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毒劑過期 變性血紅素血症無藥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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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毒劑過期 變性血紅素血症無藥醫
解毒劑過期 變性血紅素血症無藥醫
自由時報 / 2011/05/23
〔自由時報記者魏怡嘉/台北報導〕不慎中毒,導致「變性血紅素血症」,必須使用解毒劑「甲烯藍注射劑」救命;不過,目前台灣雖有二百八十五瓶甲烯藍儲備量,但都已過期無法使用,過去最新買的一批也早在去年十二月就已到期,而外國廠商又已停產,買不到新的製品,國內正陷入甲烯藍解毒劑的「空窗期」危機。
無解毒劑 老翁受害近日一名七十歲老翁因不明原因中毒導致「變性血紅素血症」,血液中血紅素因變性無法攜帶氧氣,生命垂危,就醫醫院連問其他三家醫院,發現解毒劑甲烯藍全都過期無法使用,最後老翁被送到台北榮總,插管後雖醒來,但沒幾天又住院,且病患神情呆滯,經檢查發現,其左大腦因缺氧有中風情形,成為甲烯藍解毒劑空窗期的受害者。
北榮毒物科主治醫師楊振昌表示,「甲烯藍」是罕見解毒劑,由衛生署補助北榮毒物中心進行採購,北榮公開招標、決標後,再向衛生署申請專案進口。過去幾年雖然外國廠商產量不大,但多少可買到新製品,今年則是面臨外國停產、有錢也買不到的窘境。
自製甲烯藍 須官方支持 楊振昌表示,由於利潤低,外國廠商多無意製造,有的廠商則只提供原料,但不賣甲烯藍。事實上,甲烯藍現已無專利,很多國家都是自製自足,台灣也有能力自製,但需官方支持並推動。
由於甲烯藍解毒劑都已過期,楊振昌指出,醫師根本不敢使用,以免觸犯藥事法,雖然國內一年估只有六到八位病患有機會用到,但每條命都很寶貴,應及早解決。
衛生署醫事處副處長王宗曦表示,衛生署接到北榮反映時,即告知要依藥事法處理,並告知對口單位在食品藥物管理局。
食藥局藥品組副組長許蒨文則表示,食藥局也是接到北榮來函才知此事,但因未附任何資料,因此要求北榮提供解毒劑安定性資料,才能評估這些過期解毒劑能否展延使用期限。如果無法展延,就要尋找國外有無其他廠商還在生產並專案進口。國內自製也是另一條可行途徑,但新藥證的核可需一段時間,且需跨處共同討論解決之道。
但楊振昌表示,外國廠商已停產不賣,怎願提供資料?令他們相當困擾。
醫界人士則質疑,最後一批藥半年前就已過期,政府及採購醫院不僅沒有藥物過期預警制度,更推來推去、坐視空窗期已達近半年卻還未解決!官員和醫護人員都欠缺同理心,難道非要鬧出人命才警覺事態嚴重。
令人擔心的是,甲烯藍凸顯的恐只是冰山一角,國內類似這種罕見解毒劑或藥品不知有多少,政府如不能及早建立一套藥物存量預警及因應機制,民眾健康恐怕無法獲得確實保障。
解毒劑過期 中毒老翁變人球
【聯合報╱記者張嘉芳/台北報導】 2011.05.23 06:33 am
國內儲備解毒劑甲烯藍早已過期,一名老翁日前誤食不明藥物中毒,全身變成藍紫色,醫師擔心用過期解毒劑吃上官司,老翁被迫轉診,性命垂危,最後還是靠另一位醫師大膽使用過期的甲烯藍,才撿回一命。
一位不願具名的醫學中心醫師透露,這名老翁先送到北部某署立醫院,醫師不敢用過期的甲烯藍,將患者轉送到醫學中心。這家醫學中心醫師則以維生命C治療,又把老翁轉送另一家醫學中心。
老翁送抵第二家醫學中心時,不只血液缺氧逾五成,且意識模糊、呼吸衰竭,需插管治療。家屬為救命,只好同意用過期解毒劑。不過,老翁因腦部缺氧、缺血過久,人雖出院,卻留下反應遲鈍、答非所問等後遺症。
北榮毒藥物諮詢中心醫師葛謹說,患者注射甲烯藍後,只要數分鐘,缺氧情況就能緩解。但因國外反恐,各國為預防生化戰,去年起就買不到甲烯藍,民眾一旦發生意外或藥物中毒,醫師該守法、明哲保身,或用過期藥救人,讓醫師陷入天人交戰。
葛謹表示,任何醫療皆有風險,一旦患者日後有問題,即使與藥物無關,家屬不見得能諒解,甚至可能提告,醫師恐面臨刑責。
為此,毒藥物諮詢中心行文衛生署,希望協助買藥或修法解套。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藥品組副組長許蒨文說,可比照克流感展延模式,由解毒劑廠商提供藥物「安定性試驗基準」規範,展延效期。
許蒨文說,除請國外廠商盡量供貨,也會從其他國家調貨,或請國內藥廠生產。
自由時報 / 2011/05/23
〔自由時報記者魏怡嘉/台北報導〕不慎中毒,導致「變性血紅素血症」,必須使用解毒劑「甲烯藍注射劑」救命;不過,目前台灣雖有二百八十五瓶甲烯藍儲備量,但都已過期無法使用,過去最新買的一批也早在去年十二月就已到期,而外國廠商又已停產,買不到新的製品,國內正陷入甲烯藍解毒劑的「空窗期」危機。
無解毒劑 老翁受害近日一名七十歲老翁因不明原因中毒導致「變性血紅素血症」,血液中血紅素因變性無法攜帶氧氣,生命垂危,就醫醫院連問其他三家醫院,發現解毒劑甲烯藍全都過期無法使用,最後老翁被送到台北榮總,插管後雖醒來,但沒幾天又住院,且病患神情呆滯,經檢查發現,其左大腦因缺氧有中風情形,成為甲烯藍解毒劑空窗期的受害者。
北榮毒物科主治醫師楊振昌表示,「甲烯藍」是罕見解毒劑,由衛生署補助北榮毒物中心進行採購,北榮公開招標、決標後,再向衛生署申請專案進口。過去幾年雖然外國廠商產量不大,但多少可買到新製品,今年則是面臨外國停產、有錢也買不到的窘境。
自製甲烯藍 須官方支持 楊振昌表示,由於利潤低,外國廠商多無意製造,有的廠商則只提供原料,但不賣甲烯藍。事實上,甲烯藍現已無專利,很多國家都是自製自足,台灣也有能力自製,但需官方支持並推動。
由於甲烯藍解毒劑都已過期,楊振昌指出,醫師根本不敢使用,以免觸犯藥事法,雖然國內一年估只有六到八位病患有機會用到,但每條命都很寶貴,應及早解決。
衛生署醫事處副處長王宗曦表示,衛生署接到北榮反映時,即告知要依藥事法處理,並告知對口單位在食品藥物管理局。
食藥局藥品組副組長許蒨文則表示,食藥局也是接到北榮來函才知此事,但因未附任何資料,因此要求北榮提供解毒劑安定性資料,才能評估這些過期解毒劑能否展延使用期限。如果無法展延,就要尋找國外有無其他廠商還在生產並專案進口。國內自製也是另一條可行途徑,但新藥證的核可需一段時間,且需跨處共同討論解決之道。
但楊振昌表示,外國廠商已停產不賣,怎願提供資料?令他們相當困擾。
醫界人士則質疑,最後一批藥半年前就已過期,政府及採購醫院不僅沒有藥物過期預警制度,更推來推去、坐視空窗期已達近半年卻還未解決!官員和醫護人員都欠缺同理心,難道非要鬧出人命才警覺事態嚴重。
令人擔心的是,甲烯藍凸顯的恐只是冰山一角,國內類似這種罕見解毒劑或藥品不知有多少,政府如不能及早建立一套藥物存量預警及因應機制,民眾健康恐怕無法獲得確實保障。
解毒劑過期 中毒老翁變人球
【聯合報╱記者張嘉芳/台北報導】 2011.05.23 06:33 am
國內儲備解毒劑甲烯藍早已過期,一名老翁日前誤食不明藥物中毒,全身變成藍紫色,醫師擔心用過期解毒劑吃上官司,老翁被迫轉診,性命垂危,最後還是靠另一位醫師大膽使用過期的甲烯藍,才撿回一命。
一位不願具名的醫學中心醫師透露,這名老翁先送到北部某署立醫院,醫師不敢用過期的甲烯藍,將患者轉送到醫學中心。這家醫學中心醫師則以維生命C治療,又把老翁轉送另一家醫學中心。
老翁送抵第二家醫學中心時,不只血液缺氧逾五成,且意識模糊、呼吸衰竭,需插管治療。家屬為救命,只好同意用過期解毒劑。不過,老翁因腦部缺氧、缺血過久,人雖出院,卻留下反應遲鈍、答非所問等後遺症。
北榮毒藥物諮詢中心醫師葛謹說,患者注射甲烯藍後,只要數分鐘,缺氧情況就能緩解。但因國外反恐,各國為預防生化戰,去年起就買不到甲烯藍,民眾一旦發生意外或藥物中毒,醫師該守法、明哲保身,或用過期藥救人,讓醫師陷入天人交戰。
葛謹表示,任何醫療皆有風險,一旦患者日後有問題,即使與藥物無關,家屬不見得能諒解,甚至可能提告,醫師恐面臨刑責。
為此,毒藥物諮詢中心行文衛生署,希望協助買藥或修法解套。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藥品組副組長許蒨文說,可比照克流感展延模式,由解毒劑廠商提供藥物「安定性試驗基準」規範,展延效期。
許蒨文說,除請國外廠商盡量供貨,也會從其他國家調貨,或請國內藥廠生產。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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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解毒劑過期 變性血紅素血症無藥醫
To be or Not to be – 一封給違法救人醫師的公開信(投稿中)
近日一名70歲老翁因不明原因中毒導致「變性血紅素血症」,生命垂危,就醫
醫院連問其他三家大型醫院,因為「解毒劑」外國廠商已停產,全世界都買不到新的製品,
國內正陷入甲烯藍解毒劑的「空窗期」,同時,各醫院也發現現存的解毒劑全部都過期,
藥政單位應知情卻不作為,因此沒人敢違法使用。最後老翁被送到台北榮總,
終於有醫師甘冒違法判刑之危險違法救人,所幸救人成功。
基於最近屢屢發生救人失敗者被判以業務過失致死罪,
身為醫師公會全聯會醫事法規副召委,對於該醫師的敬業精神及勇氣深表敬佩,
但也為這位敢於犯法救人的醫師捏一把冷汗。
為什麼會說救人是違法呢?因為,所謂劣藥就是超過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的藥,
依法衛生主管機關應沒入、銷燬;同時不管是過失或明知是劣藥而供應、調劑者,
是會被判刑以及課以罰金,這是其一。醫療過失刑法上可粗略分為(1) 無認識的
過失;(2)容許風險外的有認識過失;( 3) 容許風險內的有認識過失;由於醫師
有認識到其用的是可救命、碩果僅存的過期劣藥,倘若很不幸的,注射後病人死
亡,醫師必然難逃業務過失致死罪以及藥事法的使用劣藥罪,醫師無法以業務上
正當行為來免責,這是其二。或許,有人說醫師可以援用緊急避難來阻卻違法救
人,但依照目前司法只要病人死了就要有醫師負責的恐龍起訴及判決情形,救人
的醫師就算不被司法體制搞死,至少也會脫幾層皮。最後,看來看去醫師只有謹
守法令、依法看病,以維持性方式進行治療,在不冒險用劣藥的情形下,就算病
人死了,醫師也不會有罪,理由是依法令之行為,醫師也盡力了,不罰。
從最近台南縣協會三位救難員,救難失敗被判刑的案子,一直到醫療事件,只要
是以救人為常業者,無論是有償、無償,只要是救治失敗,哪怕是只有很輕微的
過失,皆以業務過失判罪論處,導致救人不成反成為罪犯或犯罪加害人,醫師公
會也因此變成全國最大的犯罪集團。雖然這些案件大多是判以緩刑,最後也無須
鋃鐺入獄,但這對一心一意想救人者的情感是相當嚴重的傷害,也是對於其行善
行為的徹底否定。這樣的嚴苛要求的處罰方式,事實上,跟送他們上斷頭台是一
樣的難過。同時,為了避免緩刑期間再誤觸地雷,這些以救人為榮、為業的人員
只好暫時離開其救人的崗位,選擇較不危險的工作,這難道不是社會的損失嗎。
有鑑於此,立委諸公前瞻性的提醫療法修正草案,以附屬刑法方式,欲將醫療
刑責明確化於「故意或重大過失」,讓醫師可以更安心的救人。並祈能拋磚引玉,
引起法務部的注意,對於刑法過失的部分,依不同的業務特性,能有不同處理方
式,而不是一直拿職業駕駛跟救難行為及醫療行為相類比。可惜的是,法務部頑
強的抱守40年不變的刑法總則過失理論殘缺,誓言抗拒到底,實在令人扼腕,
亦非民眾之福。
近日一名70歲老翁因不明原因中毒導致「變性血紅素血症」,生命垂危,就醫
醫院連問其他三家大型醫院,因為「解毒劑」外國廠商已停產,全世界都買不到新的製品,
國內正陷入甲烯藍解毒劑的「空窗期」,同時,各醫院也發現現存的解毒劑全部都過期,
藥政單位應知情卻不作為,因此沒人敢違法使用。最後老翁被送到台北榮總,
終於有醫師甘冒違法判刑之危險違法救人,所幸救人成功。
基於最近屢屢發生救人失敗者被判以業務過失致死罪,
身為醫師公會全聯會醫事法規副召委,對於該醫師的敬業精神及勇氣深表敬佩,
但也為這位敢於犯法救人的醫師捏一把冷汗。
為什麼會說救人是違法呢?因為,所謂劣藥就是超過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的藥,
依法衛生主管機關應沒入、銷燬;同時不管是過失或明知是劣藥而供應、調劑者,
是會被判刑以及課以罰金,這是其一。醫療過失刑法上可粗略分為(1) 無認識的
過失;(2)容許風險外的有認識過失;( 3) 容許風險內的有認識過失;由於醫師
有認識到其用的是可救命、碩果僅存的過期劣藥,倘若很不幸的,注射後病人死
亡,醫師必然難逃業務過失致死罪以及藥事法的使用劣藥罪,醫師無法以業務上
正當行為來免責,這是其二。或許,有人說醫師可以援用緊急避難來阻卻違法救
人,但依照目前司法只要病人死了就要有醫師負責的恐龍起訴及判決情形,救人
的醫師就算不被司法體制搞死,至少也會脫幾層皮。最後,看來看去醫師只有謹
守法令、依法看病,以維持性方式進行治療,在不冒險用劣藥的情形下,就算病
人死了,醫師也不會有罪,理由是依法令之行為,醫師也盡力了,不罰。
從最近台南縣協會三位救難員,救難失敗被判刑的案子,一直到醫療事件,只要
是以救人為常業者,無論是有償、無償,只要是救治失敗,哪怕是只有很輕微的
過失,皆以業務過失判罪論處,導致救人不成反成為罪犯或犯罪加害人,醫師公
會也因此變成全國最大的犯罪集團。雖然這些案件大多是判以緩刑,最後也無須
鋃鐺入獄,但這對一心一意想救人者的情感是相當嚴重的傷害,也是對於其行善
行為的徹底否定。這樣的嚴苛要求的處罰方式,事實上,跟送他們上斷頭台是一
樣的難過。同時,為了避免緩刑期間再誤觸地雷,這些以救人為榮、為業的人員
只好暫時離開其救人的崗位,選擇較不危險的工作,這難道不是社會的損失嗎。
有鑑於此,立委諸公前瞻性的提醫療法修正草案,以附屬刑法方式,欲將醫療
刑責明確化於「故意或重大過失」,讓醫師可以更安心的救人。並祈能拋磚引玉,
引起法務部的注意,對於刑法過失的部分,依不同的業務特性,能有不同處理方
式,而不是一直拿職業駕駛跟救難行為及醫療行為相類比。可惜的是,法務部頑
強的抱守40年不變的刑法總則過失理論殘缺,誓言抗拒到底,實在令人扼腕,
亦非民眾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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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解毒劑過期 變性血紅素血症無藥醫
施肇榮 寫:To be or Not to be – 一封給違法救人醫師的公開信(投稿中)
近日一名70歲老翁因不明原因中毒導致「變性血紅素血症」,生命垂危,就醫
醫院連問其他三家大型醫院,因為「解毒劑」外國廠商已停產,全世界都買不到新的製品,
國內正陷入甲烯藍解毒劑的「空窗期」,同時,各醫院也發現現存的解毒劑全部都過期,
藥政單位應知情卻不作為,因此沒人敢違法使用。最後老翁被送到台北榮總,
終於有醫師甘冒違法判刑之危險違法救人,所幸救人成功。
基於最近屢屢發生救人失敗者被判以業務過失致死罪,
身為醫師公會全聯會醫事法規副召委,對於該醫師的敬業精神及勇氣深表敬佩,
但也為這位敢於犯法救人的醫師捏一把冷汗。
為什麼會說救人是違法呢?因為,所謂劣藥就是超過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的藥,
依法衛生主管機關應沒入、銷燬;同時不管是過失或明知是劣藥而供應、調劑者,
是會被判刑以及課以罰金,這是其一。醫療過失刑法上可粗略分為(1) 無認識的
過失;(2)容許風險外的有認識過失;( 3) 容許風險內的有認識過失;由於醫師
有認識到其用的是可救命、碩果僅存的過期劣藥,倘若很不幸的,注射後病人死
亡,醫師必然難逃業務過失致死罪以及藥事法的使用劣藥罪,醫師無法以業務上
正當行為來免責,這是其二。或許,有人說醫師可以援用緊急避難來阻卻違法救
人,但依照目前司法只要病人死了就要有醫師負責的恐龍起訴及判決情形,救人
的醫師就算不被司法體制搞死,至少也會脫幾層皮。最後,看來看去醫師只有謹
守法令、依法看病,以維持性方式進行治療,在不冒險用劣藥的情形下,就算病
人死了,醫師也不會有罪,理由是依法令之行為,醫師也盡力了,不罰。
從最近台南縣協會三位救難員,救難失敗被判刑的案子,一直到醫療事件,只要
是以救人為常業者,無論是有償、無償,只要是救治失敗,哪怕是只有很輕微的
過失,皆以業務過失判罪論處,導致救人不成反成為罪犯或犯罪加害人,醫師公
會也因此變成全國最大的犯罪集團。雖然這些案件大多是判以緩刑,最後也無須
鋃鐺入獄,但這對一心一意想救人者的情感是相當嚴重的傷害,也是對於其行善
行為的徹底否定。這樣的嚴苛要求的處罰方式,事實上,跟送他們上斷頭台是一
樣的難過。同時,為了避免緩刑期間再誤觸地雷,這些以救人為榮、為業的人員
只好暫時離開其救人的崗位,選擇較不危險的工作,這難道不是社會的損失嗎。
有鑑於此,立委諸公前瞻性的提醫療法修正草案,以附屬刑法方式,欲將醫療
刑責明確化於「故意或重大過失」,讓醫師可以更安心的救人。並祈能拋磚引玉,
引起法務部的注意,對於刑法過失的部分,依不同的業務特性,能有不同處理方
式,而不是一直拿職業駕駛跟救難行為及醫療行為相類比。可惜的是,法務部頑
強的抱守40年不變的刑法總則過失理論殘缺,誓言抗拒到底,實在令人扼腕,
亦非民眾之福。
先前的公費克流感不就是如此
只准州官放火不准百姓點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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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解毒劑過期 變性血紅素血症無藥醫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對報載甲基藍注射劑methylene blue injection藥品有效期過期之說明 (發布日期2011-05-23)
有關報載國內甲基藍注射劑methylene blue injection解毒劑過期,變性血紅素血症無藥醫乙事,食品藥物管理局說明,因該藥品病患使用數量極少,國外藥廠已無意願製造,已通知台北榮民總醫院請該藥品廠商提供解毒劑安定性資料,以延長藥品有效期限。另外,該局也請台灣區製藥工業同業公會協助,調查國內有意願製造該藥品的cGMP藥廠,以專案製造的方式,由食品藥物管理局提供相關協助,儘速提供病患所需用藥。
為落實特定解毒劑的管理及儲備,解決醫院無解毒劑進行中毒緊急急救之困境,衛生署已於台北榮民總醫院成立緊急醫療特定解毒劑管控中心,成立全國解毒劑儲備網,減少國人因中毒所引起的傷亡。
此報導的甲基藍注射劑methylene blue injection藥品,為國內解毒劑儲備網所儲備的解毒劑,用於治療由藥物引起的變性血紅素血症(Methemoglbinemia),目前該藥品在國內並無許可證,醫院以專案方式進口至國內儲備,以供病患緊急所需使用。食品藥物管理局除已通知台北榮總請藥商提供該藥品安定性試驗相關資料,以確認是否予以延長該藥品效期。另外,也已與台北榮民總醫院與台灣區製藥公會協調,確認該藥品的儲存用量與需求總量,請國內有意願的cGMP藥廠,以專案製造方式生產該藥品,並由食品藥物管理局提供相關協助,讓國內該類病患用藥無虞。
以後是不是藥品過期都可如此援例
有關報載國內甲基藍注射劑methylene blue injection解毒劑過期,變性血紅素血症無藥醫乙事,食品藥物管理局說明,因該藥品病患使用數量極少,國外藥廠已無意願製造,已通知台北榮民總醫院請該藥品廠商提供解毒劑安定性資料,以延長藥品有效期限。另外,該局也請台灣區製藥工業同業公會協助,調查國內有意願製造該藥品的cGMP藥廠,以專案製造的方式,由食品藥物管理局提供相關協助,儘速提供病患所需用藥。
為落實特定解毒劑的管理及儲備,解決醫院無解毒劑進行中毒緊急急救之困境,衛生署已於台北榮民總醫院成立緊急醫療特定解毒劑管控中心,成立全國解毒劑儲備網,減少國人因中毒所引起的傷亡。
此報導的甲基藍注射劑methylene blue injection藥品,為國內解毒劑儲備網所儲備的解毒劑,用於治療由藥物引起的變性血紅素血症(Methemoglbinemia),目前該藥品在國內並無許可證,醫院以專案方式進口至國內儲備,以供病患緊急所需使用。食品藥物管理局除已通知台北榮總請藥商提供該藥品安定性試驗相關資料,以確認是否予以延長該藥品效期。另外,也已與台北榮民總醫院與台灣區製藥公會協調,確認該藥品的儲存用量與需求總量,請國內有意願的cGMP藥廠,以專案製造方式生產該藥品,並由食品藥物管理局提供相關協助,讓國內該類病患用藥無虞。
以後是不是藥品過期都可如此援例
- 空空空
- 部長級
- 文章: 7533
- 註冊時間: 週五 12月 08, 2006 10:26 am
Re: 解毒劑過期 變性血紅素血症無藥醫
Sidney 寫:克流感已經開例過....
州官可放火
百姓不可點燈
你敢點
就關起來
-
- V1
- 文章: 1445
- 註冊時間: 週六 9月 09, 2006 7:13 pm
Re: 解毒劑過期 變性血紅素血症無藥醫
施肇榮 寫:解毒劑過期 變性血紅素血症無藥醫
自由時報 / 2011/05/23
〔自由時報記者魏怡嘉/台北報導〕不慎中毒,導致「變性血紅素血症」,必須使用解毒劑「甲烯藍注射劑」救命;不過,目前台灣雖有二百八十五瓶甲烯藍儲備量,但都已過期無法使用,過去最新買的一批也早在去年十二月就已到期,而外國廠商又已停產,買不到新的製品,國內正陷入甲烯藍解毒劑的「空窗期」危機。
無解毒劑 老翁受害近日一名七十歲老翁因不明原因中毒導致「變性血紅素血症」,血液中血紅素因變性無法攜帶氧氣,生命垂危,就醫醫院連問其他三家醫院,發現解毒劑甲烯藍全都過期無法使用,最後老翁被送到台北榮總,插管後雖醒來,但沒幾天又住院,且病患神情呆滯,經檢查發現,其左大腦因缺氧有中風情形,成為甲烯藍解毒劑空窗期的受害者。
醫界人士則質疑,最後一批藥半年前就已過期,政府及採購醫院不僅沒有藥物過期預警制度,更推來推去、坐視空窗期已達近半年卻還未解決!官員和醫護人員都欠缺同理心,難道非要鬧出人命才警覺事態嚴重。
令人擔心的是,甲烯藍凸顯的恐只是冰山一角,國內類似這種罕見解毒劑或藥品不知有多少,政府如不能及早建立一套藥物存量預警及因應機制,民眾健康恐怕無法獲得確實保障。
奇怪....
藥物過期....
干醫護何事....
如果出事....在台灣....可是重罪....
還是自由時報鼓勵犯罪....
如果法官社會對醫護沒有同理心....
如何以同理心要求醫護....
- wipten
- 科主任級
- 文章: 5687
- 註冊時間: 週一 10月 30, 2006 1:17 pm
-
- V1
- 文章: 1445
- 註冊時間: 週六 9月 09, 2006 7:13 pm
Re: 解毒劑過期 變性血紅素血症無藥醫
有人感謝那位不怕死的醫師嗎....??
沒有....
沒有....
-
- V1
- 文章: 1837
- 註冊時間: 週五 7月 10, 2009 3:52 pm
Re: 解毒劑過期 變性血紅素血症無藥醫
所謂劣藥就是超過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的藥,
依法衛生主管機關應沒入、銷燬;同時不管是過失或明知是劣藥而供應、調劑者,
是會被判刑以及課以罰金
撿茶觀正搜集資料準備起訴這為醫師
就算人救活
也不能免去
尾髮在先的行徑
依法衛生主管機關應沒入、銷燬;同時不管是過失或明知是劣藥而供應、調劑者,
是會被判刑以及課以罰金
撿茶觀正搜集資料準備起訴這為醫師
就算人救活
也不能免去
尾髮在先的行徑
-
- V1
- 文章: 1445
- 註冊時間: 週六 9月 09, 2006 7:13 pm
Re: 解毒劑過期 變性血紅素血症無藥醫
OYAYA168 寫:所謂劣藥就是超過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的藥,
依法衛生主管機關應沒入、銷燬;同時不管是過失或明知是劣藥而供應、調劑者,
是會被判刑以及課以罰金
撿茶觀正搜集資料準備起訴這為醫師
就算人救活
也不能免去
尾髮在先的行徑
Is that true....??
- mowb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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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解毒劑過期 變性血紅素血症無藥醫
OYAYA168 寫:所謂劣藥就是超過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的藥,
依法衛生主管機關應沒入、銷燬;同時不管是過失或明知是劣藥而供應、調劑者,
是會被判刑以及課以罰金
撿茶觀正搜集資料準備起訴這為醫師
就算人救活
也不能免去
尾髮在先的行徑
如果真的起訴
以病患健康為我首要顧念來申辯
看有無勇敢法官判無罪
還是法官判有罪
那大家乖乖依法行醫
換家屬告衛生署申請國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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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解毒劑過期 變性血紅素血症無藥醫
施肇榮 寫:To be or Not to be – 一封給違法救人醫師的公開信(投稿中)
近日一名70歲老翁因不明原因中毒導致「變性血紅素血症」,生命垂危,就醫
醫院連問其他三家大型醫院,因為「解毒劑」外國廠商已停產,全世界都買不到新的製品,
國內正陷入甲烯藍解毒劑的「空窗期」,同時,各醫院也發現現存的解毒劑全部都過期,
藥政單位應知情卻不作為,因此沒人敢違法使用。最後老翁被送到台北榮總,
終於有醫師甘冒違法判刑之危險違法救人,所幸救人成功。
基於最近屢屢發生救人失敗者被判以業務過失致死罪,
身為醫師公會全聯會醫事法規副召委,對於該醫師的敬業精神及勇氣深表敬佩,
但也為這位敢於犯法救人的醫師捏一把冷汗。
.......。
施大
不打針 (微笑) 就是不打針 (微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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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解毒劑過期 變性血紅素血症無藥醫
Easyplayer 寫:OYAYA168 寫:所謂劣藥就是超過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的藥,
依法衛生主管機關應沒入、銷燬;同時不管是過失或明知是劣藥而供應、調劑者,
是會被判刑以及課以罰金
撿茶觀正搜集資料準備起訴這為醫師
就算人救活
也不能免去
尾髮在先的行徑
Is that true....??
NO,I'M JUST JOKING.
- hita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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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解毒劑過期 變性血紅素血症無藥醫
你們都沒抓到重點
重點是,如果今天
病人因為任何原因沒救起來,包括病人自身體質問題
而家屬知道這個是過期藥,那請拿出3000萬誠意吧
重點是,如果今天
病人因為任何原因沒救起來,包括病人自身體質問題
而家屬知道這個是過期藥,那請拿出3000萬誠意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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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解毒劑過期 變性血紅素血症無藥醫
hitachi 寫:你們都沒抓到重點
重點是,如果今天
病人因為任何原因沒救起來,包括病人自身體質問題
而家屬知道這個是過期藥,那請拿出3000萬誠意吧
that's it
活了,或許沒事
死了,問題就來了
不違法搶救,死了,未必有事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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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解毒劑過期 變性血紅素血症無藥醫
若有同意書,請問還有違法可言嗎?!
相關資料:
1.發生「阻卻違法的緊急避難」和「正當防衛」競合的「急救手術行為」
論壇文章:
viewtopic.php?f=39&t=59112
2.醫師之說明係阻卻違法:再評九四台上二六七六號刑事判決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 ... e_id=37696
節錄:
醫師的診療行為由於牽涉到被害人的身體法益侵害,故倘要能阻卻違法的話,須有病人的承諾(在目前一般稱之為同意書)。若獲得病人的承諾,則可發生阻卻醫師診療行為的違法效果。
但這些承諾仍必須具備以下的要件,否則將可能該當刑法第284條第二項業務過失傷害罪或第276條第二項業務過失致死罪。
a、病人在為承諾接受診療之前,醫師必須盡說明義務,意即醫師應將診療之種類及可能引起身體上、精神上所有典型之結果,所有診療後之重要情況告知病人,讓其對於承諾意義能理解,而作出願意放棄身體法益之決定(即承諾行為)。
b、醫師的診療過程必須是符合醫術的行為,倘不合乎醫術行為,則病人之承諾仍不生阻卻違法性之效力。
c、醫師若是隱瞞實情,使病人簽署同意書。縱然取得病人之同意書,此種承諾仍不生效力。例如:外科醫師為使癌症病人接受手術,而告知病人的治療計劃是小手術,但卻是作大手術。在此種情形下,病人受到不實的欺騙而影響病人簽署之同意書效力,意即同意書不發生效力。有人指出醫師是基於善意的欺騙而有阻卻違法的效果。但這是錯誤的,因為刑法上的阻卻違法事由是不分善意惡意的。
d、醫師為治癒病人所為的侵害行為,有傷害罪的構成要件該當性。但若有病人的承諾則成立阻卻違法,這是一種特殊的、超法規的違法阻卻事由,即額外要求病人的承諾。這種病人的承諾,須病人的認知符合醫師所要作的診療行為的意義和其範圍,也就是病人要對醫師要將作的診療行為、成功率、和危險性都要有基本認知,才能簽名。若不是基於充份的認知,則可以對承諾的效力提出異議。因而醫師的說明義務是重點。專斷的醫療行為,即醫師於醫療行為之前未獲得病人的同意,因不符合醫學倫理,當然不發生具有承諾的效果,自不能阻卻違法,故其診療行為具有違法性。換言之,醫師縱已盡其醫療行為之注意義務,如未獲病人同意,擅予實施醫療行為,亦與醫療倫理有違,仍不能阻卻違法。
由此觀之,醫師的說明係阻卻違法,而非注意義務之一部分。
相關資料:
1.發生「阻卻違法的緊急避難」和「正當防衛」競合的「急救手術行為」
論壇文章:
viewtopic.php?f=39&t=59112
2.醫師之說明係阻卻違法:再評九四台上二六七六號刑事判決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 ... e_id=37696
節錄:
醫師的診療行為由於牽涉到被害人的身體法益侵害,故倘要能阻卻違法的話,須有病人的承諾(在目前一般稱之為同意書)。若獲得病人的承諾,則可發生阻卻醫師診療行為的違法效果。
但這些承諾仍必須具備以下的要件,否則將可能該當刑法第284條第二項業務過失傷害罪或第276條第二項業務過失致死罪。
a、病人在為承諾接受診療之前,醫師必須盡說明義務,意即醫師應將診療之種類及可能引起身體上、精神上所有典型之結果,所有診療後之重要情況告知病人,讓其對於承諾意義能理解,而作出願意放棄身體法益之決定(即承諾行為)。
b、醫師的診療過程必須是符合醫術的行為,倘不合乎醫術行為,則病人之承諾仍不生阻卻違法性之效力。
c、醫師若是隱瞞實情,使病人簽署同意書。縱然取得病人之同意書,此種承諾仍不生效力。例如:外科醫師為使癌症病人接受手術,而告知病人的治療計劃是小手術,但卻是作大手術。在此種情形下,病人受到不實的欺騙而影響病人簽署之同意書效力,意即同意書不發生效力。有人指出醫師是基於善意的欺騙而有阻卻違法的效果。但這是錯誤的,因為刑法上的阻卻違法事由是不分善意惡意的。
d、醫師為治癒病人所為的侵害行為,有傷害罪的構成要件該當性。但若有病人的承諾則成立阻卻違法,這是一種特殊的、超法規的違法阻卻事由,即額外要求病人的承諾。這種病人的承諾,須病人的認知符合醫師所要作的診療行為的意義和其範圍,也就是病人要對醫師要將作的診療行為、成功率、和危險性都要有基本認知,才能簽名。若不是基於充份的認知,則可以對承諾的效力提出異議。因而醫師的說明義務是重點。專斷的醫療行為,即醫師於醫療行為之前未獲得病人的同意,因不符合醫學倫理,當然不發生具有承諾的效果,自不能阻卻違法,故其診療行為具有違法性。換言之,醫師縱已盡其醫療行為之注意義務,如未獲病人同意,擅予實施醫療行為,亦與醫療倫理有違,仍不能阻卻違法。
由此觀之,醫師的說明係阻卻違法,而非注意義務之一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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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解毒劑過期 變性血紅素血症無藥醫
MK 寫:若有同意書,請問還有違法可言嗎?!
相關資料:
1.發生「阻卻違法的緊急避難」和「正當防衛」競合的「急救手術行為」
論壇文章:
viewtopic.php?f=39&t=59112
2.醫師之說明係阻卻違法:再評九四台上二六七六號刑事判決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 ... e_id=37696
節錄:
醫師的診療行為由於牽涉到被害人的身體法益侵害,故倘要能阻卻違法的話,須有病人的承諾(在目前一般稱之為同意書)。若獲得病人的承諾,則可發生阻卻醫師診療行為的違法效果。
但這些承諾仍必須具備以下的要件,否則將可能該當刑法第284條第二項業務過失傷害罪或第276條第二項業務過失致死罪。
a、病人在為承諾接受診療之前,醫師必須盡說明義務,意即醫師應將診療之種類及可能引起身體上、精神上所有典型之結果,所有診療後之重要情況告知病人,讓其對於承諾意義能理解,而作出願意放棄身體法益之決定(即承諾行為)。
b、醫師的診療過程必須是符合醫術的行為,倘不合乎醫術行為,則病人之承諾仍不生阻卻違法性之效力。
c、醫師若是隱瞞實情,使病人簽署同意書。縱然取得病人之同意書,此種承諾仍不生效力。例如:外科醫師為使癌症病人接受手術,而告知病人的治療計劃是小手術,但卻是作大手術。在此種情形下,病人受到不實的欺騙而影響病人簽署之同意書效力,意即同意書不發生效力。有人指出醫師是基於善意的欺騙而有阻卻違法的效果。但這是錯誤的,因為刑法上的阻卻違法事由是不分善意惡意的。
d、醫師為治癒病人所為的侵害行為,有傷害罪的構成要件該當性。但若有病人的承諾則成立阻卻違法,這是一種特殊的、超法規的違法阻卻事由,即額外要求病人的承諾。這種病人的承諾,須病人的認知符合醫師所要作的診療行為的意義和其範圍,也就是病人要對醫師要將作的診療行為、成功率、和危險性都要有基本認知,才能簽名。若不是基於充份的認知,則可以對承諾的效力提出異議。因而醫師的說明義務是重點。專斷的醫療行為,即醫師於醫療行為之前未獲得病人的同意,因不符合醫學倫理,當然不發生具有承諾的效果,自不能阻卻違法,故其診療行為具有違法性。換言之,醫師縱已盡其醫療行為之注意義務,如未獲病人同意,擅予實施醫療行為,亦與醫療倫理有違,仍不能阻卻違法。
由此觀之,醫師的說明係阻卻違法,而非注意義務之一部分。
b. 意味著....如果是過期藥品....因為不是被認可的醫療行為....即便是盡到說明義務....也得病人同意....仍不得阻卻違法....??
所以"解毒劑案"可以阻卻違法的是正當防衛....而不是得病患承諾....
想問的是....如果給藥....有機會主張正當防衛....
如果不給藥....保證人....是否可以不為"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
- wipt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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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解毒劑過期 變性血紅素血症無藥醫
MK 寫:若有同意書,請問還有違法可言嗎?!
同意書跟 DNR 一樣 隨時可撤消 ....
最後可以遷拖 .....醫師都沒講 直接叫我們簽
新行業 : 鷹派醫師
醫師應該是白袍的流氓 不是術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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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解毒劑過期 變性血紅素血症無藥醫
Easyplayer 寫:MK 寫:若有同意書,請問還有違法可言嗎?!
相關資料:
1.發生「阻卻違法的緊急避難」和「正當防衛」競合的「急救手術行為」
d、醫師為治癒病人所為的侵害行為,有傷害罪的構成要件該當性。但若有病人的承諾則成立阻卻違法,這是一種特殊的、超法規的違法阻卻事由,即額外要求病人的承諾。這種病人的承諾,須病人的認知符合醫師所要作的診療行為的意義和其範圍,也就是病人要對醫師要將作的診療行為、成功率、和危險性都要有基本認知,才能簽名。若不是基於充份的認知,則可以對承諾的效力提出異議。因而醫師的說明義務是重點。專斷的醫療行為,即醫師於醫療行為之前未獲得病人的同意,因不符合醫學倫理,當然不發生具有承諾的效果,自不能阻卻違法,故其診療行為具有違法性。換言之,醫師縱已盡其醫療行為之注意義務,如未獲病人同意,擅予實施醫療行為,亦與醫療倫理有違,仍不能阻卻違法。
由此觀之,醫師的說明係阻卻違法,而非注意義務之一部分。
b. 意味著....如果是過期藥品....因為不是被認可的醫療行為....即便是盡到說明義務....也得病人同意....仍不得阻卻違法....??
所以"解毒劑案"可以阻卻違法的是正當防衛....而不是得病患承諾....
想問的是....如果給藥....有機會主張正當防衛....
如果不給藥....保證人....是否可以不為"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
無論是緊急避難(正當防衛不適用),或是,特殊的、超法規的違法阻卻事由(超越法律明定的事項)
都是事後讓醫師免於責任追究的理由,但有其不確定性
由其是以現在的氛圍,醫師救人還是有風險
基於保證人地位,醫師不給藥,或不能給藥必須有強而有力的理由
譬如說是法律所禁止,醫師對於其給的藥有疑慮,過期藥品質不穩定,對病人可能有害等...
這是兩難,眾說紛紜,沒有人能給個肯定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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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解毒劑過期 變性血紅素血症無藥醫
施肇榮 寫:Easyplayer 寫:MK 寫:若有同意書,請問還有違法可言嗎?!
相關資料:
1.發生「阻卻違法的緊急避難」和「正當防衛」競合的「急救手術行為」
d、醫師為治癒病人所為的侵害行為,有傷害罪的構成要件該當性。但若有病人的承諾則成立阻卻違法,這是一種特殊的、超法規的違法阻卻事由,即額外要求病人的承諾。這種病人的承諾,須病人的認知符合醫師所要作的診療行為的意義和其範圍,也就是病人要對醫師要將作的診療行為、成功率、和危險性都要有基本認知,才能簽名。若不是基於充份的認知,則可以對承諾的效力提出異議。因而醫師的說明義務是重點。專斷的醫療行為,即醫師於醫療行為之前未獲得病人的同意,因不符合醫學倫理,當然不發生具有承諾的效果,自不能阻卻違法,故其診療行為具有違法性。換言之,醫師縱已盡其醫療行為之注意義務,如未獲病人同意,擅予實施醫療行為,亦與醫療倫理有違,仍不能阻卻違法。
由此觀之,醫師的說明係阻卻違法,而非注意義務之一部分。
b. 意味著....如果是過期藥品....因為不是被認可的醫療行為....即便是盡到說明義務....也得病人同意....仍不得阻卻違法....??
所以"解毒劑案"可以阻卻違法的是正當防衛....而不是得病患承諾....
想問的是....如果給藥....有機會主張正當防衛....
如果不給藥....保證人....是否可以不為"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
無論是緊急避難(正當防衛不適用),或是,特殊的、超法規的違法阻卻事由(超越法律明定的事項)
都是事後讓醫師免於責任追究的理由,但有其不確定性
由其是以現在的氛圍,醫師救人還是有風險
基於保證人地位,醫師不給藥,或不能給藥必須有強而有力的理由
譬如說是法律所禁止,醫師對於其給的藥有疑慮,過期藥品質不穩定,對病人可能有害等...
這是兩難,眾說紛紜,沒有人能給個肯定的答案
要給個肯定的答案 可能要看遇到哪一種動物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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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解毒劑過期 變性血紅素血症無藥醫
wipten 寫:施肇榮 寫:Easyplayer 寫:MK 寫:若有同意書,請問還有違法可言嗎?!
相關資料:
1.發生「阻卻違法的緊急避難」和「正當防衛」競合的「急救手術行為」
d、醫師為治癒病人所為的侵害行為,有傷害罪的構成要件該當性。但若有病人的承諾則成立阻卻違法,這是一種特殊的、超法規的違法阻卻事由,即額外要求病人的承諾。這種病人的承諾,須病人的認知符合醫師所要作的診療行為的意義和其範圍,也就是病人要對醫師要將作的診療行為、成功率、和危險性都要有基本認知,才能簽名。若不是基於充份的認知,則可以對承諾的效力提出異議。因而醫師的說明義務是重點。專斷的醫療行為,即醫師於醫療行為之前未獲得病人的同意,因不符合醫學倫理,當然不發生具有承諾的效果,自不能阻卻違法,故其診療行為具有違法性。換言之,醫師縱已盡其醫療行為之注意義務,如未獲病人同意,擅予實施醫療行為,亦與醫療倫理有違,仍不能阻卻違法。
由此觀之,醫師的說明係阻卻違法,而非注意義務之一部分。
b. 意味著....如果是過期藥品....因為不是被認可的醫療行為....即便是盡到說明義務....也得病人同意....仍不得阻卻違法....??
所以"解毒劑案"可以阻卻違法的是正當防衛....而不是得病患承諾....
想問的是....如果給藥....有機會主張正當防衛....
如果不給藥....保證人....是否可以不為"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
無論是緊急避難(正當防衛不適用),或是,特殊的、超法規的違法阻卻事由(超越法律明定的事項)
都是事後讓醫師免於責任追究的理由,但有其不確定性
由其是以現在的氛圍,醫師救人還是有風險
基於保證人地位,醫師不給藥,或不能給藥必須有強而有力的理由
譬如說是法律所禁止,醫師對於其給的藥有疑慮,過期藥品質不穩定,對病人可能有害等...
這是兩難,眾說紛紜,沒有人能給個肯定的答案
要給個肯定的答案 可能要看遇到哪一種動物法官 ........
既然是不確定的情形
那麼醫師依法律看病就要抬頭
(刑法第 21 條: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反正,台灣又還沒廢除死刑
政府都可以依法執行死刑
依法,人都可以殺了,更何況是不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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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解毒劑過期 變性血紅素血症無藥醫
施肇榮 寫:Easyplayer 寫:MK 寫:若有同意書,請問還有違法可言嗎?!
相關資料:
1.發生「阻卻違法的緊急避難」和「正當防衛」競合的「急救手術行為」
d、醫師為治癒病人所為的侵害行為,有傷害罪的構成要件該當性。但若有病人的承諾則成立阻卻違法,這是一種特殊的、超法規的違法阻卻事由,即額外要求病人的承諾。這種病人的承諾,須病人的認知符合醫師所要作的診療行為的意義和其範圍,也就是病人要對醫師要將作的診療行為、成功率、和危險性都要有基本認知,才能簽名。若不是基於充份的認知,則可以對承諾的效力提出異議。因而醫師的說明義務是重點。專斷的醫療行為,即醫師於醫療行為之前未獲得病人的同意,因不符合醫學倫理,當然不發生具有承諾的效果,自不能阻卻違法,故其診療行為具有違法性。換言之,醫師縱已盡其醫療行為之注意義務,如未獲病人同意,擅予實施醫療行為,亦與醫療倫理有違,仍不能阻卻違法。
由此觀之,醫師的說明係阻卻違法,而非注意義務之一部分。
b. 意味著....如果是過期藥品....因為不是被認可的醫療行為....即便是盡到說明義務....也得病人同意....仍不得阻卻違法....??
所以"解毒劑案"可以阻卻違法的是正當防衛....而不是得病患承諾....
想問的是....如果給藥....有機會主張正當防衛....
如果不給藥....保證人....是否可以不為"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
無論是緊急避難(正當防衛不適用),或是,特殊的、超法規的違法阻卻事由(超越法律明定的事項)
都是事後讓醫師免於責任追究的理由,但有其不確定性
由其是以現在的氛圍,醫師救人還是有風險
基於保證人地位,醫師不給藥,或不能給藥必須有強而有力的理由
譬如說是法律所禁止,醫師對於其給的藥有疑慮,過期藥品質不穩定,對病人可能有害等...
這是兩難,眾說紛紜,沒有人能給個肯定的答案
----
謝謝施大....
法律....難啊~~~~
我和同事討論過用醫學的方法....
藥物過期有兩種情形....
一種是效果變差了....A.
一種是變質....B.
當然可能是Mix type....
問藥師是哪種....
若是A. 給
若是B. 不給
當然都要病患同意....
法律~~~~很多時候....只是製造更多的紛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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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冊時間: 週四 10月 26, 2006 11:49 pm
- 來自: 台北市
Re: 解毒劑過期 變性血紅素血症無藥醫
Easyplayer 寫:施肇榮 寫:Easyplayer 寫:MK 寫:若有同意書,請問還有違法可言嗎?!
相關資料:
1.發生「阻卻違法的緊急避難」和「正當防衛」競合的「急救手術行為」
d、醫師為治癒病人所為的侵害行為,有傷害罪的構成要件該當性。但若有病人的承諾則成立阻卻違法,這是一種特殊的、超法規的違法阻卻事由,即額外要求病人的承諾。這種病人的承諾,須病人的認知符合醫師所要作的診療行為的意義和其範圍,也就是病人要對醫師要將作的診療行為、成功率、和危險性都要有基本認知,才能簽名。若不是基於充份的認知,則可以對承諾的效力提出異議。因而醫師的說明義務是重點。專斷的醫療行為,即醫師於醫療行為之前未獲得病人的同意,因不符合醫學倫理,當然不發生具有承諾的效果,自不能阻卻違法,故其診療行為具有違法性。換言之,醫師縱已盡其醫療行為之注意義務,如未獲病人同意,擅予實施醫療行為,亦與醫療倫理有違,仍不能阻卻違法。
由此觀之,醫師的說明係阻卻違法,而非注意義務之一部分。
b. 意味著....如果是過期藥品....因為不是被認可的醫療行為....即便是盡到說明義務....也得病人同意....仍不得阻卻違法....??
所以"解毒劑案"可以阻卻違法的是正當防衛....而不是得病患承諾....
想問的是....如果給藥....有機會主張正當防衛....
如果不給藥....保證人....是否可以不為"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
無論是緊急避難(正當防衛不適用),或是,特殊的、超法規的違法阻卻事由(超越法律明定的事項)
都是事後讓醫師免於責任追究的理由,但有其不確定性
由其是以現在的氛圍,醫師救人還是有風險
基於保證人地位,醫師不給藥,或不能給藥必須有強而有力的理由
譬如說是法律所禁止,醫師對於其給的藥有疑慮,過期藥品質不穩定,對病人可能有害等...
這是兩難,眾說紛紜,沒有人能給個肯定的答案
----
謝謝施大....
法律....難啊~~~~
我和同事討論過用醫學的方法....
藥物過期有兩種情形....
一種是效果變差了....A.
一種是變質....B.
當然可能是Mix type....
問藥師是哪種....
若是A. 給
若是B. 不給
當然都要病患同意....
法律~~~~很多時候....只是製造更多的紛擾~~~~
事實上
一點都不難
醫師只提供專業
過期藥是醫院提供的(就好像沒有藥一樣)
當醫師用藥有疑慮時(有認識)
而且用藥又是違法時
醫師拒絕使用,是為病人好 = 合法
出了問題時
有問題的是醫院沒提供合法藥品
政府沒有積極解決問題提供合法藥品
當醫師用藥有疑慮時
而且使用藥
出問題時
有問題的將是= 醫師+醫院
反正這問題已丟給法界去處理
要救不救法界看著辦
醫師現在是可以依法看病
偷偷告訴你們
法界已經緊張起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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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解毒劑過期 變性血紅素血症無藥醫
施肇榮 寫:Easyplayer 寫:施肇榮 寫:Easyplayer 寫:MK 寫:若有同意書,請問還有違法可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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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發生「阻卻違法的緊急避難」和「正當防衛」競合的「急救手術行為」
d、醫師為治癒病人所為的侵害行為,有傷害罪的構成要件該當性。但若有病人的承諾則成立阻卻違法,這是一種特殊的、超法規的違法阻卻事由,即額外要求病人的承諾。這種病人的承諾,須病人的認知符合醫師所要作的診療行為的意義和其範圍,也就是病人要對醫師要將作的診療行為、成功率、和危險性都要有基本認知,才能簽名。若不是基於充份的認知,則可以對承諾的效力提出異議。因而醫師的說明義務是重點。專斷的醫療行為,即醫師於醫療行為之前未獲得病人的同意,因不符合醫學倫理,當然不發生具有承諾的效果,自不能阻卻違法,故其診療行為具有違法性。換言之,醫師縱已盡其醫療行為之注意義務,如未獲病人同意,擅予實施醫療行為,亦與醫療倫理有違,仍不能阻卻違法。
由此觀之,醫師的說明係阻卻違法,而非注意義務之一部分。
b. 意味著....如果是過期藥品....因為不是被認可的醫療行為....即便是盡到說明義務....也得病人同意....仍不得阻卻違法....??
所以"解毒劑案"可以阻卻違法的是正當防衛....而不是得病患承諾....
想問的是....如果給藥....有機會主張正當防衛....
如果不給藥....保證人....是否可以不為"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
無論是緊急避難(正當防衛不適用),或是,特殊的、超法規的違法阻卻事由(超越法律明定的事項)
都是事後讓醫師免於責任追究的理由,但有其不確定性
由其是以現在的氛圍,醫師救人還是有風險
基於保證人地位,醫師不給藥,或不能給藥必須有強而有力的理由
譬如說是法律所禁止,醫師對於其給的藥有疑慮,過期藥品質不穩定,對病人可能有害等...
這是兩難,眾說紛紜,沒有人能給個肯定的答案
----
謝謝施大....
法律....難啊~~~~
我和同事討論過用醫學的方法....
藥物過期有兩種情形....
一種是效果變差了....A.
一種是變質....B.
當然可能是Mix type....
問藥師是哪種....
若是A. 給
若是B. 不給
當然都要病患同意....
法律~~~~很多時候....只是製造更多的紛擾~~~~
事實上
一點都不難
醫師只提供專業
過期藥是醫院提供的(就好像沒有藥一樣)
當醫師用藥有疑慮時(有認識)
而且用藥又是違法時
醫師拒絕使用,是為病人好 = 合法
出了問題時
有問題的是醫院沒提供合法藥品
政府沒有積極解決問題提供合法藥品
當醫師用藥有疑慮時
而且使用藥
出問題時
有問題的將是= 醫師+醫院
反正這問題已丟給法界去處理
要救不救法界看著辦
醫師現在是可以依法看病
偷偷告訴你們
法界已經緊張起來了........
真的....??
有什麼內幕....??
法界有什麼好緊張的....??
又不是他家有病人....
對不起....不是有不敬之意....
只是對於法界會緊張覺得很稀奇....
-
- 公會及協會
- 文章: 7387
- 註冊時間: 週四 10月 26, 2006 11:49 pm
- 來自: 台北市
Re: 解毒劑過期 變性血紅素血症無藥醫
Easyplayer 寫:施肇榮 寫:Easyplayer 寫:Easyplayer 寫:MK 寫:若有同意書,請問還有違法可言嗎?!
無論是緊急避難(正當防衛不適用),或是,特殊的、超法規的違法阻卻事由(超越法律明定的事項)
都是事後讓醫師免於責任追究的理由,但有其不確定性
由其是以現在的氛圍,醫師救人還是有風險
基於保證人地位,醫師不給藥,或不能給藥必須有強而有力的理由
譬如說是法律所禁止,醫師對於其給的藥有疑慮,過期藥品質不穩定,對病人可能有害等...
這是兩難,眾說紛紜,沒有人能給個肯定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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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施大....
法律....難啊~~~~
我和同事討論過用醫學的方法....
藥物過期有兩種情形....
一種是效果變差了....A.
一種是變質....B.
當然可能是Mix type....
問藥師是哪種....
若是A. 給
若是B. 不給
當然都要病患同意....
法律~~~~很多時候....只是製造更多的紛擾~~~~
事實上
一點都不難
醫師只提供專業
過期藥是醫院提供的(就好像沒有藥一樣)
當醫師用藥有疑慮時(有認識)
而且用藥又是違法時
醫師拒絕使用,是為病人好 = 合法
出了問題時
有問題的是醫院沒提供合法藥品
政府沒有積極解決問題提供合法藥品
當醫師用藥有疑慮時
而且使用藥
出問題時
有問題的將是= 醫師+醫院
反正這問題已丟給法界去處理
要救不救法界看著辦
醫師現在是可以依法看病
偷偷告訴你們
法界已經緊張起來了........
真的....??
有什麼內幕....??
法界有什麼好緊張的....??
又不是他家有病人....
對不起....不是有不敬之意....
只是對於法界會緊張覺得很稀奇....
當醫師不再受限於醫德
而在鑽研法律要不要救人時
連我都會怕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