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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最新!廢死聯盟聲明:我們一起面對

發表於 : 週三 6月 03, 2015 1:54 am
SIMON
http://www.thenewslens.com/post/170791/

廢除死刑是否會使殺人案增加?來看看國外的例子

Re: 最新!廢死聯盟聲明:我們一起面對

發表於 : 週三 6月 03, 2015 9:37 am
image
DR.HSU 寫:
image 寫:
DR.HSU 寫:真正悔改的卻難免一死連贖罪的機會也沒有。沒有一絲悔改或假裝悔改的,我們還要為他爭取廢死這是什麼邏輯?

不免又要想起當年轟動全省的少年原住民湯英伸殺人事件。湯在被執行死刑時為了贖罪選擇不施打麻醉藥劑。雖然鑄成大錯但是有勇氣承擔一切。

緩死刑的意義就是要讓真正悔改的罪犯有機會贖罪。這才是真正顧及人權的做法。

您的意思是 鄭捷如果悔改 可以給緩死?
ps:湯是非常不好的例子 不應死刑不是因他有悔意

鄭捷悔改?不可能!
真心悔改那就不叫鄭捷了。假悔改就更不是鄭捷了。
故意蓄意有計劃的連續殺人犯。吃好睡好,要他悔改他會覺得可能比殺了他還難過。(說不定還自認是英雄呢?英雄需要悔改嗎?)

湯英伸是基於受騙氣憤而殺人,另外還有種族歧視壓迫的因素。年輕(犯案時剛滿18歲沒多久)真心悔改當然也是不該判死刑的原因之一。

鄭捷已經說要悔改了 誰來判定他有沒有悔改?悔改標準看有沒有吃好睡好?那要24小時監視錄影嗎

湯英伸本就不該判死 就算不是18也不該判死 什麼異想天開的半死?

Re: 最新!廢死聯盟聲明:我們一起面對

發表於 : 週三 6月 03, 2015 10:08 am
sucker
判死是犯的重罪 跟悔改有啥關係??

殺四個無辜的人 毀了四個家庭 還要免死? (打小人)



台灣什麼時候變這麼偽善了 (挖鼻孔)

Re: 最新!廢死聯盟聲明:我們一起面對

發表於 : 週三 6月 03, 2015 10:47 am
image
sucker 寫:判死是犯的重罪 跟悔改有啥關係??

殺四個無辜的人 毀了四個家庭 還要免死? (打小人)



台灣什麼時候變這麼偽善了 (挖鼻孔)

"真正悔改的卻難免一死連贖罪的機會也沒有"....偽善?<....同意 (爽) 悔改是可以裝的 漫無標準過分主觀的...

Re: 最新!廢死聯盟聲明:我們一起面對

發表於 : 週三 6月 03, 2015 1:05 pm
DR.HSU
image 寫:
DR.HSU 寫:
image 寫:
DR.HSU 寫:真正悔改的卻難免一死連贖罪的機會也沒有。沒有一絲悔改或假裝悔改的,我們還要為他爭取廢死這是什麼邏輯?

不免又要想起當年轟動全省的少年原住民湯英伸殺人事件。湯在被執行死刑時為了贖罪選擇不施打麻醉藥劑。雖然鑄成大錯但是有勇氣承擔一切。

緩死刑的意義就是要讓真正悔改的罪犯有機會贖罪。這才是真正顧及人權的做法。

您的意思是 鄭捷如果悔改 可以給緩死?
ps:湯是非常不好的例子 不應死刑不是因他有悔意

鄭捷悔改?不可能!
真心悔改那就不叫鄭捷了。假悔改就更不是鄭捷了。
故意蓄意有計劃的連續殺人犯。吃好睡好,要他悔改他會覺得可能比殺了他還難過。(說不定還自認是英雄呢?英雄需要悔改嗎?)

湯英伸是基於受騙氣憤而殺人,另外還有種族歧視壓迫的因素。年輕(犯案時剛滿18歲沒多久)真心悔改當然也是不該判死刑的原因之一。

鄭捷已經說要悔改了 誰來判定他有沒有悔改?悔改標準看有沒有吃好睡好?那要24小時監視錄影嗎

湯英伸本就不該判死 就算不是18也不該判死 什麼異想天開的半死?

有沒有悔改由法官判定,這種有計劃的連續殺人犯,真心悔改的機會很低,口說悔改其實是開始懂得畏懼死亡。這種惡性重大的罪犯應速審速(槍)決。

緩死是留給那些情有可憫者,如湯英伸。據說當時很多人幫湯求情上達蔣經國,結果因為有黨外人士涉入,反而加速死刑的執行。

很多想法初始時會被視為異想天開,這一點也不奇怪,尤其是對於思想不夠奔放的人。

Re: 最新!廢死聯盟聲明:我們一起面對

發表於 : 週三 6月 03, 2015 1:13 pm
chehankimo
SIMON 寫:http://newtalk.tw/news/view/2015-06-02/60801
廢死爭論中懷念冤死的張木金(管仁健)


很難得有Simon大這麼理性的廢死討論
Thanks for sharing

Re: 最新!廢死聯盟聲明:我們一起面對

發表於 : 週三 6月 03, 2015 1:41 pm
DR.HSU
我不主張廢死,認為死刑有其存在的必要,是為了公平正義。

死刑的執行無法降低重大案件的發生率,因為會犯大案的人在犯案時根本不會去想有時也沒空去想會不會被抓到判死刑。執死刑也不能影像轉播,難收殺雞儆猴的作用。

要減少犯罪率最主要還是改善人的素質以及改善大環境去著手。這就是教育及經濟的問題了。

Re: 最新!廢死聯盟聲明:我們一起面對

發表於 : 週三 6月 03, 2015 3:42 pm
image
DR.HSU 寫:
image 寫:
DR.HSU 寫:
image 寫:
DR.HSU 寫:真正悔改的卻難免一死連贖罪的機會也沒有。沒有一絲悔改或假裝悔改的,我們還要為他爭取廢死這是什麼邏輯?

不免又要想起當年轟動全省的少年原住民湯英伸殺人事件。湯在被執行死刑時為了贖罪選擇不施打麻醉藥劑。雖然鑄成大錯但是有勇氣承擔一切。

緩死刑的意義就是要讓真正悔改的罪犯有機會贖罪。這才是真正顧及人權的做法。

您的意思是 鄭捷如果悔改 可以給緩死?
ps:湯是非常不好的例子 不應死刑不是因他有悔意

鄭捷悔改?不可能!
真心悔改那就不叫鄭捷了。假悔改就更不是鄭捷了。
故意蓄意有計劃的連續殺人犯。吃好睡好,要他悔改他會覺得可能比殺了他還難過。(說不定還自認是英雄呢?英雄需要悔改嗎?)

湯英伸是基於受騙氣憤而殺人,另外還有種族歧視壓迫的因素。年輕(犯案時剛滿18歲沒多久)真心悔改當然也是不該判死刑的原因之一。

鄭捷已經說要悔改了 誰來判定他有沒有悔改?悔改標準看有沒有吃好睡好?那要24小時監視錄影嗎

湯英伸本就不該判死 就算不是18也不該判死 什麼異想天開的半死?

有沒有悔改由法官判定,這種有計劃的連續殺人犯,真心悔改的機會很低,口說悔改其實是開始懂得畏懼死亡。這種惡性重大的罪犯應速審速(槍)決。

緩死是留給那些情有可憫者,如湯英伸。據說當時很多人幫湯求情上達蔣經國,結果因為有黨外人士涉入,反而加速死刑的執行。

很多想法初始時會被視為異想天開,這一點也不奇怪,尤其是對於思想不夠奔放的人。

改了?不是說看定讞後發監執行幾十年中有沒有認真工作賺錢償還家屬?一個緩死 怎麼這麼多定義啊 思想可不可以統一一點 ..

說湯英伸緩死(雖然改來改去不知在說什麼) 其實不是憐憫是殘酷

一個受虐的奴工 最後用激烈的方式反抗據說連身分證都給扣走不還的老闆 這樣的案例 無期就很重了 當時黨外人士(這啥?)幫忙奔走求情是該做的

沒有人權觀念視賤民人命無物的統治者當然不接受(湯家又沒什麼國家大勳章... (挖鼻孔) ) 這也可以嫌幫忙陳情的人??...這些黨外人士腦袋不也隨時提在蔣經國手裏?思想簡直停留在戒嚴時代....

Re: 最新!廢死聯盟聲明:我們一起面對

發表於 : 週三 6月 03, 2015 4:01 pm
SIMON
sucker 寫:判死是犯的重罪 跟悔改有啥關係??

殺四個無辜的人 毀了四個家庭 還要免死? (打小人)



台灣什麼時候變這麼偽善了 (挖鼻孔)

我想你的問題是:對這些殺人已經很明確不會錯誤的人判死刑是應該的!

前面也有提到有些人可能被誤判(冤獄),有些人像湯英伸這樣歲然明確殺人,但其動機可能是環境、是成長背景等造成的。

我們社會要討論的是怎麼達成一個平衡點:讓這些應該被判與社會永久隔離的人中沒有冤獄,即使很少數也算是,究竟台灣社會要的是寧錯殺100,也不願放過一個,還是為了那少數的可能性,在法律上留下可能誤判的改正窗口?

所以差別是執行隔離的方式是:死刑或無期徒刑不得假釋,
其他的不論事前預防,事後對受害家屬的協助,應該兩邊都部會不同。

底下有兩個影片,如果你有空,請把它看完
1.https://www.facebook.com/historysmallki ... 8/?fref=nf
06012015 54新觀點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hrfHHwJZ_Xc

2.https://www.ted.com/talks/david_r_dow_l ... w#t-269956
什麼事情在謀殺案前發生?在探討如何減少死刑案件的時候,大衛R.道 TEDx的德州奧斯汀)

Re: 最新!廢死聯盟聲明:我們一起面對

發表於 : 週三 6月 03, 2015 4:09 pm
image
SIMON 寫:
sucker 寫:判死是犯的重罪 跟悔改有啥關係??

殺四個無辜的人 毀了四個家庭 還要免死? (打小人)



台灣什麼時候變這麼偽善了 (挖鼻孔)

我想你的問題是:對這些殺人已經很明確不會錯誤的人判死刑是應該的!

前面也有提到有些人可能被誤判(冤獄),有些人像湯英伸這樣歲然明確殺人,但其動機可能是環境、是成長背景等造成的。

我們社會要討論的是怎麼達成一個平衡點:讓這些應該被判與社會永久隔離的人中沒有冤獄,即使很少數也算是,究竟台灣社會要的是寧錯殺100,也不願放過一個,還是為了那少數的可能性,在法律上留下可能誤判的改正窗口?

所以差別是執行隔離的方式是:死刑或無期徒刑不得假釋,
其他的不論事前預防,事後對受害家屬的協助,應該兩邊都部會不同。

底下有兩個影片,如果你有空,請把它看完
1.https://www.facebook.com/historysmallki ... 8/?fref=nf
06012015 54新觀點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hrfHHwJZ_Xc

2.https://www.ted.com/talks/david_r_dow_l ... w#t-269956
什麼事情在謀殺案前發生?在探討如何減少死刑案件的時候,大衛R.道 TEDx的德州奧斯汀)

不贊成廢死 但只對折磨虐待殺人,重罪慣犯,而社會跟教育應負的責任小 排除精神病的人...

但是在台灣(不要說跟挪威監獄比) 無期不得假釋是一種很不人道的虐待 保證關到瘋...所以到底哪個好?? (賊)有點懷疑廢死聯盟知道嗎?

Re: 最新!廢死聯盟聲明:我們一起面對

發表於 : 週三 6月 03, 2015 4:19 pm
SIMON
這篇有更多數據,事實上柯P自己有說過研究早就說死刑與否與犯罪率無關,只是順從民意而已。

這篇整理出各國研究是廢死時平均遭殺害人數(每十萬人)大部分都降低,
所以如果廢死會使你和家人遇到殺人犯的機率降低,
你的決定是什麼?

廢除死刑是否會使殺人案增加?來看看國外的例子
posting.php?mode=reply&f=23&t=105304

Re: 最新!廢死聯盟聲明:我們一起面對

發表於 : 週三 6月 03, 2015 5:49 pm
DR.HSU
image 寫:
DR.HSU 寫:真正悔改的卻難免一死連贖罪的機會也沒有。沒有一絲悔改或假裝悔改的,我們還要為他爭取廢死這是什麼邏輯?

不免又要想起當年轟動全省的少年原住民湯英伸殺人事件。湯在被執行死刑時為了贖罪選擇不施打麻醉藥劑。雖然鑄成大錯但是有勇氣承擔一切。

緩死刑的意義就是要讓真正悔改的罪犯有機會贖罪。這才是真正顧及人權的做法。

您的意思是 鄭捷如果悔改 可以給緩死?
ps:湯是非常不好的例子 不應死刑不是因他有悔意

鄭捷悔改?不可能!
真心悔改那就不叫鄭捷了。假悔改就更不是鄭捷了。
故意蓄意有計劃的連續殺人犯。吃好睡好,要他悔改他會覺得可能比殺了他還難過。(說不定還自認是英雄呢?英雄需要悔改嗎?)

湯英伸是基於受騙氣憤而殺人,另外還有種族歧視壓迫的因素。年輕(犯案時剛滿18歲沒多久)真心悔改當然也是不該判死刑的原因之一。[/quote]
鄭捷已經說要悔改了 誰來判定他有沒有悔改?悔改標準看有沒有吃好睡好?那要24小時監視錄影嗎

湯英伸本就不該判死 就算不是18也不該判死 什麼異想天開的半死?[/quote]
有沒有悔改由法官判定,這種有計劃的連續殺人犯,真心悔改的機會很低,口說悔改其實是開始懂得畏懼死亡。這種惡性重大的罪犯應速審速(槍)決。

緩死是留給那些情有可憫者,如湯英伸。據說當時很多人幫湯求情上達蔣經國,結果因為有黨外人士涉入,反而加速死刑的執行。

很多想法初始時會被視為異想天開,這一點也不奇怪,尤其是對於思想不夠奔放的人。[/quote]
改了?不是說看定讞後發監執行幾十年中有沒有認真工作賺錢償還家屬?一個緩死 怎麼這麼多定義啊 思想可不可以統一一點 ..

說湯英伸緩死(雖然改來改去不知在說什麼) 其實不是憐憫是殘酷

一個受虐的奴工 最後用激烈的方式反抗據說連身分證都給扣走不還的老闆 這樣的案例 無期就很重了 當時黨外人士(這啥?)幫忙奔走求情是該做的

沒有人權觀念視賤民人命無物的統治者當然不接受(湯家又沒什麼國家大勳章... (挖鼻孔) ) 這也可以嫌幫忙陳情的人??...這些黨外人士腦袋不也隨時提在蔣經國手裏?思想簡直停留在戒嚴時代....[/quote]
在被判緩死的情形下.罪犯同意緩死執行.願意用勞動所得金錢來償還被害家屬.
湯英伸應該得到緩死.理由如上述及補充並無改來改去.讓他活下來絕對不是殘酷.犯了三條人命的重罪.在獄中可以做勞力工作.牧師.教悔師....黨外人士腦袋思想怎會停留在戒嚴時代?不知在說甚麼.
1986~1987正是蔣經國著手進行解除台灣戒嚴的時期.
不清楚解除戒嚴的歷程可以參考以下連結.都幫忙找好了.看一下吧!
http://www.cck.org.tw/life/life_taiwan.html

Re: 最新!廢死聯盟聲明:我們一起面對

發表於 : 週三 6月 03, 2015 6:51 pm
cwhung
SIMON大大做學問的態度
實在是令人非常的敬佩
如果有一天
台灣能進步到: 路不拾遺, 夜不閉戶的程度
也許, 我也會贊成廢除死刑

但是鬼島目前的狀況是:
在路上按喇叭, 就拿鐵棒砸你的車窗
不小心看一眼, 就拿西瓜刀追砍你
更別提那些
每到周末, 就成群作亂的飆車族
或是嗆聲說: 殺一兩個人, 不會被判死的變態狂

國泰民安, 不能光靠理論
現在的政府官員, 號稱學歷最高
講理論都是一流的
結果, 把國家搞成甚麼樣子?

法律審判的結果
應該是讓人民 "用常識就可以理解"
國外的理論, 不是人民的常識
國外的理論, 也不見得適用於台灣社會
(看教改和健保就知道) (阿飄)

Re: 最新!廢死聯盟聲明:我們一起面對

發表於 : 週三 6月 03, 2015 7:03 pm
image
DR.HSU 寫:
image 寫:
DR.HSU 寫:真正悔改的卻難免一死連贖罪的機會也沒有。沒有一絲悔改或假裝悔改的,我們還要為他爭取廢死這是什麼邏輯?

不免又要想起當年轟動全省的少年原住民湯英伸殺人事件。湯在被執行死刑時為了贖罪選擇不施打麻醉藥劑。雖然鑄成大錯但是有勇氣承擔一切。

緩死刑的意義就是要讓真正悔改的罪犯有機會贖罪。這才是真正顧及人權的做法。

您的意思是 鄭捷如果悔改 可以給緩死?
ps:湯是非常不好的例子 不應死刑不是因他有悔意

鄭捷悔改?不可能!
真心悔改那就不叫鄭捷了。假悔改就更不是鄭捷了。
故意蓄意有計劃的連續殺人犯。吃好睡好,要他悔改他會覺得可能比殺了他還難過。(說不定還自認是英雄呢?英雄需要悔改嗎?)

湯英伸是基於受騙氣憤而殺人,另外還有種族歧視壓迫的因素。年輕(犯案時剛滿18歲沒多久)真心悔改當然也是不該判死刑的原因之一。

鄭捷已經說要悔改了 誰來判定他有沒有悔改?悔改標準看有沒有吃好睡好?那要24小時監視錄影嗎

湯英伸本就不該判死 就算不是18也不該判死 什麼異想天開的半死?[/quote]
有沒有悔改由法官判定,這種有計劃的連續殺人犯,真心悔改的機會很低,口說悔改其實是開始懂得畏懼死亡。這種惡性重大的罪犯應速審速(槍)決。

緩死是留給那些情有可憫者,如湯英伸。據說當時很多人幫湯求情上達蔣經國,結果因為有黨外人士涉入,反而加速死刑的執行。

很多想法初始時會被視為異想天開,這一點也不奇怪,尤其是對於思想不夠奔放的人。[/quote]
改了?不是說看定讞後發監執行幾十年中有沒有認真工作賺錢償還家屬?一個緩死 怎麼這麼多定義啊 思想可不可以統一一點 ..

說湯英伸緩死(雖然改來改去不知在說什麼) 其實不是憐憫是殘酷

一個受虐的奴工 最後用激烈的方式反抗據說連身分證都給扣走不還的老闆 這樣的案例 無期就很重了 當時黨外人士(這啥?)幫忙奔走求情是該做的

沒有人權觀念視賤民人命無物的統治者當然不接受(湯家又沒什麼國家大勳章... (挖鼻孔) ) 這也可以嫌幫忙陳情的人??...這些黨外人士腦袋不也隨時提在蔣經國手裏?思想簡直停留在戒嚴時代....[/quote]
在被判緩死的情形下.罪犯同意緩死執行.願意用勞動所得金錢來償還被害家屬.
湯英伸應該得到緩死.理由如上述及補充並無改來改去.讓他活下來絕對不是殘酷.犯了三條人命的重罪.在獄中可以做勞力工作.牧師.教悔師....黨外人士腦袋思想怎會停留在戒嚴時代?不知在說甚麼.
1986~1987正是蔣經國著手進行解除台灣戒嚴的時期.
不清楚解除戒嚴的歷程可以參考以下連結.都幫忙找好了.看一下吧!
http://www.cck.org.tw/life/life_taiwan.html[/quote]

貼戒嚴何時結束是幹嘛...?是有些人的心理狀態永遠留在獨裁者戒嚴時期的斯德哥爾摩中

居然把黨外人士幫忙奔走救人的(那 黨內人士呢??)義行扭曲成"讓當權者不爽"

這不叫斯德哥爾摩 什麼叫....

還有 法官不恐龍 這樣受虐而殺人的罪犯根本連最後表現良好可以出獄的無期刑都可能嫌多 怎麼一再跳針沒死關到死還可能被賜死的"緩死"?

Re: 最新!廢死聯盟聲明:我們一起面對

發表於 : 週三 6月 03, 2015 8:4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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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最新!廢死聯盟聲明:我們一起面對

發表於 : 週三 6月 03, 2015 9:44 pm
SIMON
image 寫:http://www.storm.mg/article/51746

"後來她真的到現場,陪著受虐男嬰母親看小男嬰斷掉的肋骨、滿是瘀傷的遺體,在男嬰送入解剖室時,她在外陪著男嬰母親,等待的過程中與母親聊著男嬰的故事、家庭背景,讓她清楚許多被害人的背後,都有類似的故事及背景。而這樣的了解,有助於未來「王昊條款」之稱的《兒少法》第54-1條修法,讓她清楚社福機構應如何介入。而她也意識到,事件發生第一時間介入的重要性,否則造成家屬對政府機關、社工不滿,導致原先熱情的社工也因誤解而充滿挫折。"

人性都一樣,不論古今中外,她的感受和上面的TED有何不同?
在大都市中、在資本主義下,越多的研究會看得更請清楚:到底怎樣做才能真正減少發生率。
(2.https://www.ted.com/talks/david_r_dow_l ... w#t-269956
什麼事情在謀殺案前發生?在探討如何減少死刑案件的時候,大衛R.道 TEDx的德州奧斯汀)

Re: 最新!廢死聯盟聲明:我們一起面對

發表於 : 週四 6月 04, 2015 12:44 am
DR.HSU
image 寫:
DR.HSU 寫:
image 寫:
DR.HSU 寫:真正悔改的卻難免一死連贖罪的機會也沒有。沒有一絲悔改或假裝悔改的,我們還要為他爭取廢死這是什麼邏輯?

不免又要想起當年轟動全省的少年原住民湯英伸殺人事件。湯在被執行死刑時為了贖罪選擇不施打麻醉藥劑。雖然鑄成大錯但是有勇氣承擔一切。

緩死刑的意義就是要讓真正悔改的罪犯有機會贖罪。這才是真正顧及人權的做法。

您的意思是 鄭捷如果悔改 可以給緩死?
ps:湯是非常不好的例子 不應死刑不是因他有悔意

鄭捷悔改?不可能!
真心悔改那就不叫鄭捷了。假悔改就更不是鄭捷了。
故意蓄意有計劃的連續殺人犯。吃好睡好,要他悔改他會覺得可能比殺了他還難過。(說不定還自認是英雄呢?英雄需要悔改嗎?)

湯英伸是基於受騙氣憤而殺人,另外還有種族歧視壓迫的因素。年輕(犯案時剛滿18歲沒多久)真心悔改當然也是不該判死刑的原因之一。

鄭捷已經說要悔改了 誰來判定他有沒有悔改?悔改標準看有沒有吃好睡好?那要24小時監視錄影嗎

湯英伸本就不該判死 就算不是18也不該判死 什麼異想天開的半死?

有沒有悔改由法官判定,這種有計劃的連續殺人犯,真心悔改的機會很低,口說悔改其實是開始懂得畏懼死亡。這種惡性重大的罪犯應速審速(槍)決。

緩死是留給那些情有可憫者,如湯英伸。據說當時很多人幫湯求情上達蔣經國,結果因為有黨外人士涉入,反而加速死刑的執行。

很多想法初始時會被視為異想天開,這一點也不奇怪,尤其是對於思想不夠奔放的人。[/quote]
改了?不是說看定讞後發監執行幾十年中有沒有認真工作賺錢償還家屬?一個緩死 怎麼這麼多定義啊 思想可不可以統一一點 ..

說湯英伸緩死(雖然改來改去不知在說什麼) 其實不是憐憫是殘酷

一個受虐的奴工 最後用激烈的方式反抗據說連身分證都給扣走不還的老闆 這樣的案例 無期就很重了 當時黨外人士(這啥?)幫忙奔走求情是該做的

沒有人權觀念視賤民人命無物的統治者當然不接受(湯家又沒什麼國家大勳章... (挖鼻孔) ) 這也可以嫌幫忙陳情的人??...這些黨外人士腦袋不也隨時提在蔣經國手裏?思想簡直停留在戒嚴時代....[/quote]
在被判緩死的情形下.罪犯同意緩死執行.願意用勞動所得金錢來償還被害家屬.
湯英伸應該得到緩死.理由如上述及補充並無改來改去.讓他活下來絕對不是殘酷.犯了三條人命的重罪.在獄中可以做勞力工作.牧師.教悔師....黨外人士腦袋思想怎會停留在戒嚴時代?不知在說甚麼.
1986~1987正是蔣經國著手進行解除台灣戒嚴的時期.
不清楚解除戒嚴的歷程可以參考以下連結.都幫忙找好了.看一下吧!
http://www.cck.org.tw/life/life_taiwan.html[/quote]

貼戒嚴何時結束是幹嘛...?是有些人的心理狀態永遠留在獨裁者戒嚴時期的斯德哥爾摩中

居然把黨外人士幫忙奔走救人的(那 黨內人士呢??)義行扭曲成"讓當權者不爽"

這不叫斯德哥爾摩 什麼叫....

還有 法官不恐龍 這樣受虐而殺人的罪犯根本連最後表現良好可以出獄的無期刑都可能嫌多 怎麼一再跳針沒死關到死還可能被賜死的"緩死"?
[/quote]又再亂扯了,我提的是當時人們的認知與說法。獨裁戒嚴與我有什麼關係?

又來了,蝦米斯德哥爾摩,難道說你只會這個辭嗎?換點新鮮可以嗎?聽得耳朵都長繭了,儘是給人胡亂套,安個罪名,這可比恐龍法官要厲害好幾倍,全按自己的狹隘思維來從文章中挑剔,從無客觀的看法也不提出任何可行的做法。

人本來就會死,關起來會死,不關也會死啊!要被關是因為犯了罪,那不叫殘酷,那叫罪有應得,知道嗎?此之謂婦人之仁。

緩死刑是一個可以討論的議題,也有它的可行性,毫無道理的反對是無足輕重的。不以人廢言,這一點我可以做到,做不到的人那就棉花店失火了。

老說人跳針,依我看啊!有人連針都跳斷了,已然昏頭轉向了。

Re: 最新!廢死聯盟聲明:我們一起面對

發表於 : 週四 6月 04, 2015 9:34 am
image
據說當時很多人幫湯求情上達蔣經國,結果因為有黨外人士涉入,反而加速死刑的執行。

這叫就斯德哥爾摩 " 對獨裁者跟他一手控制的爛司法,對有影響力卻噤聲的"黨內人士"無一語責備 戒嚴時期這樣的人占多數(不得不然) 但是解嚴幾十年後還有的 真是難得...

人本來就會死,關起來會死,不關也會死啊!要被關是因為犯了罪,那不叫殘酷,那叫罪有應得,知道嗎?此之謂婦人之仁。


殘不殘酷當然是相對 請問在獄中表現良好 20年後可以假釋的無期徒刑 跟你說的"一輩子別想出獄 努力勞動賠償"+每天面對"表現不佳 暫緩執行的死刑會被執行"的壓力

哪個殘酷許多?湯不該面對後者(前者已經過重了 我相信如果在歐美 不要說死刑 關到死都不會有) 叫婦人之仁? (爽)

你異想天開的"緩死刑"什麼時候是個"議題"了? 臉書看那麼多 從來沒聽人提起這"議題"ㄟ (別跟死刑執行延誤搞混或硬ㄠ...)

Re: 最新!廢死聯盟聲明:我們一起面對

發表於 : 週四 6月 04, 2015 11:09 am
Pelslee
需要我們討論 廢不廢死 的對象
都是一堆 人渣
所以討論這個議題 根本就是浪費時間
斃了就對了

Re: 最新!廢死聯盟聲明:我們一起面對

發表於 : 週四 6月 04, 2015 11:49 am
hjh
最近發現有些同儕也是對廢死持不反對的態度
所以自己對廢死的態度也有一點轉變
並不完全反對廢死.....but.......

主張廢死的人認為死刑效果不彰
個人也覺得死刑效果不是很好
but... 重點是......
不能單純只有廢死
一定要先找到比死刑更好的辦法來取代死刑
在找到這個辦法前,若就只有廢死,那有個X用
所以廢死的推動者不應該把心力只放在廢死
而是積極的找到在台灣可行的替代方案
目前看到廢死聯盟在做的,就是講一句:不能讓政府用死刑來逃避責任 。
是沒錯,那請問政府該怎麼做?請明確詳細的建議
勢必先能建立良好制度,才有廢死,先建後廢。

Re: 最新!廢死聯盟聲明:我們一起面對

發表於 : 週四 6月 04, 2015 1:00 pm
image
hjh 寫:最近發現有些同儕也是對廢死持不反對的態度
所以自己對廢死的態度也有一點轉變
並不完全反對廢死.....but.......

主張廢死的人認為死刑效果不彰
個人也覺得死刑效果不是很好
but... 重點是......
不能單純只有廢死
一定要先找到比死刑更好的辦法來取代死刑
在找到這個辦法前,若就只有廢死,那有個X用
所以廢死的推動者不應該把心力只放在廢死
而是積極的找到在台灣可行的替代方案
目前看到廢死聯盟在做的,就是講一句:不能讓政府用死刑來逃避責任 。
是沒錯,那請問政府該怎麼做?請明確詳細的建議
勢必先能建立良好制度,才有廢死,先建後廢。

社會教育社福社會安全的責任 要講一大篇 請從國家資源合理重分配開始 不要有世界先進國家倒數的弱勢救濟貧童教育跟貧富不均勢利眼(除了靠醫護血汗建構的健保烏托邦) 然後有很多的死刑

(其實廢死有個盲點...那就是 廢死的國家 往往是注重人權 尊重個人 社福很好的國家 不廢死的 卻剛好相反 越相反死刑越多...該廢的不廢 不該廢的搶著廢.. (被咬了) )

Re: 最新!廢死聯盟聲明:我們一起面對

發表於 : 週四 6月 04, 2015 1:04 pm
Allendo
什麼民主國家都是講假的

要推翻敵對政黨的時候就說要民主

跟自己黨綱相反時就說目前不宜討論

那歐洲人都說英文。怎麼不說 講英文是普世價值所以台語跟國語應該廢了。禁止講中文寫中文

Re: 最新!廢死聯盟聲明:我們一起面對

發表於 : 週四 6月 04, 2015 5:07 pm
SIMON
hjh 寫:最近發現有些同儕也是對廢死持不反對的態度
所以自己對廢死的態度也有一點轉變
並不完全反對廢死.....but.......

主張廢死的人認為死刑效果不彰
個人也覺得死刑效果不是很好
but... 重點是......
不能單純只有廢死
一定要先找到比死刑更好的辦法來取代死刑
在找到這個辦法前,若就只有廢死,那有個X用
所以廢死的推動者不應該把心力只放在廢死
而是積極的找到在台灣可行的替代方案
目前看到廢死聯盟在做的,就是講一句:不能讓政府用死刑來逃避責任 。
是沒錯,那請問政府該怎麼做?請明確詳細的建議
勢必先能建立良好制度,才有廢死,先建後廢。

也許如果願意去花點時間去提倡廢死人士的FB或網站看看,
看他們的理論基礎、主張和行動是什麼?
上面的TED真的要看一看,
它把死刑審判的程序分4期,
他們以前都從第4期搶救死刑犯開始,
慢慢地往前做死刑犯背景的調查和研究,
由此來做預防性的工作。
其實台灣王昊也是。

建立制度廢死聯盟的人不是沒說,
但台灣只要提到廢死,就無法理性討論,聽不下別人在說什麼,
廢死聯盟單單要搶救可能誤判的冤獄都來不及了,
(上面54新觀點,可以看53分後的部分,他有提到2014年他們搶救2個可能是冤獄而被執行死刑的case)
再往前的工作真的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說真的,支持死刑的人很少人提出相關的研究、理論
動不動就罵人 人渣、偽善。
http://www.wetalk.tw/thread-28489-1-1.html
向蔡正元這種人才會常常被打臉

Re: 最新!廢死聯盟聲明:我們一起面對

發表於 : 週四 6月 04, 2015 5:29 pm
SIMON
http://m.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231917
廖正井籲馬放寬假釋門檻 解決監獄擠爆問題

其實民進黨一直要求假釋不能隨便放寬(廢死的人也要求終身監禁取代死刑)
https://www.facebook.com/tuanyikang/pos ... 0142509284
"尤美女的提案是「赦免法」第6條的修正案。第6條的原條文 :
「總統得命令行政院轉令主管部為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之研議。
全國性之減刑,得依大赦程序辦理。」
尤委員修法加入第六之一、六之二、六之三。是補足提出赦免的條件、總統收到赦免後邀集相關專家學者開會的程序(調卷、聽證)。
簡而言之,原來的法律,只要總統下令,就可以特赦、大赦、減刑。
但如果完成修法,總統就不能隨興而為;必須辦理聽證會等程序,聽取社會意見,包括邀請被害者家屬出席參與討論。
"

Re: 最新!廢死聯盟聲明:我們一起面對

發表於 : 週四 6月 04, 2015 5:32 pm
SIMON
http://zh.wikipedia.org/wiki/%E4%B8%AD% ... 6%E5%BA%A6
目前中華民國境內已經沒有絕對死刑(唯一死刑)的犯罪,但是仍然存在有50條相對死刑的犯罪:

陸海空軍刑法
普通內亂罪、暴動內亂罪(第14、15條)
加重助敵罪、單純助敵罪(第17、18、19條)
洩漏交付國防秘密罪(第20條)
叛國罪(第24條)
無故開啟戰端罪、違抗作戰命令罪(第26、27條)
戰時委棄軍機罪(第31條)
戰時攜械逃亡罪、戰時擅離部屬罪(第41、42條)
戰時違抗命令罪、戰時聚眾抗命罪(第47、48條)
戰時對長官施暴脅迫罪、戰時聚眾對長官施暴脅迫罪(第49、50條)
劫持軍艦軍機罪(第53條)
戰時毀壞直接供作戰軍用設施物品罪(第58條)
違法製造販賣軍火罪(第65條)
戰時為虛偽命令通報罪(第66條)

中華民國刑法
暴動內亂罪(第101條)
通謀開戰端罪、通謀上喪失領域罪、械抗國家罪、加重助敵罪(第103、104、105、107條)
委棄守地罪(第120條)
劫持航空器或其他公眾運輸工具罪(第185條之1、185條之2)
強制性交殺人罪、強制猥褻殺人罪(第226條之1)
公務員強迫他人栽種或販運罌粟種子罪(第261條)
普通殺人罪、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第271條,272條)
普通強盜致死罪(第328條)
強盜結合罪(第332條)
海盜罪、海盜結合罪(第333條,334條)
擄人勒贖罪、擄人勒贖結合罪(第347,348條)

其他特別刑事法
民用航空法:第100條、第101條、第110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條、第15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6條、第17條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6條
殘害人群治罪條例:第2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
懲治走私條例:第4條

目前,政府已著手修法將未涉侵犯生命法益之犯罪取消死刑之適用可能。因無「殺人償命」的觀念阻饒,且目前已無未涉殺人的死刑案件,其受反對的可能性就減小許多,只留下殺人罪與殺人罪結合犯(如:強盜殺人、性侵殺人、撕票等)。

Re: 最新!廢死聯盟聲明:我們一起面對

發表於 : 週四 6月 04, 2015 5:34 pm
空空空
廢死就是鼓勵私刑
反正殺人不會被判死刑

家屬如果放得下的,就放下吧

家屬如果放不下的
等殺人犯出獄後,把他幹掉
反正你也不會被判死刑

Re: 最新!廢死聯盟聲明:我們一起面對

發表於 : 週四 6月 04, 2015 5:44 pm
SIMON
空空空 寫:廢死就是鼓勵私刑
反正殺人不會被判死刑

家屬如果放得下的,就放下吧

家屬如果放不下的
等殺人犯出獄後,把他幹掉
反正你也不會被判死刑


廢死就是鼓勵私刑?
是你的想像和認知吧?

廢死的人目前有說要放出來嗎?
民進黨也在修特赦條例,
是誰在擋的?

Re: 最新!廢死聯盟聲明:我們一起面對

發表於 : 週四 6月 04, 2015 6:59 pm
Ben20303330
SIMON 寫:http://m.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231917
廖正井籲馬放寬假釋門檻 解決監獄擠爆問題

其實民進黨一直要求假釋不能隨便放寬(廢死的人也要求終身監禁取代死刑)
https://www.facebook.com/tuanyikang/pos ... 0142509284
"尤美女的提案是「赦免法」第6條的修正案。第6條的原條文 :
「總統得命令行政院轉令主管部為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之研議。
全國性之減刑,得依大赦程序辦理。」
尤委員修法加入第六之一、六之二、六之三。是補足提出赦免的條件、總統收到赦免後邀集相關專家學者開會的程序(調卷、聽證)。
簡而言之,原來的法律,只要總統下令,就可以特赦、大赦、減刑。
但如果完成修法,總統就不能隨興而為;必須辦理聽證會等程序,聽取社會意見,包括邀請被害者家屬出席參與討論。
"


你是看過尤美女提案的院總第 38 號 委員提案第 16163 號完整原始草案之後才同意段宜康的看法?
抑或你沒過尤美女的完整草案,只看了段宜康的說法就同意段宜康?

另外,你把廖正井的提案也放到一起,是不是在你的認知裡面,這兩者是等價的?
另外,你看過廖正井所提的原始草案嗎?

Re: 最新!廢死聯盟聲明:我們一起面對

發表於 : 週四 6月 04, 2015 7:34 pm
SIMON
http://lci.ly.gov.tw/LyLCEW/agenda1/02/ ... _00051.pdf
立法院第 8 屆第 5 會期第 6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委 209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中華民國41年9月起編號)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印發
院總第 38 號 委員提案第 16163 號
案由:本院委員尤美女等 21 人,鑒於現行「赦免法」於民國 42 年
立法,僅於民國 80 年進行部分修正,整部法令僅 8 條條文,
關於受罪刑宣告之人應循何種管道提出赦免之請求、由何機
關受理、經由何種程序決定是否赦免、過程中應享有之程序
保障、准駁標準等相關規定,均付之闕如。且就政府執行有
請求赦免之受死刑宣告者,亦經國際人權專家認定有違反《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之虞。為使「赦免法」符
合兩公約之規範,並使總統行使赦免更具合理性、正當性,
爰提出「赦免法」增訂第六條之一、第六條之二及第六條之
三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陳節如 許添財 陳唐山 楊 曜 潘孟安
李俊俋 蔡其昌 李昆澤 柯建銘 蕭美琴
陳明文 蘇震清 高志鵬 林岱樺 何欣純
葉宜津 管碧玲 魏明谷 蔡煌瑯 吳秉叡
立法院第 8 屆第 5 會期第 6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委 210
赦免法增訂第六條之一、第六條之二及第六條之三條文草案總說明
一、緣立法院於民國 98 年 3 月 31 日審查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
國際公約》(以下合稱《兩公約》)批准案,並同時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
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同年 5 月 14 日馬英九總統假台北賓館舉行簽署儀式,在中
外人士見証之下完成我國批准的程序。同年 12 月 10 日由行政院公布施行。依照施行法第二
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第八條並規定:「各級政府
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
法施行法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二、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6 條第 4 款規定:「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
。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邀大赦、特赦或減刑。」據法務部公布,截至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為止,待決的死刑犯有 52 位之多,死刑犯如根據前開公約規定請求特赦、減刑,政府如何
因應,實有待赦免制度之檢討修正。
三、另依我國於民國 102 年邀集國際獨立專家所進行之國家人權公約初次報告之國際審查,國際獨
立專家通過結論性意見第 57 點「直到完全廢除死刑之前,中華民國(臺灣)政府應確保所有
與判處及執行死刑相關的程序與實質保護措施被謹慎的遵守。特別是心理或智能障礙者不得
被判處死刑和/或執行死刑。根據公政公約第 6 條第 4 項,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
權。這表示死刑的執行必須暫停,直到相關程序適當的終結為止。專家認為中華民國(臺灣
)過去三年執行的 15 個死刑案件,似乎都違反了公約的這個條款。」明確指出現行《赦免法
》之規範有所缺漏,政府執行死刑均有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虞,亦徵本法已
有修正之必要。
四、依我國憲法第 40 條規定,赦免乃係憲法賦予總統之權力,近年卻出現職司刑罰執行之法務部
,僅以電話向總統府第一局詢問總統有無意願行使赦免之情事。攸關人民生命權之國家大事
,竟有此欠缺法治、罔顧憲法之情形存在,實有待修法以使相關行政程序更臻法治,並符憲
法之權力分立。
五、依聯合國《關於死刑犯權利保障之保護措施》第 7 點、第 8 點規範可知「被判處死刑之人有權
尋求赦免;對於所有死刑案件均可給予赦免;於赦免申請程序進行期間,不得執行死刑。」
惟現行《赦免法》中,有關死刑犯請求赦免之程序並未完備,實有修正本法以俾相關制度符
合聯合國人權規範。爰增訂得請求赦免之主體、程式等要件,規範受死刑、無期徒刑宣告之
人,本人或配偶、三親等以內親屬,得以書面請求赦免,並得委任律師代理,且執行機關應
告知相關程序。並且,鑑於死刑之執行具無可回復之性質,明定受死刑宣告請求特赦者,於
總統以書面拒絕前,不得執行,以符公政公約第六條之規範意旨。(草案第六條之一)
立法院第 8 屆第 5 會期第 6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委 211
六、考量國內有關死刑存廢爭議迭生,於死刑存續之情形,有關死刑犯依法請求赦免後,總統應如
何妥適行使赦免權,已屬我國批准兩公約及通過施行法後之重大課題。赦免之決斷,與受判
決人所犯之罪刑有關,亦與該時之政治情勢、社會脈絡、案件情節、請求人之生理、心理狀
態等情事息息相關,例如「確為無辜或疑為冤獄者」、「就其犯罪行為有悛悔實據者」、「
案件曾經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曾經法院准許再審或曾經大法官宣告違憲,確定終局裁判
仍處死刑、無期徒刑者」、「科罪量刑顯失公平或嚴重違反比例原則者」、「犯罪動機基於
宗教信仰、政治理念、社會改革或個人良知者」、「少數族裔、少數性向、精神障礙或其他
心智缺陷、貧病、未受教育者」、「違反陸海空軍刑法、內亂罪或外患罪,因停戰、終止敵
對狀態或政治環境變遷,刑罰失其意義者」、「犯罪後對被害人家屬補償而經其寬宥同意赦
免者」、「有其他顯可憫恕之情事者」等,均係決定赦免與否所需考量之事由。為使總統行
使赦免權有充分完備之資訊供其審慎判斷,並增總統行使赦免決定之正當基礎,爰明定總統
應邀集赦免相關機關、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等代表,以公正、客觀之立場,向總統提出赦
免與否之建議,以供總統行使赦免之依據。(草案第六條之二)
七、又赦免事由多元,如未予明確調查,恐欠缺足夠資訊以進行評估,爰明定草案相關機關、學者
、專家及民間團體等代表組成之組織認有必要者,得請主管機關、相關人士等到場說明及陳
述意見,調閱相關卷證資料,並舉行聽證徵詢各界意見,以確保其建議之品質及妥適性。(
草案第六條之三)
八、另就無期徒刑部分,亦屬關涉個案正義重大之徒刑宣判,亦有造成人民生命權、自由權重大侵
害之虞,受無期徒刑宣告之人,其赦免之相關程序亦應審慎為之,爰規範該組織亦可調查受
無期徒刑宣告者之赦免請求,以求對人權之妥適保障。
九、為妥慎處理死刑犯、受無期徒刑宣告者之赦免請求,並修訂符合兩公約規範之赦免法制,以免
剝奪受宣告死刑、無期徒刑之人民依正當法律程序請求赦免之權利。爰提出赦免法修正草案
,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立法院第 8 屆第 5 會期第 6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Re: 最新!廢死聯盟聲明:我們一起面對

發表於 : 週四 6月 04, 2015 7:38 pm
SIMON
赦免法增訂第六條之一、第六條之二及第六條之三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1.第六條之一 受死刑、無期徒刑宣告之人,本
人或配偶、三親等以內親屬,得以書面向總
統請求特赦、減刑及復權,並得委任律師代
理為之。
受死刑、無期徒刑宣告之人,執行機關
應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指定之親友關於赦免
請求之程序。
受死刑宣告之人請求特赦或減刑者,於
總統以書面拒絕其請求前,執行機關不得執
行。
赦免之請求,每任總統任期內,經總統
書面拒絕請求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請求赦
免。

說 明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得請求特赦、減刑及復權之人,以及
請求應以書面請求總統提出,並得委任律
師代理。
三、為保障受死刑、無期徒刑宣告之人請求赦
免之權利,特規定執行機關告知赦免之程
序事項,以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
約》要求。
四、有鑑於死刑為無可回復之刑罰,故在總統
尚未作出駁回決定前,暫停死刑之執行。
五、赦免之請求每任總統任期內,以一次為原
則,不得以同一原因請求赦免。又赦免係
總統之憲法權力,前一任總統之決定,不
約束繼任總統,因此新任總統就職後,受
罪刑宣告之人自得再以同一原因請求赦免

2.第六條之二 總統府應邀集赦免相關機關、學
者、專家及民間團體等代表至少九人,就受
死刑、無期徒刑宣告之人特赦、減刑及復權
之請求,並向總統提出赦免與否之建議,其
組織規程,由總統府定之。
前項代表聘期二年,由總統聘請政府機
關及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擔任之,學
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
之二,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一項之建議內容及代表名單,應主動
公開。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依照現行規定,於受判決人請求總統赦免
時,總統並無公正、客觀之專業意見可供
諮詢,並考量總統是否行使赦免權,關乎
個案罪刑外,亦與該時之社會脈絡、政治
情勢,以及案件關係人、國民法感情等息
息相關,為使總統為赦免與否決定時,可
獲得妥適充分之資訊,爰總統應邀集赦免
相關機關、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等代表
,以公正、客觀之立場,就赦免與否,向
總統提出建議,該建議並應公開。
三、為提供充分、多元之觀點,其組成由總統
自政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
聘任之。為提高公信力,學者、專家、民
間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四、政府為推行性別主流化及參與決策之性別
平等,2006 年行政院要求中央各級委員會
的組成,須符合任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
一之原則,爰增訂該組織之性別比例。
五、有關其組織規程,由總統府另定之。

3.第六條之三 前條代表經決議認有必要者,得
為下列行為:
一、請主管機關到場說明。
二、向法院、檢察機關或行政機關調閱卷證
資料。
三、訪視關係人、受刑人及其代理人。
四、邀請被害人或其二親等以內親屬,到場
陳述意見。
五、舉行聽證,徵詢各界意見。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該組織得請主管機關、相關人士等到
場說明及陳述意見,調閱相關卷證資料,
並舉行聽證徵詢各界意見,以確保其建議
之品質及妥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