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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致中拒《壹週刊》調監視帶
發表於 : 週六 7月 31, 2010 7:58 am
由 熊哥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 ... D/20100731【綜合報導】報導陳致中召妓新聞的《壹週刊》,因遭陳提出200萬元的民事賠償告訴,《壹週刊》昨委託律師向高雄地方法院聲請保全陳致中住處「人文首璽」大樓監視畫面,遭陳致中以「跟本案無關」拒絕。
向邱毅提告求償
《壹週刊》法務經理葉錫波昨指出,調出「人文首璽」監視畫面就可確認7月2日深夜陳致中進出時間,證明周刊報導屬實,昨上午委託律師與法官、書記官前往「人文首璽」向管委會提出保全證據要求;但管委會以事涉住戶權益徵詢陳致中,陳卻表示「扣監視畫面跟本案無關」拒絕,
因民事法官無權強制扣押證據,記錄過程後離開。.....................
杜老說: 這件事越來越有趣了......
Re: 陳致中拒《壹週刊》調監視帶
發表於 : 週六 7月 31, 2010 9:22 am
由 空空空
我昨天在想陳致中這個事件
一般人遇到這種事情
總會有一個「標準」的做法
急於自清
為了證明自己清白
一些無關的隱私都可以公諸於世
一堆政治人物,也認為應該「依循」「前人」的作法
這種幾乎是「套招」的「傳統」對決,對方早就知道你要出什麼招式,可以好整以暇
對於傳統,也許應該有新的作為去修理對方
大家拭目以待
看是陳致中亂了分寸還是出奇不意出奇招
Re: 陳致中拒《壹週刊》調監視帶
發表於 : 週六 7月 31, 2010 9:27 am
由 hsu
1.真的不是他,甚至是他故意設計媒體製造的假新聞,那他目前就是在炒作新聞,提高知名度。
2.真的是他,還沒喬好,或是喬不好,在做困獸之鬥。
Re: 陳致中拒《壹週刊》調監視帶
發表於 : 週六 7月 31, 2010 9:44 am
由 好大
這…清白的,真的是車借別人的,那就調嘛…調有什麼關係呢?
Re: 陳致中拒《壹週刊》調監視帶
發表於 : 週六 7月 31, 2010 10:30 am
由 e42166
空空空 寫:我昨天在想陳致中這個事件
一般人遇到這種事情
總會有一個「標準」的做法
急於自清
為了證明自己清白
一些無關的隱私都可以公諸於世
一堆政治人物,也認為應該「依循」「前人」的作法
這種幾乎是「套招」的「傳統」對決,對方早就知道你要出什麼招式,可以好整以暇
對於傳統,也許應該有新的作為去修理對方
大家拭目以待
看是陳致中亂了分寸還是出奇不意出奇招
+1
好酒沉甕底
好戲在後頭
Re: 陳致中拒《壹週刊》調監視帶
發表於 : 週六 7月 31, 2010 10:36 am
由 ortho
堅持不調監視帶,是要等它「自然消失」嗎?一般監視帶的保留,很少會超過壹個月的!
Re: 陳致中拒《壹週刊》調監視帶
發表於 : 週六 7月 31, 2010 12:16 pm
由 lsb1567
今害~
我看阿中已經一步一步踏入死亡的界線了....
代誌已經太大條了.....
Re: 陳致中拒《壹週刊》調監視帶
發表於 : 週六 7月 31, 2010 12:53 pm
由 sucker
看來真相呼之欲出
Re: 陳致中拒《壹週刊》調監視帶
發表於 : 週六 7月 31, 2010 3:39 pm
由 草帽小子
熊哥 寫: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703098/IssueID/20100731
【綜合報導】報導陳致中召妓新聞的《壹週刊》,因遭陳提出200萬元的民事賠償告訴,《壹週刊》昨委託律師向高雄地方法院聲請保全陳致中住處「人文首璽」大樓監視畫面,遭陳致中以「跟本案無關」拒絕。
向邱毅提告求償
《壹週刊》法務經理葉錫波昨指出,調出「人文首璽」監視畫面就可確認7月2日深夜陳致中進出時間,證明周刊報導屬實,昨上午委託律師與法官、書記官前往「人文首璽」向管委會提出保全證據要求;但管委會以事涉住戶權益徵詢陳致中,陳卻表示「扣監視畫面跟本案無關」拒絕,因民事法官無權強制扣押證據,記錄過程後離開。
.....................
杜老說: 這件事越來越有趣了......
防衛的好,壹周刊有辦法的話就提出證據證明7/2深夜陳致中進出的畫面,不然壹周刊就輸了
監視畫面隨便就給他的話,萬一看到***法官或其他有趣的人深夜進出大樓,那不就糗了
Re: 陳致中拒《壹週刊》調監視帶
發表於 : 週六 7月 31, 2010 4:07 pm
由 netfox1971
草帽小子 寫:熊哥 寫: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703098/IssueID/20100731
【綜合報導】報導陳致中召妓新聞的《壹週刊》,因遭陳提出200萬元的民事賠償告訴,《壹週刊》昨委託律師向高雄地方法院聲請保全陳致中住處「人文首璽」大樓監視畫面,遭陳致中以「跟本案無關」拒絕。
向邱毅提告求償
《壹週刊》法務經理葉錫波昨指出,調出「人文首璽」監視畫面就可確認7月2日深夜陳致中進出時間,證明周刊報導屬實,昨上午委託律師與法官、書記官前往「人文首璽」向管委會提出保全證據要求;但管委會以事涉住戶權益徵詢陳致中,陳卻表示「扣監視畫面跟本案無關」拒絕,因民事法官無權強制扣押證據,記錄過程後離開。
.....................
杜老說: 這件事越來越有趣了......
防衛的好,壹周刊有辦法的話就提出證據證明7/2深夜陳致中進出的畫面,不然壹周刊就輸了
監視畫面隨便就給他的話,萬一看到***法官或其他有趣的人深夜進出大樓,那不就糗了
其他有趣的人? "妮可"嗎?
Re: 陳致中拒《壹週刊》調監視帶
發表於 : 週六 7月 31, 2010 4:28 pm
由 d5283
Re: 陳致中拒《壹週刊》調監視帶
發表於 : 週六 7月 31, 2010 5:39 pm
由 X-MAN
民事訴訟法
第 六 目 證據保全
第 368 條 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就確
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
書證。
前項證據保全,應適用本節有關調查證據方法之規定。
第 369 條 保全證據之聲請,在起訴後,向受訴法院為之;在起訴前,向受訊問人住
居地或證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遇有急迫情形時,於起訴後,亦得向前項地方法院聲請保全證據。
第 370 條 保全證據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他造當事人,如不能指定他造當事人者,其不能指定之理由。
二、應保全之證據。
三、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
四、應保全證據之理由。
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之理由,應釋明之。
第 371 條 保全證據之聲請,由受聲請之法院裁定之。
准許保全證據之裁定,應表明該證據及應證之事實。
駁回保全證據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准許保全證據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 372 條 法院認為必要時,得於訴訟繫屬中,依職權為保全證據之裁定。
【綜合報導】報導陳致中召妓新聞的《壹週刊》,因遭陳提出200萬元的民事賠償告訴,《壹週刊》昨委託律師向高雄地方法院聲請保全陳致中住處「人文首璽」大樓監視畫面,遭陳致中以「跟本案無關」拒絕。
向邱毅提告求償
《壹週刊》法務經理葉錫波昨指出,調出「人文首璽」監視畫面就可確認7月2日深夜陳致中進出時間,證明周刊報導屬實,昨上午委託律師與法官、書記官前往「人文首璽」向管委會提出保全證據要求;但管委會以事涉住戶權益徵詢陳致中,陳卻表示「扣監視畫面跟本案無關」拒絕,因民事法官無權強制扣押證據,記錄過程後離開。
葉錫波說,「陳致中聲稱《壹週刊》冤枉他,但當《壹週刊》主動希望還原事實真相時,陳致中卻不配合,不是很奇怪嗎?」陳致中委任律師羅鼎城則說,管理委員堅持監視器畫面牽涉隱私,不容單一個人案件,讓所有住戶隱私曝光。
對周刊與陳致中的攻防,法界人士看法兩極。律師盧世欽分析,「除非監視器畫面有陳致中與應召女妮可同車畫面的爆炸性證據,不然單憑陳致中開車出入畫面,影響最後判決的可能性不太大。」律師丁昱仁則認為,因對《壹週刊》有利證據在陳致中手上,未來訴訟時法官可命陳致中提出該錄影畫面,若陳不提,法院可能傾向認定《壹週刊》主張事實為真。
此外,邱毅昨天在《2100全民開講》中則說,年初有人向他兜售陳致中召妓錄音帶,後來他向警方了解,這位叫作「阿德」的三七仔,因拆帳出問題而與應召站老闆鬧翻,阿德要整這個老闆,因此把錄音帶拿出來兜售。《蘋果》昨透過管道打聽,對於「阿德」這號人物,色情業者都表示「不認識」、「不知情」。
高市警強力掃黃
陳致中陣營昨下午委託助理對邱毅提出民事告訴,求償200萬元台幣且回復名譽。國民黨立委邱毅則對陳致中、陳嘉爵提起刑事妨害名譽的追加告訴。
但陳致中召妓疑雲最關鍵的應召女妮可,迄今未現身。色情仲介業向《蘋果》透露,「妮可」上周日到日本,目前應已回台。而高市警方為破除「色情氾濫」惡名,展開強力掃黃行動,逼使應召站紛紛停止「出貨」,嫖客小陳表示,現在常常叫不到小姐,「大家只好去半套店『止飢』。」
《壹週刊》與陳致中攻防
資料來源:律師丁昱仁、律師劉思龍、律師盧世欽
這是奇怪的報導,如果向法院聲請證據保全, 而法院裁定許可,管委會應該無法拒絕.
Re: 陳致中拒《壹週刊》調監視帶
發表於 : 週六 7月 31, 2010 6:14 pm
由 好大
lsb1567 寫:今害~
我看阿中已經一步一步踏入死亡的界線了....
代誌已經太大條了.....
不會啦
花錢嫖妓也不是什麼錯事
大方承認,回去跪主機板就行
Re: 陳致中拒《壹週刊》調監視帶
發表於 : 週日 8月 01, 2010 12:05 pm
由 colonel
即使有看到陳致中在那段時間駕車出去
並無法證明 ( 並不等於 ) 他的確有做這件事
還是一句話 :NPNT
為何舉不出一圖斃命的相片呢? (像吾欲昇)
Re: 陳致中拒《壹週刊》調監視帶
發表於 : 週日 8月 01, 2010 2:05 pm
由 歌劇迷
colonel 寫:即使有看到陳致中在那段時間駕車出去
並無法證明 ( 並不等於 ) 他的確有做這件事
還是一句話 :NPNT
為何舉不出一圖斃命的相片呢? (像吾欲昇)
因此,我還是覺得陳先生沒有提刑事訴訟的做法可議......
一周刊顯然沒有更狠的內幕可爆.......
現在是:歹戲拖棚, 戲中人自得其樂。
Re: 陳致中拒《壹週刊》調監視帶
發表於 : 週日 8月 01, 2010 5:51 pm
由 cyc
agree+1
原來週刊並沒有證據
現在還在找...
Re: 陳致中拒《壹週刊》調監視帶
發表於 : 週日 8月 01, 2010 7:28 pm
由 albarto1688
No comment about politics.
All bull-shxt
Especially that kind of family members.
Re: 陳致中拒《壹週刊》調監視帶
發表於 : 週日 8月 01, 2010 7:43 pm
由 brian1968
Re: 陳致中拒《壹週刊》調監視帶
發表於 : 週一 8月 02, 2010 12:20 pm
由 X-MAN
歌劇迷
因此,我還是覺得陳先生沒有提刑事訴訟的做法可議......
一周刊顯然沒有更狠的內幕可爆.......
現在是:歹戲拖棚, 戲中人自得其樂。
為什麼沒有提刑事訴訟的做法可議呢?
連惠心告壹周刊民事,呂副總統告新新聞民事,宋楚瑜告李登輝民事也沒有人說可議.
為什麼陳先生就可議?
以下事呂副與新新聞民事訴訟時引用刑事概念意圖脫逃民是賠償
其中新新聞更提出司法院大法官釋字509號解釋認為,基於法律秩序與體系解釋上之統一性,刑法關於誹謗罪之不法判斷,亦得作為民事上認定是否侵害名譽權、構成民事上侵權行為責任之判斷基準。而新新聞等依其所得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無不法可言,自不構成侵權行為。對此,高等法院認為,釋字509號乃係針對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規定有無牴觸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基本權之疑義所作之解釋。而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為人格之社會評價,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就法律架構上,立法者已透過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之規定,解決言論自由與人格權、名譽權保護之權利衝突,單純適用侵權行為法則,即足以衡平人格權、名譽權及言論自由。故民法第195條關於名譽被侵害之規定,並無如刑法第310條第三項前段之免責規定,縱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項為真實,亦不能據以免除其侵權行為之民事賠償責任,且另外依據釋字509號的解釋理由書可知,大法官對於刑事不法與民事不法之區別有所體認,同時認為採民事賠償與回復原狀之法律效果作為制裁手段係對言論自由之適當限制,是釋字第509號之適用範圍應僅限縮於刑事不法之認定,而不及於民事不法之認定。
解釋字號: 釋 字第
509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89 年 07 月 07 日
解 釋 文: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
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
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
,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
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
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
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
,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
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
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
,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
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
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
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Re: 陳致中拒《壹週刊》調監視帶
發表於 : 週一 8月 02, 2010 2:10 pm
由 image
陳致中告民事也不會贏的
就一般公眾人物報導的標準而言,壹週刊的證據,通聯到照片到另一方當事人的人證絕對夠充足了
難道要媒體捉姦在床?
Re: 陳致中拒《壹週刊》調監視帶
發表於 : 週一 8月 02, 2010 2:20 pm
由 image
colonel 寫:即使有看到陳致中在那段時間駕車出去
並無法證明 ( 並不等於 ) 他的確有做這件事
還是一句話 :NPNT
為何舉不出一圖斃命的相片呢? (像吾欲昇)
吳育昇進出MOTEL也是開車
被拍到清楚的人是因為他先帶女朋友去高級餐廳吃飯
可是有誰召妓會先請妓女去三井吃飯的?
Re: 陳致中拒《壹週刊》調監視帶
發表於 : 週一 8月 02, 2010 3:16 pm
由 歌劇迷
X-MAN 寫:歌劇迷
因此,我還是覺得陳先生沒有提刑事訴訟的做法可議......
一周刊顯然沒有更狠的內幕可爆.......
現在是:歹戲拖棚, 戲中人自得其樂。
為什麼沒有提刑事訴訟的做法可議呢?
連惠心告壹周刊民事,呂副總統告新新聞民事,宋楚瑜告李登輝民事也沒有人說可議.
為什麼陳先生就可議?
X-MAN大大
我把陳致中先生當成一個沒有政治把柄的清新人士看待........您把他跟那些政界老江湖放在一起比較,會不會太看輕他了?
有政治包袱的人,自然有一套法律模式。
沒有政治包袱的人,當然會有另外一套。
不過,您一定比我更了解他到底怎麼回事,對吧?!
Re: 陳致中拒《壹週刊》調監視帶
發表於 : 週一 8月 02, 2010 4:03 pm
由 X-MAN
歌劇迷
X-MAN大大
我把陳致中先生當成一個沒有政治把柄的清新人士看待........您把他跟那些政界老江湖放在一起比較,會不會太看輕他了?
有政治包袱的人,自然有一套法律模式。
沒有政治包袱的人,當然會有另外一套。
不過,您一定比我更了解他到底怎麼回事,對吧?!
法律標準只有一套.
法律因人不同而有不同適用我們稱為司法不公.
同樣評論是非標準只有一套.
我不認識陳致中也不瞭解事實真相.
但是我能明辨檢討公眾人物時檢討者是否標準一致.
我想你沒有聽進我的話,我對陳致中是福是禍不感興趣,當然不會比你更了解他到底怎麼回事.
但是我對這些評論者,評論是非標準非常感興趣,所謂名嘴認為
對於刑事堅持我認為是別有意圖也是誤導,原因如前呂副VS新新聞.
Re: 陳致中拒《壹週刊》調監視帶
發表於 : 週一 8月 02, 2010 4:18 pm
由 X-MAN
image
陳致中告民事也不會贏的
就一般公眾人物報導的標準而言,壹週刊的證據,通聯到照片到另一方當事人的人證絕對夠充足了
難道要媒體捉姦在床?
民事敗訴之所在,舉證之所在.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壹週刊負舉證責任.
就侵權行為而言對公眾人物報導的標準,等同就一般人物報導的標準.不因人的不同法律有不同解釋.
如果有媒體有你車子照片,同時有不知真實姓名與住居所的第三者捏造事實對你指控而且法庭認為絕對夠充足,這不是很恐怖人人自危的社會呢?
Re: 陳致中拒《壹週刊》調監視帶
發表於 : 週一 8月 02, 2010 4:23 pm
由 image
X-MAN 寫:image
陳致中告民事也不會贏的
就一般公眾人物報導的標準而言,壹週刊的證據,通聯到照片到另一方當事人的人證絕對夠充足了
難道要媒體捉姦在床?
民事敗訴之所在,舉證之所在.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壹週刊負舉證責任.
就侵權行為而言對公眾人物報導的標準,等同就一般人物報導的標準.不因人的不同法律有不同解釋.
如果有媒體有你車子照片,同時有不知真實姓名與住居所的第三者捏造事實對你指控而且法庭認為絕對夠充足,這不是很恐怖人人自危的社會呢?
解釋一下你的車子為啥載這個人進賓館一小時
解釋一下半小時前應召站為何又剛好有你聲音跟慣用語的錄音(過去還很多次)
還阿共的陰謀咧
Re: 陳致中拒《壹週刊》調監視帶
發表於 : 週一 8月 02, 2010 4:55 pm
由 X-MAN
image
解釋一下你的車子為啥載這個人進賓館一小時
解釋一下半小時前應召站為何又剛好有你聲音跟慣用語的錄音(過去還很多次)
還阿共的陰謀咧
你完全沒把話聽進去,是壹週刊要解釋
那車子是陳致中車子,是壹週刊要解釋陳致中車子
載這個人,是壹週刊要解釋陳致中車子載這個人
進賓館一小時,是壹週刊要解半小時前應召站有
陳致中的錄音(過去還很多次),陳致中要解釋嗎?
都不要陳致中唯一要做是否認或默認.
Re: 陳致中拒《壹週刊》調監視帶
發表於 : 週一 8月 02, 2010 5:02 pm
由 image
X-MAN 寫:image
解釋一下你的車子為啥載這個人進賓館一小時
解釋一下半小時前應召站為何又剛好有你聲音跟慣用語的錄音(過去還很多次)
還阿共的陰謀咧
你完全沒把話聽進去,是壹週刊要解釋
那車子是陳致中車子,是壹週刊要解釋陳致中車子
載這個人,是壹週刊要解釋陳致中車子載這個人
進賓館一小時,是壹週刊要解半小時前應召站有
陳致中的錄音(過去還很多次),陳致中要解釋嗎?
都不要陳致中唯一要做是否認或默認.
我說了
這次壹週刊手裡的證據,完整的車號,妓女的完整兩小時錄音,多通聲音語氣酷似的應召電話
證據是很充足的
Re: 陳致中拒《壹週刊》調監視帶
發表於 : 週一 8月 02, 2010 5:17 pm
由 熊哥
做戲空, 看戲憨...以上紅字部分請用台語發音
我們都是看戲的..別太認真, 甚至動氣喔 !
Re: 陳致中拒《壹週刊》調監視帶
發表於 : 週一 8月 02, 2010 5:33 pm
由 X-MAN
image
我說了
這次壹週刊手裡的證據,完整的車號,妓女的完整兩小時錄音,多通聲音語氣酷似的應召電話
證據是很充足的
我的認知與你正相反.
如果壹週刊證據是很充足法院自然會判壹週刊勝訴,反之亦然.
Re: 陳致中拒《壹週刊》調監視帶
發表於 : 週一 8月 02, 2010 5:53 pm
由 X-MAN
熊哥
做戲空, 看戲憨...以上紅字部分請用台語發音
我們都是看戲的..別太認真, 甚至動氣喔 !
沒動氣.
只是我的想法不同.
如果這是單一獨立偶發事件也許我們可以看戲輕鬆以待.
如果這是非單一非獨立非偶發事件那就不只是看戲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