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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分瀑布公有地被佔用已過10年追溯期?

發表於 : 週二 8月 25, 2009 12:53 pm
TC
這則新聞我實在看不懂, 這土地是一直被佔用, 又不是說只有十年前佔用, 然後過去十年都沒佔用. 如果真的要說超過追溯期, 那10年以前佔用的部份不求刑好了, 過去10年間佔用的部份還是要追究啊! 難道說我偷偷到國家公園畫一塊地當自用, 佔用10年沒人發現土地就變我的了? 新聞中說縣政府要編幾十億的預算去把地買回來, 這應該就是眉角了.

Re: 十分瀑布公有地被佔用已過10年追溯期?

發表於 : 週二 8月 25, 2009 3:55 pm
X-MAN
第八十條(追訴權之時效期間)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一則讓人看不懂的新聞?

Re: 十分瀑布公有地被佔用已過10年追溯期?

發表於 : 週二 8月 25, 2009 4:00 pm
X-MAN
民法
第 769 條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
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第 770 條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
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第 771 條 占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權之取得時效中斷:
一、變為不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
二、變為非和平或非公然占有。
三、自行中止占有。
四、非基於自己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但依第九百四十九條或第九百六十
二條規定,回復其占有者,不在此限。
依第七百六十七條規定起訴請求占有人返還占有物者,占有人之所有權取
得時效亦因而中斷。
一則令人不解新聞?

Re: 十分瀑布公有地被佔用已過10年追溯期?

發表於 : 週二 8月 25, 2009 4:52 pm
TC
一些非關藍綠的事, 不會有人注意, 晚上也不會有政論節目開壇大審, 官商要上下其手就更方便了.

Re: 十分瀑布公有地被佔用已過10年追溯期?

發表於 : 週二 8月 25, 2009 8:40 pm
tibet
X-MAN 寫:
第八十條(追訴權之時效期間)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一則讓人看不懂的新聞?

我也看不懂

Re: 十分瀑布公有地被佔用已過10年追溯期?

發表於 : 週二 8月 25, 2009 8:42 pm
image
tibet 寫:
X-MAN 寫:
第八十條(追訴權之時效期間)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一則讓人看不懂的新聞?

我也看不懂

如果是蘇貞昌當縣長會這樣做嗎?

Re: 十分瀑布公有地被佔用已過10年追溯期?

發表於 : 週二 8月 25, 2009 11:05 pm
beltfish
image 寫:
tibet 寫:
X-MAN 寫:
第八十條(追訴權之時效期間)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一則讓人看不懂的新聞?

我也看不懂

如果是蘇貞昌當縣長會這樣做嗎?


That's the key point!

Re: 十分瀑布公有地被佔用已過10年追溯期?

發表於 : 週三 11月 20, 2024 12:18 am
xku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