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只要在機房的人就是有罪的人
死刑無期徒刑這種重罪 證據認定必須非常非常周密 每一個證據都合理才行
槍戰時當場逮到人+壞人同夥+手上有火藥反應+自白 都可能辦不了殺人罪
人在機房 居然就認定前一年陸續發生的幾十個案子 沒有任何錄音錄影下 依定都參與?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19218自由共和國》李俊億/鄭性澤開槍殺警經「嚴格證明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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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28 06:00
李俊億/台大法醫所教授
拜讀錢建榮法官《徐自強與鄭性澤》與許玉秀前大法官《鄭性澤必須是兇手,因為不笨?》文章後,非常期待在鄭性澤案之確定判決書中,除了自白外,還可找到科學證據,作為課堂的教材。
鄭性澤案是一起室內槍擊案,在數分鐘的駁火槍戰後,一名警察殉職、羅武雄被擊斃、鄭性澤腿部中彈。現場其餘五人無一脫逃,所有證據都在現場,證據保全、採證與鑑定都在警方掌握之中。想像中的死刑判決之證據應該會有:兇槍上有兇手的指紋、現場只有兇手的手上有火藥殘跡或火藥殘跡濃度最高、兇手的位置在槍擊彈道上,兇手面對鐵證俯首認罪等。
然而似非如此,被告申冤,辯方提的科學證據似乎比檢方還多。尤其兇槍並無鄭性澤之指紋,但確定判決卻說:「然上訴人確實持制式克拉克手槍射擊蘇憲丕三槍,既經嚴格證明無誤,前開指紋鑑定復未能推翻相關不利於上訴人的證據,自無礙前開事實之認定。」還有甚麼證據可比擬指紋之證明力,讓法官產生如此強烈的心證呢?經查判決書,發現除了鄭性澤與部分未開槍者手上被驗出火藥殘跡陽性外,其他證明鄭性澤開槍者,都是證人證詞的推論,尤其是引用鑑定專家未經驗證的證詞,不知如何「嚴格證明無誤」?
判決書中法醫的證詞:「因為第一槍及二、三槍射擊方位差異滿大的,二、三槍幾乎是從人體的上方往下射擊的,如果是連續射擊第一槍與二、三槍,所射擊的方位不會差異那麼大,所以不可能是連續射擊」。若此研判為真,則因三槍方向不同,不可能從單一之羅武雄位置或鄭性澤位置開槍。因此有二階段槍擊論,即鄭性澤在其位置開一槍後,再飛奔至羅武雄位置開兩槍,但鄭性澤在槍戰時被流彈波及,造成左腿穿刺性傷口,現場有鄭員在槍戰後移動到出口之血跡,卻無移動至羅武雄位置的血跡,依常理判斷此論述應不可能發生。但若二階段槍擊論為偽,則鄭性澤的位置不在三槍的槍擊彈道上,鄭性澤不可能開此三槍,本案將是冤案。
鑑識組長的證詞:「依照槍枝之使用慣性,擊發後彈殼應往右後方退出…其中編號三之彈殼(在羅武雄的左方),該槍所擊發後的彈殼掉落之位置,絕不可能為羅武雄所射擊」。若此研判為真,則鄭性澤應是開第一槍的槍手,此彈殼應圍繞在鄭性澤附近,然此彈殼卻在羅武雄左側身旁,此研判與彈殼證據相互矛盾。鑑識組長如此武斷「擊發後彈殼應往右後方退出」,但法院卻未查本案同款制式克拉克手槍,有實彈測試顯示,彈殼打臉或跳向左後方現象,並提出射擊時彈殼可能會阻擋視線,以致發生意外的警告。鑑識組長的證詞未經驗證,卻被判決列為重要的鄭性澤開槍證據,不知法院如何「嚴格證明無誤」?
美國無辜者計畫(Innocence Project)於二○○五年曾對八十六件冤案分析原因,其中目擊證人指證錯誤(七十一%)、鑑定錯誤(六十三%)、警察誤導(四十四%)、檢察官誤導(二十八%)、鑑定人誤導(二十七%)是造成冤案的前五名,這些提醒大家,面對最接近犯罪的目擊證人、最令人相信的科學、最了解證據的科學家及最熟悉案情的執法人員,仍然必須嚴謹驗證,否則難以避免冤案。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17252自由共和國》許玉秀/鄭性澤必須是兇手,因為不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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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21 06:00
許玉秀/前大法官
提到鄭性澤案,總是想起民國九十一年的台中十三姨KTV殺警案件的命案現場。在鄭性澤被帶到現場表演的履勘錄影帶裡。
現場履勘從九十一年一月六日下午兩點開始,兩點十七分五十七秒到兩點二十分十九秒之間,檢察官和鄭性澤有一段關鍵的對話。也就是「所謂」鄭性澤改變口供的過程(點點點表示中間有重複和不完整的對話)。
檢:你說拿槍在哪裡?(兩點十七分五十七秒)
鄭:我從這邊拿槍,然後放在地上。…
檢:不是啦!我不是問你怎麼丟嘛,是問你怎麼開呀?
鄭:那時候我不知道我怎麼開啊!
檢:你剛剛不是跟我說你開兩槍嗎?
鄭:是我拿出來放在地上的。…
檢:你剛剛不是說你開兩槍嗎?你怎麼開的?
鄭:我不知道。…我是拿槍出來,放在地上…(兩點十九分六秒)
檢:你從這邊開是嗎?(兩點十九分二十一秒)
鄭:不是,我不是從那邊開,我是把槍放進去,然後用右腳踢一下,踢進去一點。(兩點十九分二十三秒)
檢:對啦!我現在不是問你在藏槍的……
鄭:我沒有開,我有叫檢察官去檢查那兩支槍,看有沒有開過。(兩點十九分四十一秒)
檢:那你剛剛跟我講說你有開兩槍。
鄭:因為我怕。
檢:啊?
鄭:我怕。
檢:所以你都沒有開過槍是嗎?(兩點十九分五十八秒)
鄭:對。(兩點二十分)
檢:那你現在怎麼這樣講?
鄭:因為我怕,我怕。
檢察官如何回應?先賣個關子。
拿這個問題,問過許多人,有人猜怕甚麼?有人猜為什麼害怕?有人猜那現在就不怕了?但從來沒有人在公布答案之前猜對。
檢察官說:你怕更不應該這樣講謊話。(兩點二十分九秒)
但是好像只要冷氣開強一點,連檢察官都會說謊(參見黃世銘案林秀濤檢察官的自白)。
勘驗的錄影紀錄,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五三號確定判決隻字未提,最高法院今年九月三日駁回檢察總長非常上訴的判決也隻字未提。
兩個判決都說鄭性澤九十一年一月六日下午四點三十七分在豐原分局第二次檢察官偵訊時才翻供。那麼這個勘驗錄影紀錄告訴我們甚麼?在兩點二十分時就翻供了?
不對!當天早上十點四十分在豐原醫院第一次檢察官偵訊時,已經翻供了,藉由告訴檢察官一個與證據會呈現的事實不一樣的事實。
所以確定判決和駁回非常上訴的理由,認為警訊筆錄和檢察官第一次偵訊筆錄固然不完全相同,但是就認罪這一點,「偵訊人由警察變成檢察官改變、偵訊時間差距一個小時、偵訊空間由豐原分局變成豐原醫院,但上訴人自白沒有改變」,與事實完全不符!
這個勘驗紀錄暴露了檢察官只聽懂開兩槍,沒有聽懂被告說自己拿改造手槍開槍的真意,當然從頭到尾都不在意被告請求檢驗所持手槍的請求,而鑑定的證據顯示,喪命的警察是遭制式克拉克手槍奪命。
檢察官在起訴書中因此說,鄭性澤故意說拿改造手槍射擊,是作賊心虛;駁回非常上訴判決說鄭性澤明知警察不是遭改造手槍奪命,故意說出與客觀事實不符的事實,是故意誤導。完全不理會為什麼被告必須如此迂迴地翻供(不必忙著跑總統府打小報告的檢察總長,正是質疑這一點。)
所以院檢雙方都承認鄭性澤不笨?不笨,是鄭性澤必須是兇手的理由?
看起來是的,起訴書和判決都堅持不讓鄭性澤騙去,開槍可信、用改造手槍不可信,唯一要證明的,就是鄭性澤的手如何碰到制式手槍。那麼他們究竟怎麼調查和使用證據?請看下回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