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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評論:「八仙」負責人當然有刑責(黃越宏)

發表於 : 週四 7月 02, 2015 3:21 pm
gucci37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50702/36642247/


焦點評論:「八仙」負責人 當然有刑責(黃越宏)


2015年07月02日

報載,士林地檢署偵辦八仙樂園彩色派對塵爆案,以證人傳喚八仙樂園總經理陳慧穎、行政總監林玉芬,及活動主持人貝童彤等人,因欠缺涉及刑責罪證,八仙有可能從這場近500人慘重傷亡的公安事故中脫身。檢方還說,除非火場鑑識能證明「出借場地」有電氣缺損引發火源造成塵爆,才有機會追究八仙涉案。

士林地檢署這種「濫用民事租約,解套法定業務」以求替財團脫罪之辦案手法,實在令人不敢恭維。
須知,八仙樂園是政府合法立案專供公眾進出之大型遊憩場所,就常識而言,其基本經營範疇就是:經過政府安全檢定,可公開收費並提供人民「開心進去,安全出來」的業務。
收費營業供公眾進行安全的遊憩活動,是八仙樂園向政府正式立案的「法定業務」,這種法定業務的責任,檢察官怎麼可以隨便用「私法租賃契約」就替財團解套?

抽水擅改使用目的

更何況,該樂園還擅自改變使用目的,將水抽光,使得其出借之場地成凹槽狀,在場形上比平地更封閉,更易造成塵爆!
如果這不算業務過失,那什麼才算業務過失?
這是用常識就能判斷的事情,就像計程車營業時,不小心撞傷路人一樣的道理。
計程車是以載客為其法定業務,因此,計程車司機開車營業時,不小心撞傷路人,檢察官統統是以「業務過失傷害」在起訴計程車司機,而不是以「一般傷害」來論罪。
如果依照士林檢察官的法律概念來辦案,那計程車司機在營業中,開車撞傷人時,莫非也可推說,他是「出租」的車子,乘客才要負責過失傷害的刑責?除非檢察官找到車子有電氣缺損引發車禍,不然計程車司機不用負刑責。
士林地檢署在辦案時,經常誤判連連,八里雙屍命案發生時,檢方三番兩次聲請羈押無辜的媽媽嘴負責人,蔡正元明明已被士林法院判業務侵占有罪一年,士林地檢署卻還另開後門,重新偵查且還製作不起訴書給蔡正元。在士林地檢署管轄下,似乎,一般百姓涉案都會有事,立委財團犯罪,則都順利脫身。


地檢署為財團解套

面對這種全國百姓感同身受,哀傷悲慟不已的重大公安傷害,士林地檢署竟然會想用「民事租約」來替財團解套,竟然會主張:除非找到出借場地有電氣缺損引發火源造成塵爆,不然無法課以刑責的荒謬可笑見解,實在令人感到匪夷所思。
桃園輔育院遭到監察院彈劾,因為買姓少年被收容時喪命院裡,監委調查之後,發現當時承辦檢察官竟未調查主管官員有無「業務過失致死」之刑責,而氣得想追究檢察官失職。
八仙樂園怎麼可能沒有業務過失責任?這麼簡單的道理,士林地檢署怎麼會不懂?若說,該署沒在替財團用心解套,誰會相信?


《法治時報》社長

Re: 焦點評論:「八仙」負責人當然有刑責(黃越宏)

發表於 : 週四 7月 02, 2015 4:32 pm
min
財團果然神通廣大。

Re: 焦點評論:「八仙」負責人當然有刑責(黃越宏)

發表於 : 週四 7月 02, 2015 4:40 pm
smallant
絕對沒事

Re: 焦點評論:「八仙」負責人當然有刑責(黃越宏)

發表於 : 週一 11月 11, 2024 5:52 pm
xku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