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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台簽協定引渡要犯 法務部:樂觀其成

發表於 : 週六 5月 23, 2009 9:55 am
MK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 ... 1k03o.html
更新日期:2009/05/23 08:35
全美二十二個州的檢察長聯名致函美國務卿希拉蕊,敦促美國國務院向國會提出法律修正案,好讓美國政府把滯留在美國的台灣通緝犯儘快遣返回台灣,兩國簽署引渡協定一旦實現,像是逃亡在美國的王又曾、黃芳彥就有可能引渡回台受審,對此法務部也表示樂觀其成。(黃進恭報導)


台北駐美代表處對外說明這封連署信內容,這也是破天荒有美國州檢察長聯名為美國台灣引渡協定請命。連署函表示,因近年發生數件涉及金融犯罪及侵占罪的台灣商人逃亡來美的案例,所以修正該項法律的重要性日益增加。由於台灣與美國間並沒有引渡協定,台灣政府無法將這類罪犯繩之以法,如果能修正美國相關法律,將可防止犯罪者將美國作為庇護地,或在美國犯下其他罪行,簽署這封聯名信的州檢察長包括科羅拉多州檢察長蘇德爾等二十二人,他們希望國務卿希拉蕊向國會提出法律修正案。


針對美國州檢察長有意推動美方和台灣簽訂「引渡協定」,法務部表示樂觀其成,希望能將滯美的力霸案被告王又曾等人引渡回台受審,也可避免美國成為台灣罪犯的天堂,像是力霸案王又曾、王金世英夫婦及媳婦蔡咪咪;扁案被告前新光醫院副院長黃芳彥;前立法院長劉松藩;涉嫌侵吞台灣和巴紐外交經費的金紀玖等人。法務部認為,只要能將逃往美國的罪犯,在不傷及台灣國家主權前提下送回,不論是簽訂「條約」或「協定」,法務部都樂觀其成也願意接受,更希望兩國能共同打擊不法

Re: 美台簽協定引渡要犯 法務部:樂觀其成

發表於 : 週六 5月 23, 2009 11:01 am
gol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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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美台簽協定引渡要犯 法務部:樂觀其成

發表於 : 週六 5月 23, 2009 12:23 pm
smallant
馬區長有去問對岸的看法嗎
有干涉內政嗎
引渡時要對岸公安部門同意嗎

引渡條約不是"國與國"或"兩岸特定區"才可簽嗎

疑問此案成功率為何

Re: 美台簽協定引渡要犯 法務部:樂觀其成

發表於 : 週六 5月 23, 2009 1:29 pm
Nicholas
對陳由豪 王又曾 黃芳彥 都不適用
他們有綠卡或公民 屬於US National
完全無法引渡

逼到了 放棄台灣國籍

Re: 美台簽協定引渡要犯 法務部:樂觀其成

發表於 : 週六 5月 23, 2009 5:49 pm
haowu15
是引渡到台灣還是引渡到北京受審?

我看阿扁等一干台巴子明年很可能被押送天京

再追加一條叛國或內亂罪!

Re: 美台簽協定引渡要犯 法務部:樂觀其成

發表於 : 週一 11月 18, 2024 3:12 am
xku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