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吊銷醫師執照的必要條件
發表於 : 週日 10月 31, 2010 10:48 am
衛生署揚言可能要廢老淫魔的執照(不過他已66 大概也用得差不多了)
除了 醫師法外
請問哪些法規有吊銷醫師執照的充 份且必要條件???
除了 醫師法外
請問哪些法規有吊銷醫師執照的充 份且必要條件???
歐伊斯特拉夫 寫:衛生署揚言可能要廢老淫魔的執照(不過他已66 大概也用得差不多了)
除了 醫師法外
請問哪些法規有吊銷醫師執照的充 份且必要條件???
sheepin 寫:歐伊斯特拉夫 寫:衛生署揚言可能要廢老淫魔的執照(不過他已66 大概也用得差不多了)
除了 醫師法外
請問哪些法規有吊銷醫師執照的充 份且必要條件???
衛生署果然馬上來湊熱鬧了
現在一罪一罰,老淫魔應該會被關到死
有沒有吊照也沒啥差別
auricle 寫:有規定嫖妓被捉不能當醫師嗎?
鳴人 寫:我記得好像有規定刑期多少時間已上就可吊銷了....忘了在哪看到的!?
g96510083 寫:醫師法 第 25 條
醫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醫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
一、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
二、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
三、非屬醫療必要之過度用藥或治療行為。
四、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
五、前四款及第二十八條之四各款以外之業務上不正當行為。
第 28-4 條
醫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得併處
限制執業範圍、停業處分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或廢止其執業執照;情節重
大者,並得廢止其醫師證書:
一、執行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不得執行之醫療行為。
二、使用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禁止使用之藥物。
三、聘僱或容留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
四、將醫師證書、專科醫師證書租借他人使用。
五、出具與事實不符之診斷書、出生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
第 25-1 條
醫師懲戒之方式如下:
一、警告。
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
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四、廢止執業執照。
五、廢止醫師證書。
前項各款懲戒方式,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第 25-2 條
醫師移付懲戒事件,由醫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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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歸刑法
醫師法的歸醫師法
鳴人 寫:我記得好像有規定刑期多少時間已上就可吊銷了....忘了在哪看到的!?
博理法律事務所方伯勳指出,根據台灣“律師法”規定,陳致中就算考取律師執照,但如果因為洗錢案被判1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且未受到緩刑宣告,經律師懲戒委員會認定,罪名足以讓他喪失執行律師的信譽,並遭到除名。屆時陳致中的律師執照可能白考,更遑論要當個律師事務所負責人。
洪正武指出,依照醫師法第25條,違反醫學倫理可以依情節給予警告、醫學倫理再教育、暫時停業,最嚴重甚至撤銷醫師執照等處分,醫學倫理及紀律委會將等到日後司法判決出來後做出處分,並且不須經臺大醫院同意就可以交付台北市衛生局執行
第五條 (320828制定)
條文 經醫師考試及格者,得請領醫師證書。
(560519全文修正)
條文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充醫師,其已充醫師者,撤銷其醫師證書: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
二、曾犯鴉片罪經判決確定者。
三、曾受本法所定除名或撤銷證書之處分者。
(751216修正)
條文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充醫師;其已充醫師者,撤銷其醫師證書: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
二、曾犯吸用煙毒之罪經判決確定者。
三、曾受本法所定除名或依法撤銷醫師證書處分者。
理由 一、第二款所定「鴉片罪」,為配合刑事法之規定,爰修正為「煙毒罪」。
二、依醫療法草案第七十二條規定,醫療機構違反關於醫療廣告之規定,其情節重大者;或同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醫療機構經被撤銷開業執照仍繼續開業者,得撤銷其負責醫師之醫師證書。因此本法所定醫師消極資格,除現行條文所列三款情事以外,尚應包括依醫療法所為撤銷醫師證書處分,而現行條文第三款所定「撤銷證書之處分」係指依「本法」所為撤銷處分而言,並不包括依其他法律之處分,為配合醫療法之規定,爰將第三款修正為:「曾受本法所定除名或依法撤銷醫師證書之處分者」,以資涵蓋。
(810703修正)
條文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充醫師;其已充醫師者,撤銷其醫師證書:
一、曾犯煙毒罪或違反麻醉藥品之管理經判刑確定者。
二、曾受本法所定除名或依法撤銷醫師證書處分者。
理由 一、本諸醫師執業性質與內亂、外患犯無關,不宜因其犯內亂、外患罪而撤銷其醫師證書,爰將現行第一款消極資格條件予以刪除。
二、鑑於麻醉藥品問題日趨嚴重,爰於現行第五條第二款增列違反麻醉藥品之管理經判刑確定者,不得充醫師之規定,並將款次變更為第一款。
三、現行第三款款次變更。
(890630修正)
條文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充醫師;其已充醫師者,撤銷其醫師證書:
一、觸犯毒品罪經判刑確定。
二、曾受本法所定除名或依法撤銷醫師證書處分。
理由 配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之修正施行,將第一款「曾犯煙毒罪或違反麻醉藥品之管理經判刑確定者」修正為「觸犯毒品罪經判刑確定;」另酌作文字修正。
(901221全文修正)
條文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充醫師;其已充醫師者,撤銷或廢止其醫師證書:
一、曾犯肅清煙毒條例或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
二、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
三、依法受廢止醫師證書處分。
理由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第 103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二十
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
、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規定或擅自變
更核准之廣告內容。
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所定
之辦法。
醫療廣告違反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規定或擅自變更核准內容者,除依
前項規定處罰外,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
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吊銷其負責醫師之醫師證書一年
:
一、內容虛偽、誇張、歪曲事實或有傷風化。
二、以非法墮胎為宣傳。
三、一年內已受處罰三次。
第 110 條
醫療機構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者,其負責醫師於一年內不得在原址或其他
處所申請設立醫療機構。
第 111 條
醫療機構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仍繼續開業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吊銷其負
責醫師之醫師證書二年。
鳴人 寫:我記得好像有規定刑期多少時間已上就可吊銷了....忘了在哪看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