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聯會】本會建請衛署就法規層面釋示「藥師居家照護」之適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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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本會建請衛署就法規層面釋示「藥師居家照護」之適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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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tma.tw/meeting/meeting_01_in ... te_id=3167

為釐清藥師居家照護之法源依據,本會日前行文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衛生署),建請該署就法規層面釋示「藥師居家照護」之適法性。

98年9月11日至12日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99年度全民健保醫療費用總額協商暨第152次委員會議決議,99年度全民健康保險其他預算及其分配中,編列924萬元預算,以提供藥事人員介入輔導,進行全民健保高診次民眾就醫行為之改善計畫。

藥事人員居家照護試辦計畫目的係為針對門診高利用之保險對象中需輔導建立正確服用藥物觀念者,進行居家訪視,以避免藥物重複使用,揭示用藥安全。
惟查藥師法第11條明定:「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
藥師法第15條第1項明定:「藥師業務如下:(1)藥品販賣或管理,(2)藥品調劑,(3)藥品鑑定,(4)藥品製造之監製,(5)藥品儲備、供應及分裝之監督,(6)含藥化粧品製造之監製,(7)依法律應由藥師執行之業務,(8)藥事照護相關業務」。

是以,藥師執行以上八款業務,包含藥事照護相關業務時,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此為藥師法明定,並未授意行政機關有裁量或解釋之空間,行政機關自應受該法之約束,不得任意擴張或限縮;換言之,藥師執行藥事照護業務時,倘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藥師居家照護」機制是否有違藥師法第11條規定,不無疑義。

次據藥師法施行細則第13條明定:藥師執行本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所定藥事照護相關業務,其職責如下:(1)為增進藥物療程之效益及生活品質,考量藥物使用情形及評估療效之藥事服務事項。(2)於醫療機構、護理機構、藥局或依老人福利法所定之老人福利機構,執行藥品安全監視、給藥流程評估、用藥諮詢及藥物治療流程評估等相關藥事服務事項。查衛生署92年7月15日及95年9月20日函釋均表示藥事人員係以執業登錄處所之名義之延伸,於護理之家、安養機構提供藥事諮詢服務,並未涉及支援制度。

有鑑於此,藥師執行居家藥事服務恐有違藥師法第11條有關藥師執業處所以一處為限之規定,本會遂行文衛生署,建請有關藥師執行藥事照護相關業務及藥師支援至其他處所執行藥品調劑業務,於法律修正前應參照醫事人員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台灣醫界雜誌第53卷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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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45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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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全聯會】本會建請衛署就法規層面釋示「藥師居家照護」之適法性

文章 a4451a »

聽兼職藥師說
已經通過了
1000元/次 (omg) (omg)
不知全聯會有無在運作
(咦)
還是節節敗退....
xk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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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全聯會】本會建請衛署就法規層面釋示「藥師居家照護」之適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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