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市/愛滋女接客隱瞞病情遭起訴 不屬危險性行為判無罪

媒體怎樣報導醫界?醫界專業的觀點在哪裡? 歡迎論述,讓真相更完整的呈現!

版主: 版主021

回覆文章
fireda
註冊會員
註冊會員
文章: 1570
註冊時間: 週四 9月 18, 2008 5:36 pm

中市/愛滋女接客隱瞞病情遭起訴 不屬危險性行為判無罪

文章 fireda »

中市/愛滋女接客隱瞞病情遭起訴 不屬危險性行為判無罪
更新日期:2009/10/23 19:24 記者孫藝文/台中報導
愛滋女隱瞞病情從事性交易,雖然男客並未感染,但檢方認為該女子違反「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依未遂罪嫌起訴;法官審判後認為被告要求男客戴保險套,不在衛生署明定的危險性行為範圍內,因此判決無罪。


94年3月間,曾檢驗出患有愛滋病的A女,在台中市的汽車旅館被警方查獲與魯姓男客從事性交易,警方查出A女是衛生單位列管追蹤的愛滋患者,嚇得魯姓男子怒罵「沒良心,有愛滋病還出來接客。」


魯姓男子經檢驗並未感染愛滋,但檢察官認為A女明知自己有愛滋病,竟隱瞞罹病事實從事性交易,依「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1條「明知自己為感染,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的未遂罪嫌將A女提起公訴,最重可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徒刑。


曾因毒品案遭羈押的A女在台中地院審理時向法官表示,出獄後遭到家人排擠,為了撫養小孩才賣淫賺錢,辯稱第一次交易就被查獲,且備有保險套要求男客全程使用,並無意將病毒傳染給他人意圖。


法官認為,衛生署訂定的危險性行為標準指「未經隔絕器官黏膜或體液而直接接觸」,魯姓男客承認與A女性交時使用保險套,也沒有肛交、接吻、口交或其他體液接觸的行為,足見A女與男客的性交不屬「危險性行為」,因此判決A女無罪。
xkuk
註冊會員
註冊會員
文章: 20513
註冊時間: 週日 11月 10, 2024 2:04 pm

Re: 中市/愛滋女接客隱瞞病情遭起訴 不屬危險性行為判無罪

文章 xkuk »

回覆文章

回到「★媒體報導VS醫界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