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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可以行使緘默權 只是容易敗訴吧
第 156 條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
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
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
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
之方法。
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
行。
版主: 版主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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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可以行使緘默權 只是容易敗訴吧
第 156 條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
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
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
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
之方法。
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
行。
X-MAN 寫:image
當然可以行使緘默權 只是容易敗訴吧
第 156 條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
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
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
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
之方法。
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
行。
X-MAN 寫:我認為
如果蘋果通話錄音帶證據是買來的,我認為那具有證據能力
如果蘋果通話錄音帶證據即使是偷錄來的,我認為也具有證據能力當然指的是個案.
同上所述毒樹毒果只的是政府證據取得並不包括非公權力證據取得者.
我所謂的不具證據能力指的是聲紋比對調查結果該結果來自非合法定程序調查結果.
g96510083
依照理想的訴訟制度,所有的證據都需要經過法庭的調查程序
林鈺雄的看法是把(合法取得+法庭調查)==>具有證據能力,
依照他的學說邏輯,還沒開庭前,所有調查階段的證據,即使證據再有力,都不具有證據能力,這樣的說法是否與一般學說對證據能力的定義相同??
蘋果錄音是一種影音證據,自行委託民間鑑定當然可以,原始影音與民間鑑定皆為合法之證據方法,法庭對兩者如果能夠行使合法調查程序,兩者就可以成為判案之基礎,並不能因為還沒調查否定他們成為具有證據能力之證據之可能性
X-MAN 寫:g96510083
依照理想的訴訟制度,所有的證據都需要經過法庭的調查程序
林鈺雄的看法是把(合法取得+法庭調查)==>具有證據能力,
依照他的學說邏輯,還沒開庭前,所有調查階段的證據,即使證據再有力,都不具有證據能力,這樣的說法是否與一般學說對證據能力的定義相同??
蘋果錄音是一種影音證據,自行委託民間鑑定當然可以,原始影音與民間鑑定皆為合法之證據方法,法庭對兩者如果能夠行使合法調查程序,兩者就可以成為判案之基礎,並不能因為還沒調查否定他們成為具有證據能力之證據之可能性
我想我們最大差益不在錄音帶,錄音帶可以為證據,當然該錄音帶要取得正式的證據能力是要經過合法調查程序證明該錄音帶為真實非違造始得為證據.但是這不是我爭執的地方.
我爭執的是聲紋比對的結果,該結果沒有證據能力.比對是對錄音帶與本人的對比調查方法,而該方法不是合法調查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