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ipo 寫:文章移到花園又意義嗎?
連 yehmy 大你自己都說調劑權,處方權,熱心發言的都是同樣的幾位。
連點閱次數ˊ˙673 都達不到診所醫師數的 5 % ,完蛋!!
醫界自私自利者太多
對公眾事務關心者太少
沒救了
建議文章移到花園自然有意義.
另外, 建議設專欄--維護醫師權益,包括調劑權,處方權...
贊成者請出聲
版主: 版主006
pipo 寫:文章移到花園又意義嗎?
連 yehmy 大你自己都說調劑權,處方權,熱心發言的都是同樣的幾位。
連點閱次數ˊ˙673 都達不到診所醫師數的 5 % ,完蛋!!
醫界自私自利者太多
對公眾事務關心者太少
沒救了
hjh 寫:pipo大的意思是
我方應該收集對方把柄,以備不時之需 (未必現在就檢舉)
以免只有對方收集我方把柄,使我方永遠趨於劣勢
gscdrsurgery 寫:++++10000
唉 基層醫真可憐..
yehmy 寫:[來源] http://www.lawgov.org/life/life05.html
[轉貼] 一般的案件追溯期有多長?
一般民法請求權時效是十五年。特殊的有兩年、五年...不等。
第 125 條 (一般時效期間)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第 126 條 (五年之短期時效期間)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 127 條 (二年之短期時效期間)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 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二 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三 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四 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 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六 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七 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八 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刑法也不是都是十年追溯期
刑法 第80條追訴權,因左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
一 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二十年。
二 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年。
三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五年。
四 一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年。
五 拘役或罰金者,一年。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image 寫:pipo 寫:image 寫:所以您書面檢舉了嗎?既然證據這麼充分...
在您跳針式的回覆第9樓
魯蛇我已經在第10樓回覆了此事的看法
現在反過頭來問魯蛇我檢舉了沒有不是很奇怪?
麻煩討論串看仔細一點再回文好嗎,屑屑囉....
喔 原來隔這麼久了 您還是沒改變心意去檢舉(上帝保佑那家藥局附近的診所 )
提醒一下 檢舉有時效的吧? 放公會放久了(拿去公會了嗎?) 公會大概也不會替您檢舉 最可能是變廢紙的
-- 引用來源image 寫: 誰幫忙算算這樣多少...我數學不好
pipo 寫:image 寫:pipo 寫:image 寫:所以您書面檢舉了嗎?既然證據這麼充分...
在您跳針式的回覆第9樓
魯蛇我已經在第10樓回覆了此事的看法
現在反過頭來問魯蛇我檢舉了沒有不是很奇怪?
麻煩討論串看仔細一點再回文好嗎,屑屑囉....
喔 原來隔這麼久了 您還是沒改變心意去檢舉(上帝保佑那家藥局附近的診所 )
提醒一下 檢舉有時效的吧? 放公會放久了(拿去公會了嗎?) 公會大概也不會替您檢舉 最可能是變廢紙的
以貴兄的聰明才智
應該不至於會真的認為檢舉單一事件這種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作法對整體醫界環境有所幫助
然而一而再再而三的挑撥別人去檢舉
若不是把別人當白痴,就是純粹為了爽想辯贏
這種伎倆不是第一次,一而再再而三,魯蛇我看都看膩了
貴兄要拿去去對付醫界的敵人我沒意見
要搞醫界自己人,老實說,多你一個不多,少你一個也不少
跟貴兄攪和在這個議題,不過是浪費時間罷了
image 寫:pipo 寫:image 寫:pipo 寫:image 寫:所以您書面檢舉了嗎?既然證據這麼充分...
在您跳針式的回覆第9樓
魯蛇我已經在第10樓回覆了此事的看法
現在反過頭來問魯蛇我檢舉了沒有不是很奇怪?
麻煩討論串看仔細一點再回文好嗎,屑屑囉....
喔 原來隔這麼久了 您還是沒改變心意去檢舉(上帝保佑那家藥局附近的診所 )
提醒一下 檢舉有時效的吧? 放公會放久了(拿去公會了嗎?) 公會大概也不會替您檢舉 最可能是變廢紙的
以貴兄的聰明才智
應該不至於會真的認為檢舉單一事件這種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作法對整體醫界環境有所幫助
然而一而再再而三的挑撥別人去檢舉
若不是把別人當白痴,就是純粹為了爽想辯贏
這種伎倆不是第一次,一而再再而三,魯蛇我看都看膩了
貴兄要拿去去對付醫界的敵人我沒意見
要搞醫界自己人,老實說,多你一個不多,少你一個也不少
跟貴兄攪和在這個議題,不過是浪費時間罷了
因為只有真的去檢舉或是送公會 才知道你一直責怪別人的話是否有根據 何必辯?
如果自己連公會都沒送 請問一直責怪別人不加入【收集放公會以備不時之需】行列是做什麼?
-- 引用來源image 寫: 誰幫忙算算這樣多少...我數學不好
pipo 寫:image 寫:pipo 寫:image 寫:pipo 寫:在您跳針式的回覆第9樓
魯蛇我已經在第10樓回覆了此事的看法
現在反過頭來問魯蛇我檢舉了沒有不是很奇怪?
麻煩討論串看仔細一點再回文好嗎,屑屑囉....
喔 原來隔這麼久了 您還是沒改變心意去檢舉(上帝保佑那家藥局附近的診所 )
提醒一下 檢舉有時效的吧? 放公會放久了(拿去公會了嗎?) 公會大概也不會替您檢舉 最可能是變廢紙的
以貴兄的聰明才智
應該不至於會真的認為檢舉單一事件這種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作法對整體醫界環境有所幫助
然而一而再再而三的挑撥別人去檢舉
若不是把別人當白痴,就是純粹為了爽想辯贏
這種伎倆不是第一次,一而再再而三,魯蛇我看都看膩了
貴兄要拿去去對付醫界的敵人我沒意見
要搞醫界自己人,老實說,多你一個不多,少你一個也不少
跟貴兄攪和在這個議題,不過是浪費時間罷了
因為只有真的去檢舉或是送公會 才知道你一直責怪別人的話是否有根據 何必辯?
如果自己連公會都沒送 請問一直責怪別人不加入【收集放公會以備不時之需】行列是做什麼?
請勿將自己錯誤的認知硬套在別人身上
第三者已經出手點醒你了
你還在自己繞圈圈?
單純違法給處方藥 應該是行政罰 跟亂丟垃圾一樣 不是民法也不是刑法 除非藥局欠你錢或是吃了造成身體損害
yehmy 寫:眼睛有盲點,思考也有盲點。
"智者千律慮,必有一失。
愚者千律慮,必有一得。"
有一些內容,我認為移到花園內討論比較好,不在此討論。
yehmy 寫:藥師令無藥師資格的職員穿白袍冒充藥師,使客人受騙,有沒有問題?
藥師從事密(偽)醫的行為,有沒有刑法的問題?
image 寫:yehmy 寫:藥師令無藥師資格的職員穿白袍冒充藥師,使客人受騙,有沒有問題?
藥師從事密(偽)醫的行為,有沒有刑法的問題?
應該像無照駕駛 行政罰 肇事才有刑事責任 就像醫師給藥也是行政罰 造成傷害才是刑事責任
hjh 寫:image 寫:yehmy 寫:藥師令無藥師資格的職員穿白袍冒充藥師,使客人受騙,有沒有問題?
藥師從事密(偽)醫的行為,有沒有刑法的問題?
應該像無照駕駛 行政罰 肇事才有刑事責任 就像醫師給藥也是行政罰 造成傷害才是刑事責任
其他密醫表示......
image 寫:hjh 寫:image 寫:yehmy 寫:藥師令無藥師資格的職員穿白袍冒充藥師,使客人受騙,有沒有問題?
藥師從事密(偽)醫的行為,有沒有刑法的問題?
應該像無照駕駛 行政罰 肇事才有刑事責任 就像醫師給藥也是行政罰 造成傷害才是刑事責任
其他密醫表示......
藥師無處方擅自給非管制的處方藥 是違反藥事法不是醫師法 沒有密醫的問題....這些 藥局藥師應該比我們清楚
jesuischinoise 寫:image 寫:hjh 寫:image 寫:yehmy 寫:藥師令無藥師資格的職員穿白袍冒充藥師,使客人受騙,有沒有問題?
藥師從事密(偽)醫的行為,有沒有刑法的問題?
應該像無照駕駛 行政罰 肇事才有刑事責任 就像醫師給藥也是行政罰 造成傷害才是刑事責任
其他密醫表示......
藥師無處方擅自給非管制的處方藥 是違反藥事法不是醫師法 沒有密醫的問題....這些 藥局藥師應該比我們清楚
有問診的動作應該就算密醫吧
jesuischinoise 寫:image 寫:hjh 寫:image 寫:yehmy 寫:藥師令無藥師資格的職員穿白袍冒充藥師,使客人受騙,有沒有問題?
藥師從事密(偽)醫的行為,有沒有刑法的問題?
應該像無照駕駛 行政罰 肇事才有刑事責任 就像醫師給藥也是行政罰 造成傷害才是刑事責任
其他密醫表示......
藥師無處方擅自給非管制的處方藥 是違反藥事法不是醫師法 沒有密醫的問題....這些 藥局藥師應該比我們清楚
有問診的動作應該就算密醫吧
hjh 寫:jesuischinoise 寫:image 寫:hjh 寫:image 寫:應該像無照駕駛 行政罰 肇事才有刑事責任 就像醫師給藥也是行政罰 造成傷害才是刑事責任
其他密醫表示......
藥師無處方擅自給非管制的處方藥 是違反藥事法不是醫師法 沒有密醫的問題....這些 藥局藥師應該比我們清楚
有問診的動作應該就算密醫吧
X師大概會這樣設計對白:今天早上我阿罵問我臉色難看是不是肚子痛,請問他是否涉嫌觸犯密醫罪?
某個角度來看,藥事法確實幫藥師開了後門
# 藥事 50th
須由醫師處方之藥品,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供應。但左列各款情形不在此限: (略)
# 藥事 92th
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之一、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十七條之一、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罰好輕...
意思好像藥師給藥只算是調劑不算是處方,不涉密醫.....
but....
這邏輯有問題吧
藥師要給藥 (調劑),顯然在他心中必然要先下處方,只是沒有寫出來變成一張處方籤而已,所以藥師明顯已經觸犯醫師法,做出「下處方」的動作!有問診,也有下處方,當然是密醫。否則,藥師不就擁有一般民眾都沒有的太上皇密醫權?
hjh 寫:X師團體每每說要保障民眾用藥權益
藥事法這漏洞如果剷除...肯定是在保障民眾用藥權益
懇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