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以健保照顧中國人?
發表於 : 週三 12月 02, 2009 7:29 pm
台灣時報頭家心聲 :
台灣人以健保照顧中國人? ◆郭正典
繼開放陸生來台讀書身分比照僑生、外國學生等特種生類認定外,馬統對中國人的法外開恩又添一實例。健保局最近公告放寬以「探親(三)」、「探親(四)」、「探親(五)」等事由申請來台之中國人參加全民健保。
所謂探親(三)指的是中國配偶之中國親生子女,年齡在十四歲以下,或十四歲以下曾申請來台探親但現在年齡在十四歲以上十八歲以下者;探親(四)指的是台灣人之親生子女,年齡在十八歲以下者;探親(五)指的是中國人之親生子女,為現在婚姻關係存續中之台灣人收養,年齡在十八歲以下者。符合那些規定的中國人自取得上述證件在台居留滿四個月之日起,即可以眷屬身分依附被保險人投保。
全民健保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沒有中華民國國籍而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並且是第一類至第三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之眷屬,自在台居留滿四個月時起得參加全民健保。此處符合規定被保險人之眷屬依健保法第九條之規定包括:被保險人之配偶,且無職業者;被保險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且無職業者;及被保險人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滿二十歲且無職業,或年滿二十歲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者。顯然除了探親(四)以外,探親(三)及探親(五)皆不符合我國全民健保法之規定,有違法之虞。
台灣人的中國配偶所生的未成年子女,及台灣人所認養的未成年中國人,雖然因為婚姻或認養而和台灣人有了關係,但那畢竟不是血緣關係,台灣人有必要廣開善緣,將之都納入全民健保體系,用全體台灣人的錢去照顧他們嗎?
如果中國對台灣友好,我們花錢照顧那些台灣人的非血緣子女,從人道角度來看或許還說得過去。但中國對台灣敵意甚深,且步步進逼,最近還讓美國歐巴馬總統說出「尊重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在這種情形下,馬統還在全民不察的情形下決定用台灣人的錢去照顧中國人,就令人無法苟同了。何況這次開放又是馬統用其一貫的秘密決策方式為之,好像小偷兼強盜一般,就更讓人無法認同了。台灣的健保不是已面臨財務危機了嗎,為何還要台灣人勒緊褲帶當凱子,去照顧對台灣人有甚深敵意的中國人呢?
(作者為台灣醫社社長)
台灣人以健保照顧中國人? ◆郭正典
繼開放陸生來台讀書身分比照僑生、外國學生等特種生類認定外,馬統對中國人的法外開恩又添一實例。健保局最近公告放寬以「探親(三)」、「探親(四)」、「探親(五)」等事由申請來台之中國人參加全民健保。
所謂探親(三)指的是中國配偶之中國親生子女,年齡在十四歲以下,或十四歲以下曾申請來台探親但現在年齡在十四歲以上十八歲以下者;探親(四)指的是台灣人之親生子女,年齡在十八歲以下者;探親(五)指的是中國人之親生子女,為現在婚姻關係存續中之台灣人收養,年齡在十八歲以下者。符合那些規定的中國人自取得上述證件在台居留滿四個月之日起,即可以眷屬身分依附被保險人投保。
全民健保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沒有中華民國國籍而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並且是第一類至第三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之眷屬,自在台居留滿四個月時起得參加全民健保。此處符合規定被保險人之眷屬依健保法第九條之規定包括:被保險人之配偶,且無職業者;被保險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且無職業者;及被保險人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滿二十歲且無職業,或年滿二十歲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者。顯然除了探親(四)以外,探親(三)及探親(五)皆不符合我國全民健保法之規定,有違法之虞。
台灣人的中國配偶所生的未成年子女,及台灣人所認養的未成年中國人,雖然因為婚姻或認養而和台灣人有了關係,但那畢竟不是血緣關係,台灣人有必要廣開善緣,將之都納入全民健保體系,用全體台灣人的錢去照顧他們嗎?
如果中國對台灣友好,我們花錢照顧那些台灣人的非血緣子女,從人道角度來看或許還說得過去。但中國對台灣敵意甚深,且步步進逼,最近還讓美國歐巴馬總統說出「尊重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在這種情形下,馬統還在全民不察的情形下決定用台灣人的錢去照顧中國人,就令人無法苟同了。何況這次開放又是馬統用其一貫的秘密決策方式為之,好像小偷兼強盜一般,就更讓人無法認同了。台灣的健保不是已面臨財務危機了嗎,為何還要台灣人勒緊褲帶當凱子,去照顧對台灣人有甚深敵意的中國人呢?
(作者為台灣醫社社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