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街上十指緊扣 兒子老師「視」破劈腿
發表於 : 週三 7月 30, 2008 11:19 am
更新日期:2008/07/30 04:09
通姦罪刑事告不成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劈腿族警訊!即使未被逮到通姦行為,但只要被發現有牽手、靠肩、共處一室等「敏感」行為,仍可能被認定破壞婚姻遭判賠。
教育部吳姓前總務與中研院員工林女交往,被吳某小孩的老師直擊兩人在捷運永春站前手牽手,林女頭靠吳某肩,經老師跟蹤,又發現兩人共處一室,戀情曝光,但吳妻無法證明丈夫與林女嘿咻,兩人獲不起訴;不過民事部分,法院認為,吳某與林女的親密行為已破壞吳妻婚姻幸福,判兩人連帶賠25萬。
吳妻主張,丈夫91年與林女認識,常外宿不回家,不久又要求分居和離婚,經人提醒懷疑丈夫外遇,原本還半信半疑,直到兒子的陳姓老師告訴她,94年11月初在台北市捷運永春站前看到吳某與不知名女子手牽手。
陳老師立即打電話向吳妻通報,吳妻央求陳老師跟蹤,陳老師一路尾隨記下吳某與林女進入的房屋地址,次日陳老師又在永春捷運站前埋伏尾隨,又發現吳某與林女先後進屋,數日後,陳老師以租屋為名,進入吳某與林女進入的同棟大樓,在門口拍下一雙鞋,交給吳妻指認,吳妻認出是丈夫的鞋,認定丈夫出軌。
一週後,吳妻與陳老師在丈夫與林女同處房屋對面埋伏,發現丈夫多次與林女手牽手入房,隔天報警抓姦,進屋後見二人衣衫不整,但未發現保險套等證物,吳妻仍提出通姦告訴求償150萬。
民事仍判賠25萬元
因無明確通姦證據,台北地院認定不構成通姦罪,但兩人曾共處一室,又有牽手等親暱舉動,行為已非一般友人互動模式,認為吳某違反婚姻忠誠義務,林女破壞吳妻婚姻幸福,應連帶賠償吳妻25萬元。
通姦罪刑事告不成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劈腿族警訊!即使未被逮到通姦行為,但只要被發現有牽手、靠肩、共處一室等「敏感」行為,仍可能被認定破壞婚姻遭判賠。
教育部吳姓前總務與中研院員工林女交往,被吳某小孩的老師直擊兩人在捷運永春站前手牽手,林女頭靠吳某肩,經老師跟蹤,又發現兩人共處一室,戀情曝光,但吳妻無法證明丈夫與林女嘿咻,兩人獲不起訴;不過民事部分,法院認為,吳某與林女的親密行為已破壞吳妻婚姻幸福,判兩人連帶賠25萬。
吳妻主張,丈夫91年與林女認識,常外宿不回家,不久又要求分居和離婚,經人提醒懷疑丈夫外遇,原本還半信半疑,直到兒子的陳姓老師告訴她,94年11月初在台北市捷運永春站前看到吳某與不知名女子手牽手。
陳老師立即打電話向吳妻通報,吳妻央求陳老師跟蹤,陳老師一路尾隨記下吳某與林女進入的房屋地址,次日陳老師又在永春捷運站前埋伏尾隨,又發現吳某與林女先後進屋,數日後,陳老師以租屋為名,進入吳某與林女進入的同棟大樓,在門口拍下一雙鞋,交給吳妻指認,吳妻認出是丈夫的鞋,認定丈夫出軌。
一週後,吳妻與陳老師在丈夫與林女同處房屋對面埋伏,發現丈夫多次與林女手牽手入房,隔天報警抓姦,進屋後見二人衣衫不整,但未發現保險套等證物,吳妻仍提出通姦告訴求償150萬。
民事仍判賠25萬元
因無明確通姦證據,台北地院認定不構成通姦罪,但兩人曾共處一室,又有牽手等親暱舉動,行為已非一般友人互動模式,認為吳某違反婚姻忠誠義務,林女破壞吳妻婚姻幸福,應連帶賠償吳妻2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