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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邱毅告誹謗 陳致中出庭 拒聲紋比對
發表於 : 週四 10月 07, 2010 9:25 pm
由 fireda
郝龍斌:願意驗筆跡或測謊
更新日期:2010/10/07 11:48
(中央社記者林紳旭台北7日電)台北市長郝龍斌今天出席信義區1家百貨公司開幕典禮,會後接受媒體記者詢問新生高案時表示,檢調司法單位辦案不應牽扯到政治和選舉,他願意接受驗筆跡或測謊。
郝龍斌表示,絕對支持檢調偵辦,但是也不希望這樣的行動,影響到市政府公務員的士氣,事實上現在也已經受到影響。一個字條很容易查清楚,「他為什麼不傳訊我、驗筆跡、甚至來測謊?我覺得都可以接受」。
郝龍斌強調,新生高案是市政府主動移送檢調偵辦,市府配合司法、配合檢調、勿枉勿縱、儘速偵辦,但是很遺憾,在偵辦的過程中,檢調人員到市政府時,就有媒體記者知道,這已經違反偵查不公開的原則。
他表示,檢調這麼大的動作,當然會對選舉、選情造成影響,他的民調最近也因此受到很大的影響。市政府絕不包庇任何一個違法失職的公務員。
郝龍斌說,「在這個事件中,我絕對沒有牽扯到任何不法弊端,我有百分之百的信心,如果有任何台北市政府的弊案,跟我有關、有確實證據,我不只是馬上退選,我也辭職下台」。
郝龍斌指出,偵查不公開是檢調司法單位應該遵守的基本原則,尤其在偵查的過程中,又不是對付被告,用非被告的身分來偵辦,卻同時對媒體放話,造成選情的影響,「這是不是有選舉的操弄在裡面?」
媒體記者詢問郝龍斌涉弊就下台的決定是否和黨中央或總統馬英九討論過。郝龍斌回答說,這是他自己的決定,沒有和黨中央討論過。他絕對尊重司法,但司法也不要牽扯到政治、不要干預選舉。99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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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自中央社新聞
陳致中可以拒絕聲紋比對
但是個人就是感覺怪怪的
一般人被冤枉
一定會想辦法證明其清白
尤其是候選人
陳致中好像反其道而行?
Re: 邱毅告誹謗 陳致中出庭 拒聲紋比對
發表於 : 週四 10月 07, 2010 9:45 pm
由 歌劇迷
X-Man大大
您知道馬先生的罩門在哪兒嗎?
國際觀感。
要端正國內司法,請您與您的法律界朋友將您們所看到的不公義用英文--任何外文--寫成書,到國際上發表。
扁案有問題,可是太多台灣人的智慧不足以知道。扁也一再利用他所遭受的不公司法做政治操弄,這點,我想任何不偏愛扁家的人都看得出來。
如果您不是因為偏愛扁家才持續地為他發聲......如果您是為了司法正義,請您與朋友們考慮我的建議:
訴諸國際。
訴諸國際!!
把所有可笑的台灣司法案件放到國際上讓大家參考吧!!!
Re: 邱毅告誹謗 陳致中出庭 拒聲紋比對
發表於 : 週四 10月 07, 2010 9:51 pm
由 X-MAN
fireda
出自中央社新聞
陳致中可以拒絕聲紋比對
但是個人就是感覺怪怪的
一般人被冤枉
一定會想辦法證明其清白
尤其是候選人
陳致中好像反其道而行?
FIREDA大:
假設有人要害你,編造人時地物,而且還有證據,並要求你聲紋比對,而你確信這些都是假的,而對方言之鑿鑿,只求聲紋比對,你難道不會懷疑其中有詐嗎? 你難道不會害怕節外生枝?
當你可以選擇拒絕你仍堅持要接受嗎?
Re: 邱毅告誹謗 陳致中出庭 拒聲紋比對
發表於 : 週四 10月 07, 2010 9:57 pm
由 X-MAN
歌劇迷
X-Man大大
您知道馬先生的罩門在哪兒嗎?
國際觀感。
要端正國內司法,請您與您的法律界朋友將您們所看到的不公義用英文--任何外文--寫成書,到國際上發表。
扁案有問題,可是太多台灣人的智慧不足以知道。扁也一再利用他所遭受的不公司法做政治操弄,這點,我想任何不偏愛扁家的人都看得出來。
如果您不是因為偏愛扁家才持續地為他發聲......如果您是為了司法正義,請您與朋友們考慮我的建議:
訴諸國際。
訴諸國際!!
把所有可笑的台灣司法案件放到國際上讓大家參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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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one can make you feel inferior without your consent."--Eleanor Roosevelt
歌大愛說笑:
馬先生美國老師與眾多美方人士對於扁案已經表示不同意見,見諸報紙,結果呢?
馬先生真正的罩門是自動失效綠卡,美方沒資料嗎?
台灣問題一直是國際問題.
Re: 邱毅告誹謗 陳致中出庭 拒聲紋比對
發表於 : 週四 10月 07, 2010 10:42 pm
由 Nicholas
X-MAN 寫:
歌大愛說笑:
馬先生美國老師與眾多美方人士對於扁案已經表示不同意見,見諸報紙,結果呢?
馬先生真正的罩門是自動失效綠卡,美方沒資料嗎?
台灣問題一直是國際問題.
美國和台灣不同
綠卡(移民簽證)和非移民簽證互相抵觸
只要秀得出觀光簽證 綠卡一定沒效
但是我不知道他是不是真正持有觀光簽證
李慶安有美國籍 一定沒有美國簽證!!
Re: 邱毅告誹謗 陳致中出庭 拒聲紋比對
發表於 : 週四 10月 07, 2010 11:30 pm
由 X-MAN
禮遇外交簽證
USCIS application procedures:
Diplomatic Visas
The type of visa required by a diplomat or other government official depends upon his or her reason for entering the United States.
To qualify for an A-1 or A-2 visa, the individual concerned must be traveling to the United States on behalf of his or her national government to engage solely in official activities for that government. The fact that there may be government interest or control in a given organization is not in itself the defining factor in determining whether or not the applicant qualifies for an A visa; the particular duties or services to be performed must also be of an inherently governmental character or nature.
Local government officials representing their state, province, borough, or other local political entity do not qualify for "A" visa status; they require B-1/B-2 visas. Government officials traveling to the United States to perform non-governmental functions of a commercial nature or traveling as tourists require the appropriate H, L or B visa, or if qualified, travel visa free; they do not qualify for diplomatic visas.
Qualified A visa applicants traveling to the United States for assignments of less than 90 days will be issued visas annotated "TDY" (temporary duty).
Foreign officials who intend traveling to the United States on official business must obtain an "A" visa prior to their entry. They cannot travel on tourists visas, or visa free under the Visa Waiver Program.
問題是那是否是
禮遇的外交護照與外交簽證?
Re: 邱毅告誹謗 陳致中出庭 拒聲紋比對
發表於 : 週五 10月 08, 2010 8:25 am
由 Nicholas
聯合國代表的外交簽證
大概還是不行....
問題不在綠卡失效
問題在成年子女停留美國工作
父母親隨時可以移民拿綠卡
而且兩三個月就搞定
Re: 邱毅告誹謗 陳致中出庭 拒聲紋比對
發表於 : 週五 10月 08, 2010 10:02 am
由 歌劇迷
X-Man大大
馬先生的確愛好國際美名。我的觀察沒錯。
前年陳雲林來因為警察打學生有人訴諸國外媒體,導致國際關注.......馬先生的老師投書媒體.....都讓他一頭包。他非常介意,介意到甚至不惜用自己不太好的英文去搏國際版面,安排多次國際媒體訪問,還上美國電視.......您忘了嗎?
他真的真的非常在意國際觀感。
沒有實力的人,絕對特別在乎實力強大的人對他的看法。所以,他在乎別人叫他馬爺爺,因為那樣叫,會把他叫老了,被迫跟不中用連上線........他在乎媒體,因為自己實在乏善可陳,所以必須「確知」媒體對他的書寫。 (這種人很多......台灣尤其多:例如,某人的兒子去讀X大,臨走時高調罵矮了全數台灣大學生,卻屁顛顛地無限恭敬地把自己的書恭請中國人OO指正,OO看完了沒說什麼重要的話,倒是這句引人發噱:這人是誰我不知.......。)
PS:我也想建議台灣部分挺扁人:不要再以司法為名,行政治操作之實。扁的司法有問題,就應該就司法尋求救濟,國內不行,就走到國際上........而不是一直窩在台灣,跟牢裡的扁裡應外合,做政治圖利。我每次看到那種宣傳意圖大於實際功能的記者會,就覺得不耐煩。什麼時候了?要救關了兩年的扁,還是只能在台灣開記者會?然後繼續哀怨法院是XXX開的?
當年施明德要不是有個美國老婆在國際上奔走,能夠活到今天嗎?這些老黨外會不知道這些道理/這段歷史嗎?
一直原地踏步,到底想做什麼?
Re: 邱毅告誹謗 陳致中出庭 拒聲紋比對
發表於 : 週五 10月 08, 2010 11:15 am
由 X-MAN
赴美告洋狀! 蔡同榮:國際特赦組織會派人來了解扁案(2008/11/25 16:23)
蔡同榮擬赴美告狀,藍:把美國當老爸。
記者康仁俊/台北報導
民進黨籍立委蔡同榮、陳瑩兩人日前啟程赴美,向美國官員及部分人權組織控訴馬政府迫害人權;兩人在今(25)日上午召開記者會,表示此行已經讓美國方面了解台灣人權倒退的問題,「國際特赦組織未來將要派人來觀察審判扁案的情形是否合乎公道」。
蔡同榮說,本來民進黨團有7位立委說要一起啟程赴美,結果要出發的時候,「就沒有人要去」,只有陳瑩真的訂了機票一起去;蔡同榮說,這一次他們到華盛頓,一共拜會6位國會議員,以及國際特赦組織等單位,美國方面非常驚訝台灣民主自由人權倒退,同時美國自由之家組織也建議台灣,應該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陳雲林訪台期間的警民衝突真相。
蔡同榮說,訪美期間他見到眾議院外交委員會副主席、美國眾院亞太小組的主席、美國國會人權連線主席,同時也拜會了甘迺迪參議員辦公室、國際特赦組織負責亞洲部門的負責人,蔡同榮說,國際特赦組織方面表示,依經驗,「新政府要清算舊政府的時候,就說舊政府貪污」,因此國際特赦組織未來將要派人來觀察審判扁案的情形是否合乎公道。
立委陳瑩則說,11月18日駐美代表袁健生說美國方面認知陳水扁是貪污犯,但是她在訪美期間,把扁案被羈押的細節說出來後,「他們聽完後並沒有人表示說就認定陳水扁就是貪污犯」,反而認為警方在處理抗議民眾事件上是有瑕疵,因此她呼籲,袁健生應該要勇敢站出來把事實告訴美方。
http://www.nownews.com/2008/11/25/545-2370800.htm訪王清峰談扁案 AIT處長司徒文干預司法?
(2009/09/30 22:05)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美國在台協會新任台北辦事處長司徒文(WilliamStanton)30日拜訪法務部長王清峰。對於扁案,司徒文說國外有一些不同意見和看法,立法委員蔡正元表示,司徒文去拜訪法務部動機不單純,一定是有話要講,也透露美國想要以政治勢力介入扁,他認為前立委沈富雄擔憂,陳水扁若被釋放會向AIT尋求政治疪護是有道理。
陳水扁日前才透過美國律師李維控告美國總統歐巴馬,表示自己8年任內多次受到AIT指示辦事。陳水扁曾舉一例說,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前處長楊甦棣於2006年6月26日曾在總統府「訓示」三點:台灣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台灣人不可以公投、台灣地位未定。30日司徒文竟訪法務部談扁案,是否呼應陳水扁的說法,又唯恐陳水扁講出更多秘密,才以行動向陳水扁示好。
司徒文以AIT處長身份談扁,他的發言代表美國國務院,因此美國已不僅干涉台灣內政,更嚴重到干預司法,外交單位應表達嚴重抗議。蔡正元怒批司徒文失格,竟公開對扁案施壓。政治評論家胡忠信在30日晚政論節目指出,司徒文不當的言論,讓人有很多的想像空間。至於陳水扁是否會向AIT尋求政治疪護,他認為可能性很高,他呼籲高院在12月20日陳水扁延押到期後,絕不能放扁出來。
點出陳水扁有可能會向AIT尋求政治疪護,前立法委員沈富雄還說AIT在高雄也有分處,扁若被釋放出來後,搭高鐵到高雄後直奔AIT,他認為司徒文不尋常的拜訪法務部的行為,失格的對扁案關切,政府不能不防陳水扁走政治疪護這步棋。他又說,韓國前總統李承晚獲美國政治庇護,到夏威夷終老就是一個例子。
扁案弊案的關鍵人--前新光醫院副院長黃芳彥,不但滯美不歸,還成了扁嫂吳淑珍保住海外資產的代理人,法務部長王清峰30日在美國在台協會新任台北辦事處長司徒文(WilliamStanton)前去拜訪時,當面表示,希望與美方簽訂引渡協議,協助引渡扁案被告--前新光醫院副院長黃芳彥等人返台,以利扁家弊案的後續偵辦。
黃芳彥涉嫌為扁家洗錢、藏匿珠寶裸鑽高達4億元,自去年11月潛逃赴美不歸,已被發布通緝,目前特偵組除透過管道掌握黃芳彥在美行蹤及動向外,同時也想盡辦法,要策動他返國說明,並暫時凍結黃芳彥部分可疑帳戶。與黃芳彥保持連繫的弟弟黃重彥透露,他哥哥出國不到一年,暫時不可能因思鄉情切而回國,至少也要等個3、5年。
另一方面,扁嫂吳淑珍原本想以扁家海外資金,換取家人自由,但是沒想到不但遭重判,還要被追徵追繳犯罪所得,兒子陳致中也未獲緩刑,因而決定跨海聘請律師,全力保住扁家在瑞士被凍結的5.7億,外傳黃芳彥便是阿珍聘請海外律師的代理人,並已替扁家向瑞士聯邦檢察署遞出聲明異議狀。
王清峰在他的拜會當中表示,希望能與美方簽訂引渡簽定,協助將包括扁案重要關係人黃芳彥、前力霸集團總裁王又曾、巴紐案掮客金紀玖共75個個案遣送回台,如果能將黃芳彥等人引渡回台,將有利扁案的偵辦,司徒文則表示,美國在台協會將會盡快轉達台灣方面的意見,但不見得很快會有結果。
而一談到扁案,司徒文指出,國外對前總統陳水扁涉貪瀆案,有一些不同的意見和看法,王清峰則向司徒文說明,台灣在處理扁案上,絕對是透明、公平、公正的,如果美國學者、專家有任何意見,我方接受各界的批評、指教。
另外,司徒文也表達對兩岸間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的關心,王清峰說明了當前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和司法互助和犯罪情資交換的發展,包括;目前台灣已提出100多件外逃到大陸的個案,希望中國大陸方面協助追緝等等,王清峰也提到希望加強台灣和美國之間交流,包括讓檢察官和法制人員有更多機會及經費,到美國進修或參訪。
http://taiwancivilgovernment.ning.com/forum/topics/fang-wang-qing-feng-tan-bian
Re: 邱毅告誹謗 陳致中出庭 拒聲紋比對
發表於 : 週五 10月 08, 2010 11:21 am
由 X-MAN
2009-1-19
《曹長青專欄》馬英九的老師為何「挺扁」
今天,陳水扁前總統一案正式開庭審理。此案所以引起國際關注,因它明顯是國民黨馬政府打擊政敵、反攻清算的典型:媒體爆料,輿論定罪,違背無罪推定,不顧程序正義,這些都是有目共睹的。
但只要有人站出來為陳水扁的司法人權說句話,就被藍營媒體抹黑為袒護貪腐。連曾裁決不需繼續羈押陳水扁的法官,也被貶為陳的暗樁。有司法界正直人士講點公道話,就被指控為親綠,甚至拿了陳的好處等等。一種輿論一律的恐嚇氣氛瀰漫台灣。
如果國民黨的這種邏輯成立,那麼國際學者聯名質疑扁案不公,怎麼解釋?譚慎格、林蔚、金德芳、葉望輝、章家敦、白樂崎等二十名國際學者,聯名寫信質疑馬政府辦綠不辦藍,指出「台灣的司法被腐蝕」,國民黨要「開倒車回到過去戒嚴黑暗時代的不公與不義」。這些學者多對台海局勢有專門研究,在西方學術界有相當地位(一般西方學者,取中文名者,在台海研究上都比較知名),他們不會拿自己的名譽開玩笑(偏袒哪個政治人物)。他們在美、加、澳等西方國家不約而同對扁案產生同樣想法,並簽署聯名信,就是因為陳水扁案的司法不公太明顯、太過分,引起了眾怒。
如果泛藍把這些西方學者也歸於綠營,那麼馬英九的老師孔傑榮(Jerome Cohen)批評扁案司法不公,又該怎麼解釋?孔是馬英九在哈佛讀博士時的教授,媒體報導說,馬任黨主席和選總統,孔都提供建言。馬被質疑曾做「職業學生」,孔數度出面替馬辯護。馬就職後,孔還被請到總統府做客。作為知名的法律學者和中國問題專家,孔近日在香港英文《南華早報》發表「扁案的法官已搞砸了他們的機會」一文,從法學專業角度,指出扁案違反無罪推定,檢方濫權;使司法的獨立、公正性 「變成笑話」。
如果國民黨還是找理由,把孔也歸於綠營,那麼他們怎麼解釋支持泛藍的《中國時報》社論「平心靜氣談『審前羈押』爭議」?該社論明確指出,未經審判就把陳水扁抓起來的「現行審前羈押制度飽受『被控有罪就抓起來』的威權觀念支配」,對嫌犯是做有罪還是無罪推定,「是警察國家與民主法治國家的分野。」就差沒明說,馬政府已使台灣成「警察國家」。
二十名國際學者及馬英九的老師,都指出扁案司法不公,不是偏袒貪腐,更非不顧事理,恰恰是堅持是非,挺台灣的司法人權。正如上述中時社論所說,「以免任何人受到不合憲法正當程序的對待」。今天政府權力可以踐踏曾當過總統的陳水扁的人權,明天就更可對任何人司法濫權。這個損害,遠大於任何個人的貪腐(如真有的話)。
孔傑榮的結論是:在目前情況下,很難看到陳前總統案能有一個公正的審判。因此美國的台灣人律師江建祥建議,陳水扁應以法官違憲,拒絕接受審判,保持緘默權。陳和他的律師,應在法庭戴上口罩,拒答一切問題,以示對這種明顯、囂張的司法不公的抗議。任何司法辯護已無意義,因起訴書寫得很清楚,要給予最嚴厲之制裁,其實就是等馬政府決定判多少年。腳本早已寫好,今天陳水扁出庭受審,只是走過場、當道具而已。
(作者曹長青為獨立評論員,http://caochangqing.com)
Re: 邱毅告誹謗 陳致中出庭 拒聲紋比對
發表於 : 週五 10月 08, 2010 5:47 pm
由 X-MAN
Nicholas
美國和台灣不同
綠卡(移民簽證)和非移民簽證互相抵觸
只要秀得出觀光簽證 綠卡一定沒效
但是我不知道他是不是真正持有觀光簽證
李慶安有美國籍 一定沒有美國簽證!!
【大紀元5月21日訊】(據中廣新聞劉映蘭報導)立委李慶安被壹週刊多次爆料,說她仍然具有美國籍,李慶安今天表示,壹週刊是不實報導,無中生有。壹週刊也根本沒有向外交部求證,她強調在就任公職後,就喪失了美國國籍,她將告壹週刊毀謗。
壹週刊本期封面故事再度放在立委李慶安的雙重國籍議題上,週刊還是認為李慶安沒有放棄美國籍,將喪失立委身份,對此李慶安駁斥報導與事實不符,將要對週刊提告。李慶安說:「內容完全與事實不符、無中生有,已嚴重混淆視聽,本人將依法提出告訴!」
李慶安委託的律師張元宵解釋,李慶安擔任公職後進出美國都是拿非移民簽證,顯見李慶安早就不具雙重國籍,「為了這種行為自然就喪失了雙重國籍,就是宣誓就職中華民國公職,效忠中華民國憲法,就喪失(美國籍)了。」
李慶安並以壹週刊沒有向外交部查證,抨擊週刊報導捕風捉影,他也質疑背後是否是綠營人士操作。
快訊/李慶安雙重國籍案 一審判2年
2010年02月04日 壹蘋果
李慶安雙重國籍案,一審宣判判刑2年。(資料照片)
前立委李慶安雙重國籍案,今天(4日)一審宣判,由於她擔任1屆市議員及3屆立委,均涉及詐欺,因此依照4個貪污案經減刑後,依詐欺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對此,李慶安委任律師出示她親筆簽名的聲明稿,表示對今天審判結果非常遺憾,因為她從未有過搾取薪水的念頭,她的助理也都很認真工作,因此絕對會上訴到底,為自己清白辯白到底。
《壹週刊》前年踢爆時任第七屆立委李慶安仍具美國籍,違反公職人員不得有雙重國籍的規定,掀起政壇風暴;去年1月李辭立委,幾天後中選會宣布她先後出任台北市議員及第四、五、六屆立委都當選無效;同年9月檢分依詐欺、偽造文書等罪將李起訴,要求法院追繳她第六屆立委及之前任民代所詐領薪資共1億多元。
Re: 邱毅告誹謗 陳致中出庭 拒聲紋比對
發表於 : 週六 10月 09, 2010 12:25 am
由 g96510083
誹謗最有名的就是呂秀蓮與新新聞的案件
演伸出大法官釋字509:
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color=#BF0040]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color]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
案件是陳致中告邱 誹謗罪
檢察官不能免除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
邱毅如果提出的資料能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刑事訴訟法第 265 條 陳告邱與邱告陳是相牽連案件 可以併案審理 (不知現狀為何)
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
追加起訴,得於審判期日以言詞為之。
陳召妓否,其實就是本案爭執最重點所在,如果是陳告邱,他對檢察官要有協力發現真實義務吧
如果沒有併案審理,邱告陳單獨之案件,陳大可不裡
2.
測謊 聲紋比對 是對人身的強制措施 與其他對物的強制不同,故有不同強度的規範
蘋果提出證據應該具有證據力,要爭執的只是證明能力之高低
Re: 邱毅告誹謗 陳致中出庭 拒聲紋比對
發表於 : 週六 10月 09, 2010 11:00 am
由 X-MAN
g96510083
案件是陳致中告邱 誹謗罪
G大:
陳致中沒有告邱 誹謗罪,是告民事侵權.
所以沒有義務協助發現真實.
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2.
測謊 聲紋比對 是對人身的強制措施 與其他對物的強制不同,故有不同強度的規範
蘋果提出證據應該具有證據力,要爭執的只是證明能力之高低
第 155 條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
則。
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我認為蘋果提出證據所謂聲紋比對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沒有證據能力.
Re: 邱毅告誹謗 陳致中出庭 拒聲紋比對
發表於 : 週六 10月 09, 2010 12:29 pm
由 Nicholas
X-MAN 寫:Nicholas
美國和台灣不同
綠卡(移民簽證)和非移民簽證互相抵觸
只要秀得出觀光簽證 綠卡一定沒效
但是我不知道他是不是真正持有觀光簽證
李慶安有美國籍 一定沒有美國簽證!!
【大紀元5月21日訊】(據中廣新聞劉映蘭報導)立委李慶安被壹週刊多次爆料,說她仍然具有美國籍,李慶安今天表示,壹週刊是不實報導,無中生有。壹週刊也根本沒有向外交部求證,她強調在就任公職後,就喪失了美國國籍,她將告壹週刊毀謗。
壹週刊本期封面故事再度放在立委李慶安的雙重國籍議題上,週刊還是認為李慶安沒有放棄美國籍,將喪失立委身份,對此李慶安駁斥報導與事實不符,將要對週刊提告。李慶安說:「內容完全與事實不符、無中生有,已嚴重混淆視聽,本人將依法提出告訴!」
李慶安委託的律師張元宵解釋,李慶安擔任公職後進出美國都是拿非移民簽證,顯見李慶安早就不具雙重國籍,「為了這種行為自然就喪失了雙重國籍,就是宣誓就職中華民國公職,效忠中華民國憲法,就喪失(美國籍)了。」
李慶安並以壹週刊沒有向外交部查證,抨擊週刊報導捕風捉影,他也質疑背後是否是綠營人士操作。
快訊/李慶安雙重國籍案 一審判2年
2010年02月04日 壹蘋果
李慶安雙重國籍案,一審宣判判刑2年。(資料照片)
前立委李慶安雙重國籍案,今天(4日)一審宣判,由於她擔任1屆市議員及3屆立委,均涉及詐欺,因此依照4個貪污案經減刑後,依詐欺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對此,李慶安委任律師出示她親筆簽名的聲明稿,表示對今天審判結果非常遺憾,因為她從未有過搾取薪水的念頭,她的助理也都很認真工作,因此絕對會上訴到底,為自己清白辯白到底。
《壹週刊》前年踢爆時任第七屆立委李慶安仍具美國籍,違反公職人員不得有雙重國籍的規定,掀起政壇風暴;去年1月李辭立委,幾天後中選會宣布她先後出任台北市議員及第四、五、六屆立委都當選無效;同年9月檢分依詐欺、偽造文書等罪將李起訴,要求法院追繳她第六屆立委及之前任民代所詐領薪資共1億多元。
不可能!!
如果有非移民簽證
只有兩種情況:
1.拿公民之前
2.她詐欺美國政府 填申請表不實
綠卡離開美國可以自動失效 如同台灣的外僑居留證
公民權沒有自動失效的 一定要走法定程序
這個一定說謊!!
Re: 邱毅告誹謗 陳致中出庭 拒聲紋比對
發表於 : 週六 10月 09, 2010 3:10 pm
由 X-MAN
同一天,李慶安向媒體承認曾有美國國籍,但表示回國擔任公職後就已失效,並出示兩本有美國簽證的中華民國護照,對於確切失效日期與方式則沒有說明清楚
http://zh.wikipedia.org/zh-tw/%E6%9D%8E%E6%85%B6%E5%AE%89尼大:
容或居留證或綠卡會自動失效,
但是居留
權,只有經法定程序才會失權.
國家要剝奪人民
權利需經法定程序,人民固然製造失權要素,但是確定失權卻需經由法定程序沒有所謂自動失效.
如同公民
權不會自動失效.
Re: 邱毅告誹謗 陳致中出庭 拒聲紋比對
發表於 : 週六 10月 09, 2010 4:00 pm
由 Nicholas
可能長久以來 台灣都不太保障有身份證的國民
居留權是屬於外國人
官方名稱是"Alien Resident Card"
一不小心 過海關就沒收嘞!
Re: 邱毅告誹謗 陳致中出庭 拒聲紋比對
發表於 : 週六 10月 09, 2010 4:23 pm
由 X-MAN
Nicholas
可能長久以來 台灣都不太保障有身份證的國民
居留權是屬於外國人
官方名稱是"Alien Resident Card"
一不小心 過海關就沒收嘞!
尼大:
綠卡被沒收,但是堅持入境拒絕原機遣返時,海關仍要讓當事人入境.
這表示居留權有無須經正常法律途徑確定.
Re: 邱毅告誹謗 陳致中出庭 拒聲紋比對
發表於 : 週六 10月 09, 2010 5:31 pm
由 Nicholas
X-MAN 寫:Nicholas
可能長久以來 台灣都不太保障有身份證的國民
居留權是屬於外國人
官方名稱是"Alien Resident Card"
一不小心 過海關就沒收嘞!
尼大:
綠卡被沒收,
但是堅持入境拒絕原機遣返時,海關仍要讓當事人入境.這表示居留權有無須經正常法律途徑確定.
不一定會允許
有人拿綠卡五年沒去美國 入境時被遣返
不一定喔...看海關人員
Re: 邱毅告誹謗 陳致中出庭 拒聲紋比對
發表於 : 週六 10月 09, 2010 5:51 pm
由 X-MAN
Nicholas
不一定會允許
有人拿綠卡五年沒去美國 入境時被遣返
不一定喔...看海關人員
尼大:
被遣返都簽了同意書.
所以不能隨便簽文件.
Re: 邱毅告誹謗 陳致中出庭 拒聲紋比對
發表於 : 週六 10月 09, 2010 7:52 pm
由 uct
我比較不懂法律,
但是正常人被人家亂說召妓,
大多會盡力澄清
包括保全與出示相關錄影帶,
比對聲紋,刑事民事一起告,
請高雄市警方把”妮可”抓來對質
(如果政治人物要求,警方絕對可以抓到
一名應召小姐)
這篇的開頭是說某人心中有鬼,
目前看起來也的確有點…
我平常也非常欣賞X-man大的發言,
不過對”心虛”這件事(非法律部分)
有點不同看法!
Re: 邱毅告誹謗 陳致中出庭 拒聲紋比對
發表於 : 週六 10月 09, 2010 8:35 pm
由 X-MAN
uct
我比較不懂法律,
但是正常人被人家亂說召妓,
大多會盡力澄清
包括保全與出示相關錄影帶,
比對聲紋,刑事民事一起告,
請高雄市警方把”妮可”抓來對質
(如果政治人物要求,警方絕對可以抓到
一名應召小姐)
這篇的開頭是說某人心中有鬼,
目前看起來也的確有點…
我平常也非常欣賞X-man大的發言,
不過對”心虛”這件事(非法律部分)
有點不同看法!
我非常認同你的想法,但是問題關鍵是正常人,與人家.
我舉個簡易例子,高醫附醫,婦產科醫師違法與病人勾結詐騙保險公司因牽涉到健保醫療給付,健保局
回溯處罰高醫附醫壹年婦產科健保費用,高醫附醫接受處罰.而健保法並沒有賦予健保局回溯處罰權利.
正常人被人家亂處罰(在這裡所謂亂處罰指的是沒有法律依據)
都會盡力爭取甚至於進行訴訟,尤其高醫附醫涉及數億費用,但是高醫附醫接受處罰沒有爭執.因為這裡正常人,與人家關係不對等,這個所謂人家隨時可以別的問題造成正常人更大損失.
我再舉壹個簡易例子,基層醫療單位受到健保局不合理核刪,幾乎天怒人怒,但是鮮少基層醫療單位對健保局進行法律訴訟,因為這裡正常人與人家關係不對等,因此選擇忍氣吞聲.
陳致中不是所謂正常人,檢察官不是所謂人家,當你想到3歲小孩受到檢察官傳訊,或是杜麗萍於法庭說檢察官要她咬陳水扁,而且不能說是元大政治獻金時,這裡正常人,與人家關係非常不對等.
如果是你,你要選擇遠離人家,還有勇往直前要人家還你清白?
Re: 邱毅告誹謗 陳致中出庭 拒聲紋比對
發表於 : 週六 10月 09, 2010 8:41 pm
由 X-MAN
uct --
請高雄市警方把”妮可”抓來對質
(如果政治人物要求,警方絕對可以抓到
一名應召小姐)---.
台中翁奇楠槍殺案,過程全程錄影,社會要求公布錄影帶.將近5個月了,有人看到錄影帶嗎?
Re: 邱毅告誹謗 陳致中出庭 拒聲紋比對
發表於 : 週一 10月 11, 2010 4:12 pm
由 uct
X-MAN 寫:uct --
請高雄市警方把”妮可”抓來對質
(如果政治人物要求,警方絕對可以抓到
一名應召小姐)---.
台中翁奇楠槍殺案,過程全程錄影,社會要求公布錄影帶.將近5個月了,有人看到錄影帶嗎?
對呀!
就是因為當中可能有問題,
所以不能公佈!
所以才會有人覺得
召妓的事不公佈人文首喜的錄影帶”有可能”是心裡有鬼吧?
Re: 邱毅告誹謗 陳致中出庭 拒聲紋比對
發表於 : 週一 10月 11, 2010 6:28 pm
由 X-MAN
uct
對呀!
就是因為當中可能有問題,
所以不能公佈!
所以才會有人覺得
召妓的事不公佈人文首喜的錄影帶”有可能”是心裡有鬼吧?
說的有理,但是最大不同是
人家不同.
台中錄影帶要求被公開的對象是
公權力.
人文首喜的錄影帶求被公開的對象是
私領域,不具公權力.
Re: 邱毅告誹謗 陳致中出庭 拒聲紋比對
發表於 : 週一 10月 11, 2010 7:43 pm
由 amin30
X-MAN 寫:歌劇迷
陳致中不適合從政。他沒有政治魅力,又是個公子哥兒,跟連勝文沒什麼不同。
如果扁支持者連這點都沒看出,我感到非常悲哀。這些人如果繼續把眼睛閉起來不看事實,所謂的愛台灣就是假的!他們只是在愛扁,愛自己的自尊--所以抵死不承認愛錯人; 抵死不願意承認扁家已經無人可期待!!
我不可能是吳淑珍--所以,也絕對不會把孩子變成陳致中這種樣子。扁家,只有陳幸妤不錯,一樣絕對不能從政,因為個性。
我的想法與你截然不同.
我支持陳致中從政.
但不表示支持扁,在愛扁或愛自己的自尊.
扁案之所以令某些人同情在於司法過程斧鑿斑斑.
扁之國務機要費過去從未有法律定位,因此參考李總統見解為判斷,但是兩位蔣故總統如何使用卻未聞問.
不過就性質而言猶如首長特支費.
馬先生特支費獲判無罪.
候檢察官與法官蔡守訓將特支費切割為二,無須領據不查,須領據認為是余文有罪,犯罪時間認定以犯罪時為標準,然而馬先生事後捐款居然視為無罪原因,同時陳長文大律師發明大水庫小水庫理論來模糊金錢流向,蔡守訓再以宋朝公使錢寫入判決文.真是令人嘆為觀止.
司法之所以有不同判決,我認為與台灣人選擇政治上獨立自主思想.這種選擇不為選擇中國統一的人認同,被視為反動傾害其政權基礎加以撲滅.
另一例子就是前嘉義縣陳明文縣長與雲林縣蘇智芬縣長遭羈押經抗爭後釋放如今兩年仍未起訴,表示檢察官找不到犯罪證據.相對於台北縣縣長周錫瑋辦公室主任麥安懷涉嫌收賄秘對於周錫瑋毫無瓜葛,台北市秘書長楊錫安日前遭到檢調搜索,郝市長毫髮未傷,就讓人看不懂.
而陳家只是是歷史偶然中成為代表人物.
支持陳致中參選,雖然其不善言詞,缺乏歷練,卻是將自己命運呈現人民交由人民直接判決.這其實是悲哀的選擇,但是制度內救濟已經無望只能求制度外救濟.
人民的選票就是最後仲裁.願他心想事成.
我一點也不認為我愛扁愛陳家或愛自尊.
相反的我認為我愛自己鄉土.
Re: 邱毅告誹謗 陳致中出庭 拒聲紋比對
發表於 : 週一 10月 11, 2010 7:51 pm
由 image
兩個政治人物告來告去 一個還正想選舉 早就脫離單純私領域的問題了吧
如果今天錄影帶裏 不小心看到住同一大樓的,比如某某醫師有召妓或包二奶的問題 那才是真正應該受保護的私領域
X-MAN 寫:uct
對呀!
就是因為當中可能有問題,
所以不能公佈!
所以才會有人覺得
召妓的事不公佈人文首喜的錄影帶”有可能”是心裡有鬼吧?
說的有理,但是最大不同是
人家不同.
台中錄影帶要求被公開的對象是
[color=#FF0000]公權力[/color].
人文首喜的錄影帶求被公開的對象是
私領域,不具公權力.
Re: 邱毅告誹謗 陳致中出庭 拒聲紋比對
發表於 : 週三 10月 13, 2010 7:47 am
由 g96510083
1. 查了一下,陳告邱民事,民事採當事人進行主義,如果不提出有利證據,就要負擔敗訴風險,證據提不提,當事人自行決定
所以陳致中告邱的部份 陳可自行決定
邱告陳毀謗 陳是被告 被告有緘默權,不自證己罪等等之保護,當然可以拒絕聲紋比對
陳的訴訟策略真的不錯
第 155 條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
則。
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2. 這裡的合法調查,指的是法定的證據方法(人證/文書/鑑定/勘驗/被告),仍需經過法定的法庭調查手續(證據開示,交互詰問...)
3.證據取得的禁止(如自白之違法取得,夜間訊問,違法監聽,違法搜索)主要在限制國家機關得取証過程,
私人間的取証a自己錄下 ab間的對話 交給c去告發 應該具有證據能力
私人以違法手段(如徵信社破門而入)取得的證據,如果侵害法益大於保護法益,則有相當大的機會 會被排除
所以
如果蘋果通話證據是買來的,我認為那具有證據能力
如果蘋果通話證據是偷錄來的,我認為應該排除
4.林鈺雄的刑訴論述得很清楚,是本值得推薦的書
Re: 邱毅告誹謗 陳致中出庭 拒聲紋比對
發表於 : 週三 10月 13, 2010 8:22 am
由 polo
邱毅告誹謗 陳致中出庭 拒聲紋比對
中出
Re: 邱毅告誹謗 陳致中出庭 拒聲紋比對
發表於 : 週三 10月 13, 2010 9:46 am
由 image
當然可以行使緘默權 只是容易敗訴吧
g96510083 寫:1. 查了一下,陳告邱民事,民事採當事人進行主義,如果不提出有利證據,就要負擔敗訴風險,證據提不提,當事人自行決定
所以陳致中告邱的部份 陳可自行決定
邱告陳毀謗 陳是被告
被告有緘默權,不自證己罪等等之保護,當然可以拒絕聲紋比對 陳的訴訟策略真的不錯
第 155 條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
則。
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2. 這裡的合法調查,指的是法定的證據方法(人證/文書/鑑定/勘驗/被告),仍需經過法定的法庭調查手續(證據開示,交互詰問...)
3.證據取得的禁止(如自白之違法取得,夜間訊問,違法監聽,違法搜索)主要在限制國家機關得取証過程,
私人間的取証a自己錄下 ab間的對話 交給c去告發 應該具有證據能力
私人以違法手段(如徵信社破門而入)取得的證據,如果侵害法益大於保護法益,則有相當大的機會 會被排除
所以
如果蘋果通話證據是買來的,我認為那具有證據能力
如果蘋果通話證據是偷錄來的,我認為應該排除
4.林鈺雄的刑訴論述得很清楚,是本值得推薦的書
Re: 邱毅告誹謗 陳致中出庭 拒聲紋比對
發表於 : 週三 10月 13, 2010 10:40 am
由 X-MAN
g96510083
1. 查了一下,陳告邱民事,民事採當事人進行主義,如果不提出有利證據,就要負擔敗訴風險,證據提不提,當事人自行決定
所以陳致中告邱的部份 陳可自行決定
邱告陳毀謗 陳是被告 被告有緘默權,不自證己罪等等之保護,當然可以拒絕聲紋比對
陳的訴訟策略真的不錯
第 155 條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
則。
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2. 這裡的合法調查,指的是法定的證據方法(人證/文書/鑑定/勘驗/被告),仍需經過法定的法庭調查手續(證據開示,交互詰問...)
3.證據取得的禁止(如自白之違法取得,夜間訊問,違法監聽,違法搜索)主要在限制國家機關得取証過程,
私人間的取証a自己錄下 ab間的對話 交給c去告發 應該具有證據能力
私人以違法手段(如徵信社破門而入)取得的證據,如果侵害法益大於保護法益,則有相當大的機會 會被排除
所以
如果蘋果通話證據是買來的,我認為那具有證據能力
如果蘋果通話證據是偷錄來的,我認為應該排除
4.林鈺雄的刑訴論述得很清楚,是本值得推薦的書
G大:
我認為
如果蘋果通話錄音帶證據是買來的,我認為那具有證據能力
如果蘋果通話錄音帶證據即使是偷錄來的,我認為
也具有證據能力當然指的是個案.
同上所述毒樹毒果只的是政府證據取得並不包括非公權力證據取得者.
我所謂的不具證據能力指的是
聲紋比對調查結果該結果來自非合法定程序調查結果.
是的,我的刑訴教課本作者就是林鈺雄,因此就
是本值得推薦的書的觀點我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