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衛生署的回文令人吐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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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衛生署的回文令人吐血
以下是轉貼全聯會的公告
本會建議醫事審議委員會應公布完整醫事鑑定報告,必要時派員蒞庭陳述以明事實真相
衛生署受司法機關之委託,處理醫療糾紛案件之醫療專業鑑定,惟該鑑定書逕送委託鑑定之司法機關,醫療機構當事人僅由鑑定結果,無法知悉鑑定有無醫療疏失之推論過程,為使鑑定程序更趨公正、公平,本會建議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應完整公布醫事鑑定報告全文予醫事服務機構知悉;並建議醫事鑑定機關於必要時,派員蒞庭陳述或對於鑑定報告予以解釋或補充說明,俾使法官或檢察官充分瞭解鑑定內容,以明事實真相。
衛生署函復略以:(1)有關建議公布醫事鑑定報告全文予醫事服務機構知悉乙節:按該署醫療糾鑑定作業要點第8點規定:「鑑定書逕送委託鑑定機關,不提供訴訟事件當事人;且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亦不對外提供。」,如有需要,請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58條之1及其相關法令向司法(或檢察)機關聲請。(2)建議醫事鑑定機關於必要時派員蒞庭陳述或對於鑑定報告予以解釋或補充說明,以協助司法機關查明事實乙節,其立意良好,惟亦須考量參與個案鑑定委員、專家之意願;建議本會鼓勵具有法醫師或專科醫師資格之會員逕擔任鑑定人,並蒞庭陳述或對鑑定報告解釋或補充說明,以協助法官或檢察官釐清爭議。
(台灣醫界第54卷第7期)
本會建議醫事審議委員會應公布完整醫事鑑定報告,必要時派員蒞庭陳述以明事實真相
衛生署受司法機關之委託,處理醫療糾紛案件之醫療專業鑑定,惟該鑑定書逕送委託鑑定之司法機關,醫療機構當事人僅由鑑定結果,無法知悉鑑定有無醫療疏失之推論過程,為使鑑定程序更趨公正、公平,本會建議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應完整公布醫事鑑定報告全文予醫事服務機構知悉;並建議醫事鑑定機關於必要時,派員蒞庭陳述或對於鑑定報告予以解釋或補充說明,俾使法官或檢察官充分瞭解鑑定內容,以明事實真相。
衛生署函復略以:(1)有關建議公布醫事鑑定報告全文予醫事服務機構知悉乙節:按該署醫療糾鑑定作業要點第8點規定:「鑑定書逕送委託鑑定機關,不提供訴訟事件當事人;且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亦不對外提供。」,如有需要,請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58條之1及其相關法令向司法(或檢察)機關聲請。(2)建議醫事鑑定機關於必要時派員蒞庭陳述或對於鑑定報告予以解釋或補充說明,以協助司法機關查明事實乙節,其立意良好,惟亦須考量參與個案鑑定委員、專家之意願;建議本會鼓勵具有法醫師或專科醫師資格之會員逕擔任鑑定人,並蒞庭陳述或對鑑定報告解釋或補充說明,以協助法官或檢察官釐清爭議。
(台灣醫界第54卷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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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看到衛生署的回文令人吐血
其實可以試試發文給法務部或是司法機關,送鑑定時,一併要求副本抄送雙方當事人,以節省訴訟時間
依照刑事訴訟法,鑑定乃刑事訴訟法諸多證據方法之一,法院對證據有開示之義務,證據之證據能力與證明能力為法庭攻防之焦點,刑事訴訟法166條以下亦明定對鑑定人及證人之交互詰問程序.
一般情況,鑑定書含艱難複雜之內容,非短期間所能全盤通徹,若攻防雙方蒞庭時方之鑑定報告之存在,對鑑定之攻防顯非當次開庭所能遂行,不無遲延訴訟之憾.
醫事訴訟程序之宕延向來為人所詬病,諫請貴單位所屬法院於函送醫事鑑定時,要求受委託單位鑑定完成後,鑑定書副本抄送雙方當事人,以維護被告防禦權並加速訴訟流程,亦與速審之立法潮流相符.
========================================
速審法11:法院為迅速審理需相關機關配合者,相關機關應優先儘速配合
速審法12:為達妥速審判及保障人權之目的,國家應建構有效率之訴訟制度,
依照刑事訴訟法,鑑定乃刑事訴訟法諸多證據方法之一,法院對證據有開示之義務,證據之證據能力與證明能力為法庭攻防之焦點,刑事訴訟法166條以下亦明定對鑑定人及證人之交互詰問程序.
一般情況,鑑定書含艱難複雜之內容,非短期間所能全盤通徹,若攻防雙方蒞庭時方之鑑定報告之存在,對鑑定之攻防顯非當次開庭所能遂行,不無遲延訴訟之憾.
醫事訴訟程序之宕延向來為人所詬病,諫請貴單位所屬法院於函送醫事鑑定時,要求受委託單位鑑定完成後,鑑定書副本抄送雙方當事人,以維護被告防禦權並加速訴訟流程,亦與速審之立法潮流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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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審法11:法院為迅速審理需相關機關配合者,相關機關應優先儘速配合
速審法12:為達妥速審判及保障人權之目的,國家應建構有效率之訴訟制度,
盡心盡力,沒人在意 掏心掏肺,當場作廢 江河日下,人心不古 依法看診,安全下庄
王維‧<酌酒與裴迪>
酌酒與君君自寬,人情翻覆似波瀾。白首相知猶按劍,朱門先達笑彈冠。
草色全經細雨濕,花枝欲動春風寒。世事浮雲何足問,不如高臥且加餐。
王維‧<酌酒與裴迪>
酌酒與君君自寬,人情翻覆似波瀾。白首相知猶按劍,朱門先達笑彈冠。
草色全經細雨濕,花枝欲動春風寒。世事浮雲何足問,不如高臥且加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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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看到衛生署的回文令人吐血
sesame 寫:有沒有大大可以用淺顯看得懂的文字翻譯一下衛生署的回文
看不懂唷
某些仇醫團體們不是強烈要求[病歷中文化]嗎
怎麼不先要求將公文, 法律條文 , 判決紀錄都先[白化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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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看到衛生署的回文令人吐血
衛生署說:
我的內規是只送法院,其他免談
有資格要的自己去跟法院討
鑑定人上法院幫法官上課順便被律師找麻煩!?
我也認為很讚阿,但是又沒有強制規定,要看他們爽不爽去,我管不到啦
最好你們自己去鼓勵他們,最好找一些想去法院的人來給我當鑑定人用
我的內規是只送法院,其他免談
有資格要的自己去跟法院討
鑑定人上法院幫法官上課順便被律師找麻煩!?
我也認為很讚阿,但是又沒有強制規定,要看他們爽不爽去,我管不到啦
最好你們自己去鼓勵他們,最好找一些想去法院的人來給我當鑑定人用
盡心盡力,沒人在意 掏心掏肺,當場作廢 江河日下,人心不古 依法看診,安全下庄
王維‧<酌酒與裴迪>
酌酒與君君自寬,人情翻覆似波瀾。白首相知猶按劍,朱門先達笑彈冠。
草色全經細雨濕,花枝欲動春風寒。世事浮雲何足問,不如高臥且加餐。
王維‧<酌酒與裴迪>
酌酒與君君自寬,人情翻覆似波瀾。白首相知猶按劍,朱門先達笑彈冠。
草色全經細雨濕,花枝欲動春風寒。世事浮雲何足問,不如高臥且加餐。
- Sawa
- C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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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冊時間: 週一 12月 31, 2007 3:06 pm
Re: 看到衛生署的回文令人吐血
我一大早也看到啦
..沒想到大大也看到了
但是還沒用腦筋想是否內容有違憲到可以請大法官解釋..
..沒想到大大也看到了
但是還沒用腦筋想是否內容有違憲到可以請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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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會及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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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冊時間: 週四 10月 26, 2006 11:49 pm
- 來自: 台北市
Re: 看到衛生署的回文令人吐血
g96510083 寫:其實可以試試發文給法務部或是司法機關,送鑑定時,一併要求副本抄送雙方當事人,以節省訴訟時間
依照刑事訴訟法,鑑定乃刑事訴訟法諸多證據方法之一,法院對證據有開示之義務,證據之證據能力與證明能力為法庭攻防之焦點,刑事訴訟法166條以下亦明定對鑑定人及證人之交互詰問程序.
一般情況,鑑定書含艱難複雜之內容,非短期間所能全盤通徹,若攻防雙方蒞庭時方之鑑定報告之存在,對鑑定之攻防顯非當次開庭所能遂行,不無遲延訴訟之憾.
醫事訴訟程序之宕延向來為人所詬病,諫請貴單位所屬法院於函送醫事鑑定時,要求受委託單位鑑定完成後,鑑定書副本抄送雙方當事人,以維護被告防禦權並加速訴訟流程,亦與速審之立法潮流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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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審法11:法院為迅速審理需相關機關配合者,相關機關應優先儘速配合
速審法12:為達妥速審判及保障人權之目的,國家應建構有效率之訴訟制度,
g96510083懂門道ㄜ!!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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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會及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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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自: 台北市
Re: 看到衛生署的回文令人吐血
guest 寫:sesame 寫:有沒有大大可以用淺顯看得懂的文字翻譯一下衛生署的回文
看不懂唷
某些仇醫團體們不是強烈要求[病歷中文化]嗎
怎麼不先要求將公文, 法律條文 , 判決紀錄都先[白化文]化?
已經被立法院擱置的法案就不要再挑起
哪壺不開提哪壺
難不成怕人家忘記了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 K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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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冊時間: 週一 10月 16, 2006 5:12 pm
- 來自: 台中市
Re: 看到衛生署的回文令人吐血
g96510083 寫:衛生署說:
我的內規是只送法院,其他免談
有資格要的自己去跟法院討
鑑定人上法院幫法官上課順便被律師找麻煩!?
我也認為很讚阿,但是又沒有強制規定,要看他們爽不爽去,我管不到啦
最好你們自己去鼓勵他們,最好找一些想去法院的人來給我當鑑定人用
看懂了!
還得中翻中才看得懂!
- CityHunter88
- V2
- 文章: 2428
- 註冊時間: 週五 4月 18, 2008 9:58 pm
- 來自: 澳客村
Re: 看到衛生署的回文令人吐血
施肇榮 寫:guest 寫:sesame 寫:有沒有大大可以用淺顯看得懂的文字翻譯一下衛生署的回文
看不懂唷
某些仇醫團體們不是強烈要求[病歷中文化]嗎
怎麼不先要求將公文, 法律條文 , 判決紀錄都先[白化文]化?
已經被立法院擱置的法案就不要再挑起
哪壺不開提哪壺
難不成怕人家忘記了
+1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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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看到衛生署的回文令人吐血
施肇榮 寫:guest 寫:sesame 寫:有沒有大大可以用淺顯看得懂的文字翻譯一下衛生署的回文
看不懂唷
某些仇醫團體們不是強烈要求[病歷中文化]嗎
怎麼不先要求將公文, 法律條文 , 判決紀錄都先[白化文]化?
已經被立法院擱置的法案就不要再挑起
哪壺不開提哪壺
難不成怕人家忘記了
請施大整理 仇醫團體提出 被立法院擱置有那些法案[仇醫團體同意不再提]重點整理
並請網管全域公告會員
不然非仇醫團體好友的醫師們哪知道
安ㄗ謝
- newshine
- 榮譽院長級
- 文章: 36303
- 註冊時間: 週五 5月 14, 2010 10:52 am
Re: 看到衛生署的回文令人吐血
其實我看完的感覺是
全聯主要表明已經有代為轉達希望公布鑑定內容
但是衛生署的回覆卻是認為依法上
不可以如此為之
事實上台灣的法律與檢調單位
一直都被人家認為單方面地強勢
而非與被告站在對等的立場
所以可以壟斷許多資訊
導致被告無法做出適當的回應與辯護
這一點
應該是台灣司法要改革的地方啦
全聯主要表明已經有代為轉達希望公布鑑定內容
但是衛生署的回覆卻是認為依法上
不可以如此為之
事實上台灣的法律與檢調單位
一直都被人家認為單方面地強勢
而非與被告站在對等的立場
所以可以壟斷許多資訊
導致被告無法做出適當的回應與辯護
這一點
應該是台灣司法要改革的地方啦
-
- CR
- 文章: 543
- 註冊時間: 週四 5月 19, 2011 6:51 am
Re: 看到衛生署的回文令人吐血
lynn- 寫:以下是轉貼全聯會的公告
本會建議醫事審議委員會應公布完整醫事鑑定報告,必要時派員蒞庭陳述以明事實真相
衛生署受司法機關之委託,處理醫療糾紛案件之醫療專業鑑定,惟該鑑定書逕送委託鑑定之司法機關,醫療機構當事人僅由鑑定結果,無法知悉鑑定有無醫療疏失之推論過程,為使鑑定程序更趨公正、公平,本會建議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應完整公布醫事鑑定報告全文予醫事服務機構知悉;並建議醫事鑑定機關於必要時,派員蒞庭陳述或對於鑑定報告予以解釋或補充說明,俾使法官或檢察官充分瞭解鑑定內容,以明事實真相。
衛生署函復略以:(1)有關建議公布醫事鑑定報告全文予醫事服務機構知悉乙節:按該署醫療糾鑑定作業要點第8點規定:「鑑定書逕送委託鑑定機關,不提供訴訟事件當事人;且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亦不對外提供。」,如有需要,請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58條之1及其相關法令向司法(或檢察)機關聲請。(2)建議醫事鑑定機關於必要時派員蒞庭陳述或對於鑑定報告予以解釋或補充說明,以協助司法機關查明事實乙節,其立意良好,惟亦須考量參與個案鑑定委員、專家之意願;建議本會鼓勵具有法醫師或專科醫師資格之會員逕擔任鑑定人,並蒞庭陳述或對鑑定報告解釋或補充說明,以協助法官或檢察官釐清爭議。
(台灣醫界第54卷第7期)
1. 目前有證人費 542元/次/人 可供支領
不想出庭領少少車馬費的大老 (10位醫師及5位律師社會賢達),
請不要參與鑑定!
2. 美國控辯雙方皆可邀請對自己有利的專家證人
對案情內容展開攻防
台灣不少案例都敗在「醫審會」的一字之差,
明明寫著無疏失,
但天外飛來一筆「似.非.或.疑...」就被法官抓著要你賠錢
而且不像車禍事故還有責任分攤, 醫糾都要全賠!
例: 傷者喝酒需負50%責任,故撞人者只需賠一半....云云
最可惡的是:
沒有討論空間
沒有翻盤的餘地!
-
- 指導教授
- 文章: 8847
- 註冊時間: 週一 7月 10, 2006 12:59 pm
- 來自: tainan
Re: 看到衛生署的回文令人吐血
newshine 寫:其實我看完的感覺是
全聯主要表明已經有代為轉達希望公布鑑定內容
但是衛生署的回覆卻是認為依法上
不可以如此為之
事實上台灣的法律與檢調單位
一直都被人家認為單方面地強勢
而非與被告站在對等的立場
所以可以壟斷許多資訊
導致被告無法做出適當的回應與辯護
這一點
應該是台灣司法要改革的地方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