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的一例一休..解析
發表於 : 週四 1月 05, 2017 10:02 pm
「例」與「休」差別:例假日禁加班,休息日可加班簡單來講,所謂「例」就是例假日不能加班,即使勞工主動想加班都不准,否則雇主違法;而所謂「休」,則是休息日允許勞工加班。 一般上班族的休假日本來就是跟著政府機關明定的行事曆走,或許對於兩個版本的差別感受不深。不過,很多勞工並不知道,按《勞基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法律上的明文條款其實只保障勞工週休一日,而非週休二日。只是自2016年1月起,《勞基法》將法定正常工時由兩週84小時,修改為一週40小時後,正常情況下,每天上班8小時,一週5天剛好就達到40小時。 另外,很多人可以週休二日的理由,也和國定假日的轉換有關。一年中的國定假日本來有19天,但某些國定假日像教師節或光復節,勞工還是照常上班。這是有原因的。在法定工時尚未修改前,本來依法,勞工是隔週的週六要上半天,一年有52週,等於有26週要上半天,也就是要上13個全天。雇主透過減掉法定休假日7天,來填補應該隔週週六上班的時間,等於多放給勞工的假實際上只有6天,才形成大部份上班族都能享有週休二日的現象。 既然法律只保證一週休1天的例假,另外1天休息日,並沒有明文解釋定義,所以企業為了實際營運需要,會出現很多彈性調度排班的做法。例如雇主可以跟勞工約定一天上班6小時40分,一週上6天,加起來剛好40小時。以服務業而言,它的尖離峰需要人力差異很大,所以雇主可以請勞工從上午11點上班到下午2點,中間回去休息,下午再從5點半上班到晚上9點多,如果超過工時,再給加班費,透過縮短每日工時來增加上班天數,也符合現行《勞基法》規定。 而之前勞團主張的「週休兩例」,是指雇主不能要求勞工在兩例的假日時上班,勞工主動想加班也不行;除非碰到天災或是突發事件,需要救災或善後的特殊狀況例外,一般勞工一律不得出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