、為確保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拾得人之費用償還或報酬請求權,爰增訂第四項留置權規定。至於就遺失物有多數得請求償還費用或報酬之權利人(如拾得人與招領人非同一人)且各有不同之費用或報酬請求權時,各人對遺失物均有留置權。雖遺失物實際上僅由其中一人占有,惟其占有應視為係為全體留置權人而占有,俾免輾轉交付遺失物之繁瑣,充分保障多數留置權人之權利。此種留置權為特殊留置權,依其性質當然可準用本編第九章留置權相關規定(參照本法第九百三十九條)。
Re: 拾獲貧婦2萬元 不理哀求 女堅索3成
發表於 : 週二 12月 14, 2010 3:48 pm
由 drughealth
kathy 寫:hsu 寫:所以我的疑問是
當初為何會訂十分之三?
為何不是十分之一?
訂定適當的報酬比例
有無可能減少這類道德狀況發生?
第八百零五條 (181119制定)
條文 遺失物拾得後六個月內,所有人認領者,拾得人或警署或自治機關,於揭示及保管費受
償還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前項情形,拾得人對於所有人,得請求其物價值十分三之報酬。
(980112修正)
條文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三;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前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
理由 一、原條文第一項「拾得後」六個月,究自拾得時起算,抑自拾得後為通知或招領之日起算?如有數次招領之情形(例如第八百零四條),究自何時起算?易滋疑義,為明確計,爰將「拾得後」修正為「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以保障有受領權之人之權益。又為配合第八百零三條、第八百零四條之修正,爰將「所有人」修正為「有受領權之人」;負返還遺失物之義務者,加列「招領人」;將「警署」修正為「警察」機關;而償還之費用,將「揭示費」修正為「通知、招領之費用」。
二、拾得人之報酬請求權,僅於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始存在,原條文第二項雖規定為其物價值十分之三。惟解釋上以具有客觀標準之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三為上限,如請求十分之三以下,自無不可,例如得依公示催告程序宣告無效之有價證券,其財產上價值有時難以估定,爰予修正為較富彈性,俾資適用。又物有不具財產上價值,但對有受領權之人重要者,如學歷證書或其他證明公私法上權利之證明文件等,為獎勵拾物不昧之精神,亦承認拾得人有報酬請求權,惟其報酬之多寡,難作具體規定,故以「相當」表示之,實務上可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自得依法定程序訴請法院解決,爰仿德國民法第九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修正第二項。
三、為使權利之狀態早日確定,爰增訂第三項有關短期消滅時效規定。又報酬請求權之起算點,參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條意旨,以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起算,乃屬當然,不待明文。
四、為確保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拾得人之費用償還或報酬請求權,爰增訂第四項留置權規定。至於就遺失物有多數得請求償還費用或報酬之權利人(如拾得人與招領人非同一人)且各有不同之費用或報酬請求權時,各人對遺失物均有留置權。雖遺失物實際上僅由其中一人占有,惟其占有應視為係為全體留置權人而占有,俾免輾轉交付遺失物之繁瑣,充分保障多數留置權人之權利。此種留置權為特殊留置權,依其性質當然可準用本編第九章留置權相關規定(參照本法第九百三十九條)。
哀 可是重點是這位小姐在歸還後知道遺失錢的是貧窮的婦人後,還是堅持要拿3/10,那個婦人原本也要包紅包給她了......
雖然站在他法律的立場她3/10拿的有憑有據,但不免讓人覺得有點仗著法律佔便宜.....
好吧~所以我們還是為她願意還回遺失物表揚一下吧!= =
Re: 拾獲貧婦2萬元 不理哀求 女堅索3成
發表於 : 週二 12月 14, 2010 3:51 pm
由 forester
hsu 寫:所以我的疑問是
當初為何會訂十分之三?
為何不是十分之一?
訂定適當的報酬比例
有無可能減少這類道德狀況發生?
依法行事
那位女生有何錯?
貪心?
當初訂這個法的人
為何放入這個誘因?
不還?
將侵佔罪改為公訴不就得了?
Re: 拾獲貧婦2萬元 不理哀求 女堅索3成
發表於 : 週二 12月 14, 2010 7:03 pm
由 fireda
貧婦丟錢被索3成報酬 老翁捐6000元送暖
更新日期:2010/12/14 16:26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台北縣一名單親李婦遺失2萬1千元生活費,被拾獲的法律系畢業潘女索討3成報酬,今天(14日)上午兩位民眾看了新聞後,打電話到警局表示要幫助李婦,一名60歲的林姓男子還帶著2歲大的孫子,拿著6千元到警局表示要給李婦,他對媒體說,年輕人要有惻隱之心,「愛心大家都要有!」
44歲的李婦獨力撫養兩名子女,月收入僅約3萬元,昨天(13日)領了2萬1千元後,不小心在土城市裕民路、捷運海山站附近,遺失了裝了錢和手機的包包,她回撥自己的手機,接電話的28歲潘女表示會把包包送到廣福派出所,李婦表示要給潘女紅包致謝,潘女表示自己是高雄大學財經法律系畢業,要求三成、6300元的報酬,李婦希望少拿一點,但潘女堅持要6千元。
雙方在派出所碰面後,李婦向潘女求情,警員也幫著李婦對潘女說,「不要這樣啦!」但潘女回應,「我要問學校老師可不可以這麼做。」警方表示《民法》規定如此,他們也無權干涉。
潘女今天則認為委屈,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最初是李婦要包紅包給她,她說「不用」,如果要給就會捐出去,還問李婦「6千會不會太多」,她才用李婦的名義捐6千元給母校的動保社。
潘女說她覺得驕傲、做了好事。不過,警方表示,昨晚潘女到警局簽領據時,才表示將酬金捐給動保團體,而且還說她只有索取3成現金,而不是「所有失物」的3成,其實已經很客氣。
遺失物留置權:立法院去年初通過《民法》第805條修法,規定「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3/10……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
民進黨立委黃偉哲9月13日召開記者會表示,他接獲一名女大學生陳情,她的家境清寒,父母用貸款借來4萬元,卻不慎在校園裡遺失,之後接到撿到皮包的學姊來電,表示如果不給報酬,就要行使《民法》第805條的「留置權」,讓急著註冊的女學生非常焦急。
黃偉哲指出,「留置權」與「侵占」僅一線之隔,立法院通過這種不合情理的「恐龍法條」,他覺得很抱歉。黃偉哲認為,傳統美德的「拾金不昧」、「物歸原主」,可能因為「留置權」而不再出現,他仍傾向修法,希望朝野立委和法務部共同研究解決。
==========================================================
出自今日新聞
這個社會還是有溫情的
倒是這位女生
事前無同情心
事後又硬凹
難道動物比人重要
Re: 拾獲貧婦2萬元 不理哀求 女堅索3成
發表於 : 週二 12月 14, 2010 7:25 pm
由 brian1968
fireda 寫:難道動物比人重要
當然
君不見寵物企給獸醫看
鈔票少則一張、多則五六張千鈔
飼主沒說啥
要是有人來診所看病
收個50、100的就有人會!@#$%^
如此觀來,在台灣是動物重要還是人重要
Re: 拾獲貧婦2萬元 不理哀求 女堅索3成
發表於 : 週二 12月 14, 2010 8:05 pm
由 gotowin
如果是我掉的錢
我也寧願出30%把錢拿回來
不要把道德無限上鋼
有了誘因,才能有更大機會拿錢回來
這件事我覺得2者都有錯
如果警察所言為真
學生可能因為站在有理一方不願把對方巳說好的捐助款退回
而新聞所說貧婦
原本想拿回七成,什麼條件都可以
後來看是學生
自已又反悔想全要
如果對方是像黑道的壯漢
是否貧婦就算了呢?
Re: 拾獲貧婦2萬元 不理哀求 女堅索3成
發表於 : 週二 12月 14, 2010 8:35 pm
由 falx
在這島上活了這貓久
今天才知道有這條法律
真是詭異的島嶼
有天龍人
根本在海賊王的世界裡......
喬巴說:
大同世界裡提到的
路不拾遺給改成路不夢遺
比較有實現的一天
Re: 拾獲貧婦2萬元 不理哀求 女堅索3成
發表於 : 週二 12月 14, 2010 10:15 pm
由 cwhung
熊哥 寫: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034783/IssueID/20101214
【何柏均、李姝姮、方佳怡╱台北報導】台北縣一名獨自扶養子女的婦人昨領取2萬1千元生活費,卻不慎將裝有手機、金錢的包包遺失,她趕緊撥打自己手機,一名女子接電話後表示會送到警局;婦人原想包紅包答謝對方,未料對方自稱是法律系畢業,要求十分之三報酬、6300元,婦人雖苦苦哀求「能不能拿少一點?」但對方堅持拿6千元,在旁協調的警察看了不禁搖頭:「現在的人眼中只有錢嗎?」
遺失包包的李姓女子(44歲)昨向《蘋果》投訴,她從事會計工作,幾乎是她獨力扶養念大學一年級的女兒及高中的兒子,為方便照顧子女,選擇在家接案、擔任SOHO族,平均月收入3萬多元。她昨天傍晚騎乘機車去接兒子放學,並領取2萬1千元準備支付水電等雜支,在行經土城市裕民路、捷運海山站附近,掛機車前座吊掛勾的包包突然掉落,遭國立高雄大學財經法律系畢業的潘姓女子(28歲)拾獲。
看診遇到律師/法官這類人物
切記白紙黑字寫清楚
一切依照規定做就好
不要奢談什麼人情義理
Re: 拾獲貧婦2萬元 不理哀求 女堅索3成
發表於 : 週三 12月 15, 2010 12:27 am
由 好大
當我們不想別人以道德大帽來壓醫生的時候
就不要以道德大帽去想別人
拾獲者有歸還就已經千恩萬謝了
不管這是不是救命錢
有七成回來總比全部回不來的好
說實話
今天我若撿了一千萬
我不去索要這三百萬
我就是笨蛋
更大的可能性是
我一千萬全拿
別人急死與我何干呢?我又不認識他
撿到一百元,一萬元,跟十萬元
差別是很大的
我要是撿到一百元
還是也就算了
一萬元可能就會心動不已
也許真的還是會還
只因為這個數字太小,我還賺得起,不看在眼裡
但是…
十萬呢?
一百萬呢?
一千萬呢?
這就跟「貞操無價」是同一個道理
別說是去買女人的貞操了
今天要是有一個肥婆醜婦想包養我
買我的一夜
一萬元絕不幹
十萬也不幹
一百萬也不幹
可是一千萬呢?
二千萬呢?
一億呢?
媽的
矇了眼睛關了燈
我一定幹
眼一閉牙一咬的事
有何不可
那可是白花花的一千萬二千萬一億啊
Re: 拾獲貧婦2萬元 不理哀求 女堅索3成
發表於 : 週三 12月 15, 2010 12:33 am
由 wipten
image 寫:倒楣 要是拾獲者是醫師就好了
拾獲者若是倒楣醫師 ..... 等著被公幹叫做沒有醫德
Re: 拾獲貧婦2萬元 不理哀求 女堅索3成
發表於 : 週三 12月 15, 2010 1:55 am
由 dr_mark89
好大 寫:當我們不想別人以道德大帽來壓醫生的時候
就不要以道德大帽去想別人
拾獲者有歸還就已經千恩萬謝了
不管這是不是救命錢
有七成回來總比全部回不來的好
說實話
今天我若撿了一千萬
我不去索要這三百萬
我就是笨蛋
更大的可能性是
我一千萬全拿
別人急死與我何干呢?我又不認識他
撿到一百元,一萬元,跟十萬元
差別是很大的
我要是撿到一百元
還是也就算了
一萬元可能就會心動不已
也許真的還是會還
只因為這個數字太小,我還賺得起,不看在眼裡
但是…
十萬呢?
一百萬呢?
一千萬呢?
這就跟「貞操無價」是同一個道理
別說是去買女人的貞操了
今天要是有一個肥婆醜婦想包養我
買我的一夜
一萬元絕不幹
十萬也不幹
一百萬也不幹
可是一千萬呢?
二千萬呢?
一億呢?
媽的
矇了眼睛關了燈
我一定幹
眼一閉牙一咬的事
有何不可
那可是白花花的一千萬二千萬一億啊
看到學長的名號
相信學長您一定有這樣的身價的
您都給她兩億了 跟貴婦肥婆要個一億也是剛好而已
Re: 拾獲貧婦2萬元 不理哀求 女堅索3成
發表於 : 週三 12月 15, 2010 8:06 am
由 好大
wipten 寫:image 寫:倒楣 要是拾獲者是醫師就好了
拾獲者若是倒楣醫師 ..... 等著被公幹叫做沒有醫德
不對
「都沒有醫德了,現在連道德都沒有!」
Re: 拾獲貧婦2萬元 不理哀求 女堅索3成
發表於 : 週三 12月 15, 2010 11:12 am
由 Sidney
這是有意思的議題
但是會放到頭版頭 也有些奇怪
有這麼重大需要放頭版頭嘛?
事件發生第二天就上頭條新聞
這也可見媒體的心態....
Re: 拾獲貧婦2萬元 不理哀求 女堅索3成
發表於 : 週三 12月 15, 2010 1:35 pm
由 fireda
wipten 寫:image 寫:倒楣 要是拾獲者是醫師就好了
拾獲者若是倒楣醫師 ..... 等著被公幹叫做沒有醫德
==================================================
如果拾獲者是醫師
知道對方是貧婦
一定是不要這6000塊
我想板上的各位醫師一定會這樣做的
何來無道德之說
只是這樣做不會上報啦
Re: 拾獲貧婦2萬元 不理哀求 女堅索3成
發表於 : 週三 12月 15, 2010 2:19 pm
由 datarobin
我也覺得如果法律這樣規定的 依法爭取沒有什麼不對
醫師也是一樣啊 法定的權利 就應該依法爭取
試問 如果每個人指責醫師看病竟然要收錢沒醫德時
我們就將法律上給我們的權利放棄了嗎
難怪大家會說醫師好欺負
醫師們要看得是 為什麼那個撿到錢的人
能夠不畏民粹壓力 有勇氣爭取自己的權利吧
Re: 拾獲貧婦2萬元 不理哀求 女堅索3成
發表於 : 週三 12月 15, 2010 4:16 pm
由 WW
後來女學生的姓名和照片被媒體報導出來之後,倒是很令人同情.或許她不符合社會所期待的品德高尚,但至少拾金不眛,卻要被人肉搜索,還被公佈出來,變成好像十惡不赦的冷血動物,這社會是怎麼呢?女學生有犯法嗎?婦人有窮到活不下去嗎?公佈女學生姓名和照片的人才更沒同理心,他們大概也不會理解這對一個年輕的小女生的心理造成多大的傷害,還自以為伸張正義.
Re: 拾獲貧婦2萬元 不理哀求 女堅索3成
發表於 : 週三 12月 15, 2010 8:06 pm
由 wipten
撿到錢的人被講成是壞人
與 抹黑醫師是壞人 有異曲同工之妙...................
Re: 拾獲貧婦2萬元 不理哀求 女堅索3成
發表於 : 週四 12月 16, 2010 7:53 am
由 熊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