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不二罰
發表於 : 週六 6月 26, 2010 9:00 am
☆酒駕一罪不二罰 多數檢警不遵行 (引自2006.5.20聯合新聞網 http://0rz.net/911lv)
【2006/05/20 聯合報】 地方新聞中心記者/連線報導
行政罰法明定「一罪不兩罰」,法務部也明示警察對酒醉駕車已被移送法辦者,不得另開單罰款。但數月來不少基層執法人員仍堅持檢、警對酒駕者各自依法處理,並非一罪兩罰;甚至有檢察官說,當事人如果不服,最好不要酒醉駕車,導致爭議迭起。
法務部於二月六日「行政罰法」施行第二天即明白宣示,如一行為涉及行政及刑事責任,優先處以刑事罰;並例舉酒醉駕車同時要面對刑事及行政罰鍰時,警察須先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檢方偵辦,不能另開單罰錢。
除了法務部的宣示,台中地院也以裁定肯定行政罰法。台中市民蔡佳宏二月間酒駕,除繳交通罰款五萬四千元,並被依公共危險罪起訴判處罰新台幣三萬元,他不服向台中地院聲明異議,日前法官裁定將交通罰款五萬四千元撤銷。這是行政罰法「一罪不兩罰」實施後,台中地院肯定該法、首度對此類案件做出的裁定。
不過,南投地檢署檢察官王元隆認為,行政罰法中一罪不兩罰,是指同一件犯行若觸犯兩種以上的行政罰,只選其中一項懲處。彰化地方法院法官吳俊螢也指出酒駕被處罰鍰,又送法辦,與「一罪不兩罰」並沒有關係,就像有些公害汙染,得同時接受環保單位行政處罰、也得接受公共危險罪等刑事處分。
苗栗地方法院庭長宋國鎮補充,附和說,這就像保安處分除了判刑還得強制工作、毒品犯除了被判刑還得接受勒戒,都不是一罪兩罰。台東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江文君更認為,檢、警對酒駕者各自依法處理,法律上毫無爭議,當事人如有不服,最好不要酒醉駕車。
彰化縣警局交通隊長黃君韜說,酒駕觸犯公共危險是否有罪員警無權認定,但違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還是得依規定告發並查扣車輛。
桃園縣警察局交通隊隊長劉崇信也說,酒駕依法移送前一定要先扣駕照,警方如沒有開告發單,監理站就不能依法扣照。問題是,一開單,監理站勢必要求違規者先繳款。
劉崇信認為,在七月一日修正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實施前,最好是警方開單後監理站先扣照發給憑據,等移送偵結,由檢方與院方將相關資料轉送監理站,再由監理站依司法審理結果處理,避免一罪兩罰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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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醉兩罰 2月5日後裁處可異議 (引自2006.5.22聯合新聞網 http://0rz.net/f21oq)
記者白錫鏗/台中市報導 二月五日行政罰法實施前,曾被警方取締酒駕等「一罪兩罰」的民眾,如果是在二月五日以後才被裁處罰鍰,仍然適用行政罰法「一罪不兩罰」的新規定。台中、彰化地院均有案例,民眾莫讓權利睡著了。去年十一月廿五日,台中縣民周永芳酒後駕駛小貨車經沙鹿鎮明德路,將小貨車停在機車道上,下車買檳榔,致陳姓機車騎士受傷。警方依公共危險罪將他移送法辦,因他賠償被害人十萬元,檢方給予緩起訴處分,並罰他須捐一萬五千元給慈善機構。
台中區監理所上月廿四日以違規裁處周永芳三萬四千五百元罰鍰,周永芳不滿一罪兩罰,向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日前認定監理所的裁決違反行政罰法,將監理所的罰鍰處分撤銷。
彰化縣民吳金良則是在元月九日,酒後騎機車在福興鄉永豐國小前被員警查獲,警方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地檢署偵辦,彰化監理站也裁處罰款四萬五千元,並吊扣駕駛執照一年。
吳金良向彰化地院聲明異議,法官查出彰化監理站直到四月三日才裁處,日期是在新法實施之後,認定適用新法規定,而且彰化地檢署尚未偵結吳金良所涉公共危險案,依先刑事後行政,彰化監理站先裁處吳金良罰鍰的做法不妥,而予撤銷。
台中地院襄閱庭長張智雄表示,被告違規事實雖在行政罰法生效前,但原處分機關於該法生效後才裁處,因此適用行政罰法第廿六條「一罪不兩罰」的規定。法界人士表示,類似案件應該不少,是否撤銷原處分,得視個案而定。
【2006/05/22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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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覺得想到了什麼又說不出來
【2006/05/20 聯合報】 地方新聞中心記者/連線報導
行政罰法明定「一罪不兩罰」,法務部也明示警察對酒醉駕車已被移送法辦者,不得另開單罰款。但數月來不少基層執法人員仍堅持檢、警對酒駕者各自依法處理,並非一罪兩罰;甚至有檢察官說,當事人如果不服,最好不要酒醉駕車,導致爭議迭起。
法務部於二月六日「行政罰法」施行第二天即明白宣示,如一行為涉及行政及刑事責任,優先處以刑事罰;並例舉酒醉駕車同時要面對刑事及行政罰鍰時,警察須先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檢方偵辦,不能另開單罰錢。
除了法務部的宣示,台中地院也以裁定肯定行政罰法。台中市民蔡佳宏二月間酒駕,除繳交通罰款五萬四千元,並被依公共危險罪起訴判處罰新台幣三萬元,他不服向台中地院聲明異議,日前法官裁定將交通罰款五萬四千元撤銷。這是行政罰法「一罪不兩罰」實施後,台中地院肯定該法、首度對此類案件做出的裁定。
不過,南投地檢署檢察官王元隆認為,行政罰法中一罪不兩罰,是指同一件犯行若觸犯兩種以上的行政罰,只選其中一項懲處。彰化地方法院法官吳俊螢也指出酒駕被處罰鍰,又送法辦,與「一罪不兩罰」並沒有關係,就像有些公害汙染,得同時接受環保單位行政處罰、也得接受公共危險罪等刑事處分。
苗栗地方法院庭長宋國鎮補充,附和說,這就像保安處分除了判刑還得強制工作、毒品犯除了被判刑還得接受勒戒,都不是一罪兩罰。台東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江文君更認為,檢、警對酒駕者各自依法處理,法律上毫無爭議,當事人如有不服,最好不要酒醉駕車。
彰化縣警局交通隊長黃君韜說,酒駕觸犯公共危險是否有罪員警無權認定,但違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還是得依規定告發並查扣車輛。
桃園縣警察局交通隊隊長劉崇信也說,酒駕依法移送前一定要先扣駕照,警方如沒有開告發單,監理站就不能依法扣照。問題是,一開單,監理站勢必要求違規者先繳款。
劉崇信認為,在七月一日修正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實施前,最好是警方開單後監理站先扣照發給憑據,等移送偵結,由檢方與院方將相關資料轉送監理站,再由監理站依司法審理結果處理,避免一罪兩罰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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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醉兩罰 2月5日後裁處可異議 (引自2006.5.22聯合新聞網 http://0rz.net/f21oq)
記者白錫鏗/台中市報導 二月五日行政罰法實施前,曾被警方取締酒駕等「一罪兩罰」的民眾,如果是在二月五日以後才被裁處罰鍰,仍然適用行政罰法「一罪不兩罰」的新規定。台中、彰化地院均有案例,民眾莫讓權利睡著了。去年十一月廿五日,台中縣民周永芳酒後駕駛小貨車經沙鹿鎮明德路,將小貨車停在機車道上,下車買檳榔,致陳姓機車騎士受傷。警方依公共危險罪將他移送法辦,因他賠償被害人十萬元,檢方給予緩起訴處分,並罰他須捐一萬五千元給慈善機構。
台中區監理所上月廿四日以違規裁處周永芳三萬四千五百元罰鍰,周永芳不滿一罪兩罰,向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日前認定監理所的裁決違反行政罰法,將監理所的罰鍰處分撤銷。
彰化縣民吳金良則是在元月九日,酒後騎機車在福興鄉永豐國小前被員警查獲,警方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地檢署偵辦,彰化監理站也裁處罰款四萬五千元,並吊扣駕駛執照一年。
吳金良向彰化地院聲明異議,法官查出彰化監理站直到四月三日才裁處,日期是在新法實施之後,認定適用新法規定,而且彰化地檢署尚未偵結吳金良所涉公共危險案,依先刑事後行政,彰化監理站先裁處吳金良罰鍰的做法不妥,而予撤銷。
台中地院襄閱庭長張智雄表示,被告違規事實雖在行政罰法生效前,但原處分機關於該法生效後才裁處,因此適用行政罰法第廿六條「一罪不兩罰」的規定。法界人士表示,類似案件應該不少,是否撤銷原處分,得視個案而定。
【2006/05/22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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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覺得想到了什麼又說不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