捲「美寶風波」李晶玉宣戰 指名告三種人
發表於 : 週四 3月 31, 2016 10:5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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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電視政論節目《正晶限時批》主持人李晶玉被指捲跨國詐領健保費案,她昨日在臉書否認並揚言提告,今也指名要告的3種人。
檢調持續追查貴婦赴美產子詐保案,發現藝人、女主播可能名列清單,據《周刊王》、《壹週刊》報導,壹電視政論節目主持人彭文正、李晶玉夫妻檔在列。
李晶玉今在臉書發文,表示已委任律師對以下三種人提告,第一種是「洩漏病情、製造謠言」的刑事局長劉柏良,第二種是「謠言散播者」,《周刊王》記者李明軒、《壹週刊》記者陳肅瑜、張瑋玲以及華視記者夏浩文,然後是「持續散播不實消息、搧風點火者」蔡正元,另外他也警告「其他在網路上陸續轉載之新聞或不實言論若不移除,將後續追訴。」(張鈜閔/綜合報導)
【李晶玉臉書全文】
我已委託王迪吾律師對以下三種人提告:
1.洩露病歷,謠言製造者:
刑事警察局長劉柏良
將取得自醫院診所,與詐領健保、保險費案毫無關係之李晶玉生產病歷秘密,洩露交付予媒體記者,促使媒體做不實報導。涉有:刑法第132條「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罪」以及刑法310條第2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並以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
2.明知病歷與案件無關,謠言散播者
周刋王記者李明軒
壹週刋記者陳肅瑜、張瑋玲
華視記者夏浩文
刑法310條第2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並以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
3.繼續散布不實訊息,煽風點火者
蔡正元,刑法310條第2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並以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
4.其他在網路上陸續轉載之新聞或不實言論若不移除,將後續追訴。
壹電視政論節目《正晶限時批》主持人李晶玉被指捲跨國詐領健保費案,她昨日在臉書否認並揚言提告,今也指名要告的3種人。
檢調持續追查貴婦赴美產子詐保案,發現藝人、女主播可能名列清單,據《周刊王》、《壹週刊》報導,壹電視政論節目主持人彭文正、李晶玉夫妻檔在列。
李晶玉今在臉書發文,表示已委任律師對以下三種人提告,第一種是「洩漏病情、製造謠言」的刑事局長劉柏良,第二種是「謠言散播者」,《周刊王》記者李明軒、《壹週刊》記者陳肅瑜、張瑋玲以及華視記者夏浩文,然後是「持續散播不實消息、搧風點火者」蔡正元,另外他也警告「其他在網路上陸續轉載之新聞或不實言論若不移除,將後續追訴。」(張鈜閔/綜合報導)
【李晶玉臉書全文】
我已委託王迪吾律師對以下三種人提告:
1.洩露病歷,謠言製造者:
刑事警察局長劉柏良
將取得自醫院診所,與詐領健保、保險費案毫無關係之李晶玉生產病歷秘密,洩露交付予媒體記者,促使媒體做不實報導。涉有:刑法第132條「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罪」以及刑法310條第2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並以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
2.明知病歷與案件無關,謠言散播者
周刋王記者李明軒
壹週刋記者陳肅瑜、張瑋玲
華視記者夏浩文
刑法310條第2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並以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
3.繼續散布不實訊息,煽風點火者
蔡正元,刑法310條第2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並以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
4.其他在網路上陸續轉載之新聞或不實言論若不移除,將後續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