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毒劑過期 變性血紅素血症無藥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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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sy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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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解毒劑過期 變性血紅素血症無藥醫

文章 Easyplayer »

施肇榮 寫:
事實上
一點都不難
醫師只提供專業
過期藥是醫院提供的(就好像沒有藥一樣)

當醫師用藥有疑慮時(有認識)
而且用藥又是違法時
醫師拒絕使用,是為病人好 = 合法
出了問題時
有問題的是醫院沒提供合法藥品
政府沒有積極解決問題提供合法藥品

當醫師用藥有疑慮時
而且使用藥
出問題時
有問題的將是= 醫師+醫院

反正這問題已丟給法界去處理
要救不救法界看著辦
醫師現在是可以依法看病

偷偷告訴你們
法界已經緊張起來了

當醫師不再受限於醫德
而在鑽研法律要不要救人時
連我都會怕


這我同意....
摧毀醫德的絕對是法律及某些特殊的法官....

但是我好奇的是....
法界沒有醫學的知識背景....
要如何知道依"醫理治療"和依"法理治療"的差別....

法界誰在擔心呢....
我不覺得他們有什麼切身之痛....
學界??實務??立委??
我覺得學界比較有可能些~~~~
auricle
院長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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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7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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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解毒劑過期 變性血紅素血症無藥醫

文章 auricle »

法理 > 醫理 ......

死規矩害死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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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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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解毒劑過期 變性血紅素血症無藥醫

文章 MK »

auricle 寫:法理 > 醫理 ......

死規矩害死人啊!

安啦...
平平醫界的人,大多數會互相照顧...
該擔心的是非醫界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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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ta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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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解毒劑過期 變性血紅素血症無藥醫

文章 hitachi »

[quote="施肇榮]

當醫師不再受限於醫德
而在鑽研法律要不要救人時
連我都會怕[/quote]

(GOODJOB)
不過我認為法界才不怕,
反正他們有錢有權,不怕找不到醫生
至於醫療糾紛……

有糾紛才有錢賺
有糾紛才有機會當正義使者

反正醫師死不完,老百姓什麼都不懂 (挖鼻孔)
從臉書被關到現在
只能說江山代有才人出,小弟就潛在水裡按讚

忙著上班,教小孩
一不小心還升官了

終於比較有空一點點
慢慢地把文章搬進blogger
準備悄悄開張
醫聲論壇的日立大

我就直接DITTO了
醫界小兵fb關閉
施肇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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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解毒劑過期 變性血紅素血症無藥醫

文章 施肇榮 »

auricle 寫:法理 > 醫理 ......
死規矩害死人啊!


醫師之說明係阻卻違法:再評九四台上二六七六號刑事判決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 ... e_id=37696

節錄:
醫師的診療行為由於牽涉到被害人的身體法益侵害,故倘要能阻卻違法的話,須有病人的承諾(在目前一般稱之為同意書)。若獲得病人的承諾,則可發生阻卻醫師診療行為的違法效果。

但這些承諾仍必須具備以下的要件,否則將可能該當刑法第284條第二項業務過失傷害罪或第276條第二項業務過失致死罪。

a、病人在為承諾接受診療之前,醫師必須盡說明義務,意即醫師應將診療之種類及可能引起身體上、精神上所有典型之結果,所有診療後之重要情況告知病人,讓其對於承諾意義能理解,而作出願意放棄身體法益之決定(即承諾行為)。

b、醫師的診療過程必須是符合醫術的行為,倘不合乎醫術行為,則病人之承諾仍不生阻卻違法性之效力。

c、醫師若是隱瞞實情,使病人簽署同意書。縱然取得病人之同意書,此種承諾仍不生效力。例如:外科醫師為使癌症病人接受手術,而告知病人的治療計劃是小手術,但卻是作大手術。在此種情形下,病人受到不實的欺騙而影響病人簽署之同意書效力,意即同意書不發生效力。有人指出醫師是基於善意的欺騙而有阻卻違法的效果。但這是錯誤的,因為刑法上的阻卻違法事由是不分善意惡意的。

d、醫師為治癒病人所為的侵害行為,有傷害罪的構成要件該當性。但若有病人的承諾則成立阻卻違法,這是一種特殊的、超法規的違法阻卻事由,即額外要求病人的承諾。這種病人的承諾,須病人的認知符合醫師所要作的診療行為的意義和其範圍,也就是病人要對醫師要將作的診療行為、成功率、和危險性都要有基本認知,才能簽名。若不是基於充份的認知,則可以對承諾的效力提出異議。因而醫師的說明義務是重點。專斷的醫療行為,即醫師於醫療行為之前未獲得病人的同意,因不符合醫學倫理,當然不發生具有承諾的效果,自不能阻卻違法,故其診療行為具有違法性。換言之,醫師縱已盡其醫療行為之注意義務,如未獲病人同意,擅予實施醫療行為,亦與醫療倫理有違,仍不能阻卻違法。由此觀之,醫師的說明係阻卻違法,而非注意義務之一部分。

仔細看
法律說
病人不同意
醫師不見得有救人的義務
所以
醫師不要笨笨的救人ㄡ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頭像
hita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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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解毒劑過期 變性血紅素血症無藥醫

文章 hitachi »

施肇榮 寫:
auricle 寫:法理 > 醫理 ......
死規矩害死人啊!


醫師之說明係阻卻違法:再評九四台上二六七六號刑事判決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 ... e_id=37696

節錄:
醫師的診療行為由於牽涉到被害人的身體法益侵害,故倘要能阻卻違法的話,須有病人的承諾(在目前一般稱之為同意書)。若獲得病人的承諾,則可發生阻卻醫師診療行為的違法效果。

但這些承諾仍必須具備以下的要件,否則將可能該當刑法第284條第二項業務過失傷害罪或第276條第二項業務過失致死罪。

a、病人在為承諾接受診療之前,醫師必須盡說明義務,意即醫師應將診療之種類及可能引起身體上、精神上所有典型之結果,所有診療後之重要情況告知病人,讓其對於承諾意義能理解,而作出願意放棄身體法益之決定(即承諾行為)。

b、醫師的診療過程必須是符合醫術的行為,倘不合乎醫術行為,則病人之承諾仍不生阻卻違法性之效力。

c、醫師若是隱瞞實情,使病人簽署同意書。縱然取得病人之同意書,此種承諾仍不生效力。例如:外科醫師為使癌症病人接受手術,而告知病人的治療計劃是小手術,但卻是作大手術。在此種情形下,病人受到不實的欺騙而影響病人簽署之同意書效力,意即同意書不發生效力。有人指出醫師是基於善意的欺騙而有阻卻違法的效果。但這是錯誤的,因為刑法上的阻卻違法事由是不分善意惡意的。

d、醫師為治癒病人所為的侵害行為,有傷害罪的構成要件該當性。但若有病人的承諾則成立阻卻違法,這是一種特殊的、超法規的違法阻卻事由,即額外要求病人的承諾。這種病人的承諾,須病人的認知符合醫師所要作的診療行為的意義和其範圍,也就是病人要對醫師要將作的診療行為、成功率、和危險性都要有基本認知,才能簽名。若不是基於充份的認知,則可以對承諾的效力提出異議。因而醫師的說明義務是重點。專斷的醫療行為,即醫師於醫療行為之前未獲得病人的同意,因不符合醫學倫理,當然不發生具有承諾的效果,自不能阻卻違法,故其診療行為具有違法性。換言之,醫師縱已盡其醫療行為之注意義務,如未獲病人同意,擅予實施醫療行為,亦與醫療倫理有違,仍不能阻卻違法。由此觀之,醫師的說明係阻卻違法,而非注意義務之一部分。

仔細看
法律說
病人不同意
醫師不見得有救人的義務
所以
醫師不要笨笨的救人ㄡ

告知了,家屬認為RISK高,沒同意開,還是可以告到贏
http://forum.doctorvoice.org/viewtopic.php?f=68&t=44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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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7387
註冊時間: 週四 10月 26, 2006 11:49 pm
來自: 台北市

Re: 解毒劑過期 變性血紅素血症無藥醫

文章 施肇榮 »

hitachi 寫:
施肇榮 寫:
auricle 寫:法理 > 醫理 ......
死規矩害死人啊!


醫師之說明係阻卻違法:再評九四台上二六七六號刑事判決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 ... e_id=37696

節錄:
醫師的診療行為由於牽涉到被害人的身體法益侵害,故倘要能阻卻違法的話,須有病人的承諾(在目前一般稱之為同意書)。若獲得病人的承諾,則可發生阻卻醫師診療行為的違法效果。

但這些承諾仍必須具備以下的要件,否則將可能該當刑法第284條第二項業務過失傷害罪或第276條第二項業務過失致死罪。

a、病人在為承諾接受診療之前,醫師必須盡說明義務,意即醫師應將診療之種類及可能引起身體上、精神上所有典型之結果,所有診療後之重要情況告知病人,讓其對於承諾意義能理解,而作出願意放棄身體法益之決定(即承諾行為)。

b、醫師的診療過程必須是符合醫術的行為,倘不合乎醫術行為,則病人之承諾仍不生阻卻違法性之效力。

c、醫師若是隱瞞實情,使病人簽署同意書。縱然取得病人之同意書,此種承諾仍不生效力。例如:外科醫師為使癌症病人接受手術,而告知病人的治療計劃是小手術,但卻是作大手術。在此種情形下,病人受到不實的欺騙而影響病人簽署之同意書效力,意即同意書不發生效力。有人指出醫師是基於善意的欺騙而有阻卻違法的效果。但這是錯誤的,因為刑法上的阻卻違法事由是不分善意惡意的。

d、醫師為治癒病人所為的侵害行為,有傷害罪的構成要件該當性。但若有病人的承諾則成立阻卻違法,這是一種特殊的、超法規的違法阻卻事由,即額外要求病人的承諾。這種病人的承諾,須病人的認知符合醫師所要作的診療行為的意義和其範圍,也就是病人要對醫師要將作的診療行為、成功率、和危險性都要有基本認知,才能簽名。若不是基於充份的認知,則可以對承諾的效力提出異議。因而醫師的說明義務是重點。專斷的醫療行為,即醫師於醫療行為之前未獲得病人的同意,因不符合醫學倫理,當然不發生具有承諾的效果,自不能阻卻違法,故其診療行為具有違法性。換言之,醫師縱已盡其醫療行為之注意義務,如未獲病人同意,擅予實施醫療行為,亦與醫療倫理有違,仍不能阻卻違法。由此觀之,醫師的說明係阻卻違法,而非注意義務之一部分。

仔細看
法律說
病人不同意
醫師不見得有救人的義務
所以
醫師不要笨笨的救人ㄡ

告知了,家屬認為RISK高,沒同意開,還是可以告到贏
http://forum.doctorvoice.org/viewtopic.php?f=68&t=44398


是ㄚ
正因為身體是病人的
在病人還沒完全了解及同意之前
幹嘛急著替病人治療
就算病情延誤
也是病人自己的選擇
因為
醫師還沒有治療病人的阻卻違法理由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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