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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秀才遇到兵
發表於 : 週五 9月 10, 2010 5:33 pm
由 熊哥
Re: 第五篇秀才遇到兵
發表於 : 週五 9月 10, 2010 5:47 pm
由 shuhuez5460
因為你不是幹部
Re: 第五篇秀才遇到兵
發表於 : 週五 9月 10, 2010 6:11 pm
由 hsu
標準答案是
不服
那你就申覆啊
Re: 第五篇秀才遇到兵
發表於 : 週五 9月 10, 2010 6:17 pm
由 X-MAN
hsu
標準答案是
不服
那你就申覆啊
不服
那你就申覆啊,這句話讓人最不服.
Re: 第五篇秀才遇到兵
發表於 : 週五 9月 10, 2010 6:35 pm
由 auricle
hsu 寫:標準答案是
不服
那你就申覆啊
拿刀砍人的人嗆聲 : 不爽 ? 那你就提告啊 !
Re: 第五篇秀才遇到兵
發表於 : 週五 9月 10, 2010 6:39 pm
由 poki
SPIRIVA 並沒特別的給付規定,
"不符合給付規定" 都是審核醫師亂扯的,
全民健康保險呼吸道疾患吸入製劑給付規定表
抗膽鹼劑
(anticholinergics)
一、一般性使用為每日四到六次。
二、每月最大劑量為180劑 (puff)。
三、如配合儲備艙(spacer)或間歇液態吸入劑的使用,則每月使用劑量可以降低。
一、阻塞性肺疾病急性發作時,每20分鐘至一小時使用一次。
二、急性症狀消失後恢復為每日四到六次。
三、視情況(*)繼續居家使用,每月最大劑量為120小瓶(vial)。
這種藥一天只要一次, 根本沒有"不符合給付規定"
真是XX, 也只能去申復看看了,
Re: 第五篇秀才遇到兵
發表於 : 週五 9月 10, 2010 6:45 pm
由 hsu
其實跟這些審查醫師所寫的核刪理由認真
那你就輸了
從以前在醫院時就看清事實了
被刪了
就寫申覆
(通常是直接寫,從不引用教科書或是PAPER)
會不會過就聽天由命了
會過就會過
不會過寫再多、引用在多也沒用
因為健保是經濟問題
Re: 第五篇秀才遇到兵
發表於 : 週五 9月 10, 2010 8:40 pm
由 newshine
之所以放大回推不高
是因為這個案子
可能是屬於貴診所的前十名耗用量
所以放大幅度會降低
很複雜的公式
反正越繁複
越困難
大家越看不懂的
越適合健保局的採用
以免被拆穿西洋鏡
Re: 第五篇秀才遇到兵
發表於 : 週五 9月 10, 2010 10:04 pm
由 e42166
一定要申覆 不能讓他們軟土深掘
我都順便回覆審查醫師
ㄚ背年紀大 可能隨時會走
像這種case如果不吃藥因此而喪命
本人已經將核刪的公文直接影印給家屬
讓他們保留法律追訴權 順便自保
如果審查醫師 堅持要刪
我一定樂於協助檢調或媒體介入
讓媒體直接跟健保局對著幹
看是誰吃不完兜著走!!
Re: 第五篇秀才遇到兵
發表於 : 週五 9月 10, 2010 11:06 pm
由 a7662888
e42166 寫:一定要申覆 不能讓他們軟土深掘
我都順便回覆審查醫師
ㄚ背年紀大 可能隨時會走
像這種case如果不吃藥因此而喪命
本人已經將核刪的公文直接影印給家屬讓他們保留法律追訴權 順便自保
如果審查醫師 堅持要刪
我一定樂於協助檢調或媒體介入
讓媒體直接跟健保局對著幹
看是誰吃不完兜著走!!
本人已經將核刪的公文直接影印給家屬想請問這樣可以嗎?有沒有法律問題?要不然覺得這是一個不錯的方法!
Re: 第五篇秀才遇到兵
發表於 : 週一 9月 13, 2010 9:37 am
由 vsdog
請問審查醫師應該有拿一些審查費用吧
假設
有人就為了那一點審查費用
配合演出
就像洗腎重大
常只給三個月
是為了有下一次的審查費吧
試問
我們在醫院的透析
病患每個月都抽血
病患又常在別科就診
這麼多醫護人員在看
醫師有可能沒必要還叫病患透析? mission impossible!
也許
有些醫師
真的很需要那一點審查費用!
既然
審查醫師不是在看診
是否
審查醫師不應該收取任何費用
至少避嫌
甚至
審查醫師能更客觀的審查
對吧?
Re: 第五篇秀才遇到兵
發表於 : 週一 9月 13, 2010 10:05 am
由 chichang
a7662888 寫:e42166 寫:一定要申覆 不能讓他們軟土深掘
我都順便回覆審查醫師
ㄚ背年紀大 可能隨時會走
像這種case如果不吃藥因此而喪命
本人已經將核刪的公文直接影印給家屬
讓他們保留法律追訴權 順便自保
如果審查醫師 堅持要刪
我一定樂於協助檢調或媒體介入
讓媒體直接跟健保局對著幹
看是誰吃不完兜著走!!
本人已經將核刪的公文直接影印給家屬想請問這樣可以嗎?有沒有法律問題?要不然覺得這是一個不錯的方法!
公文看等級,非機密文件就是大家可以看。
但是能不能自保,恐怕要多考慮諸多因素。能不能免責?要看家屬的臉色哦。
而且你說會喪命,就要負責舉證,證據要先準備好,還要將替代治療準備好。不然很容易被反咬一口。
這就是不平等條約。被刪的人一定要舉證,核刪的人沒有任何責任。
Re: 第五篇秀才遇到兵
發表於 : 週一 9月 13, 2010 7:28 pm
由 Calcium
a7662888 寫:e42166 寫:一定要申覆 不能讓他們軟土深掘
我都順便回覆審查醫師
ㄚ背年紀大 可能隨時會走
像這種case如果不吃藥因此而喪命
本人已經將核刪的公文直接影印給家屬讓他們保留法律追訴權 順便自保
如果審查醫師 堅持要刪
我一定樂於協助檢調或媒體介入
讓媒體直接跟健保局對著幹
看是誰吃不完兜著走!!
本人已經將核刪的公文直接影印給家屬想請問這樣可以嗎?有沒有法律問題?要不然覺得這是一個不錯的方法!
會有甚麼法律問題
健保局亂搞不能告訴民眾嗎?
Re: 第五篇秀才遇到兵
發表於 : 週一 9月 13, 2010 7:30 pm
由 鳴人
chichang 寫:a7662888 寫:e42166 寫:一定要申覆 不能讓他們軟土深掘
我都順便回覆審查醫師
ㄚ背年紀大 可能隨時會走
像這種case如果不吃藥因此而喪命
本人已經將核刪的公文直接影印給家屬
讓他們保留法律追訴權 順便自保
如果審查醫師 堅持要刪
我一定樂於協助檢調或媒體介入
讓媒體直接跟健保局對著幹
看是誰吃不完兜著走!!
本人已經將核刪的公文直接影印給家屬想請問這樣可以嗎?有沒有法律問題?要不然覺得這是一個不錯的方法!
公文看等級,非機密文件就是大家可以看。
但是能不能自保,恐怕要多考慮諸多因素。能不能免責?要看家屬的臉色哦。
而且你說會喪命,就要負責舉證,證據要先準備好,還要將替代治療準備好。不然很容易被反咬一口。
這就是不平等條約。被刪的人一定要舉證,核刪的人沒有任何責任。
勞務提供者將投保單位作為轉知被保險人, 本來就是義務,有法律問題呢?
Re: 第五篇秀才遇到兵
發表於 : 週日 11月 24, 2024 4:46 am
由 xku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