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指侵妻下體4小時 「正常行為」不起訴

媒體怎樣報導醫界?醫界專業的觀點在哪裡? 歡迎論述,讓真相更完整的呈現!

版主: 版主021

回覆文章
David6317
R1
R1
文章: 125
註冊時間: 週三 3月 28, 2007 2:16 pm

手指侵妻下體4小時 「正常行為」不起訴

文章 David6317 »

【聯合報╱記者曹敏吉/高雄報導】 2010.08.09 03:24 am


高雄市李姓女子指控丈夫三月廿五日晚上,以手指戳弄她的下體至少四小時,導致她下體受傷涉及傷害,高雄地檢署檢察官認為,這種行為屬夫妻行房正常行為,且時間長短,李女說詞不一,其中有疑點,將丈夫不起訴。

據了解,李姓女子事後已與丈夫分居,搬到高雄縣。婦女團體則對檢察官認為是「正常行為」的認知有意見,高雄地檢署表示,李女如果不服,可向高雄高分檢聲請再議。

卅歲的李姓女子提告指出,三月廿五日深夜十一點,她已入睡,卅八歲丈夫向她求歡,她不想要加以拒絕,但丈夫仍強行以手指插入她下體,持續不停抽送,直到隔天凌晨三點才罷手。

李女向檢警表示,她被丈夫長時間這樣對待,疼痛難耐,次日到醫院診治,發現下體出現兩公分的裂傷,她認為丈夫不尊重她的身體人權,才檢具驗傷單提告。

李女丈夫辯稱,當天晚上是夫妻間正常的做愛,就算他不小心弄傷妻子,也不是故意的。

檢察官調查後認為,夫妻間行房,不論是以手指或性器插入,均屬一般正常性行為,如果因為動作過於激烈,導致下體有破皮或輕微裂傷,應屬一般人可以容許的範圍,難以認定是故意。

且李女在警方偵訊時,指丈夫從深夜十一點到隔天清晨七點四十分,持續以手指強行抽插下體,但檢方偵查時,則改口說是從深夜十一點到隔天凌晨三點,證詞前後不一致,指控過程是否屬實,還很難說。因此以證據不足,將丈夫處分不起訴。

檢方的處分,引起婦女團體批判,醫界也有不同看法,高雄地檢署表示,承辦檢察官的意思不是說用手指戳弄女性下體四小時是正常行為,而是說用手指撫愛性器是正常的,至於有沒有四小時那麼久,李女並未舉證,且她的傷勢並不嚴重,檢方處置可受公評。

太強了吧
如果是我早就抽筋受傷啦 (想入非非) (想入非非)
xkuk
註冊會員
註冊會員
文章: 15316
註冊時間: 週日 11月 10, 2024 2:04 pm

Re: 手指侵妻下體4小時 「正常行為」不起訴

文章 xkuk »

回覆文章

回到「★媒體報導VS醫界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