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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抱女童摸胸5分鐘 男無罪

發表於 : 週日 10月 31, 2010 10:45 am
gucci37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3/5944192.shtml
熊抱女童摸胸5分鐘 男無罪

【聯合報╱記者白錫鏗/台中報導】 2010.10.31 09:17 am


台中縣林姓男子去年對媳婦讀小六的妹妹伸鹹豬手,連續撫摸她的胸部、私處,前後時間約五分鐘,檢察官依加重猥褻罪起訴,但一、二審法官都認定並無強暴、脅迫等情形,判決林姓男子無罪,檢方不服將提起上訴。

一、二審法官指出,林姓男子並未對女童施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手段,女童對林的碰觸動作也來不及反抗,在尚未及感受情況下,行為已結束,並未構成強制猥褻。

檢方查出,林姓男子去年底在家裡看到媳婦的妹妹獨自一人看電視,先拿一千元給她,鬆懈心防,再與女童共擠一張單人椅,並將女童的右腳提到自己大腿上,伸手沿女童胸部往下滑,順勢由大腿內側滑出去。

女童曾大聲反抗,林要女童「不要叫」,並將她往上拉起離開椅子,再面對女童,雙手從女童腋下伸到背後環抱,貼住女童的胸部;被害人不從推開,林卻說「我只是看妳有沒有長大而已!」

女童起身要離開,林走到女童的前面,並將女童轉身,使女童背對著她,雙手又自女童腋下伸到胸前環抱被害人,碰觸被害人的胸部,並將被害人往上抬一下後再放下。

被害人遭猥褻後,跑到附近工廠,找到在工廠上班的姊姊,驚慌失措的拿一千元給姊姊,說遭林強行觸摸及環抱,氣得姊姊返家找公公理論並報警,林立切結書聲明絕不再犯。

林姓男子供稱,當時他覺得小女孩很乖,才會給她一千元當零用錢,抱她則是對晚輩疼惜,並沒有猥褻小女孩。

法官認定林的行為使女童感受到被冒犯,但並未侵犯到被害人的性自主權,而乘人不及抗拒觸摸身體隱私處屬違反性騷擾防治法,須告訴乃論。

不過,檢察官認定摸胸、正面環抱、背面環抱動作是連貫性的猥褻,並非單純的調戲,嚴重侵犯被害人性自主權,足以構成強制猥褻罪,將提起上訴。

Re: 熊抱女童摸胸5分鐘 男無罪

發表於 : 週日 10月 31, 2010 12:33 pm
taipeior
錢已經拿了,
怎麼可以反悔?

小孩:出賣肉體。

男子:嫖未成年少女。

法官:收賄。

Re: 熊抱女童摸胸5分鐘 男無罪

發表於 : 週日 10月 31, 2010 2:15 pm
歌劇迷
以後當法官,是否應該具備以下條件:自己或者家人親族,曾經當過受害者??

這麼多奇怪的判例,到底是什麼樣的人基於什麼樣的心態決定出來的?

Re: 熊抱女童摸胸5分鐘 男無罪

發表於 : 週日 10月 31, 2010 11:36 pm
g96510083
刑事訴訟法 第 300 條
前條(有罪)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法官即使認為不符合強制猥褻罪,被害人已經就犯罪事實提出告訴,以性騷擾防治法告訴乃論為無罪判決理由,太過牽強
至少可以變更起訴法條,告知被告就該法條防衛辯護,然後為有罪判決才是 (阿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