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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最新!廢死聯盟聲明:我們一起面對
發表於 : 週六 6月 06, 2015 12:44 pm
由 SIMON
如果你覺得"只要死刑,其他免談;
不果他是怎麼判死?怎麼發生?
即使別人嘗試提出雙方目前可以接受的解決辦法也沒用,
那就沒什好談了。
我的態度就是國家無殺人剝奪生命的權利,
他頂多就是無期徒刑,永不釋放。
世上沒有一個人,包括死刑犯是沒人權的,
醫師自己都宣示過:你醫人跟他是誰無關,
醫師無權決定誰有權可以接受醫療,誰沒有,
同樣的民眾有無權決定誰生誰死,
文明社會不就是把它交給司法決定嗎?
家屬原不原諒跟該不該判死有何關係呢?
酒駕致死,家屬不原諒難道就可以依家屬的想法判死刑?
Re: 最新!廢死聯盟聲明:我們一起面對
發表於 : 週六 6月 06, 2015 1:24 pm
由 image
SIMON 寫:為使總統行
使赦免權有充分完備之資訊供其審慎判斷,並增總統行使赦免決定之正當基礎,爰明定總統應邀集赦免相關機關、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等代表,以公正、客觀之立場,向總統提出赦免與否之建議,以供總統行使赦免之依據。(草案第六條之二)
這是總結
這些人包括家屬 都是"提建議""給總統資訊" 根本沒有把總統赦免權分給誰 還是總統決定
目的在避免"職司刑罰執行之法務部,僅以電話向總統府第一局詢問總統有無意願行使赦免"這種生死一通電話的事
還好有找到尤的法案原文 不然就給誤導了 尤美女講的怎麼會等於實質廢死??
Re: 最新!廢死聯盟聲明:我們一起面對
發表於 : 週六 6月 06, 2015 1:44 pm
由 老魚
當兩方都無法說服對方,這個議題其實已經無須辯論.
我倒是有一個新的想法,不贊同者千萬別罵我.
古代皇帝要殺底下的大臣,除了直接砍頭,還有一招,叫"賜死".
換句話說,就是我不殺你,但是你得自殺.
所謂"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
皇上或是賞你白綾一匹,或是賜你毒酒一壺;
你得跪地接旨,叩謝皇上,謝主隆恩;
之後懸樑自盡,或是引鴆而亡,總之你死了.
現在那些殺人如同捏死一隻螞蟻,
冷酷無情凶狠殘暴姦殺無辜毫無悔意之徒,
不如請他們自我了斷,免得關無期還要浪費糧食.
除了上吊喝毒酒之外,還多了燒炭跟跳樓的選項;
反正兇手因畏罪自殺,符合正義原則,
大家也無須為此議題爭辯不休.你們說好不好啊?
Re: 最新!廢死聯盟聲明:我們一起面對
發表於 : 週六 6月 06, 2015 2:07 pm
由 Sidney
廢死聯盟作法是他們的權利 予以尊重
但對死刑犯憐憫 卻無視於受害家屬的心裡
這又情何以堪!
Re: 最新!廢死聯盟聲明:我們一起面對
發表於 : 週六 6月 06, 2015 4:08 pm
由 image
老魚 寫:當兩方都無法說服對方,這個議題其實已經無須辯論.
我倒是有一個新的想法,不贊同者千萬別罵我.
古代皇帝要殺底下的大臣,除了直接砍頭,還有一招,叫"賜死".
換句話說,就是我不殺你,但是你得自殺.
所謂"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
皇上或是賞你白綾一匹,或是賜你毒酒一壺;
你得跪地接旨,叩謝皇上,謝主隆恩;
之後懸樑自盡,或是引鴆而亡,總之你死了.
現在那些殺人如同捏死一隻螞蟻,
冷酷無情凶狠殘暴姦殺無辜毫無悔意之徒,
不如請他們自我了斷,免得關無期還要浪費糧食.
除了上吊喝毒酒之外,還多了燒炭跟跳樓的選項;
反正兇手因畏罪自殺,符合正義原則,
大家也無須為此議題爭辯不休.你們說好不好啊?
死刑手段沒意見 尤美女也沒說要廢死
不要引起國際側目就好...
Re: 最新!廢死聯盟聲明:我們一起面對
發表於 : 週六 6月 06, 2015 4:14 pm
由 514
image 寫:老魚 寫:當兩方都無法說服對方,這個議題其實已經無須辯論.
我倒是有一個新的想法,不贊同者千萬別罵我.
古代皇帝要殺底下的大臣,除了直接砍頭,還有一招,叫"賜死".
換句話說,就是我不殺你,但是你得自殺.
所謂"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
皇上或是賞你白綾一匹,或是賜你毒酒一壺;
你得跪地接旨,叩謝皇上,謝主隆恩;
之後懸樑自盡,或是引鴆而亡,總之你死了.
現在那些殺人如同捏死一隻螞蟻,
冷酷無情凶狠殘暴姦殺無辜毫無悔意之徒,
不如請他們自我了斷,免得關無期還要浪費糧食.
除了上吊喝毒酒之外,還多了燒炭跟跳樓的選項;
反正兇手因畏罪自殺,符合正義原則,
大家也無須為此議題爭辯不休.你們說好不好啊?
死刑手段沒意見 尤美女也沒說要廢死
不要引起國際側目就好...
已經....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 ... 606/623874
Re: 最新!廢死聯盟聲明:我們一起面對
發表於 : 週六 6月 06, 2015 7:39 pm
由 SIMON
Sidney 寫:廢死聯盟作法是他們的權利 予以尊重
但對死刑犯憐憫 卻無視於受害家屬的心裡
這又情何以堪!
其實我一直不曉得這種說法的根據從何而來?
那反過來問:政府做了什麼?支持死刑的人有成立什麼聯盟或組織去關心這些受害者家屬?
問問精神科,死刑犯被判死,甚至他全家死光光,被害人家屬的痛就解決了?
其他相關的經濟救助、哀傷輔導我們政府做了什麼?
死刑犯好像一個社會表面上的刺,
政府在它需要時向民眾表演說我幫你把刺拔掉了喔!
但刺底下的千瘡百孔他不管,反正社會只要拔刺就很爽。
至於廢死的人為什麼不去協助受害者家屬?
我是認為在千夫所指下,廢死的人還願意站出來為他的理念努力,
我是想信費死終身監禁後,
他們就可以把力氣和資源放在死刑犯的背景研究輔導和受害人家屬的協助上。
Re: 最新!廢死聯盟聲明:我們一起面對
發表於 : 週六 6月 06, 2015 8:29 pm
由 Sidney
SIMON 寫:Sidney 寫:廢死聯盟作法是他們的權利 予以尊重
但對死刑犯憐憫 卻無視於受害家屬的心裡
這又情何以堪!
其實我一直不曉得這種說法的根據從何而來?
那反過來問:政府做了什麼?支持死刑的人有成立什麼聯盟或組織去關心這些受害者家屬?
問問精神科,死刑犯被判死,甚至他全家死光光,被害人家屬的痛就解決了?
其他相關的經濟救助、哀傷輔導我們政府做了什麼?
死刑犯好像一個社會表面上的刺,
政府在它需要時向民眾表演說我幫你把刺拔掉了喔!
但刺底下的千瘡百孔他不管,反正社會只要拔刺就很爽。
至於廢死的人為什麼不去協助受害者家屬?
我是認為在千夫所指下,廢死的人還願意站出來為他的理念努力,
我是想信費死終身監禁後,
他們就可以把力氣和資源放在死刑犯的背景研究輔導和受害人家屬的協助上。
沒有就是沒有 不用找理由
司法解決犯錯的人 這就是給被害者所做的交待
特別是無辜的受害者
Re: 最新!廢死聯盟聲明:我們一起面對
發表於 : 週六 6月 06, 2015 8:41 pm
由 514
Sidney 寫:SIMON 寫:Sidney 寫:廢死聯盟作法是他們的權利 予以尊重
但對死刑犯憐憫 卻無視於受害家屬的心裡
這又情何以堪!
其實我一直不曉得這種說法的根據從何而來?
那反過來問:政府做了什麼?支持死刑的人有成立什麼聯盟或組織去關心這些受害者家屬?
問問精神科,死刑犯被判死,甚至他全家死光光,被害人家屬的痛就解決了?
其他相關的經濟救助、哀傷輔導我們政府做了什麼?
死刑犯好像一個社會表面上的刺,
政府在它需要時向民眾表演說我幫你把刺拔掉了喔!
但刺底下的千瘡百孔他不管,反正社會只要拔刺就很爽。
至於廢死的人為什麼不去協助受害者家屬?
我是認為在千夫所指下,廢死的人還願意站出來為他的理念努力,
我是想信費死終身監禁後,
他們就可以把力氣和資源放在死刑犯的背景研究輔導和受害人家屬的協助上。
沒有就是沒有 不用找理由
司法解決犯錯的人 這就是給被害者所做的交待
特別是無辜的受害者
主要還是政府的作為。
除非做到真正的終身監禁,不然,現在判無期徒刑,不超過十年,
又可以在外面趴趴走。
Re: 最新!廢死聯盟聲明:我們一起面對
發表於 : 週六 6月 06, 2015 8:45 pm
由 Sidney
514 寫:Sidney 寫:SIMON 寫:Sidney 寫:廢死聯盟作法是他們的權利 予以尊重
但對死刑犯憐憫 卻無視於受害家屬的心裡
這又情何以堪!
其實我一直不曉得這種說法的根據從何而來?
那反過來問:政府做了什麼?支持死刑的人有成立什麼聯盟或組織去關心這些受害者家屬?
問問精神科,死刑犯被判死,甚至他全家死光光,被害人家屬的痛就解決了?
其他相關的經濟救助、哀傷輔導我們政府做了什麼?
死刑犯好像一個社會表面上的刺,
政府在它需要時向民眾表演說我幫你把刺拔掉了喔!
但刺底下的千瘡百孔他不管,反正社會只要拔刺就很爽。
至於廢死的人為什麼不去協助受害者家屬?
我是認為在千夫所指下,廢死的人還願意站出來為他的理念努力,
我是想信費死終身監禁後,
他們就可以把力氣和資源放在死刑犯的背景研究輔導和受害人家屬的協助上。
沒有就是沒有 不用找理由
司法解決犯錯的人 這就是給被害者所做的交待
特別是無辜的受害者
主要還是政府的作為。
除非做到真正的終身監禁,不然,現在判無期徒刑,不超過十年,
又可以在外面趴趴走。
終身監禁 就是讓家屬終身煎熬!
Re: 最新!廢死聯盟聲明:我們一起面對
發表於 : 週六 6月 06, 2015 9:09 pm
由 vs
如果廢死改為終身監禁不得假釋
以後若有人生活困難找不到工作決心想在監獄被養一輩子
是不是鼓勵人家就去殺一個小孩
殺法的越殘忍越好,最好一次就判死刑
然後被害者的家屬還要工作一輩子
上班賺錢繳稅金供養這些兇手 安養天年
這樣有人會服氣嗎
這樣是不是在逼受害者的家屬
再去把兇手的全家殺光反正一樣是有人供養安養天年
Re: 最新!廢死聯盟聲明:我們一起面對
發表於 : 週六 6月 06, 2015 11:25 pm
由 SIMON
2.廢死聯盟不在乎「被害者人權」嗎?
http://www.taedp.org.tw/node/2028廢死聯盟關心被害者人及其家屬,並認為不論死刑廢除與否,都應以最完善的措施保障被害人及其家屬的權益。聯盟成立的早期即試圖接觸被害者家屬,了解他們的想法,當然有的家屬願意溝通,也有家屬不願意。廢死聯盟也不忘跟被害人保護團體交流,舉辦廢死相關座談時,也會邀請這些團體與會分享他們的看法。而廢死聯盟策劃的第一本專書:《死刑存廢的新思維》,即引介德國的經驗,主張被害者及其家屬的保護,必需緊扣整體的社會安全政策。一旦犯罪發生,就應啟動社會安全機制,由政府積極介入,為被害者及家屬提供各方面的協助。
廢死聯盟認為被害人家屬的權益,並非只能透過「一命抵一命」的方式獲得保障。目前國外所推行的「修復式正義」正是試圖促成加害人與被害者家屬之間的對話,讓加害者有懺悔的機會,並對被害者家屬進行實質的及精神上的補償。台灣目前對於被害者家屬的支持系統不夠充分,導致被害者家屬只能獲得部分金錢賠償,更大多數的被害者家屬連金錢補償都沒有。廢死聯盟也會持續呼籲政府部門應對此扮演更積極的角色。
至於如何確保社會大眾不要成為「被害者」,依賴的是更精確、更有效率的警政制度和司法系統來維持社會治安。國內外研究都顯示,死刑制度的存在跟社會治安的好壞,並無直接關聯。根據警政署的統計,台灣在2006年至2009年停止執行死刑的期間,暴力犯罪的數目其實不升反降。很多已經廢除死刑的國家,也沒有因此而治安變差。
若是擔心罪犯尚未悔改,就被釋放出來,繼續犯罪,這需要檢討及改革的是台灣目前的假釋制度及監獄內的矯正制度。政府若是一再迴避上述種種制度問題,只以「死刑執行」來滿足社會大眾,如此「被害人及家屬」的權益依然不會受到任何保障。
- See more at:
http://www.taedp.org.tw/node/2028#sthash.xAZMTiv9.dpufSidney 寫:SIMON 寫:Sidney 寫:廢死聯盟作法是他們的權利 予以尊重
但對死刑犯憐憫 卻無視於受害家屬的心裡
這又情何以堪!
其實我一直不曉得這種說法的根據從何而來?
那反過來問:政府做了什麼?支持死刑的人有成立什麼聯盟或組織去關心這些受害者家屬?
問問精神科,死刑犯被判死,甚至他全家死光光,被害人家屬的痛就解決了?
其他相關的經濟救助、哀傷輔導我們政府做了什麼?
死刑犯好像一個社會表面上的刺,
政府在它需要時向民眾表演說我幫你把刺拔掉了喔!
但刺底下的千瘡百孔他不管,反正社會只要拔刺就很爽。
至於廢死的人為什麼不去協助受害者家屬?
我是認為在千夫所指下,廢死的人還願意站出來為他的理念努力,
我是想信費死終身監禁後,
他們就可以把力氣和資源放在死刑犯的背景研究輔導和受害人家屬的協助上。
沒有就是沒有 不用找理由
司法解決犯錯的人 這就是給被害者所做的交待
特別是無辜的受害者
Re: 最新!廢死聯盟聲明:我們一起面對
發表於 : 週六 6月 06, 2015 11:29 pm
由 Ben20303330
image 寫:跟我自己找的一樣
把總統現在的赦免權明確化 死刑犯除了非常上訴....之外
有一次申請總統特赦的機會怎麼會被你說成"等於廢死"?昨天這六個姦殺擄掠的死刑犯 就算給一次申請特赦的機會 哪個有可能被特赦?(其實這些死刑犯處決 羅一定向馬報告過...)
說實在 總統真的要特赦 也不用這個法條 直接特赦就好了 問題在不想特赦(可能沒有馬的親信家人被判重刑 所以不會有...)
不只一次
Re: 最新!廢死聯盟聲明:我們一起面對
發表於 : 週六 6月 06, 2015 11:37 pm
由 Ben20303330
SIMON 寫:Ben20303330 寫:不敢,指正不敢
之前先看過蔡正元的指控,然後看段宜康的臉書,本來比較相信段宜康
但我不想讓政治人物來代替我思考,所以我把尤美女委員的提案找出來看了一遍
我發現段宜康不誠實,這只要看過尤委員所提草案總說明就能了解
而且尤委員的提案不管她的動機在不在於廢死,都會造成廢死的實質效果
這有什麼問題嗎?
段宜康他們本就主張廢死,
重點是要把死刑特赦的權利從總統權利拿掉,由更多人包括受害者家屬開會決定而已
你指出問題所在了,違憲
想廢死,還是得走正道,不要走旁門左道
Re: 最新!廢死聯盟聲明:我們一起面對
發表於 : 週日 6月 07, 2015 9:09 am
由 Sidney
SIMON 寫:2.廢死聯盟不在乎「被害者人權」嗎?
http://www.taedp.org.tw/node/2028廢死聯盟關心被害者人及其家屬,並認為不論死刑廢除與否,都應以最完善的措施保障被害人及其家屬的權益。聯盟成立的早期即試圖接觸被害者家屬,了解他們的想法,當然有的家屬願意溝通,也有家屬不願意。廢死聯盟也不忘跟被害人保護團體交流,舉辦廢死相關座談時,也會邀請這些團體與會分享他們的看法。而廢死聯盟策劃的第一本專書:《死刑存廢的新思維》,即引介德國的經驗,主張被害者及其家屬的保護,必需緊扣整體的社會安全政策。一旦犯罪發生,就應啟動社會安全機制,由政府積極介入,為被害者及家屬提供各方面的協助。
廢死聯盟認為被害人家屬的權益,並非只能透過「一命抵一命」的方式獲得保障。目前國外所推行的「修復式正義」正是試圖促成加害人與被害者家屬之間的對話,讓加害者有懺悔的機會,並對被害者家屬進行實質的及精神上的補償。台灣目前對於被害者家屬的支持系統不夠充分,導致被害者家屬只能獲得部分金錢賠償,更大多數的被害者家屬連金錢補償都沒有。廢死聯盟也會持續呼籲政府部門應對此扮演更積極的角色。
至於如何確保社會大眾不要成為「被害者」,依賴的是更精確、更有效率的警政制度和司法系統來維持社會治安。國內外研究都顯示,死刑制度的存在跟社會治安的好壞,並無直接關聯。根據警政署的統計,台灣在2006年至2009年停止執行死刑的期間,暴力犯罪的數目其實不升反降。很多已經廢除死刑的國家,也沒有因此而治安變差。
若是擔心罪犯尚未悔改,就被釋放出來,繼續犯罪,這需要檢討及改革的是台灣目前的假釋制度及監獄內的矯正制度。政府若是一再迴避上述種種制度問題,只以「死刑執行」來滿足社會大眾,如此「被害人及家屬」的權益依然不會受到任何保障。
- See more at:
http://www.taedp.org.tw/node/2028#sthash.xAZMTiv9.dpufSidney 寫:SIMON 寫:Sidney 寫:廢死聯盟作法是他們的權利 予以尊重
但對死刑犯憐憫 卻無視於受害家屬的心裡
這又情何以堪!
其實我一直不曉得這種說法的根據從何而來?
那反過來問:政府做了什麼?支持死刑的人有成立什麼聯盟或組織去關心這些受害者家屬?
問問精神科,死刑犯被判死,甚至他全家死光光,被害人家屬的痛就解決了?
其他相關的經濟救助、哀傷輔導我們政府做了什麼?
死刑犯好像一個社會表面上的刺,
政府在它需要時向民眾表演說我幫你把刺拔掉了喔!
但刺底下的千瘡百孔他不管,反正社會只要拔刺就很爽。
至於廢死的人為什麼不去協助受害者家屬?
我是認為在千夫所指下,廢死的人還願意站出來為他的理念努力,
我是想信費死終身監禁後,
他們就可以把力氣和資源放在死刑犯的背景研究輔導和受害人家屬的協助上。
沒有就是沒有 不用找理由
司法解決犯錯的人 這就是給被害者所做的交待
特別是無辜的受害者
理想是理想, 實際上在抗議示威時,不曾看到曾對被害家屬任何聲明
也未實際看到廢死團體向被害家屬致意(漏看了:
早期試圖有....)
不用否認 這一塊也是廢死團體priority認為相對不重要,也沒有積極去做的(當然應該政府做才對呀....)
非受害人家屬 別人沒有辦法體會被害者家屬的痛
死者何辜!
妳們希望大眾尊重妳們看法前
先要表達尊重受害者家屬的痛
不要強迫家屬接受妳們的論點在台灣絕大部分名眾還是會幫受害者著想的
Re: 最新!廢死聯盟聲明:我們一起面對
發表於 : 週日 6月 07, 2015 9:18 am
由 image
Ben20303330 寫:image 寫:跟我自己找的一樣
把總統現在的赦免權明確化 死刑犯除了非常上訴....之外
有一次申請總統特赦的機會怎麼會被你說成"等於廢死"?昨天這六個姦殺擄掠的死刑犯 就算給一次申請特赦的機會 哪個有可能被特赦?(其實這些死刑犯處決 羅一定向馬報告過...)
說實在 總統真的要特赦 也不用這個法條 直接特赦就好了 問題在不想特赦(可能沒有馬的親信家人被判重刑 所以不會有...)
不只一次
五、赦免之請求每任總統任期內,以一次為原
則,不得以同一原因請求赦免。
(我覺得段宜康比較誠實ㄟ....)
Re: 最新!廢死聯盟聲明:我們一起面對
發表於 : 週日 6月 07, 2015 9:29 am
由 image
Ben20303330 寫:SIMON 寫:Ben20303330 寫:不敢,指正不敢
之前先看過蔡正元的指控,然後看段宜康的臉書,本來比較相信段宜康
但我不想讓政治人物來代替我思考,所以我把尤美女委員的提案找出來看了一遍
我發現段宜康不誠實,這只要看過尤委員所提草案總說明就能了解
而且尤委員的提案不管她的動機在不在於廢死,都會造成廢死的實質效果
這有什麼問題嗎?
段宜康他們本就主張廢死,
重點是要把死刑特赦的權利從總統權利拿掉,由更多人包括受害者家屬開會決定而已
你指出問題所在了,違憲
想廢死,還是得走正道,不要走旁門左道
"為使總統為赦免與否決定時,可
獲得妥適充分之資訊,爰總統應邀集赦免
相關機關、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等代表
,以公正、客觀之立場,就赦免與否,向
總統提出建議,該建議並應公開。"
特赦決定權跟現在一樣 在總統身上 請問這如果會實質廢死 那現在的特赦權不就也等於實質廢死?
有這道步驟 避免總統的特赦權是用草率的方式行使的:"喂喂 那個xxx 關十年了 總統您看要不要赦免?""(os:誰啊) ...不要"
反而讓死刑的執行更有正當性....給家屬最後一次公開跟總統(也面對全國民眾)說明申冤的機會 讓執行死刑更有正當性甚至產生催促總統執行效果
不會像現在一位拖過一位 兩任總統無數位法務部長 拖n年還沒執行
Re: 最新!廢死聯盟聲明:我們一起面對
發表於 : 週一 6月 08, 2015 8:33 am
由 cwhung
鬼島現在是精神錯亂了嗎
一小撮人
拼命在幫該死的人, 找不必死的理由
連法官, 也不惜背負恐龍的罵名
做出一些荒唐的判決
這些死刑犯, 真的不該死嗎?
我請問你:
那些和它們無冤無仇
甚至是無緣無故, 就被殺死的人
難道就活該該死嗎?
Re: 最新!廢死聯盟聲明:我們一起面對
發表於 : 週一 6月 08, 2015 8:42 am
由 vsdog
cwhung 寫:鬼島現在是精神錯亂了嗎
一小撮人
拼命在幫該死的人, 找不必死的理由
連法官, 也不惜背負恐龍的罵名
做出一些荒唐的判決
這些死刑犯, 真的不該死嗎?
我請問你:
那些和它們無冤無仇
甚至是無緣無故, 就被殺死的人
難道就活該該死嗎?
其實不必為這一小撮人影響心情
社會中總有不同聲音
他們有本事就去執政啊!
到時我們自然尊重~
Re: 最新!廢死聯盟聲明:我們一起面對
發表於 : 週一 6月 08, 2015 10:55 am
由 hjh
SIMON 寫:其實我一直不曉得這種說法的根據從何而來?
那反過來問:政府做了什麼?支持死刑的人有成立什麼聯盟或組織去關心這些受害者家屬?
問問精神科,死刑犯被判死,甚至他全家死光光,被害人家屬的痛就解決了?
其他相關的經濟救助、哀傷輔導我們政府做了什麼?
死刑犯死了,當然被害人家屬的痛還在,
但問題是死刑犯沒死,甚至哪天還能出獄跟被害人家屬 say hello
您說呢?家屬痛不痛啊?整個 exacerbation 了吧?豈止「沒解決」而已
廢死聯盟 complain 政府沒做好經濟救助哀傷輔導等等XYZ
個人表示認同
但這不能推論要廢死啊
就直接去把XYZ做好就好了,幹嘛廢死
反之,就算廢死,XYZ沒做好,又如何?豈不是更慘?被害人家屬更痛
SIMON 寫:我是想信費死終身監禁後,
他們就可以把力氣和資源放在死刑犯的背景研究輔導和受害人家屬的協助上。
大大似乎有點太樂觀
Re: 最新!廢死聯盟聲明:我們一起面對
發表於 : 週一 6月 08, 2015 10:59 am
由 image
梁文傑說應該加個不得假釋的無期徒刑 和死刑並列
其實可以加個30年無期...
(不過監獄要蓋多一點 錢呢?)
Re: 最新!廢死聯盟聲明:我們一起面對
發表於 : 週一 6月 08, 2015 11:02 am
由 hjh
SIMON 寫:世上沒有一個人,包括死刑犯是沒人權的,
醫師自己都宣示過:你醫人跟他是誰無關,
醫師無權決定誰有權可以接受醫療,誰沒有,
同樣的民眾有無權決定誰生誰死,
文明社會不就是把它交給司法決定嗎?
醫師是無權
但法官有權
SIMON 寫:家屬原不原諒跟該不該判死有何關係呢?
酒駕致死,家屬不原諒難道就可以依家屬的想法判死刑?
即便非告訴乃論
如果得到原告的原諒或和解
法官可酌減刑期
怎麼會無關
Re: 最新!廢死聯盟聲明:我們一起面對
發表於 : 週一 6月 08, 2015 11:07 am
由 hjh
老魚 寫:古代皇帝要殺底下的大臣,除了直接砍頭,還有一招,叫"賜死".
換句話說,就是我不殺你,但是你得自殺.
所謂"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
皇上或是賞你白綾一匹,或是賜你毒酒一壺;
你得跪地接旨,叩謝皇上,謝主隆恩;
之後懸樑自盡,或是引鴆而亡,總之你死了.
題外話...
「賜自盡」
跟「杖斃」「斬首」「五馬分屍」等等
是不一樣的
前者通常罪比較輕
Re: 最新!廢死聯盟聲明:我們一起面對
發表於 : 週三 6月 10, 2015 11:52 pm
由 Ben20303330
image 寫:Ben20303330 寫:image 寫:跟我自己找的一樣
把總統現在的赦免權明確化 死刑犯除了非常上訴....之外
有一次申請總統特赦的機會怎麼會被你說成"等於廢死"?昨天這六個姦殺擄掠的死刑犯 就算給一次申請特赦的機會 哪個有可能被特赦?(其實這些死刑犯處決 羅一定向馬報告過...)
說實在 總統真的要特赦 也不用這個法條 直接特赦就好了 問題在不想特赦(可能沒有馬的親信家人被判重刑 所以不會有...)
不只一次
五、赦免之請求每任總統任期內,以一次為原
則,不得以同一原因請求赦免。
(我覺得段宜康比較誠實ㄟ....)
赦免法增訂第六條之一、第六條之二及第六條之三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第六條之一
赦免之請求,每任總統任期內,經總統書面拒絕請求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請求赦免。
第六條之一 說明五
赦免之請求每任總統任期內,以一次為原則,不得以同一原因請求赦免。又赦免係總統之憲法權力,前一任總統之決定,不約束繼任總統,因此新任總統就職後,受罪刑宣告之人自得再以同一原因請求赦免
紅字部分,已經清楚說明可以用
同一個原因提出
不只一次的赦免請求。事實是
同一個原因可以提出N次,好像不停的跳針一樣。
綠字部分,也表示存在可用不同理由提出赦免請求。
Re: 最新!廢死聯盟聲明:我們一起面對
發表於 : 週四 6月 11, 2015 10:16 am
由 image
Ben20303330 寫:image 寫:Ben20303330 寫:image 寫:跟我自己找的一樣
把總統現在的赦免權明確化 死刑犯除了非常上訴....之外
有一次申請總統特赦的機會怎麼會被你說成"等於廢死"?昨天這六個姦殺擄掠的死刑犯 就算給一次申請特赦的機會 哪個有可能被特赦?(其實這些死刑犯處決 羅一定向馬報告過...)
說實在 總統真的要特赦 也不用這個法條 直接特赦就好了 問題在不想特赦(可能沒有馬的親信家人被判重刑 所以不會有...)
不只一次
五、赦免之請求每任總統任期內,以一次為原
則,不得以同一原因請求赦免。
(我覺得段宜康比較誠實ㄟ....)
赦免法增訂第六條之一、第六條之二及第六條之三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第六條之一
赦免之請求,每任總統任期內,經總統書面拒絕請求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請求赦免。
第六條之一 說明五
赦免之請求每任總統任期內,以一次為原則,不得以同一原因請求赦免。又赦免係總統之憲法權力,前一任總統之決定,不約束繼任總統,因此新任總統就職後,受罪刑宣告之人自得再以同一原因請求赦免
紅字部分,已經清楚說明可以用
同一個原因提出
不只一次的赦免請求。事實是
同一個原因可以提出N次,好像不停的跳針一樣。
綠字部分,也表示存在可用不同理由提出赦免請求。
綠字部分 原因當然是被判死刑的判決 不然是媽媽捨不得提一次 爸爸捨不得再提一次嗎?
紅字部分 早知道有些人會把早就存在的現在進行式"死刑可以硬拖十幾年不執行" 推給根本是"未來式"的赦免明確化
很好笑.... 總統如果乖乖執行死刑 人都死了 是要怎麼跟下任總統請求赦免?
而現行的制度 只要現任總統不赦免但故意拖四年不殺人 下任總統 赦免的部分 本來就可以不理前任自己決定是否要給赦免 赦免與否本來就會在總統下任後重新洗牌 公聽會當然也可以再召開
(誰叫前任不執行?) ....很合理 您有什麼問題嗎?
倒是覺得 總統赦免從一通電話變成一場公開的公聽會 是給理法不容的死刑犯最後一個"其情可憫"的機會(也對台灣人權形象有一點點小助益) ....當公開認證這人情理法都不容時 總統不能亂拖的壓力 是大大變大了 反而有助於死刑不要拖延(要我是無希望的慣犯死囚的家屬 我才不敢自己提赦免 趴著比較不會中槍被先執行 幹嘛去提醒大眾怎麼忘了這個死刑犯 死刑又拖多久了??)
Re: 最新!廢死聯盟聲明:我們一起面對
發表於 : 週四 6月 11, 2015 9:41 pm
由 Ben20303330
Ben20303330 寫:赦免法增訂第六條之一、第六條之二及第六條之三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第六條之一
赦免之請求,每任總統任期內,經總統書面拒絕請求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請求赦免。
第六條之一 說明五
赦免之請求每任總統任期內,以一次為原則,不得以同一原因請求赦免。又赦免係總統之憲法權力,前一任總統之決定,不約束繼任總統,因此新任總統就職後,受罪刑宣告之人自得再以同一原因請求赦免
紅字部分,已經清楚說明可以用
同一個原因提出
不只一次的赦免請求。事實是
同一個原因可以提出N次,好像不停的跳針一樣。
綠字部分,也表示存在可用不同理由提出赦免請求。
利用綠字部分,準備N1 N2 N3 N4等等請求赦免的理由
N1過,免死
N1不過,N2上
接著N3 N4。。。
雖N1 N2 N3 N4皆未過,但換新任總統,開始利用紅字部分
照上面的邏輯程序,N1 N2 N3 N4這四個理由可以一字不換,就可重新再上
在這種法案之下
1.雖有死刑
2.(假設)雖然未通過專家學者小組的建議赦免
3.(假設)雖然政府不管廢死團體聯合國外政客所施加的壓力等等,仍欲執行死刑
卻會因為此法案而無法執行死刑
所以稱之為實質廢死法案
Re: 最新!廢死聯盟聲明:我們一起面對
發表於 : 週四 6月 11, 2015 11:29 pm
由 image
Ben20303330 寫:Ben20303330 寫:赦免法增訂第六條之一、第六條之二及第六條之三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第六條之一
赦免之請求,每任總統任期內,經總統書面拒絕請求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請求赦免。
第六條之一 說明五
赦免之請求每任總統任期內,以一次為原則,不得以同一原因請求赦免。又赦免係總統之憲法權力,前一任總統之決定,不約束繼任總統,因此新任總統就職後,受罪刑宣告之人自得再以同一原因請求赦免
紅字部分,已經清楚說明可以用
同一個原因提出
不只一次的赦免請求。事實是
同一個原因可以提出N次,好像不停的跳針一樣。
綠字部分,也表示存在可用不同理由提出赦免請求。
利用綠字部分,準備N1 N2 N3 N4等等請求赦免的理由
N1過,免死
N1不過,N2上
接著N3 N4。。。
雖N1 N2 N3 N4皆未過,但換新任總統,開始利用紅字部分
照上面的邏輯程序,N1 N2 N3 N4這四個理由可以一字不換,就可重新再上
在這種法案之下
1.雖有死刑
2.(假設)雖然未通過專家學者小組的建議赦免
3.(假設)雖然政府不管廢死團體聯合國外政客所施加的壓力等等,仍欲執行死刑
卻會因為此法案而無法執行死刑
所以稱之為實質廢死法案
N1 N2 N3 N4是什麼?
四個案子不同時間被判四個死刑嘛?想像力真豐富
很奇怪 總統不給赦免後乖乖執行死刑 哪來的下任再戰?難道死人可以復生嗎?
尤美女赦免法的意思是有一次公聽會赦免的機會(過去是"電話赦免") 死刑犯死不死關鍵跟現在一樣 在總統敢不敢執不執行死刑
現在也沒赦免公聽會拖延一兩個月啊 怎麼幾任總統一直養一直養四五十位死刑犯呢?
Re: 最新!廢死聯盟聲明:我們一起面對
發表於 : 週六 6月 13, 2015 9:08 pm
由 Ben20303330
image 寫:Ben20303330 寫:Ben20303330 寫:赦免法增訂第六條之一、第六條之二及第六條之三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第六條之一
赦免之請求,每任總統任期內,經總統書面拒絕請求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請求赦免。
第六條之一 說明五
赦免之請求每任總統任期內,以一次為原則,不得以同一原因請求赦免。又赦免係總統之憲法權力,前一任總統之決定,不約束繼任總統,因此新任總統就職後,受罪刑宣告之人自得再以同一原因請求赦免
紅字部分,已經清楚說明可以用
同一個原因提出
不只一次的赦免請求。事實是
同一個原因可以提出N次,好像不停的跳針一樣。
綠字部分,也表示存在可用不同理由提出赦免請求。
利用綠字部分,準備N1 N2 N3 N4等等請求赦免的理由
N1過,免死
N1不過,N2上
接著N3 N4。。。
雖N1 N2 N3 N4皆未過,但換新任總統,開始利用紅字部分
照上面的邏輯程序,N1 N2 N3 N4這四個理由可以一字不換,就可重新再上
在這種法案之下
1.雖有死刑
2.(假設)雖然未通過專家學者小組的建議赦免
3.(假設)雖然政府不管廢死團體聯合國外政客所施加的壓力等等,仍欲執行死刑
卻會因為此法案而無法執行死刑
所以稱之為實質廢死法案
N1 N2 N3 N4是什麼?
四個案子不同時間被判四個死刑嘛?想像力真豐富
很奇怪 總統不給赦免後乖乖執行死刑 哪來的下任再戰?難道死人可以復生嗎?
尤美女赦免法的意思是有一次公聽會赦免的機會(過去是"電話赦免") 死刑犯死不死關鍵跟現在一樣 在總統敢不敢執不執行死刑
現在也沒赦免公聽會拖延一兩個月啊 怎麼幾任總統一直養一直養四五十位死刑犯呢?
妳是不是沒有把尤美女所提的赦免法增訂第六條之一、第六條之二及第六條之三條文的草案總說明那九點全看完?
Re: 最新!廢死聯盟聲明:我們一起面對
發表於 : 週六 6月 13, 2015 10:55 pm
由 image
Ben20303330 寫:image 寫:Ben20303330 寫:Ben20303330 寫:赦免法增訂第六條之一、第六條之二及第六條之三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第六條之一
赦免之請求,每任總統任期內,經總統書面拒絕請求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請求赦免。
第六條之一 說明五
赦免之請求每任總統任期內,以一次為原則,不得以同一原因請求赦免。又赦免係總統之憲法權力,前一任總統之決定,不約束繼任總統,因此新任總統就職後,受罪刑宣告之人自得再以同一原因請求赦免
紅字部分,已經清楚說明可以用
同一個原因提出
不只一次的赦免請求。事實是
同一個原因可以提出N次,好像不停的跳針一樣。
綠字部分,也表示存在可用不同理由提出赦免請求。
利用綠字部分,準備N1 N2 N3 N4等等請求赦免的理由
N1過,免死
N1不過,N2上
接著N3 N4。。。
雖N1 N2 N3 N4皆未過,但換新任總統,開始利用紅字部分
照上面的邏輯程序,N1 N2 N3 N4這四個理由可以一字不換,就可重新再上
在這種法案之下
1.雖有死刑
2.(假設)雖然未通過專家學者小組的建議赦免
3.(假設)雖然政府不管廢死團體聯合國外政客所施加的壓力等等,仍欲執行死刑
卻會因為此法案而無法執行死刑
所以稱之為實質廢死法案
N1 N2 N3 N4是什麼?
四個案子不同時間被判四個死刑嘛?想像力真豐富
很奇怪 總統不給赦免後乖乖執行死刑 哪來的下任再戰?難道死人可以復生嗎?
尤美女赦免法的意思是有一次公聽會赦免的機會(過去是"電話赦免") 死刑犯死不死關鍵跟現在一樣 在總統敢不敢執不執行死刑
現在也沒赦免公聽會拖延一兩個月啊 怎麼幾任總統一直養一直養四五十位死刑犯呢?
妳是不是沒有把尤美女所提的赦免法增訂第六條之一、第六條之二及第六條之三條文的草案總說明那九點全看完?
難道除了這個 還有另外一個八條??
一、緣立法院於民國 98 年 3 月 31 日審查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
國際公約》(以下合稱《兩公約》)批准案,並同時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
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同年 5 月 14 日馬英九總統假台北賓館舉行簽署儀式,在中
外人士見証之下完成我國批准的程序。同年 12 月 10 日由行政院公布施行。依照施行法第二
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第八條並規定:「各級政府
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
法施行法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二、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6 條第 4 款規定:「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
。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邀大赦、特赦或減刑。」據法務部公布,截至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為止,待決的死刑犯有 52 位之多,死刑犯如根據前開公約規定請求特赦、減刑,政府如何
因應,實有待赦免制度之檢討修正。
三、另依我國於民國 102 年邀集國際獨立專家所進行之國家人權公約初次報告之國際審查,國際獨
立專家通過結論性意見第 57 點「直到完全廢除死刑之前,中華民國(臺灣)政府應確保所有
與判處及執行死刑相關的程序與實質保護措施被謹慎的遵守。特別是心理或智能障礙者不得
被判處死刑和/或執行死刑。根據公政公約第 6 條第 4 項,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
權。這表示死刑的執行必須暫停,直到相關程序適當的終結為止。專家認為中華民國(臺灣
)過去三年執行的 15 個死刑案件,似乎都違反了公約的這個條款。」明確指出現行《赦免法
》之規範有所缺漏,政府執行死刑均有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虞,亦徵本法已
有修正之必要。
四、依我國憲法第 40 條規定,赦免乃係憲法賦予總統之權力,近年卻出現職司刑罰執行之法務部
,僅以電話向總統府第一局詢問總統有無意願行使赦免之情事。攸關人民生命權之國家大事
,竟有此欠缺法治、罔顧憲法之情形存在,實有待修法以使相關行政程序更臻法治,並符憲
法之權力分立。
五、依聯合國《關於死刑犯權利保障之保護措施》第 7 點、第 8 點規範可知「被判處死刑之人有權
尋求赦免;對於所有死刑案件均可給予赦免;於赦免申請程序進行期間,不得執行死刑。」
惟現行《赦免法》中,有關死刑犯請求赦免之程序並未完備,實有修正本法以俾相關制度符
合聯合國人權規範。爰增訂得請求赦免之主體、程式等要件,規範受死刑、無期徒刑宣告之
人,本人或配偶、三親等以內親屬,得以書面請求赦免,並得委任律師代理,且執行機關應
告知相關程序。並且,鑑於死刑之執行具無可回復之性質,明定受死刑宣告請求特赦者,於
總統以書面拒絕前,不得執行,以符公政公約第六條之規範意旨。(草案第六條之一)
立法院第 8 屆第 5 會期第 6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委 211
六、考量國內有關死刑存廢爭議迭生,於死刑存續之情形,有關死刑犯依法請求赦免後,總統應如
何妥適行使赦免權,已屬我國批准兩公約及通過施行法後之重大課題。赦免之決斷,與受判
決人所犯之罪刑有關,亦與該時之政治情勢、社會脈絡、案件情節、請求人之生理、心理狀
態等情事息息相關,例如「確為無辜或疑為冤獄者」、「就其犯罪行為有悛悔實據者」、「
案件曾經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曾經法院准許再審或曾經大法官宣告違憲,確定終局裁判
仍處死刑、無期徒刑者」、「科罪量刑顯失公平或嚴重違反比例原則者」、「犯罪動機基於
宗教信仰、政治理念、社會改革或個人良知者」、「少數族裔、少數性向、精神障礙或其他
心智缺陷、貧病、未受教育者」、「違反陸海空軍刑法、內亂罪或外患罪,因停戰、終止敵
對狀態或政治環境變遷,刑罰失其意義者」、「犯罪後對被害人家屬補償而經其寬宥同意赦
免者」、「有其他顯可憫恕之情事者」等,均係決定赦免與否所需考量之事由。為使總統行
使赦免權有充分完備之資訊供其審慎判斷,並增總統行使赦免決定之正當基礎,爰明定總統
應邀集赦免相關機關、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等代表,以公正、客觀之立場,向總統提出赦
免與否之建議,以供總統行使赦免之依據。(草案第六條之二)
七、又赦免事由多元,如未予明確調查,恐欠缺足夠資訊以進行評估,爰明定草案相關機關、學者
、專家及民間團體等代表組成之組織認有必要者,得請主管機關、相關人士等到場說明及陳
述意見,調閱相關卷證資料,並舉行聽證徵詢各界意見,以確保其建議之品質及妥適性。(
草案第六條之三)
八、另就無期徒刑部分,亦屬關涉個案正義重大之徒刑宣判,亦有造成人民生命權、自由權重大侵
害之虞,受無期徒刑宣告之人,其赦免之相關程序亦應審慎為之,爰規範該組織亦可調查受
無期徒刑宣告者之赦免請求,以求對人權之妥適保障。
九、為妥慎處理死刑犯、受無期徒刑宣告者之赦免請求,並修訂符合兩公約規範之赦免法制,以免
剝奪受宣告死刑、無期徒刑之人民依正當法律程序請求赦免之權利。爰提出赦免法修正草案
,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Re: 最新!廢死聯盟聲明:我們一起面對
發表於 : 週六 6月 13, 2015 11:11 pm
由 Ben20303330
image 寫:(我覺得段宜康比較誠實ㄟ....)
image 寫:難道除了這個 還有另外一個八條??
呵呵
Ben20303330 寫:image 寫:搞錯了吧
慈濟根本一句話都不用說的 當個啞巴就可以證明清白~只要把出納資料拿出來(不可能沒有)擺在桌上就可了 馬上杜幽幽眾口 不是嗎?
出納帳目的問題 像來不是用講的 看誰口才好 是看數據~當出納也不用口才
柯口才不好嗎?最後還是把149細目拿出來
慈濟到底在怕什麼?不解 沒有中飽私囊等事 帳目公開就沒事了
尤其是水電費 他自己申報的竟然
高出長庚數億元 ~好像是七跟十億~而水電最單純了 每年應相去不遠 只有台電跟自來水公司 沒幾張~請您友人敦促公布一下吧?
都說長庚財報最會灌水了~是怎麽多這麼多的??
幾張單據的問題 從來不是嘴巴解釋的問題 這跟小姐買個報表紙 人家行情五百 她報帳報兩千 自然要看一下她的收據囉~不懂 這跟傲慢或有口難言有什麼關係?
image 寫:你偏心為什麼要栽贓別人偏心? 我如果有偏心也只偏心一個...叫醫界啦
哪篇批評沒有新聞事實甚至數據根據 臆測推理判斷不符常理或民主,比例原則 請指正 帽子你自己戴就好....
一家規模只有長庚三分之一的醫院 水電費卻不比人家少(以上是慈濟自己揭露的事實)....不要以為是小錢 一年就是好幾億 相當其他幾百家慈善單位的整年募款所得 而十年就是五六十億...為什麼可以視而不見?
而且 慈濟一年百億的捐款 其實不像醫院或海外分布的收支必須強制不等程度的細目公開(美國最嚴 連買什麼股票都得報!) 就一張紙寫這個項目十億那個三十億 重點來了...如果必須公開供人查核存證的冰山一角都這麼多問題 那從未浮出海面的冰山底下呢?
長庚紀念醫院
嘉義分院創建於民國九十年,建物面積約八萬五千平方米,目前員工人數約1,099人。院內能源使用以電能為主,
91年度總能源費用約4622萬元http://www.energypark.org.tw/topgoal/to ... d=55#showT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
林口醫學中心),於67年成立目前總床數為3885床
89年度節省能源為2429萬元,佔全年總能源之14%89年度節省用電10951494KWHhttp://www.energypark.org.tw/topgoal/to ... sId=#showT這是公開找得到的資料,尚不包含其他分院,可見得媒體如財訊及徐嶔煌等人有多麼低能,不只沒有媒體專業可言,對財報的基本知識亦非常匱乏,所以製造出這種流毒無窮的報導。
下面是財訊的報導:
慈濟醫院一年管理費要21.92億?水電瓦斯費2.56億?
志業還是事業?數字會說話!
2015/02/25 出處:財訊雙週刊 第 471 期 作者:洪綾襄
慈濟醫院承做健保業務規模為台灣第三大,總床位數約3000多張,但管理費竟高達21.92億,費用占整體醫務支出的13%。不僅非醫務人事費用來到8.3億,水電瓦斯費用每年更高達2.56億元。
若以醫療龍頭長庚醫院來比較,
長庚全台擁有近萬張病床,但管理費支出僅15.98億,水電瓦斯費也一年也只花2406萬元;兩相對比,慈濟的管理費用明顯不符合比例。
http://www.wealth.com.tw/article_in.aspx?nid=4052
viewtopic.php?f=24&t=103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