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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病不對等"新解
發表於 : 週日 4月 18, 2010 1:37 pm
由 image
新醫病不對等..."醫好了,病人給你少少的金錢報酬跟無盡的感謝
可是醫不好,病人要你無盡的懺悔跟
無盡的金錢賠償"
照說對等的關係應該是:醫不好,病人要你少少的金錢賠償跟無盡的懺悔啊
至少也不應大於手術本身公認的風險係數
比如,開一台盲腸炎醫師如果獲得稅前1500元的報酬
手術的風險是千分之一致死率,那賠償就不應超過1500X1000=150萬
否則,把判3000萬的風險還原回去,不就等於是:醫好我的盲腸炎,我給你無盡的感謝,但請醫師您
倒貼一萬元?
這是什麼醫病對等關係啊??
醫療的風險並不是故意.惡意或明顯的疏失,比如酒後駕車....等造成的
而是醫師作為一個人的能力極限(所以偶認為還是要找70級分以上,反應敏捷些的人才當醫師,找40級分的人讓他當醫師是自己拉高風險),時間急迫下的失誤,過於疲勞的體力極限
最重要的,神造人體的不完美跟太大的差異性(一樣米為啥養百樣人啊?)...以及現代醫療科技僅發展一百年的瓶頸及醫療預算的極限....
這些因素,都比法官判案的挑戰大多了,也無奈多了
可是從沒聽說判錯案的法官要賠?那為什麼要先天處處受限的醫師天價賠償呢?
Re: "醫病不對等"新解...
發表於 : 週日 4月 18, 2010 1:43 pm
由 kimbo
他們不是不知道
只是醫師太好欺負了
Re: "醫病不對等"新解
發表於 : 週日 4月 18, 2010 5:04 pm
由 lijen
法律人會說"這是醫療契約"
Re: "醫病不對等"新解
發表於 : 週日 4月 18, 2010 5:43 pm
由 vincenttw
image 寫:新醫病不對等..."醫好了,病人給你少少的金錢報酬跟無盡的感謝
可是醫不好,病人要你無盡的懺悔跟無盡的金錢賠償"
照說對等的關係應該是:醫不好,病人要你少少的金錢賠償跟無盡的懺悔啊
............
這些因素,都比法官判案的挑戰大多了,也無奈多了
可是從沒聽說判錯案的法官要賠?那為什麼要先天處處受限的醫師天價賠償呢?
根據我在去年重症醫學會年會法律專題會後跟全台唯一醫療專業法庭--台北士林地方法院?---法官溝通的經驗
法官對醫療的不確定性完全無法體會
也不清楚健保制度下
醫生的診療單價是如此低下 限制多如牛毛
她認為醫生月入應有數十萬
應負擔得起按照公式算出的30000K賠償
沒有考慮廉價的夜市牛排
一定有較高機率
讓你上吐下瀉出狀況
建議公會應邀請法官演講
重點在雙向溝通
這當下
專業課程就免了
Re: "醫病不對等"新解
發表於 : 週日 4月 18, 2010 6:01 pm
由 lijen
vincenttw 寫:image 寫:新醫病不對等..."醫好了,病人給你少少的金錢報酬跟無盡的感謝
可是醫不好,病人要你無盡的懺悔跟無盡的金錢賠償"
照說對等的關係應該是:醫不好,病人要你少少的金錢賠償跟無盡的懺悔啊
............
這些因素,都比法官判案的挑戰大多了,也無奈多了
可是從沒聽說判錯案的法官要賠?那為什麼要先天處處受限的醫師天價賠償呢?
根據我在去年重症醫學會年會法律專題會後跟全台唯一醫療專業法庭--台北士林地方法院?---法官溝通的經驗
法官對醫療的不確定性完全無法體會
也不清楚健保制度下
醫生的診療單價是如此低下 限制多如牛毛
她認為醫生月入應有數十萬
應負擔得起按照公式算出的30000K賠償
沒有考慮廉價的夜市牛排
一定有較高機率
讓你上吐下瀉出狀況
建議公會應邀請法官演講
重點在雙向溝通
這當下
專業課程就免了
看起來一點都不專業的專業法庭
十、關於上訴人得否依民法第218條規定請求減輕賠償金額?
上訴人丙○○另主張:伊因本件醫療事故應賠償之金額高達2000多萬元,實非伊能力所能負擔且對伊之生計有重大影響,爰依民法第218條請求減輕其賠償金額云云。惟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且不同意,按依民法第218條固規定:「損害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如其賠償致賠償義務人之生計有重大影響時,法院得減輕其賠償金額。」,經查上訴人丙○ ○現任醫師,每月收入約200,000元,屬社會上之高所得者…,而上訴人丙○○既未能舉證證明本件賠償將致其生計有何重大影響,空言為上述主張,自屬無據。
附件:
國立政治大學「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
98年度法學院特色發展計畫
法學創新教學子計畫
【 民事醫療糾紛案例研析(一)】
第六週成果報告書
課程主題 法院過失的認定(三)
課程時間 98年 4 月 1 日 16 時 10分~
98年 4 月 1 日 20 時 00分
授課地點 研究250301
授課教師 王聖惠 法官
更多結果
http://goo.gl/zty1
Re: "醫病不對等"新解
發表於 : 週日 4月 18, 2010 6:26 pm
由 lijen
http://www.law.nccu.edu.tw/userfiles/pu ... B10325.pdf國立政治大學「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
98年度法學院特色發展計畫
法學創新教學子計畫
【 民事醫療糾紛案例研析(一)】
第五週成果報告書
課程主題 醫療行為法律規範概況(民事為主)
課程時間 98年 3 月 25 日 16 時 10分~
98年 3 月 25 日 19 時 00分
授課地點 綜合院館北棟14樓第五研討室
授課教師 王聖惠 法官
<案例六>
事實︰
原告聲稱施以雙眼皮切割整形手術,雙眼眼皮竟發生睡覺時無法完全閉合之情形,經過1年仍未見好轉,已無法回復正常功能。違反此保護他人之法律,在完全未告知原告手術後可能會有雙眼眼皮閉合不全後遺症之情形下,率然為原告動手術,並因醫療上之疏失造成原告傷害,依民法第184條第1前段、同條第2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就原告所受非財產上之損害,被告陳OO應負侵權行為之賠償責任。
....
三、判決結果︰最後醫院及陳醫院應連帶賠償新台弊25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同學︰但你自甘風險自己去動刀美容,怎麼怪醫生?
老師︰本案的醫生是醫療過失為而手術失敗,不是一般的自甘風險,你可以把他想成像是售後服務,當出了問題時應是立刻檢討,本案被告一直推諉,逃避責任。
我發覺學生比老師明哩,這是好事嗎?
Re: "醫病不對等"新解
發表於 : 週日 4月 18, 2010 6:41 pm
由 lijen
老師︰什麼是死亡機轉?
同學︰在這裡真因的死因應是壞血性休克難,一般給抗生素是正確
的。
老師︰死亡機轉是指死因
同學︰
我爺爺也是壞血性休克,這個一休克就很容易死掉,後來他往生了,就是因為肺炎引發,但沒有診斷出來,我沒有提告,因為我們知道醫生也盡力了,也是我同學,肺炎也不是在醫院得旳。
http://www.law.nccu.edu.tw/userfiles/pu ... B80422.pdf
Re: "醫病不對等"新解
發表於 : 週一 4月 19, 2010 2:33 pm
由 philosdoc
To error is human
醫師用自己的手代替神來救人,但是不應該被當成神般永遠不會出錯
Re: "醫病不對等"新解
發表於 : 週一 4月 19, 2010 5:33 pm
由 cyc
趨吉避凶
明哲保身吧
但願有明辨吉凶的智慧
盼莫誤踩地雷
悔恨終身
Re: "醫病不對等"新解
發表於 : 週一 4月 19, 2010 9:00 pm
由 X-MAN
民法:
第 216 條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
及所失利益為限。
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
視為所失利益。
因此損害賠償與債務人契約請求多寡無關.
換句話說債務人甘願冒巨額風險只要獲稀少金錢報酬,是債務人自己問題.
Re: "醫病不對等"新解
發表於 : 週一 4月 19, 2010 9:49 pm
由 lijen
X-MAN 寫:民法:
第 216 條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
及所失利益為限。
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
視為所失利益。
因此損害賠償與債務人契約請求多寡無關.
換句話說債務人甘願冒巨額風險只要獲稀少金錢報酬,是債務人自己問題.
orz
所以就是醫師自己犯X的意思啦~~
Re: "醫病不對等"新解
發表於 : 週二 4月 20, 2010 10:52 am
由 X-MAN
lijen
X-MAN 寫:
民法:
第 216 條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
及所失利益為限。
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
視為所失利益因此損害賠償與債務人契約請求多寡無關.
換句話說債務人甘願冒巨額風險只要獲稀少金錢報酬,是債務人自己問題.。
orz
所以就是醫師自己犯X的意思啦~~
所以我認為既然健保已經實施14年風險資料應該都有,公會應該據理力爭,將高風險醫療要求給付應該除了勞務外還要覆蓋風險,可以提高給付或是提撥額外風險給付專款專用.
由點成面爭取.
Re: "醫病不對等"新解
發表於 : 週二 4月 20, 2010 11:38 am
由 空空空
當醫療財務被專業的財務管理人員斤斤計較時
醫療從業人員也必須學著計算
Image 所提出的例子,可以解釋為「期望值」是負的
對於這種 case
當然是不做白工
Re: "醫病不對等"新解
發表於 : 週二 4月 20, 2010 12:46 pm
由 jonas chung
lijen 寫:X-MAN 寫:民法:
第 216 條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
及所失利益為限。
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
視為所失利益。
因此損害賠償與債務人契約請求多寡無關.
換句話說債務人甘願冒巨額風險只要獲稀少金錢報酬,是債務人自己問題.
orz
所以就是醫師自己犯X的意思啦~~
沒錯就是自己犯X啦.......沒事幹嘛要讀醫學院阿!
要讀醫學院也可以選牙醫系呀.......悔不當初阿........
Re: "醫病不對等"新解
發表於 : 週二 4月 20, 2010 6:11 pm
由 J&James
Re: "醫病不對等"新解
發表於 : 週二 4月 20, 2010 9:23 pm
由 jovianhuang
Re: "醫病不對等"新解
發表於 : 週四 4月 22, 2010 10:48 am
由 guest
病人 可以告 醫生; 醫生 不可以告 病人
病人 可以罵 醫生; 醫生 不可以罵 病人
病人 可以羞辱 醫生; 醫生 不可以羞辱 病人
病人 可以選擇 醫生; 醫生 不可以選擇 病人
病人 可以誣蔑 醫生; 醫生 不可以誣蔑 病人
Re: "醫病不對等"新解
發表於 : 週五 4月 23, 2010 7:22 am
由 cyc
人善被人欺
馬善被人騎
Re: "醫病不對等"新解
發表於 : 週五 4月 23, 2010 8:31 am
由 smallant
Re: "醫病不對等"新解
發表於 : 週六 4月 24, 2010 12:26 am
由 jonas chung
Re: "醫病不對等"新解
發表於 : 週六 4月 24, 2010 10:09 am
由 phocux
現在幫病患開刀,
收入跟風險已經不成比例,
有時感覺就是在賭自己的運氣一樣,
但如果嫌給付低不開,
那就更沒有收入了,
真希望台灣所有醫師團結起來,
為自己多爭取一些尊嚴.
Re: "醫病不對等"新解
發表於 : 週五 11月 22, 2024 6:40 am
由 xku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