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的目的何在?
發表於 : 週三 5月 13, 2015 2:40 am
「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的目的何在?
衛生福利部主事者為「減少醫療糾紛訴訟案件」,
「促進醫病關係和諧」研擬出「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
自認是一個出發點完全善意的法案,卻在醫界引起軒然大波。
醫病關係不和諧的原因為何 ?
病人若不幸發生事故導致醫療糾紛,司法機關常以刑法第二八四及二七六條業務過失致傷害或死亡的規定,來追究醫護人員的刑責,這種作法行之有年,成為醫護人員心頭之痛,因為刑事告訴不須付費,使得民權高漲的台灣,成為醫療糾紛起訴率超高的國家,醫護人員成為最大的犯罪團體。
所以「以刑逼民」是醫病關係不和諧的重要原因。
醫病互不信任
護理人員替病人打針,皮膚瘀青一片;做假牙感覺不吻合,修改還是咬合不順;小病人吊點滴,身體亂動導致「漏針」出血;病人骨折,醫師沒診斷出來,這些發生在醫療院所的真實案例,統統被病人告上法院。以「結果論」來判斷醫師行為與動機,結果不理想就是處置有問題,醫病互相自然難以信任。
醫療糾紛訴提出訟的目的何在 ?
醫改會認為是求取真相 ? 但是病家則為高額賠償 ? 尤其法界在近年引用美國式懲罰性賠償概念,高額賠償皆達千萬以上,比中樂透獎還吸引一般民眾的目光。碰到機會絕對要試一下。
醫療糾紛訴訟增加原因 ?
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醫療糾紛鑑定,在健保開辦前,每年平均不到一百五十件;健保開辦次年(八十五年)至八十九年,每年平均兩百五十多件,九十年後每年約四百件,九十八年則達五百五十件;十五年間,增加了近三倍。
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估算,全台醫師將近4萬人,平均72位醫師,就有一件檯面上的醫療糾紛,這只是檯面上的,檯面下私下和解的計入,可能一年之中,每30〜50位醫師就有一位碰上醫療糾紛!有一句台灣俗諺
形容最好賺的行業「第一賣冰第二做醫生」已經被改成「第一賣冰第二告醫生」
把補償法搞成連坐法
如果班上同學有人掉錢(在醫院喪命),老師在無法判斷該同學是否是自己不小心弄丟(因為本身疾病造成)還是被偷 (醫護人員疏失造成),也沒有證據指出是誰偷的(無法判斷是誰有疏失)情況下,如果要求全班都出一點(醫院要提撥錢到賠償基金)來賠給這個同學,老師會不會被家長罵死?
不要懷疑,這就是醫糾法草案的設計,如果醫師有錯,這個基金不賠,不知道醫師有沒有錯,這個基金就賠。這種設計,法界(臺大陳聰富教授,司法院梁哲瑋法官),醫界(醫勞盟),與學界(陽明大學楊秀儀副教授)都驚呆了,但衛福部還是一意孤行,立法院卻也沒有擋下來。本來醫糾法應該是希望讓醫師可以減少面對不合理的糾紛,卻變成要把不合理的糾紛全部吞下去。
把不責難搞成搓湯圓
每個人在工作上都會犯錯,只是醫師的工作比較特別一點,一有疏失可能就會致人傷殘甚至死亡。站在全民的立場上來說,我們如果希望醫師出錯時能說實話來避免下一次的悲劇,那麼我們就應該要讓醫師能免於被究責(除非是故意或是有重大疏失者),這就是不責難賠償追求真相的精神。但是從第一奇觀大家就看出來了,家屬要獲得基金賠償,非得是責任不明才可獲賠。這就是給你兩百萬,別再來吵要真相了。即使有部分人士希望用這個機制儘快化解糾紛,病人家屬能夠接受嗎?
認為醫療有常規像是緊箍咒
醫師的價值在哪?其實就是在跟疾病過招時,能以不完整的資訊來做決策(其實常有賭博的意味)。良醫厲害的地方就是他通常猜得比較準,甚至是在沒有人知道可不可行的狀況下就猜對了治療方向。但既然是一種評估,就有可能會輸給疾病的不可預知性。各界專家都有說,要用常規來判斷是否有責任,就應該是要把有常規的地方說清楚常規是什麼。而沒有常規的部分,就不應該用這個觀念來看,而是應該去探討醫師的臨床裁量是否合理。其實如果醫療常規真的無所不在,醫界說不定更喜歡這個做法,至少不會莫名其妙被告或是被健保罰錢啊!但是這種全部標準化的醫療其實就是一個全然防衛性的醫療,很難繼續進步。醫療有常規像是孫悟空的緊箍咒,只能乖乖聽唐三藏的話?
強制醫療人員到場調解
法治時代,人人都可以有法定代理人,例如院方的代表或是律師,要求醫療人員必須到場,不到就罰3-15萬,這是哪個時代的法律?這不就是覺得強迫醫療人員到場被家屬罵一罵,有助於調解成立?但醫療人員為什麼有這個義務要去被罵?
醫療人員支出比例無上限
醫糾法只賠責任不明的事故,但是卻只規定政府最多付30%,亦即全部都讓醫療院所支付也完全不違法。衛福部與立委諸公真的很高明,一面說醫界負擔不會太大,一面把法修成這樣。
這個法還有些奇怪的設計,例如獲得賠償之後還是可以繼續告醫師又無罰則,醫療機構不參加還會被罰錢等等,看了半天這種法說是促成醫糾法也不為過。這些問題早在2013年立院公聽會就有各界專家指出了,大家一起到 這裡 連署支持立院再議吧!
衛生福利部主事者為「減少醫療糾紛訴訟案件」,
「促進醫病關係和諧」研擬出「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
自認是一個出發點完全善意的法案,卻在醫界引起軒然大波。
醫病關係不和諧的原因為何 ?
病人若不幸發生事故導致醫療糾紛,司法機關常以刑法第二八四及二七六條業務過失致傷害或死亡的規定,來追究醫護人員的刑責,這種作法行之有年,成為醫護人員心頭之痛,因為刑事告訴不須付費,使得民權高漲的台灣,成為醫療糾紛起訴率超高的國家,醫護人員成為最大的犯罪團體。
所以「以刑逼民」是醫病關係不和諧的重要原因。
醫病互不信任
護理人員替病人打針,皮膚瘀青一片;做假牙感覺不吻合,修改還是咬合不順;小病人吊點滴,身體亂動導致「漏針」出血;病人骨折,醫師沒診斷出來,這些發生在醫療院所的真實案例,統統被病人告上法院。以「結果論」來判斷醫師行為與動機,結果不理想就是處置有問題,醫病互相自然難以信任。
醫療糾紛訴提出訟的目的何在 ?
醫改會認為是求取真相 ? 但是病家則為高額賠償 ? 尤其法界在近年引用美國式懲罰性賠償概念,高額賠償皆達千萬以上,比中樂透獎還吸引一般民眾的目光。碰到機會絕對要試一下。
醫療糾紛訴訟增加原因 ?
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醫療糾紛鑑定,在健保開辦前,每年平均不到一百五十件;健保開辦次年(八十五年)至八十九年,每年平均兩百五十多件,九十年後每年約四百件,九十八年則達五百五十件;十五年間,增加了近三倍。
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估算,全台醫師將近4萬人,平均72位醫師,就有一件檯面上的醫療糾紛,這只是檯面上的,檯面下私下和解的計入,可能一年之中,每30〜50位醫師就有一位碰上醫療糾紛!有一句台灣俗諺
形容最好賺的行業「第一賣冰第二做醫生」已經被改成「第一賣冰第二告醫生」
把補償法搞成連坐法
如果班上同學有人掉錢(在醫院喪命),老師在無法判斷該同學是否是自己不小心弄丟(因為本身疾病造成)還是被偷 (醫護人員疏失造成),也沒有證據指出是誰偷的(無法判斷是誰有疏失)情況下,如果要求全班都出一點(醫院要提撥錢到賠償基金)來賠給這個同學,老師會不會被家長罵死?
不要懷疑,這就是醫糾法草案的設計,如果醫師有錯,這個基金不賠,不知道醫師有沒有錯,這個基金就賠。這種設計,法界(臺大陳聰富教授,司法院梁哲瑋法官),醫界(醫勞盟),與學界(陽明大學楊秀儀副教授)都驚呆了,但衛福部還是一意孤行,立法院卻也沒有擋下來。本來醫糾法應該是希望讓醫師可以減少面對不合理的糾紛,卻變成要把不合理的糾紛全部吞下去。
把不責難搞成搓湯圓
每個人在工作上都會犯錯,只是醫師的工作比較特別一點,一有疏失可能就會致人傷殘甚至死亡。站在全民的立場上來說,我們如果希望醫師出錯時能說實話來避免下一次的悲劇,那麼我們就應該要讓醫師能免於被究責(除非是故意或是有重大疏失者),這就是不責難賠償追求真相的精神。但是從第一奇觀大家就看出來了,家屬要獲得基金賠償,非得是責任不明才可獲賠。這就是給你兩百萬,別再來吵要真相了。即使有部分人士希望用這個機制儘快化解糾紛,病人家屬能夠接受嗎?
認為醫療有常規像是緊箍咒
醫師的價值在哪?其實就是在跟疾病過招時,能以不完整的資訊來做決策(其實常有賭博的意味)。良醫厲害的地方就是他通常猜得比較準,甚至是在沒有人知道可不可行的狀況下就猜對了治療方向。但既然是一種評估,就有可能會輸給疾病的不可預知性。各界專家都有說,要用常規來判斷是否有責任,就應該是要把有常規的地方說清楚常規是什麼。而沒有常規的部分,就不應該用這個觀念來看,而是應該去探討醫師的臨床裁量是否合理。其實如果醫療常規真的無所不在,醫界說不定更喜歡這個做法,至少不會莫名其妙被告或是被健保罰錢啊!但是這種全部標準化的醫療其實就是一個全然防衛性的醫療,很難繼續進步。醫療有常規像是孫悟空的緊箍咒,只能乖乖聽唐三藏的話?
強制醫療人員到場調解
法治時代,人人都可以有法定代理人,例如院方的代表或是律師,要求醫療人員必須到場,不到就罰3-15萬,這是哪個時代的法律?這不就是覺得強迫醫療人員到場被家屬罵一罵,有助於調解成立?但醫療人員為什麼有這個義務要去被罵?
醫療人員支出比例無上限
醫糾法只賠責任不明的事故,但是卻只規定政府最多付30%,亦即全部都讓醫療院所支付也完全不違法。衛福部與立委諸公真的很高明,一面說醫界負擔不會太大,一面把法修成這樣。
這個法還有些奇怪的設計,例如獲得賠償之後還是可以繼續告醫師又無罰則,醫療機構不參加還會被罰錢等等,看了半天這種法說是促成醫糾法也不為過。這些問題早在2013年立院公聽會就有各界專家指出了,大家一起到 這裡 連署支持立院再議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