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怎樣報導醫界?醫界專業的觀點在哪裡? 歡迎論述,讓真相更完整的呈現!
版主: 版主021
-
newshine
- 榮譽院長級
- 文章: 36303
- 註冊時間: 週五 5月 14, 2010 10:52 am
文章
由 newshine »
北市稽查診所收據 首波3家不合格
http://udn.com/NEWS/HEALTH/HEA1/6649411.shtml【聯合晚報╱記者楊正海/台北報導】
台北市消保官針對醫療機構是否主動開立收據加強稽查,發現台北市診所雖然都主動開收據,但有3家診所開立的收據內容不合規定,包括未列健保申報、自費或部分負擔,以及機構名稱不符等,要求限期改善,否則最高可罰5萬元。
消保官指出,醫療費用收據,除了主動按次數開立、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使用自費藥品或醫材時,須事先告知病患,健保差額自付或自費項目,單價在1000元以上者,收據上應列印明細或填寫載明名稱、單價的同意書。
北市衛生局醫管處長劉越萍表示,北市府今年起,加強查察醫療機構是否確實開立醫療費用收據,這一波查核的診所共有42家,其中2家歇業,另有3家診所所開的收據不合規定,衛生局已要求診所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將依醫療法第101條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鍰。
最後由
newshine 於 週四 10月 13, 2011 4:47 pm 編輯,總共編輯了 1 次。
-
image
- 榮譽院長級
- 文章: 43450
- 註冊時間: 週四 3月 26, 2009 8:10 pm
- 來自: 集合住宅
文章
由 image »
吃飽太閒
北市衛生局如果人力太多的話 可以去幫經費嚴重不足 人手不足的台大器官移植小組 幫協調師處理一些雜事 避免愛滋移植事件重演 有意義多了
-
LCL
- CR
- 文章: 928
- 註冊時間: 週二 10月 16, 2007 12:04 pm
文章
由 LCL »
台北市消保官針對醫療機構是否主動開立收據加強稽查
-
image
- 榮譽院長級
- 文章: 43450
- 註冊時間: 週四 3月 26, 2009 8:10 pm
- 來自: 集合住宅
文章
由 image »
luka 寫:台北市消保官針對醫療機構是否主動開立收據加強稽查
那更是吃飽太閒 一堆藥局連一張發票也沒有 比例是3/42的N倍 不去查 包庇!
-
老烏鴉
- 科主任級
- 文章: 5093
- 註冊時間: 週一 9月 04, 2006 10:20 am
- 來自: 台灣尾
文章
由 老烏鴉 »
林局長同學, 去查查藥局吧!
老伴, 老本, 老友, 老狗俱全. 足矣!
-
docs
- V2
- 文章: 2401
- 註冊時間: 週四 11月 02, 2006 4:57 pm
文章
由 docs »
image 寫:吃飽太閒
北市衛生局如果人力太多的話 可以去幫經費嚴重不足 人手不足的台大器官移植小組 幫協調師處理一些雜事 避免愛滋移植事件重演 有意義多了
-----------------------
完全同意...
-
docs
- V2
- 文章: 2401
- 註冊時間: 週四 11月 02, 2006 4:57 pm
文章
由 docs »
image 寫:luka 寫:台北市消保官針對醫療機構是否主動開立收據加強稽查
那更是吃飽太閒 一堆藥局連一張發票也沒有 比例是3/42的N倍 不去查 包庇!
----------------------------
別人的性命, 是控金又包銀,
我的性命, 不值錢....唉!
同樣都是混口飯吃,
別人開店似乎障礙少多了...
-
514
- 科主任級
- 文章: 5034
- 註冊時間: 週四 11月 23, 2006 11:26 am
文章
由 514 »
選舉到了的關係嗎?
可能是偶想太多了!
人民失去生命,政府失去民心
-
newshine
- 榮譽院長級
- 文章: 36303
- 註冊時間: 週五 5月 14, 2010 10:52 am
文章
由 newshine »
再笨也知道做這種事情比較好
既沒責任--去弄移植萬一出錯就萬劫不復
也沒壓力
而且只要東罵罵
西罵罵
都沒有關係
去查藥局的話
我想壓力會大多了
所以這些都是很聰明的人啦
-
施肇榮
- 公會及協會
- 文章: 7387
- 註冊時間: 週四 10月 26, 2006 11:49 pm
- 來自: 台北市
文章
由 施肇榮 »
chenhotmail 寫:雞毛蒜皮之事!
該注意還是要注意
健保診所目前都不會問題,重點是診所自費部分
除了衛生單位依醫療法要求以外
千萬不要招惹到國稅局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
hook1215
- Intern
- 文章: 46
- 註冊時間: 週二 5月 15, 2007 6:34 am
文章
由 hook1215 »
要小心
最近聽說已有同業因為非藥事人員發藥(藥師在場)
診所負責人被依"醫師法"(不是醫療法哦)第25條:"業務上不正當行為"
被移送懲戒(最重可以撤照)
同理收據不合格是否也是:"業務上不正當行為"
那各位負責人可要小心被移送懲戒
註:
醫師法第 25 條:
醫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醫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
一、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
二、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
三、非屬醫療必要之過度用藥或治療行為。
四、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
五、前四款及第二十八條之四各款以外之業務上不正當行為。
第 25-1 條
醫師懲戒之方式如下:
一、警告。
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
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四、廢止執業執照。
五、廢止醫師證書。
前項各款懲戒方式,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
newshine
- 榮譽院長級
- 文章: 36303
- 註冊時間: 週五 5月 14, 2010 10:52 am
文章
由 newshin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