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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毅告誹謗 陳致中出庭 拒聲紋比對

發表於 : 週四 10月 07, 2010 12:59 am
fireda
邱毅告誹謗 陳致中出庭 拒聲紋比對
更新日期:2010/10/06 04:11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立委邱毅控告市議員參選人陳致中涉嫌誹謗案,雄檢日前開庭調查,陳致中首次出庭應訊,拒絕檢方要求比對聲紋,理由是與此案無關,偵訊後陳等人均請回。


據了解,陳致中因不滿邱毅身為立委,僅憑壹週刊報導,又未盡查證義務,卻涉嫌誣指他召妓,又影射他透過黑道向「妮可」施壓等不實內容,乃提起民事侵權訴訟,要求賠償名譽損失200萬元,邱則反控陳涉嫌誹謗刑案。


主任檢察官呂幸玲在9月30日下午開庭,陳致中首次現身應訊,檢方以陳是民事訴訟案被害人,詢問是否願意進行聲紋比對,陳當庭以聲紋比對與誹謗案無關加以拒絕,出庭的邱毅則認為有此需要,庭訊結束後邱等人均請回。


據了解,進行測謊和聲紋比對,必須經過當事人同意,若對方拒絕,無法使用強制力,檢方逕行比對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
出自自由時報
大丈夫敢做敢當
如果沒有做
為何不敢接受聲紋比對
莫非心中有鬼

Re: 邱毅告誹謗 陳致中出庭 拒聲紋比對

發表於 : 週四 10月 07, 2010 11:03 am
X-MAN
fireda
出自自由時報
大丈夫敢做敢當
如果沒有做
為何不敢接受聲紋比對
莫非心中有鬼

這是奇怪的想法.

如果有人指控你無的放矢.
是你要主動證明自己清白,還是指控你的人要證明他的指控有根據?

如果對方負舉證責任,你會幫他找證據來不利益自己官司嗎?

如果你不會幫他找證據來不利益自己官司,這是心中有鬼嗎?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對於這句話是陳致中還是邱毅要舉證呢?

Re: 邱毅告誹謗 陳致中出庭 拒聲紋比對

發表於 : 週四 10月 07, 2010 11:16 am
王明屏
(咦)
玩法,最大???
(咦)

Re: 邱毅告誹謗 陳致中出庭 拒聲紋比對

發表於 : 週四 10月 07, 2010 11:25 am
X-MAN
王明屏

玩法,最大???

王大:
你愛說笑,有資格玩法的是開法院的老闆.

Re: 邱毅告誹謗 陳致中出庭 拒聲紋比對

發表於 : 週四 10月 07, 2010 3:01 pm
王明屏
(引用上次大大的一個笑話)
(爽) (爽) (爽)
有一個工程師死後到天國報到。
天國守門人看看他的檔案,說:「你走錯地方了,所有的工程師都應該到地獄報到。」
雖然覺得不太對勁,他還是乖乖地都地獄去報到了。
在地獄住了幾天之後,他覺得地獄的溫度太熱, 住起來相當不舒服,於是動手設計了一套空調系統,使得地獄不再水深火熱了。
過了一陣子,他又覺得地獄的運輸系統不方便,所以又設計了一套捷運系統。
然後他又覺得地獄生活太無聊,於是又設計了電視和Internet。
於是地獄的生活水準經過他的改進之後,己變得相當舒服了。
為了要向上帝誇耀地獄的進步,撒旦用最先進的影像電話打電話到天國。
上帝接起電話,看到撒旦之後說:「你的氣色看起來好極了,到底怎麼回事?」
撒旦說:「我們這裡最近收了一個工程師,他把我們這裡改進得比天國還舒服呢!」
上帝說:「不對呀!工程師都應該上天堂的,你們一定在手續上動了手腳我勸你最好趕快把他送過來,不然我要找律師告你!」
撒旦聽了,忽然大笑不已。
上帝很納悶,問撒旦:「你在笑什麼?」
撒旦好不容易才停止大笑,說: 「你以為律師都在哪裡?」

Re: 邱毅告誹謗 陳致中出庭 拒聲紋比對

發表於 : 週四 10月 07, 2010 3:33 pm
X-MAN
王明屏

(引用上次大大的一個笑話)


王大: 
記憶有問題? 
我不曾說過或PO過這笑話.
不過,擁有這些律師的不是撒旦嗎?

Re: 邱毅告誹謗 陳致中出庭 拒聲紋比對

發表於 : 週四 10月 07, 2010 4:16 pm
poki
X-MAN 寫:...............

..................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對於這句話是陳致中還是邱毅要舉證呢?


重點應該是"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邱毅(壹周刊方面)其實已經提出錄音帶及聲紋比對結果, 就看法官採不採信,
法官要求要進一步聲紋比對, 陳拒絕, 說與案情無關, 無異間接承認就是自己的聲音,
我看法官當然也會採信邱毅方面的, 也就是陳有去嫖

陳其實主張的是"涉於私德與公共利益無關", 所以即使為真, 也涉及誹謗, 所以與聲紋比對無關緊要,
邱毅可以主張的是陳是候選人, "與公共利益有關"

Re: 邱毅告誹謗 陳致中出庭 拒聲紋比對

發表於 : 週四 10月 07, 2010 4:41 pm
王明屏
X-MAN 寫:
王明屏

(引用上次大大的一個笑話)


王大: 
記憶有問題? 
我不曾說過或PO過這笑話.
不過,擁有這些律師的不是撒旦嗎?

------------------------------------------
(眼汪汪)
sorry!!!
此大大應該是river大大?, 不是x大大
改成
(引用上次一位大大的一個笑話)
所以
這樣一來,不是更顯示出律師本性--玩法
不過, 就是不知是幸?還是禍?
有本錢玩 ??
(爽)

Re: 邱毅告誹謗 陳致中出庭 拒聲紋比對

發表於 : 週四 10月 07, 2010 4:44 pm
lsb1567
反正就是很 (囧) 就對了.....

Re: 邱毅告誹謗 陳致中出庭 拒聲紋比對

發表於 : 週四 10月 07, 2010 4:54 pm
X-MAN
poki
重點應該是"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邱毅(壹周刊方面)其實已經提出錄音帶及聲紋比對結果, 就看法官採不採信,
法官要求要進一步聲紋比對, 陳拒絕, 說與案情無關, 無異間接承認就是自己的聲音,
我看法官當然也會採信邱毅方面的, 也就是陳有去嫖

陳其實主張的是"涉於私德與公共利益無關", 所以即使為真, 也涉及誹謗, 所以與聲紋比對無關緊要,
邱毅可以主張的是陳是候選人, "與公共利益有關"


POKI大:
你對於刑法第310條法律的解讀,應是誤解.
對於誹謗罪,必須證實其為真實證實才能免除刑罰.但前提是不涉於私德或與公共利益有關.

所謂涉於私德與公共利益無關的誹謗罪不在此限的意思是即使證實其為真實也不能免除刑罰.

刑法有別於民法,在證據上採嚴格證據不能有絲毫懷疑.
檢察官或法官採證據調查時來自職權調查因此當尋求證據以發現真實時當事人無法拒絕.

那為什麼陳致中可以拒絕,難道他不怕法官強制執行或採取不利益心證?

證據第一要有證據能力,取得證據能力才能成為證據,因此壹週刊自己的聲紋比對沒有證據能力不能成為證據.

取得證據能力得為證據後又要決定這種證據可信度稱證明力,當證明力薄弱在刑法嚴格證據要求下,這種證據是無意義的,因此要不要做當事人可以決定(如測謊,如聲紋比對).

在這個案聲紋比對錄音帶要先證實其為真實,來自所謂應召站,來自所謂特定時間,來自原帶未經剪輯,這樣比對才有意義,然而該錄音帶未經證實,比對是無意義.

所以法官不會因為 陳拒絕而採信邱毅方面的, 也就是陳有去嫖這種說法.

Re: 邱毅告誹謗 陳致中出庭 拒聲紋比對

發表於 : 週四 10月 07, 2010 5:12 pm
mongo
poki 寫:
X-MAN 寫:...............

..................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對於這句話是陳致中還是邱毅要舉證呢?


重點應該是"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邱毅(壹周刊方面)其實已經提出錄音帶及聲紋比對結果, 就看法官採不採信,
法官要求要進一步聲紋比對, 陳拒絕, 說與案情無關, 無異間接承認就是自己的聲音,
我看法官當然也會採信邱毅方面的, 也就是陳有去嫖

陳其實主張的是"涉於私德與公共利益無關", 所以即使為真, 也涉及誹謗, 所以與聲紋比對無關緊要,
邱毅可以主張的是陳是候選人, "與公共利益有關"



召妓錄音當庭播放 手機發話點攻防

* 2010-09-14
* 中國時報
* 【王志宏/高雄報導】

 陳致中控告《壹週刊》,十三日再度開庭,法官當庭播放召妓男錄音檔,與陳本人聲音明顯有落差,除語氣不同,說話腔調也與陳不同,僅有一小段飛來一句「剛才媽媽有打電話」與陳本人相似。週刊律師則說,是不是陳本人聲音,應該請他本人出庭比對。

 陳致中昨天以要跑行程為由,委由律師羅鼎城出庭,週刊由委任律師葉銘進出庭;法官洪能超見陳未出庭,語重心長說「原告應積極出庭說明,放棄權利很可惜,很多疑點需要澄清,也盡量選時間讓他出庭,不來實在可惜」。

 洪能超提出上午剛收到的人文首璽管委會來函,指七月二日監視畫面,早已自動被覆蓋,並指當時陳本人並無調閱記錄,及七月二日、三日監視器並沒有壞掉。四季汽車旅館也回函附上證明,指七月二日至三日,沒有陳的休旅車進出記錄。

 葉銘進則表示,手機序號顯示「○九五八」與「○九五三」兩個號碼曾使用同一支手機,證明陳確實使用此手機召妓,另外也將召妓錄音檔送到國外鑑定,與陳上電視節目錄音比對,結果大致相符。

 羅鼎城反駁說,根據基地台記錄,當時兩支手機號碼,在同一時間卻在不同地方發話,○九五八這支在中華路,○九五三這支在鼓山二路,明顯由兩個人在使用,手機序號當然也不同。

 洪能超當庭播放疑似召妓錄音光碟,包含二月起到七月二日的廿段錄音,總長約十分鐘。但召妓男聲音像召妓老手,且沒有陳本人說話慣有腔調,僅一小段「媽媽有打電話來」,與本人雷同,但該段聲音背景有明顯雜音,且感覺距離遙遠。羅鼎城說,聲音不像陳致中,根本無法完全對上。葉銘進則說,既然有爭執,就應請他本人出庭比對。

 洪能超裁示,法官得依職權傳訊相關證人,下次開庭希望陳致中友人林偉斌、週刊記者陳肅瑜、○九五三手機申請人洪雅惠及四季汽車旅館七月二日值班人員出庭,釐清相關案情。


召妓疑案 週刊:沒拍到陳及座車進出旅館

* 2010-10-05
* 中國時報
* 【王志宏/高雄報導】



 陳致中控告壹週刊不實報導,求償兩百萬元,四日再度開庭。週刊記者陳肅瑜、四季汽車旅館員工出庭說明。陳肅瑜承認確實沒拍到陳致中及座車進出旅館相片。四季員工馮廣盛說,根據七月二、三日交班結帳表,確定並無陳致中座車進入,而每輛車不論住宿或休息,櫃臺一定主動登記車牌,全國汽車旅館皆一樣。

 昨日陳致中仍未到庭,友人林偉斌、「○九五三」號碼持有人洪雅惠也未出庭。法官洪能超表示,如再不到庭,考慮裁定罰緩。

 週刊記者陳肅瑜說,根據收到的召妓錄音帶、「妮可」親身說法、陳致中說把車借給林偉斌等,均可證實召妓男就是陳致中。

 陳肅瑜說,根據通聯記錄,陳致中二到七月,至少有八次打給應召站業者,他們七月二日剛好等到「妮可」下車,但因角度問題無法拍到駕駛正面,除非冒著危險衝到車前面打閃燈硬拍。陳致中競選總部發言人陳嘉爵表示,他坐過陳致中的車,確有貼隔熱紙,但沒有黑到看不到程度。


壹周刊是看圖說故事, 陳致中在玩什麼不知道,不過最少會玩到選後,我還是維持我的論調,錄音帶一開始是向邱藝兜售,如果是陳致中的聲音早就買來自己在2100玩了那輪到到壹周刊.......

Re: 邱毅告誹謗 陳致中出庭 拒聲紋比對

發表於 : 週四 10月 07, 2010 5:16 pm
poki
X-MAN 寫:
poki
重點應該是"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邱毅(壹周刊方面)其實已經提出錄音帶及聲紋比對結果, 就看法官採不採信,
法官要求要進一步聲紋比對, 陳拒絕, 說與案情無關, 無異間接承認就是自己的聲音,
我看法官當然也會採信邱毅方面的, 也就是陳有去嫖

陳其實主張的是"涉於私德與公共利益無關", 所以即使為真, 也涉及誹謗, 所以與聲紋比對無關緊要,
邱毅可以主張的是陳是候選人, "與公共利益有關"


POKI大:
你對於刑法第310條法律的解讀,應是誤解.
對於誹謗罪,必須證實其為真實證實才能免除刑罰.但前提是不涉於私德或與公共利益有關.

所謂涉於私德與公共利益無關的誹謗罪不在此限的意思是即使證實其為真實也不能免除刑罰.


刑法有別於民法,在證據上採嚴格證據不能有絲毫懷疑.
檢察官或法官採證據調查時來自職權調查因此當尋求證據以發現真實時當事人無法拒絕.

那為什麼陳致中可以拒絕,難道他不怕法官強制執行或採取不利益心證?

證據第一要有證據能力,取得證據能力才能成為證據,因此壹週刊自己的聲紋比對沒有證據能力不能成為證據.

取得證據能力得為證據後又要決定這種證據可信度稱證明力,當證明力薄弱在刑法嚴格證據要求下,這種證據是無意義的,因此要不要做當事人可以決定(如測謊,如聲紋比對).

在這個案聲紋比對錄音帶要先證實其為真實,來自所謂應召站,來自所謂特定時間,來自原帶未經剪輯,這樣比對才有意義,然而該錄音帶未經證實,比對是無意義.

所以法官不會因為 陳拒絕而採信邱毅方面的, 也就是陳有去嫖這種說法.


我沒有誤解, 跟你所寫


對於誹謗罪,必須證實其為真實證實才能免除刑罰.但前提是不涉於私德或與公共利益有關.
所謂涉於私德與公共利益無關的誹謗罪不在此限的意思是即使證實其為真實也不能免除刑罰.

相同

至於法官會不會採信邱毅方面的, 我跟你看法不同 (我認為會)

Re: 邱毅告誹謗 陳致中出庭 拒聲紋比對

發表於 : 週四 10月 07, 2010 5:20 pm
X-MAN
王明屏
sorry!!!
此大大應該是river大大?, 不是x大大
改成
(引用上次一位大大的一個笑話)
所以
這樣一來,不是更顯示出律師本性--玩法
不過, 就是不知是幸?還是禍?
有本錢玩 ??

王大:
你應該先把玩法的意義定出來才能決定什麼是玩法.

法律上合理的攻防是憲法賦予的權利怎麼說是玩法呢?

憲法保障私人財產,如被侵害,經由法律要回,這是玩法嗎?

律師提供法律專業怎能稱玩法?

對了,關於上述玩笑,我只能說,1.這是笑話.2.笑話中撒旦的話能信嗎?

Re: 邱毅告誹謗 陳致中出庭 拒聲紋比對

發表於 : 週四 10月 07, 2010 5:24 pm
image
poki 寫:
X-MAN 寫:
poki
重點應該是"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邱毅(壹周刊方面)其實已經提出錄音帶及聲紋比對結果, 就看法官採不採信,
法官要求要進一步聲紋比對, 陳拒絕, 說與案情無關, 無異間接承認就是自己的聲音,
我看法官當然也會採信邱毅方面的, 也就是陳有去嫖

陳其實主張的是"涉於私德與公共利益無關", 所以即使為真, 也涉及誹謗, 所以與聲紋比對無關緊要,
邱毅可以主張的是陳是候選人, "與公共利益有關"


POKI大:
你對於刑法第310條法律的解讀,應是誤解.
對於誹謗罪,必須證實其為真實證實才能免除刑罰.但前提是不涉於私德或與公共利益有關.

所謂涉於私德與公共利益無關的誹謗罪不在此限的意思是即使證實其為真實也不能免除刑罰.


刑法有別於民法,在證據上採嚴格證據不能有絲毫懷疑.
檢察官或法官採證據調查時來自職權調查因此當尋求證據以發現真實時當事人無法拒絕.

那為什麼陳致中可以拒絕,難道他不怕法官強制執行或採取不利益心證?

證據第一要有證據能力,取得證據能力才能成為證據,因此壹週刊自己的聲紋比對沒有證據能力不能成為證據.

取得證據能力得為證據後又要決定這種證據可信度稱證明力,當證明力薄弱在刑法嚴格證據要求下,這種證據是無意義的,因此要不要做當事人可以決定(如測謊,如聲紋比對).

在這個案聲紋比對錄音帶要先證實其為真實,來自所謂應召站,來自所謂特定時間,來自原帶未經剪輯,這樣比對才有意義,然而該錄音帶未經證實,比對是無意義.

所以法官不會因為 陳拒絕而採信邱毅方面的, 也就是陳有去嫖這種說法.


我沒有誤解, 跟你所寫


對於誹謗罪,必須證實其為真實證實才能免除刑罰.但前提是不涉於私德或與公共利益有關.
所謂涉於私德與公共利益無關的誹謗罪不在此限的意思是即使證實其為真實也不能免除刑罰.

相同

至於法官會不會採信邱毅方面的, 我跟你看法不同 (我認為會)

告刑事毀謗的是邱毅 被告是陳致中
那標準也一樣嗎?

Re: 邱毅告誹謗 陳致中出庭 拒聲紋比對

發表於 : 週四 10月 07, 2010 5:25 pm
X-MAN
poki
我沒有誤解, 跟你所寫


對於誹謗罪,必須證實其為真實證實才能免除刑罰.但前提是不涉於私德或與公共利益有關.
所謂涉於私德與公共利益無關的誹謗罪不在此限的意思是即使證實其為真實也不能免除刑罰.
相同

至於法官會不會採信邱毅方面的, 我跟你看法不同 (我認為會)

對不起,沒說清楚,我的意思是雙方重點不是涉於私德或與公共利益有關.

Re: 邱毅告誹謗 陳致中出庭 拒聲紋比對

發表於 : 週四 10月 07, 2010 5:36 pm
mongo
poki 寫:
X-MAN 寫:
poki
重點應該是"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邱毅(壹周刊方面)其實已經提出錄音帶及聲紋比對結果, 就看法官採不採信,
法官要求要進一步聲紋比對, 陳拒絕, 說與案情無關, 無異間接承認就是自己的聲音,
我看法官當然也會採信邱毅方面的, 也就是陳有去嫖

陳其實主張的是"涉於私德與公共利益無關", 所以即使為真, 也涉及誹謗, 所以與聲紋比對無關緊要,
邱毅可以主張的是陳是候選人, "與公共利益有關"


POKI大:
你對於刑法第310條法律的解讀,應是誤解.
對於誹謗罪,必須證實其為真實證實才能免除刑罰.但前提是不涉於私德或與公共利益有關.

所謂涉於私德與公共利益無關的誹謗罪不在此限的意思是即使證實其為真實也不能免除刑罰.


刑法有別於民法,在證據上採嚴格證據不能有絲毫懷疑.
檢察官或法官採證據調查時來自職權調查因此當尋求證據以發現真實時當事人無法拒絕.

那為什麼陳致中可以拒絕,難道他不怕法官強制執行或採取不利益心證?

證據第一要有證據能力,取得證據能力才能成為證據,因此壹週刊自己的聲紋比對沒有證據能力不能成為證據.

取得證據能力得為證據後又要決定這種證據可信度稱證明力,當證明力薄弱在刑法嚴格證據要求下,這種證據是無意義的,因此要不要做當事人可以決定(如測謊,如聲紋比對).

在這個案聲紋比對錄音帶要先證實其為真實,來自所謂應召站,來自所謂特定時間,來自原帶未經剪輯,這樣比對才有意義,然而該錄音帶未經證實,比對是無意義.

所以法官不會因為 陳拒絕而採信邱毅方面的, 也就是陳有去嫖這種說法.


我沒有誤解, 跟你所寫


對於誹謗罪,必須證實其為真實證實才能免除刑罰.但前提是不涉於私德或與公共利益有關.
所謂涉於私德與公共利益無關的誹謗罪不在此限的意思是即使證實其為真實也不能免除刑罰.

相同

至於法官會不會採信邱毅方面的, 我跟你看法不同 (我認為會)



採用壹周刊的聲紋比對?鑑定機構在台灣法院公信力?報告是possible,不是更確定的 propable 跟百分之99以上的 definite..............

Re: 邱毅告誹謗 陳致中出庭 拒聲紋比對

發表於 : 週四 10月 07, 2010 5:41 pm
歌劇迷
陳致中做了,才是大笑話.......以後大家天天告名人,名人啥事都不必幹了,光去檢驗DNA,驗聲紋,驗這個那個就忙不完了......

陳家是爛,不過,有人以為台灣人是白癡通通不懂法律,倒還真是跟陳家阿扁有得比。

Re: 邱毅告誹謗 陳致中出庭 拒聲紋比對

發表於 : 週四 10月 07, 2010 5:44 pm
X-MAN
image

告刑事毀謗的是邱毅 被告是陳致中
那標準也一樣嗎?


刑事,檢察官是當事人,負起尋求真實責任.

凡是檢察官要的法律允許的沒人能拒絕.

檢察官與法官重點是尋求真相,真相是陳致中有嫖妓,邱毅勝訴法院會判陳致中有罪.

檢察官與法官,若無法證明陳致中有嫖妓,邱毅負誣告刑責.

法院會判陳致中無罪.

因此邱毅會為自己利益積極提供有利於己事證,而陳致中只是消極對應即可.

Re: 邱毅告誹謗 陳致中出庭 拒聲紋比對

發表於 : 週四 10月 07, 2010 5:45 pm
image
歌劇迷 寫:誹謗是民事官司,檢調沒權力要求被告做這件事。

陳致中做了,才是大笑話.......以後大家天天告名人,名人啥事都不必幹了,光去檢驗DNA,驗聲紋,驗這個那個就忙不完了......

陳家是爛,不過,有人以為台灣人是白癡通通不懂法律,倒還真是跟陳家阿扁有得比。

有一個是刑事啊 邱毅告陳致中 關鍵也是同一件事

Re: 邱毅告誹謗 陳致中出庭 拒聲紋比對

發表於 : 週四 10月 07, 2010 5:4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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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MAN 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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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刑事毀謗的是邱毅 被告是陳致中
那標準也一樣嗎?


刑事,檢察官是當事人,負起尋求真實責任.

凡是檢察官要的法律允許的沒人能拒絕.

檢察官與法官重點是尋求真相,真相是陳致中有嫖妓,邱毅勝訴法院會判陳致中有罪.

檢察官與法官,若無法證明陳致中有嫖妓,邱毅負誣告刑責
.

法院會判陳致中無罪.

因此邱毅會為自己利益積極提供有利於己知事證,而陳致中只是消極對應即可.


要求比對聲紋跟搜索家裡查扣大樓錄影帶不都是證明的一部分

Re: 邱毅告誹謗 陳致中出庭 拒聲紋比對

發表於 : 週四 10月 07, 2010 5:59 pm
X-MAN
image

要求比對聲紋跟搜索家裡查扣大樓錄影帶不都是證明的一部分


請看上述回POKI大有關證明力的部分.

比對聲紋證明力顯然不符合刑法嚴格證據要求.否則陳致中無法拒絕.

但是大樓錄影就強制搜索查扣不是嗎?因為可為證據而且有證明力.

Re: 邱毅告誹謗 陳致中出庭 拒聲紋比對

發表於 : 週四 10月 07, 2010 6:01 pm
poki
image 寫:告刑事譭謗的是邱毅 被告是陳致中
那標準也一樣嗎?


邱毅告陳致中沒道理, 因為受害者是陳致中, 所以我看只是搏版面出風頭而已,
無論陳有沒有去嫖, 邱毅沒道理告贏,

我是在論這整個事件, 就是因為週刊提出的證據不可靠,
所以才要再比對聲紋, 證實非陳的聲音, 陳的官司可望全勝,
陳是有權利拒絕的(不被強迫作不利於他自己的證言或強迫承認犯罪),
但我認為會讓法官形成不利陳的心證

Re: 邱毅告誹謗 陳致中出庭 拒聲紋比對

發表於 : 週四 10月 07, 2010 6:06 pm
歌劇迷
image 寫:
歌劇迷 寫:誹謗是民事官司,檢調沒權力要求被告做這件事。

陳致中做了,才是大笑話.......以後大家天天告名人,名人啥事都不必幹了,光去檢驗DNA,驗聲紋,驗這個那個就忙不完了......

陳家是爛,不過,有人以為台灣人是白癡通通不懂法律,倒還真是跟陳家阿扁有得比。

有一個是刑事啊 邱毅告陳致中 關鍵也是同一件事


對,我後來求証後,趕緊塗銷部分原PO,沒想到您手腳好快............ (害羞扭扭)

拍謝,那是我的錯誤。

Re: 邱毅告誹謗 陳致中出庭 拒聲紋比對

發表於 : 週四 10月 07, 2010 6:08 pm
image
poki 寫:
image 寫:告刑事譭謗的是邱毅 被告是陳致中
那標準也一樣嗎?


邱毅告陳致中沒道理, 因為受害者是陳致中, 所以我看只是搏版面出風頭而已,
無論陳有沒有去嫖, 邱毅沒道理告贏,

我是在論這整個事件, 就是因為週刊提出的證據不可靠,
所以才要再比對聲紋, 證實非陳的聲音, 陳的官司可望全勝,
陳是有權利拒絕的(不被強迫作不利於他自己的證言或強迫承認犯罪),
但我認為會讓法官形成不利陳的心證

可是陳好像是公開指邱毅對這件事的評論是公然說謊

所以邱毅告他 所以這個刑事案件的重點又回到這件事情上來 而且升級成刑事的 (cheer) ?

這教訓告訴我們(?)

如果理虧 可以重複一百遍自己是清白的 或是沉默的去告民事就好
可是不要亂罵人喔? (偽可愛)

Re: 邱毅告誹謗 陳致中出庭 拒聲紋比對

發表於 : 週四 10月 07, 2010 6:11 pm
歌劇迷
說實話,我有點希望扁家從台灣政壇消失.......因為馬先生一直在利用他們救火(而這種救火招數還真的有效.......... (打小人) )。所以,我的腦袋有一個聲音是在呼求陳乾脆去比對好了.........

Re: 邱毅告誹謗 陳致中出庭 拒聲紋比對

發表於 : 週四 10月 07, 2010 6:14 pm
image
歌劇迷 寫:說實話,我有點希望扁家從台灣政壇消失.......因為馬先生一直在利用他們救火(而這種救火招數還真的有效.......... (打小人) )。所以,我的腦袋有一個聲音是在呼求陳乾脆去比對好了.........


問題是 真的打了那些召妓電話的"那個人" 有歌大十分之一愛台灣嗎?

或者說,如果陳真的召妓 而您是吳淑珍 那會贊成兒子去比對嘛?

Re: 邱毅告誹謗 陳致中出庭 拒聲紋比對

發表於 : 週四 10月 07, 2010 6:22 pm
歌劇迷
image 寫:
歌劇迷 寫:說實話,我有點希望扁家從台灣政壇消失.......因為馬先生一直在利用他們救火(而這種救火招數還真的有效.......... (打小人) )。所以,我的腦袋有一個聲音是在呼求陳乾脆去比對好了.........


問題是 真的打了那些召妓電話的"那個人" 有歌大十分之一愛台灣嗎?

或者說,如果陳真的召妓 而您是吳淑珍 那會贊成兒子去比對嘛?



陳致中不適合從政。他沒有政治魅力,又是個公子哥兒,跟連勝文沒什麼不同。

如果扁支持者連這點都沒看出,我感到非常悲哀。這些人如果繼續把眼睛閉起來不看事實,所謂的愛台灣就是假的!他們只是在愛扁,愛自己的自尊--所以抵死不承認愛錯人; 抵死不願意承認扁家已經無人可期待!!

我不可能是吳淑珍--所以,也絕對不會把孩子變成陳致中這種樣子。扁家,只有陳幸妤不錯,一樣絕對不能從政,因為個性。

Re: 邱毅告誹謗 陳致中出庭 拒聲紋比對

發表於 : 週四 10月 07, 2010 6:31 pm
X-MAN
poki
邱毅告陳致中沒道理, 因為受害者是陳致中, 所以我看只是搏版面出風頭而已, 無論陳有沒有去嫖, 邱毅沒道理告贏,

我是在論這整個事件, 就是因為週刊提出的證據不可靠,
所以才要再比對聲紋, 證實非陳的聲音, 陳的官司可望全勝,
陳是有權利拒絕的(不被強迫作不利於他自己的證言或強迫承認犯罪),
但我認為會讓法官形成不利陳的心證


邱毅告陳致中是有道理, 因為就邱毅提告之事若證實為真時受害者是邱毅.


邱毅:嚴懲陳致中亂講話 我還有殺手鐧!
2010-10-07 新聞速報 【中評社/黃惠玟報導】
陷入召妓疑雲的扁子陳致中控告台灣《壹週刊》及國民黨立委邱毅妨礙名譽,卻讓自己又捲入官司不斷的旋渦之中!邱毅昨天再加告陳致中一條妨礙名譽、公然侮辱罪,這是邱毅告陳致中的第5個案子。邱毅今天上午強調,為嚴懲陳致中老是亂講話,「我還有殺手鐧!」

陳致中5日回答媒體是否拒絕做聲紋比對時表示,「我告邱毅是因為他說我新婚後就召妓,我請他拿出證明,否則就是損害名譽,這還需要聲紋鑑定嗎?」就是這段話,讓邱毅又加告陳致中第5個案子。

邱毅指出,陳致中所講的這段話早在9月30日出庭時,遭到他的反駁,因為「說陳致中『新婚後就召妓』的話,不是我講的,記憶中,這段話是林瑞圖所說。」當時,他還要陳拿出證據,但陳低頭不語,沒有證據,出了庭過了兩天又亂講話,顯然是明知故犯、惡意誹謗。

邱毅控告陳致中的前4個案子包括;7月26日指他「加油添醋、搧風點火」、7月28日又稱「邱毅懸賞50萬元找妮可」、8 月3日又辱罵邱毅「肖人說肖話,瘋人講的話根本不可信」、8月11日在檢察官依法搜索陳致中住處時,又指控「邱毅政治力介入司法」。
邱毅指出,若依刑事訴訟法是以一罪一罰的方式處理,如果陳致中的這5個案子一一成立,合併計算刑期若超過6個月,一定得入監服刑,再說,以誹謗罪的案子通常審理都很快,就算在選舉前起訴,他也不意外,陳致中一再的亂講話,恐怕洗錢案還未定讞,陳就會因為妨礙名譽、公然侮辱入監服刑。

不過,這還不算什麼,邱毅說:「我還有殺手鐧!」

邱毅表示,陳致中目前已經是高雄市議員候選人的身份,他研判陳致中一再的亂講話,也等於是蓄意散撥不實謠言,意圖拉抬自己的聲勢,藉此讓自己當選,他質疑陳的行為已經違反選罷法,他正在研究對陳提出告訴,如果此告訴成立,陳即使當選市議員,也很可能會被褫奪公權,甚至被宣告當選無效。

Re: 邱毅告誹謗 陳致中出庭 拒聲紋比對

發表於 : 週四 10月 07, 2010 9:12 pm
cchic
mongo 寫:
poki 寫:
X-MAN 寫:...............

..................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對於這句話是陳致中還是邱毅要舉證呢?


重點應該是"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邱毅(壹周刊方面)其實已經提出錄音帶及聲紋比對結果, 就看法官採不採信,
法官要求要進一步聲紋比對, 陳拒絕, 說與案情無關, 無異間接承認就是自己的聲音,
我看法官當然也會採信邱毅方面的, 也就是陳有去嫖

陳其實主張的是"涉於私德與公共利益無關", 所以即使為真, 也涉及誹謗, 所以與聲紋比對無關緊要,
邱毅可以主張的是陳是候選人, "與公共利益有關"



召妓錄音當庭播放 手機發話點攻防

* 2010-09-14
* 中國時報
* 【王志宏/高雄報導】

 陳致中控告《壹週刊》,十三日再度開庭,法官當庭播放召妓男錄音檔,與陳本人聲音明顯有落差,除語氣不同,說話腔調也與陳不同,僅有一小段飛來一句「剛才媽媽有打電話」與陳本人相似。週刊律師則說,是不是陳本人聲音,應該請他本人出庭比對。

 陳致中昨天以要跑行程為由,委由律師羅鼎城出庭,週刊由委任律師葉銘進出庭;法官洪能超見陳未出庭,語重心長說「原告應積極出庭說明,放棄權利很可惜,很多疑點需要澄清,也盡量選時間讓他出庭,不來實在可惜」。

 洪能超提出上午剛收到的人文首璽管委會來函,指七月二日監視畫面,早已自動被覆蓋,並指當時陳本人並無調閱記錄,及七月二日、三日監視器並沒有壞掉。四季汽車旅館也回函附上證明,指七月二日至三日,沒有陳的休旅車進出記錄。

 葉銘進則表示,手機序號顯示「○九五八」與「○九五三」兩個號碼曾使用同一支手機,證明陳確實使用此手機召妓,另外也將召妓錄音檔送到國外鑑定,與陳上電視節目錄音比對,結果大致相符。

 羅鼎城反駁說,根據基地台記錄,當時兩支手機號碼,在同一時間卻在不同地方發話,○九五八這支在中華路,○九五三這支在鼓山二路,明顯由兩個人在使用,手機序號當然也不同。

 洪能超當庭播放疑似召妓錄音光碟,包含二月起到七月二日的廿段錄音,總長約十分鐘。但召妓男聲音像召妓老手,且沒有陳本人說話慣有腔調,僅一小段「媽媽有打電話來」,與本人雷同,但該段聲音背景有明顯雜音,且感覺距離遙遠。羅鼎城說,聲音不像陳致中,根本無法完全對上。葉銘進則說,既然有爭執,就應請他本人出庭比對。

 洪能超裁示,法官得依職權傳訊相關證人,下次開庭希望陳致中友人林偉斌、週刊記者陳肅瑜、○九五三手機申請人洪雅惠及四季汽車旅館七月二日值班人員出庭,釐清相關案情。


召妓疑案 週刊:沒拍到陳及座車進出旅館

* 2010-10-05
* 中國時報
* 【王志宏/高雄報導】



 陳致中控告壹週刊不實報導,求償兩百萬元,四日再度開庭。週刊記者陳肅瑜、四季汽車旅館員工出庭說明。陳肅瑜承認確實沒拍到陳致中及座車進出旅館相片。四季員工馮廣盛說,根據七月二、三日交班結帳表,確定並無陳致中座車進入,而每輛車不論住宿或休息,櫃臺一定主動登記車牌,全國汽車旅館皆一樣。

 昨日陳致中仍未到庭,友人林偉斌、「○九五三」號碼持有人洪雅惠也未出庭。法官洪能超表示,如再不到庭,考慮裁定罰緩。

 週刊記者陳肅瑜說,根據收到的召妓錄音帶、「妮可」親身說法、陳致中說把車借給林偉斌等,均可證實召妓男就是陳致中。

 陳肅瑜說,根據通聯記錄,陳致中二到七月,至少有八次打給應召站業者,他們七月二日剛好等到「妮可」下車,但因角度問題無法拍到駕駛正面,除非冒著危險衝到車前面打閃燈硬拍。陳致中競選總部發言人陳嘉爵表示,他坐過陳致中的車,確有貼隔熱紙,但沒有黑到看不到程度。


壹周刊是看圖說故事, 陳致中在玩什麼不知道,不過最少會玩到選後,我還是維持我的論調,錄音帶一開始是向邱藝兜售,如果是陳致中的聲音早就買來自己在2100玩了那輪到到壹周刊.......


這件事有那麼重要嗎?要浪費那麼多社會資源,陳致中嫖不嫖干我何事,應該去抓那個妓女或馬伕吧

Re: 邱毅告誹謗 陳致中出庭 拒聲紋比對

發表於 : 週四 10月 07, 2010 9:14 pm
X-MAN
歌劇迷
陳致中不適合從政。他沒有政治魅力,又是個公子哥兒,跟連勝文沒什麼不同。

如果扁支持者連這點都沒看出,我感到非常悲哀。這些人如果繼續把眼睛閉起來不看事實,所謂的愛台灣就是假的!他們只是在愛扁,愛自己的自尊--所以抵死不承認愛錯人; 抵死不願意承認扁家已經無人可期待!!

我不可能是吳淑珍--所以,也絕對不會把孩子變成陳致中這種樣子。扁家,只有陳幸妤不錯,一樣絕對不能從政,因為個性。


我的想法與你截然不同.

我支持陳致中從政.
但不表示支持扁,在愛扁或愛自己的自尊.

扁案之所以令某些人同情在於司法過程斧鑿斑斑.

扁之國務機要費過去從未有法律定位,因此參考李總統見解為判斷,但是兩位蔣故總統如何使用卻未聞問.
不過就性質而言猶如首長特支費.

馬先生特支費獲判無罪.
候檢察官與法官蔡守訓將特支費切割為二,無須領據不查,須領據認為是余文有罪,犯罪時間認定以犯罪時為標準,然而馬先生事後捐款居然視為無罪原因,同時陳長文大律師發明大水庫小水庫理論來模糊金錢流向,蔡守訓再以宋朝公使錢寫入判決文.真是令人嘆為觀止.

司法之所以有不同判決,我認為與台灣人選擇政治上獨立自主思想.這種選擇不為選擇中國統一的人認同,被視為反動傾害其政權基礎加以撲滅.

另一例子就是前嘉義縣陳明文縣長與雲林縣蘇智芬縣長遭羈押經抗爭後釋放如今兩年仍未起訴,表示檢察官找不到犯罪證據.相對於台北縣縣長周錫瑋辦公室主任麥安懷涉嫌收賄秘對於周錫瑋毫無瓜葛,台北市秘書長楊錫安日前遭到檢調搜索,郝市長毫髮未傷,就讓人看不懂.

而陳家只是是歷史偶然中成為代表人物.

支持陳致中參選,雖然其不善言詞,缺乏歷練,卻是將自己命運呈現人民交由人民直接判決.這其實是悲哀的選擇,但是制度內救濟已經無望只能求制度外救濟.

人民的選票就是最後仲裁.願他心想事成.

我一點也不認為我愛扁愛陳家或愛自尊.

相反的我認為我愛自己鄉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